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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学校、选举与士大夫

如何实现前述先教化后刑罚、厚教化轻刑罚的治国路线呢?董仲舒特别重视学校、选举两个重要环节以培养理想的士大夫群体。

一、兴学校

董仲舒设想之教化机制,以兴学为主。

对武帝第一策中,董仲舒已经提出,古之王者治天下,以教化为大务,其具体措施是:

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汉书·董仲舒传》)

对武帝第二策则换一个角度对比周、秦:

臣闻圣王之治天下也,少则习之学,长则材诸位,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故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武王行大谊,平残贼,周公作礼乐以文之,至于成康之隆,囹圄空虚四十余年,此亦教化之渐而仁谊之流,非独伤肌肤之效也。至秦则不然。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天)下也。诛名而不察实,为善者不必免,而犯恶者未必刑也。是以百官皆饰(空言)虚辞而不顾实,外有事君之礼,内有背上之心,造伪饰诈,趣利无耻;又好用憯酷之吏,赋敛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群盗并起。是以刑者甚众,死者相望,而奸不息,俗化使然也。故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此之谓也。(《汉书·董仲舒传》)

第一策只是从原则上对比周秦:周重教化,秦无教化。此处则指出,周的教化之道是“少则习之学,长则材诸位”,也即,周设立了学校,以进行教化。同时,给学校中之优秀者以位,让其承担治理责任。

秦则根本没有这样一套教化制度:

陛下亲耕藉田以为农先,夙寤晨兴,忧劳万民,思惟往古,而务以求贤,此亦尧舜之用心也,然而未云获者,士素不厉也。夫不素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瑑)〔琢〕玉而求文采也。故养士之大者,莫大(虐)〔虖〕太学;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今以一郡一国之众,对亡应书者,是王道往往而绝也。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数考问以尽其材,则英俊宜可得矣。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所使承流而宣化也;故师帅不贤,则主德不宣,恩泽不流。今吏既亡教训于下,或不承用主上之法,暴虐百姓,与奸为市,贫穷孤弱,冤苦失职,甚不称陛下之意。是以阴阳错缪,氛气充塞,群生寡遂,黎民未济,皆长吏不明,使至于此也。(《汉书·董仲舒传》)

在董仲舒看来,当时的官吏群体从整体来看是不合格的。汉之吏制全承自秦,秦则“以吏为师”,其所教者则为刑律,如秦二世做皇子时,“赵高故尝教胡亥书及狱律令法事”(《史记·秦始皇本纪》)。故秦、汉初官吏唯知以刑威民,而不知德、礼之教,对民众也没有任何仁爱之心。汉武帝中后期的“酷吏”群体就生长于这一观念与政治传统。如此官吏心智结构及其施政方式,让官、民处于对立状态——其实,商君已明确提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商君书·弱民》)秦制本以官与民相互敌对为其基本伦理和政治预设。民之所以暂时服从秩序,仅仅因为慑于官吏、政府所拥有的强制性力量。任用这样的官吏是不可能达成善治的。

二、察举制

麻烦的是,既有的官吏遴选机制让此种官吏继续被批量复制:

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汉书·董仲舒传》)

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官吏遴选程序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是两个因素:权力、财富。 官吏皆为“官二代”与“富二代”。董仲舒简短而有力地指出由此遴选产生的官吏之状态:“未必贤也”。贤者,有德行也。这些官吏或许有能,但未必有贤。秦制不求贤,所以,这些官吏完全适合秦制之用。但董仲舒主张更化,去秦制,行德礼之教,依据权力和财富产生的官吏群体显然不能承担这个工作,事实上,他们构成了更化的重大障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改造官吏构成。

另外,董仲舒也指出这个官吏群体的另一个问题:

且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所)谓积日累久也。故小材虽累日,不离于小官;贤材虽未久,不害为辅佐。是以有司竭力尽知,务治其业而以赴功。今则不然。(累) 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浑淆,未得其真。(《汉书·董仲舒传》)

官吏升迁,只论年资,而不论贤不肖。这也是秦制下吏制之必然逻辑。此种制度将官吏工具化,也即技术化,仅机械地执行皇帝和上级的政令,按照给定的刑律惩罚违反政令之国民。为此,他们被“去价值”,不得自行进行道德和政治判断。他们仅为行政控制机器,而没有政治功能。秦制下除了皇帝的思考之外,没有政治。如此官吏当然可以进行纯粹量化管理,而且也只能如此。

