施米特于魏玛后期所阐发的宪法理论是其政治思考的一个重要结果。他的宪法理论当置于魏玛危机的历史背景中去理解,放在当时的法理学论争中去考察。此处我们将介绍施米特与魏玛时期另一位法学家海尔曼·海勒(Hermann Heller)的争论。海勒与施米特的遭遇不仅在体现在学术上 ,更是直接体现于1932年“普鲁士对联邦”的诉讼案中,其时二人是对立双方的律师。魏玛时期,海尔曼·海勒当是反对施米特最为激烈的法学家。他发表的关于主权、议会制、法西斯主义等问题的著作,大多针对施米特的观点而作。
海尔曼·海勒(1891—1933)出生于奥匈帝国时期犹太人家庭。“一战”时曾服役于奥地利军队,并因此而致心脏受损,此病最终使他在1933年42岁时过早地离开了人间。海勒后来到了德国,致力于社会民主事业。1932年在“普鲁士对联邦”的诉讼案中,他曾任普鲁士社会民主党的法律代表。1928年在柏林,1931年在法兰克福,海勒顺利取得大学教职。1933年去世前的几个月,他还受哈罗德·拉斯基(Harold Laski)的邀请前往英国讲学。海勒的著作涉及甚广,包括政治哲学与法理学、具体法律问题、教育、黑格尔、民族主义、社会主义等多个方面。 后人根据其手稿辑有《海勒著作集》凡三卷 ,包括《主权》《政治民主与社会同质性》《国家理论的危机》《法律、国家与权力》《作为政治科学的国家理论》《法治国抑或独裁?》《欧洲与法西斯主义》等作品。吴庚先生说:“假定史密特所倡导的是一项命题,那么海勒的著作就是这一命题的反命题。” 可见海勒与施米特理论之分歧。海勒对施米特的批评因此也受到施米特研究者的重视,后来不少学者批评施米特,理路仍不脱海勒的框架。
在与施米特、凯尔森的对照中理解海勒是颇为有趣的一件事。在政治主张方面,海勒与凯尔森大体站在一边,共同批判施米特,海勒支持民主事业,以民主批判施米特所谓的“独裁”,为西方议会制民主辩护。但在法理学方面,海勒则站在施米特一边反对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海勒认为,法律问题本质上具有政治意涵,法律源于人的意志,凯尔森非人格化的法律思想中存在的是过时的自然法思想残余,它假定一种固定的法律规范能够不偏不倚地来规约复杂、多变、充满对抗的社会现实。 而法律是不能纯粹化的,应放在历史与社会、文化的语境中去理解。他声称,凯尔森缺乏政治概念的纯粹法学,实际上为施米特对魏玛政体的颠覆做了铺垫。
海勒的政治理想是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国家,他认为:“强国家通常是一个法治国:国家越强,它的法律也就越强、越普遍,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越强和越具参与性。” 不过,海勒所致力于之的是把自由主义的形式法治国转变为能够适应社会民主事业的“社会法治国” ,在这种“社会法治国”中,国家要处理生产与经济管理事务,从而限制经济生活中私法自由给公民带来的破坏性影响 。
海勒认为,凯尔森与施米特的错误在于假定伦理实践不可能有什么效果。在关于“合法”与“合法性”的争论中,如果说凯尔森站在合法(legality)一边,施米特倾向于合法性(legitimacy) ,海勒则是将二者结合,认为合法与合法性本不可分。海勒指出,“法治国”中的“法”应当克服形式主义抽象,成为具有自然法实质内容的伦理准则,由此“法治”便不会沦为施米特所批评的纯粹形式而抽象的规范。海勒说,尽管现代社会政治伦理的根基已经受到动摇、侵蚀,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没有根基就可以建立政治秩序,正如同建造房屋需要根基,不能因为根基已坏就主张不要根基一样。海勒相信基于社会文化实践而产生的伦理准则对政治秩序的构建十分重要,也颇为有效。 海勒的诸多思想带有明显的马克思主义的痕迹。例如:他从人的“社会性”去理解人,并由此展开他的政治与法律理论;他认为人是社会、文化的产物,而非抽象的个人或神造之物;他的理论强调政治、道德、法律的辩证统一,合法与合法性的辩证统一,政治统一体当以运动而非静止的眼光去看待。凡此种种言论,对于浸淫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读者来说不无索然无味之感。做过海勒专题研究的沃夫冈·施路赫特(Wolfgang Schluchter)指出,海勒的意图是要在不贬抑法律、道德与权力三者中任何一方的情况下理解三者的内在结构与关联。
