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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的守护者

1923年,施米特发表了《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 ,时人多责其对魏玛宪政缺乏同情。他对大众民主时代议会制危机的分析被看作恶意唱衰自由民主政体的作品。其实,魏玛宪政的危机日积月累,施米特一篇论文对现实几无影响。到1929年,在世界经济大萧条的环境中,魏玛宪政的处境更显窘迫。此时,施米特再次呼吁,保卫宪法,维持秩序。他发表了《宪法的守护者》一文。这篇论文是施米特宪法学说的通俗版,直接针对德国现实政治状况,具有政论的特点。施米特探讨“宪法的守护者”,具体而言,即《魏玛宪法》的守护者,足见施米特此时是旗帜鲜明地站在既有宪法一边,否则便不会煞费苦心地为它寻求“守护者”了。仅从1929年此文的标题看,关于施米特反魏玛的流言便不攻自破。以施米特之审慎,越是在时局混乱、情势危急时,维持基本的秩序越是重要。而从另一方面来讲,正如施米特此文开篇所言:“对于宪法守护者或维护者的呼声经常是宪法状态危急的一种表征。”

对于法律实证主义来说,不存在宪法的守护者的问题,或者说,谁来守护宪法是政治问题,法学家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实证主义法学家至多回到司法手段,即诉诸宪法法院,来考虑守护宪法的问题。施米特显然不同意此种观点。对他来说,法律不能自己守护自己,法学家不应当脱离政治语境与历史条件孤立地去思考问题。在探讨宪法的守护者的问题上,施米特首先批判了一种“政治司法化”的错误想法。根据“政治司法化”的思维方式,宪法争议当通过司法程序去解决。 施米特在文中单辟一章批驳了将司法者作为宪法守护者的观点,他的结论是,司法者不足以构成宪法的守护者,政治司法化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戕害司法本身,导致“司法政治化”。这一结论与施米特历来的宪法理论相一致。他写道:“如果我们坚持,《魏玛宪法》是以作为制宪权主体成为一体之德国人民的政治决定这种意义而存在的,并借助这样的决定使德意志帝国成为一个宪政民主体制,那么宪法的守护者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不会是通过虚构的司法形式而会以其他方式出现。” 在施米特看来,人们倾向于在司法领域寻求宪法守护之道,主要是19世纪自由主义法治国理论及实践使然。因为,在反对绝对王权的斗争中,新兴市民阶级的目标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在20世纪民主潮流浩浩荡荡的时代,自由主义理论家担心的则是如何防止立法者滥用权力的问题。施米特的答案则是在政治与行政领域寻找宪法的守护者,具体而言便是总统。不过,施米特导出总统是宪法的守护者这一结论并非用简单的排除法,他是依据对魏玛德国“具体的宪政状态”的分析而导出的。

施米特认为,德国宪政的前提是德国人民作为统一体的存在,但是,这种统一体已受到多种因素的破坏,这些因素主要有三:一是多元主义,二是多角势力,三是联邦主义。具体说来,第一个方面体现为议会体系的崩溃,即议会已经日益成为多元主义集中表现之场所。多角势力则是说公共经济领域中的离心、分化趋势。在国民经济日益重要的时代,德国却没有经济宪法。最后,联邦主义也对政治统一体的构建提出了挑战。这三个层面中,又以前两者为要。施米特仍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历史背景下展开思路,这一演变过程即17世纪与18世纪的绝对国家、19世纪的中立性国家到20世纪国家与社会具有同一性的总体国家。 施米特对议会制危机的判定与《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一文一致,但给出的理据却大为不同。在《宪法的守护者》中,施米特更加关注多元主义政党对议会制的破坏,他认为多元主义政党国家与走向总体国家的趋势相背离,也与议会制立法型国家的初衷相抵牾。特别是,20世纪政党组织的高度严密化、专业化,已经使之与19世纪建立在自由舆论基础上的松散型政党大不一样。这样,新时期多元主义政党分割了立法团体,最终分割了国家的统一性。人们对国家的忠诚为对多元主义政党团体的忠诚所取代。 由此,对于何为“合法”的理解也呈多元主义的局面,宪法的基础遂遭到了多个方向的攻击。在施米特看来,法学家们在19世纪的框架中重复着“议会主权”的陈词滥调,乃是无力回应20世纪走向总体国家趋势的表现。