由此形成的官吏群体缺乏廉耻,对武帝第三策指出了这一现象:

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朘,浸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故公仪子相鲁,之其家见织帛,怒而出其妻,食于舍而茹葵,愠而拔其葵,曰:“吾已食禄,又夺园夫红女利虖!”古之贤人君子在列位者皆如是,是故下高其行而从其教,民化其廉而不贪鄙。及至周室之衰,其卿大夫缓于谊而急于利,亡推让之风而有争田之讼。故诗人疾而刺之,曰:“节彼南山,惟石岩岩,赫赫师尹,民具尔瞻。”尔好谊,则民向仁而俗善;尔好利,则民好邪而俗败。由是观之,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视效,远方之所四面而内望也。近者视而放之,远者望而效之,岂可以居贤人之位而为庶人行哉!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匮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易》曰:“负且乘,致寇至。”乘车者君子之位也,负担者小人之事也,此言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者,其患祸必至也。若居君子之位,当君子之行,则舍公仪休之相鲁,亡可为者矣。(《汉书·董仲舒传》)

在指出吏制之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董仲舒提出第三个政策建议——建立察举制:

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遍得天下之贤人,则三王之盛易为,而尧舜之名可及也。毋以日月为功,实试贤能为上,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则廉耻殊路,贤不肖异处矣。陛下加惠,宽臣之罪,令勿牵制于文,使得切磋究之,臣敢不尽愚!(《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提出改变官员遴选机制,以从根本上改造官员之构成。贡士之遴选标准只有一个字:贤,即具有德行。这样,不光是官吏遴选机制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遴选标准发生变化。借由官吏构成的这一变化,国家精神将发生变化:官吏告别刑名,当然也告别黄老,而奉行德礼之教。

“儒家士大夫”群体由此而逐渐形成,并成为治理主体。武帝册问称对策者为“子大夫”,然此大夫,非周代意义上享有独立治理权之大夫,而为议论之士。案《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郎中令属官有大夫:“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充当博士如董仲舒、担任大夫如陆贾,大约就是秦汉之际儒生在政治架构中最常见的官职,并未介入政制之实际运作。

董仲舒之建议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点,儒生以士的身份,获得担任中央、地方政治与行政性官职之机会,也即成为周代意义上的“大夫”。此即“儒家士大夫”,由儒家行道于天下之意识所决定,儒家士人从一开始就具有治理主体意识,董仲舒的建议则赋予他们以实践的制度化渠道,使其从儒家士人成长为儒家士大夫。这个群体将成为未来两千年之治理者。

董仲舒之建议,还有另外一层重大含义。现行官吏遴选制把何人为官交给权力和财富,而必然倾向于在掌权者和富人群体中自我循环。由此,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沟通机制,两者间的鸿沟会日趋扩大,紧张、冲突不断加剧。在这种制度下,很难说汉家天下是一个伦理、政治与命运共同体。

董仲舒之建议则是由地方贡士。负其责者当然是地方长官,地方长官在决定人选时,不可能不考虑地方民众尤其是地方精英之意见。于是,“社会”进入官吏遴选程序中。

相对于秦制,这是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革命性变化。当权力和财富决定官吏时,社会完全不被承认。秦制的本质就是政府不承认社会,秦致力于摧毁商业、摧毁学术,以图官吏用刑律直接统治每个人。依据董仲舒之建议,社会获得了权力,从而凸显了其独立于政府的存在,而与政府合作。贡士制度宣告了社会之存在,也成为社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中介性制度。

董仲舒也强调,此制可“遍得天下之贤人”。请注意“天下”一词。在权力和财富决定官吏人选时,官吏的地区分布是任意的。贡士名额则被均匀地分配给各地。董仲舒的建议还是原则性的,没有考虑不同国、郡人口之差异。但其天下主义的原则是清晰的:贡士出自天下。这一点,塑造了天下共同体意识,而这对于天下之维系,具有关键意义。

上述两个因素结合,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贡士十分自然地具有天下之社会的代表性质。余英时曾精辟地指出,“科举制自始便兼涵一种地方代表性,各地‘孝廉’或‘进士’往往在政府中为自己地方的利害说话。这当然谈不上是代议制,但不能否认科举制有时也发挥了一点间接的代议功能” 。或可补充一点:包括贡士在内的科举制不仅具有地方代表性,亦具有社会代表性。当然,儒生同时也具有更崇高的代表性:常道之代表性。儒生始终具有行道于天下之抱负。