海勒一方面批判施米特,另一方面也从施米特那里习得决断、政治统一体等概念,并将其融入他的政治法律理论。他写道:“所有的政治都存在于统一体的形成与维系中,在紧急情形中,一切政治最终都要以对进攻者的肉体消灭来回应对这种统一体的攻击。” 针对施米特的政治概念等论议,海勒说:“在施米特关于特定政治区分是朋友与敌人的区分这一说法中,存在着正确的内核。” 不过,海勒的社会民主派立场毕竟不同于施米特。他与施米特的分歧也是多方面的。他认为,施米特未能看到一国之内构建统一性这一政治过程,施米特“只是看到已经完成了的政治状态,但这一状态也不是某种静止的东西,相反它是某种必须每天更新的东西,此即所谓公民的每日投票” 。
海勒强调,政治就其原初经验来讲源出于古希腊城邦(polis)而非战争(polemos),区分敌人和朋友固然事关政治,然并非在所有情境中都有此需要。海勒认为施米特与帕累托等主张非理性主义的政治理论家属于一个类型,与提倡赤裸裸的权力斗争的马基雅维利主义者也无二致。 针对施米特对普世主义的批判,海勒说,普世主义世界国家的理想在现实中能否实现姑且不论,在理论上却完全有可能,它与人的境况并不矛盾。
关于民主,海勒认为民主意在从人民中选举代表,与主权无干。施米特的民主观是有问题的。他说:“民主被假定为政治统一体自下而上的形成过程,所有代表被假定为在法律上依赖于共同体的意志。” 与施米特一样,海勒也赞同民主需要以社会同质性为前提,但他立刻指出社会同质性不可在施米特的意义上去理解。海勒承认利益分化,肯定政党政治为民主政治之一部分,并不妨碍政治统一体之形成。他批判了施米特卢梭式浪漫化的人民观。他说,“社会同质性”并不意味着社会中对立、分化的彻底消除,“社会同质性是指一种社会心理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不可避免的对立与冲突受到一种‘我们’意识(we-consciousness)与感觉的限制,受到实现共同体这一目标的限制” 。海勒进一步指出,社会同质性背后不是民族主义神话或宗教神话,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神话与宗教神话皆不足以为政治统一体的形成提供辩护。社会同质性指向的是国民对社会平等的追求。
对于施米特对议会制的理解,海勒也提出了批评,这在前文论及施米特议会制论议时我们已有所涉及。概括说来,海勒认为,施米特视西方资产阶级议会制的原则是“公开与讨论”,这是对议会主义的误解。在海勒看来,议会主义的基础,是“讨论的共同基础之存在,以及内部政治对手因此公平博弈(fair play)之可能,是每个人对人与人之间不必诉诸赤裸裸的武力而能逐步取得共识的确信” 。
海勒对施米特的批判不无道理,大卫·戴赞豪斯即认为海勒比施米特对于理解今日自由主义面临的挑战更有意义。 然而,在笔者看来,海勒对施米特的批判也有就事论事、断章取义之弊,全然不顾施米特论著的主要关怀,某种意义上讲并未涉及施米特思想的核心。海勒对施米特的误解,施米特曾亲自纠正过。 海勒与凯尔森对施米特的批判似乎强化了施米特“反魏玛”“反自由主义”的形象,但其实施米特论著并非简单的政治立场的表达,它更多的是对魏玛危机的法理学分析。不过,魏玛时期德国法学界的纷争,确实生动地折射出无序时局中知识精英在不同路向上寻求秩序的尝试与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