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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结论与建议

理论分析指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促进企业增加投资,但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影响不确定。本章利用2008—2009年全国税收调查抽样调查企业数据,实证分析了中国于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吸纳就业的影响。研究发现:一方面,增值税转型改革促进了石油化工业、电力业、冶金业和船舶制造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对装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采掘业企业的投资活动无显著影响;另一方面,增值税全面转型促进了电力业和汽车制造业企业的就业增长,对石油化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和装备制造业企业的吸纳就业产生了抑制作用,而基本不影响冶金业、船舶制造业和采掘业企业的就业。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我们不难发现,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经济影响在不同行业存在明显的差异。进一步的讨论发现,上述差异主要取决于行业的景气度和市场化程度。

对于当前我国正在开展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即营改增试点),本章的研究结论具有政策启示。增值税的转型与扩围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没有先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续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意义也将大打折扣。增值税转型改革完成了增值税税制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和程度随之发生了质的提高,这为增值税扩围后服务业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提升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只有持续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才能真正实现增值税税制的彻底转型。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尚未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税制属于准消费型或部分消费型增值税。此后,如果将增值税扩围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进而将不动产也纳入抵扣范围,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才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

鉴于此,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经济影响在不同行业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后续的增值税扩围改革也应充分重视行业差异,不宜搞一步到位和“一刀切”。就这一点而言,目前增值税扩围改革采取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扩围的方式,并非过于谨慎,而是有科学依据的。今后在生活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推行增值税扩围改革时,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差异来合理设计相关制度,循序渐进地实施改革措施,而不应急于求成,一次性地实现完全统一的增值税新制度。这样做只会增加改革成本,反而不利于增值税税制改革的顺利开展。我们建议在经济发展势头较好、国有经济占有一定份额的地区,对生活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样既能充分发挥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促进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又能较好地控制其对就业增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2tFfg7DOLD/brsFMhE8+7CIMTKLE0ZGwNyQrbEk2TuYBg9Y2udhSgqZPzJEoER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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