由于儒生士人的这种代表性,秦制下社会与政府、官与民之间精神上、法律上、政治上的对立被化解,而建立起合作关系。天下因此成为一个具有凝聚力的政治与命运共同体。

董仲舒对君王、儒家士大夫并重之思考和论说视野,也构成此后儒家思考和探讨优良治理之基本范式。

总而言之,第一策中,董仲舒提出总论:应当更化,去秦制,回归五帝三王之道。接下来第二策则提出两大相互支持的政策主张:本策首先提出,变革官吏遴选机制,以更化官吏构成,清除秦所建立的刑名吏传统,构建儒家士大夫群体。这个具有地方和社会代表性的士人群体参与政府,也能打通社会与政府,从而化解秦制中深刻的政治紧张。此后,稳定的治理秩序才有可能,善治才有可能。董仲舒在接下来的第三策中还进一步提出,整顿官学,更化价值与学术体系。

从这里我们已经看到:

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一人之狱矣。今世废而不修,亡以化民,民以故弃行谊而死财利,是以犯法而罪多,一岁之狱以万千数。以此见古之不可不用也,故《春秋》变古则讥之。(《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所说的古者就是尧舜、三王、周公,相对于秦制为古,汉承自秦之制则为今。

臣闻良玉不瑑,资质润美,不待刻瑑,此亡异于达巷党人不学而自知也。然则常玉不瑑,不成文章;君子不学,不成其德。(《汉书·董仲舒传》)

至于礼乐,对武帝第一策即明确提出:

道者,所繇适于治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故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王者未作乐之时,乃用先王之乐宜于世者,而以深入教化于民。教化之情不得,雅颂之乐不成,故王者功成作乐,乐其德也。乐者,所以变民风,化民俗也;其变民也易,其化人也著。故声发于和而本于情,接于肌肤,臧于骨髓。故王道虽微缺,而管弦之声未衰也。夫虞氏之不为政久矣,然而乐颂遗风犹有存者,是以孔子在齐而闻韶也。夫人君莫不欲安存而恶危亡,然而政乱国危者甚众,所任者非其人,而所繇者非其道,是以政日以仆灭也。夫周道衰于幽厉,非道亡也,幽厉不繇也。至于宣王,思昔先王之德,兴滞补弊,明文武之功业,周道粲然复兴,诗人美之而作,上天祐之,为生贤佐,后世称诵,至今不绝。此夙夜不解行善之所致也。孔子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也。故治乱废兴在于己,非天降命不可得反,其所操持悖谬失其统也。(《汉书·董仲舒传》)

此处,他转过头来回答武帝第三个问题:殷、周、秦何以刑有轻、重之别?

臣闻圣王之治天下也,少则习之学,长则材诸位,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故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武王行大谊,平残贼,周公作礼乐以文之,至于成康之隆,囹圄空虚四十余年。此亦教化之渐而仁谊之流,非独伤肌肤之效也。(《汉书·董仲舒传》)

周以礼乐治国,此礼乐就是“文”。秦却反其道而行:

至秦则不然。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天)下也。诛名而不察实,为善者不必免,而犯恶者未必刑也。是以百官皆饰(空言)虚辞而不顾实,外有事君之礼,内有背上之心,造伪饰诈,趣利无耻;又好用憯酷之吏,赋敛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群盗并起。是以刑者甚众,死者相望,而奸不息,俗化使然也。故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此之谓也。(《汉书·董仲舒传》)

汉武帝提出殷、周、秦用刑之道何以不同,让董仲舒非常便利地回到自己最关心的主题:去秦制。他抓住这个机会,再度猛烈批评秦制,明确指出秦制的全部问题在于“憎帝王之道”,也即悖逆五帝三王之道,也即弃德礼之教而专任刑治。这是对第一策主张的回顾。

综合董仲舒之思考,可拼成一幅完整的社会治理图景:

天子

经义

学校

选举

士人政府

礼乐

这保留了秦制的框架,比如皇帝制、郡县制、科层官吏制,刑律之治,增加了学校、经义、礼乐,由此改变了皇帝,改变了官吏构成。

秋 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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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英时·中国文化史通释·北京:三联书店,2011·

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金春峰·汉代思想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周桂钿·董学探微·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吕思勉·秦汉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周桂钿·秦汉思想史·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5·

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ZJcfbmExgcj0esoKGYEChAFwSdIWx6WE9+2oBL8ERtlr1qojqT+3oN2VzPYcPT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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