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一个相对年轻、朝气蓬勃的税种。增值税的最初设想主要应归功于两个人:一位是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创始人维尔纳·冯·西门子(Werner von Siemens)的儿子乔治·威廉·冯·西门子(Georg Wilhelm von Siemens),他于1918年建议德国应以增值税取代刚刚开征不久的营业税(turnover tax);另一位是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S·亚当斯(Thomas S.Adams),他从1910年起就开始系统研究美国联邦所得税制,主张以增值税取代企业所得税[Adams(1921)]。然而,增值税从一种设想变成现实,成为一个国家的法定税种,经历了三十余年。法国于1954年4月10日成为正式开征增值税的第一个国家 ,1967年巴西成为开征增值税的第一个发展中国家,从此在西欧和拉丁美洲国家掀起了开征增值税的热潮。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一些欧盟之外的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瑞士等) 以及经济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非洲和亚洲)都纷纷引入增值税[James(2011)]。到2015年初,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65个。 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Sijbren Cnossen教授曾写道:“增值税遍地开花,应当说是20世纪后半叶税制结构演进中最重要的事件”[Cnossen(1998)]。我们甚至可以说,增值税是这一时期最成功的财政创新。
自1979年我国开始试行增值税,经过1984年、1993年、2004年和2012年等多次重要的税制改革,从尝试性过渡阶段到不断调整规范阶段,相关的制度设计不断完善,逐渐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然而,我国过去的增值税制度存在两大先天缺陷:第一,它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会对固定资产投资产生重复征税。一方面,它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在投资旺盛的时候尤其如此;另一方面,它会对投资产生抑制作用,不利于促进企业设备的改造和升级。第二,它不对服务业征税。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工是,前者对商品征税,后者对服务征税。这使得不少行业面临重复征税问题,并对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抑制作用。
针对增值税的这两大缺陷,我国近十年来分别启动了“增值税转型”和“增值税扩围”(或称“营改增”)改革,这也是两项大规模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增值税转型”改革始于2004年,其措施是允许属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可以抵扣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2006年,这一政策扩大到中部六省市;到2009年,该政策进一步扩大到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意味着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迈进了一大步,对于刺激企业技术升级、投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逐步将属于营业税的税目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它始于2012年上海市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的试点,而后迅速推至全国,并且纳入试点改革的行业也不断扩大。这项改革对促进产业分工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如此大规模的增值税改革,它的实施效果如何?这是需要学术界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主题。为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借助多年的学术积累,就增值税转型和增值税扩围的重要问题,运用规范的经济学分析方法,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所有的历史都有为未来指引方向的意义,研究增值税改革不仅有利于评判既有改革的成效,还有利于完成下一步的增值税改革。我们应该看到,我国下一步增值税改革面临两大任务:第一,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还未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导致现行增值税仍是不彻底的增值税。这三大行业的增值税改革难度大大超过已进行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对此,我们需要详细论证这三大行业的改革措施。第二,增值税改革将使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消失。因此,增值税改革引发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分配关系的重新调整,我们需要详细设计一种可操作的、可救急的、有效的办法,确保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得到保证。
因此,本书的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研究增值税转型和增值税扩围的效果;二是研究下一步增值税扩围的方案;三是从增值税入手,设计地方税系的构建方案。本书的主要发现和主要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增值税多档税率影响和税收优惠规模的测算。在增值税改革之前,我国增值税实行多档税率,并且实际执行税率的差异很大。我们用企业层面的数据研究表明,增值税税率差异导致年均全要素生产率损失高达7.9%,这个结果说明了简化税率以及税政统一的重要性。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中保留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显示:中国的增值税税收优惠金额巨大。保守估计,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了8%,高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OECD国家,因而对企业公平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这个研究结果为实现税收优惠的科学规范管理提供了依据。
第二,关于增值税转型的经济影响。运用大样本的企业数据研究结果表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经济影响在不同行业存在明显的差异:就对投资的影响而言,增值税转型对石油化工业、电力行业、冶金业和船舶制造业企业的投资起到促进作用,对装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行业的投资活动无显著影响;就对就业的影响而言,增值税转型促进了电力行业和汽车制造业企业的就业增长,对石油化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和装备制造业企业的就业吸纳产生了抑制作用。
第三,关于增值税扩围的经济影响。我们分别从宏观角度、中观角度和微观角度分析了增值税扩围的影响。从总产出和福利的宏观角度看,运用CGE模型的测算结果表明,营改增改革对国民生产总值(GNP)、营改增行业的出口、居民福利都起到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增加了增值税的累退性。从行业发展的中观角度看,运用投入产出表的测算结果表明,增值税扩围后,全国范围内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重复征税总规模的35%被消除,试点行业总体税负大幅下降,与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建筑安装、通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重复征税的26%将被进一步消除。从企业成长的微观角度看,利用自然实验方法对大样本的企业数据研究表明,增值税扩围具有较强的企业成长效应,使得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提高了4.85%、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提高3个百分点。
第四,关于金融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改革。通过对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理论和经验分析,并借助金融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研究,考虑到征管的简便性和对金融业整体税负的影响,应对金融业增值税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并对寿险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建筑业、房地产业应同步改征增值税,除小规模纳税人外,分别适用11%和17%的法定税率,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建筑业应以分公司和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纳税;房地产企业从一级市场取得土地,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等。
第五,关于增值税改革后地方税系的建设问题。针对增值税改革后地方财力紧缺的问题,我们提出三种改革方案:一是开征零售税并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收入全额划归中央;二是增值税实行60:40共享,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的依据是当地消费占全国消费的比例;三是根据增值税发票信息将商品销售分为辖区内销售和辖区外销售两部分,根据两者比值分割增值税,前者为中央税,后者为地方税。三种方案均会最大限度地保持增值税中性,可产生有利于稳定地方政府财力、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缩小地方财力差距等良好效果。针对改革的预期效果,我们利用CGE模型进行了模拟。
上述这些观点和改革建议虽经我们反复推敲、论证,但因水平有限,难免存在谬误,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郭庆旺
201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