关于公共经济领域中的多角势力,施米特沿用的是他的朋友珀比茨(Popitz)的说法。“多角势力”是指在缺乏统一性的情况下公共经济领域中发展出的众多自主、独立的公共经济承载者。这些承载者如各个州、各地方行政单元、社会保险机构、国家银行、邮政、铁路,等等。多角势力存在造成的结果是:经济生活缺乏统一的准则,出现无组织、无计划的状况。在施米特看来,多角势力在经济层面威胁着国家的统一性。针对这种状况,使国家去经济化固然不现实,但完全由国家控制经济,亦不妥当。施米特认为,制定一部经济宪法,在实际上具有误导性与危险性。它不仅不会强化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反而会使之弱化。他提到:“有一个事实颇值得注意,那就是,今天只有两个大国拥有这种经济宪法:俄国所采取之苏维埃体制以及法西斯意大利所采取之工团国家体制。这两个国家大致上而言,都还算是农业国家,它们绝对不是站在经济发展与工业进步的前端。而且每个人都知道,这两个国家的宪法,都是处在严格中央集权式的政党组织以及所谓一党国家的阴影下。” 此处可见施米特并不主张学习俄国苏维埃与意大利法西斯的做法。

关于《魏玛宪法》,施米特对第48条再次进行了解释。施米特批判去政治化的建议而倡导紧急状态下总统的专政权。他特别提到专政权范围的变化。这就是从“军事性-警察性例外状态”下的专政到“经济性-财政性例外状态”下专政的发展。这符合迈向经济国的趋势,也与议会成为多元主义政党角力场的趋势相重叠。施米特通过对《魏玛宪法》第48条第2项的解释最终表明,唯有帝国总统才能采取强有力的救济手段与反向运动措施。帝国总统是“整体秩序的守护者” ,这在当时即指兴登堡总统。

施米特论证帝国总统是宪法的守护者,基本理据是德国《魏玛宪法》所包含的德国人民的根本决断,或曰人民民主。 因为依据《魏玛宪法》,总统经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直接代表人民。总统守护宪法的权力以此为合法性基础。换言之,总统的地位具有民主基础。不过,仅此仍不能说明总统到底当如何实现其权力,在哪些范围内运用何种权力。施米特在19世纪自由主义者贡斯当(Constant)的宪政思想中找到了理论依据。贡斯当曾提出关于“中立性、斡旋性与规制性权力”的学说。施米特认为,这一学说有助于解释资产阶级法治国中国家元首“统治但不执政”的问题。贡斯当的学说继承了古罗马人关于“权威”与“权力”的区分 ,标明了国家元首的特殊性。施米特说,《魏玛宪法》中总统的权力唯有借助于贡斯当的学说才可能得到阐明。总统时时刻刻代表整体,关注整体,他可以是一种“斡旋势力”,对维系整个共和国的统一性有根本性的意义。 施米特以事实为例,提到总统艾伯特与兴登堡在政治上的重要时刻皆将自己称为宪法的守护者。 在1933年的一篇题为《总体国家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的报告中,施米特再次重申总统的权威是《魏玛宪法》秩序的“最后一根支柱”。

施米特的《宪法的守护者》立场鲜明。我们在理解施米特此文时,有以下诸条值得注意。首先,施米特坚定地捍卫《魏玛宪法》,这固然是出于秩序与安全的考虑,而非对自由民主的信奉,但他无意于成为魏玛政体的掘墓人。其次,施米特明确地将护法的使命赋予总统,或者说捍卫总统守护宪法的合法性。他的论证并未借助于韦伯的卡理斯玛理论,但无疑他领会了韦伯、普鲁斯等《魏玛宪法》制定者设置直选总统的用意。最后,施米特基于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日益增多的状况,分析了总体国家中国家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他既不像古典自由主义者那样恪守“守夜人”政府的信条,也不主张苏维埃或法西斯国家全面掌管经济的做法。他的“总体国家”立场大致处于一个中间位置。基于这种认识,施米特论证总统在例外状态下的专政权不仅限于军事、警察领域,也包括经济、财政领域。施米特此论在经济“大萧条”来临之际实有其特定的现实语境。 hNqtqVktEVN1Dbay5hiSi0yv6lTm4w9j82XbYCCLhC89t1AjJXZpkzIiqbEeeO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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