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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作为道德者乃创造之终极目的

上文(第二节)已论通过意志自由产生圆善是先验地必然的,圆善就是纯粹实践理性(亦即纯粹意志)的整全对象。可以说,这是对圆善概念之先验性的说明。实在说来,《实践理性批判》仍未说明圆善如何在具有感触界身份的人之主体的本性里得有其可能性的诸条件,也就是说,仍未对圆善在感触界中表现其客观有效性作出说明。用康德的术语说,就是仍未在形而上的说明之后进一步作出超越的阐明。这步工作留给《判断力批判》完成,而实在说来,《判断力批判》是通过对“终极目的”之考论而完成这项工作的。

康德批判工作一开始严格区分开自然领域与自由领域,这两个领域在其立法方面是互不限制的,自由法则固然独立不依于自然法则的影响,否则它就不会是无条件地普遍必然的自由法则,但自由概念也不能干扰自然之立法。康德说:“自然与自由这样不同的两个异质的原则只能产生两种不同的证明路线。”(KU5:479)康德这样区分并非要制造二元分立的两个世界,他的用意是要破除旧有形而上学因两界混为一谈而生之虚幻。实在说来,康德的最后意图倒是要阐明分解言之原先是隔着一道鸿沟的两个不同领域如何在现实中是通而为一的。这个最后的综合须留待《判断力批判》完成。康德的论说扼要言之是这样的:尽管自由概念在关于自然的理论的认识方面不决定任何事(KU5:195),但是“而自由概念应该把它的法则所赋予的目的在感触界里实现出来”(KU5:176)。“经由自由而成的因果性之作用在其符合于自由之形式法则中,产生结果于世界中……这结果既符合自然事物之专有的自然法则,而同时又与理性的法则之形式原则相吻合。”(KU5:195)自由所提荐的目的就是终极目的——圆善。在康德的说统中,圆善是自由与自然通而为一之最高概念。

康德说:“依据自由概念而来的结果就是终极目的。”(KU5:196)判断力先验地预设了它在人的主体中的可能性的条件,“判断力通过自然的合目的性概念而把自然之概念和自由之概念间的媒介性概念提供给我们,这媒介性概念使得从纯粹的理论理性过转到纯粹的实践理性成为可能,并使从依据自然之概念而有的法则性过转到依据自由之概念而有的终极目的成为可能;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就认识到只有在自然中并与自然法则相谐和才能成为现实的那个终极目的之可能性”(KU5:196)。

在《判断力批判》之前,康德于《纯粹理性批判》及《实践理性批判》中分别批判考察了纯粹知性及纯粹理性,达成这样的结论:知性之立法与理性之立法是通过人类心灵机能的两种不同的能力(前者源自认识机能;后者源自意欲机能)而区分开的,并因之相应地截然区分开自然概念之领域与自由概念之领域。这种区分是超越的分解工作所必需的。当这两个领域各自的概念、原则及范围都被考察过并被确定下来之后,康德最后要解答,这两个领域是如何综合而为一的。这个答案只能通过对判断力作出批判考察来提供。康德指出,知性之立法与理性之立法这两层立法是借赖着判断力而有结合的(KU5:195),“判断力批判作为把哲学的两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的手段”(KU5:176)。即使哲学只能划分为两个主要的部分,即理论的哲学和实践的哲学,然而,必须在建构哲学的整个体系之前为了使它可能而对这一切作出决断的纯粹理性批判工作却由三部分组成:纯粹知性批判、纯粹判断力批判和纯粹理性批判。(KU5:179)

《纯粹理性批判》的工作达到这样的结论:“知性先验地为那作为一感触的客体的自然规立法则,以在一可能经验中达到对于自然的理论的认识。”(KU5:195)《实践理性批判》则达到另一成果:“理性先验地为作为在主体中的超感触者的自由以及自由之特种因果性规立法则,以达到无条件地实践的认识。”(KU5:195)在分别的考论中,两个领域完全隔离开来。进至《判断力批判》,康德揭示出:判断力虽然不能具有自己的立法,因而不具有自己的领域,但仍然具有一个自己的独特的原则(KU5:177),这个原则就是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原则。康德就是借着这合目的性原则结合自然概念之领域和自由概念之领域的。

判断力的先验原则(合目的性原则)不是被给予自然的,而是作为再归自律(Heautonomie)而被给予自己的。(KU5:185-186)因为每一意图的达成都伴随着快乐之情(KU5:187),合目的性就产生一种愉快,因此,康德把合目的性的先验原则归于快乐或不快乐之情感。(KU5:197)康德说:“快乐或不快乐的情感是判断力在独立于那和意欲机能的决定性有联系的概念和感觉时提供的,并且因而能够成为直接地实践的。”(KU5:196-197)不过,正是这快乐或不快乐之情感却是通两领域而起作用的。

在知性为自然立法方面,虽然我们不能从我们的知觉与依照诸范畴而成的法则相一致中找到快乐之情感上的结果,但是两个或多个经验的异质的自然法则在一个包括它们两者的同一原则之下而被联合起来,这一发见却是一十分可欣慰的愉快之根基。尽管我们不再察觉任何确定的愉快,但这愉快在相应过程中出现过,这是真实的,因为若无此愉快,即使最通常的经验亦不可能。(KU5:187)康德说:“正是通过合目的性的原则就好像在自然里面对于我们认识的机能安置下一个类似目的的东西,以便不至在自然的无穷多样性中迷失方向。”(KU5:193)同样,在理性为意欲机能立法方面,尽管不需要任何快乐为媒介,但理性对意欲机能决定其终极目的,而“这终极目的同时也就伴随着对客体的纯粹的理智之愉悦(reine intellektuelle Wohlgefallen)”(KU5:197)。正是快乐或不快乐的情感机能之合目的性原则通自然概念之领域与自由概念之领域而为二者的适当的媒介,并且同时促进存心对道德情感的感受性。(KU5:197)

康德指出,如果不将判断力之合目的性原则考虑进来,那么我们就无法说明人为什么对自然法则感兴趣,也无法说明人为什么对道德法则感兴趣,尽管我们对这两方面的立法都已探究清楚,而且我们人现实上对这些法则感兴趣,这是事实。

意欲机能的先验构成的原则是理性。(KU5:197)康德一再强调:道德法则源于意志自由,而完全不需要以快乐作为根据;同时强调:道德法则本身就是动力,而不依赖任何目的;但这并不妨碍他同时强调:倘若不与目的发生任何联系,人就根本不能作出任何意志决定。(Rel6:4)康德提出:理性对意欲机能决定终极目的。(KU5:197)圆善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它就是作为道德者的人之终极目的;尽管道德法则并不根源于这终极目的,但道德法则以终极目的来责成我们,把我们的力量都用于终极目的之实现。(KU5:455)关此,康德在《宗教》第一版“序”中有这样的说明:目的是一种直接的意欲的对象,而道德法则是尊敬的对象。(Rel6:6)在道德的行为中,道德法则无条件地发布命令,康德说:“道德法则无论其结果是什么样的,只要问题在于一个特殊的行动,都绝对地要求甚至迫使我们完全摆脱功效(Erfolg),并由此使义务成为极大的尊敬对象,而不会给我们提交一个目的(及终极目的)。”(Rel6:7)“对他们而言,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够了;即使一切都在尘世中结束,甚至一生中从未遇到与德行相配称的幸福。”(Rel6:7)但是,作为经验对象的人总是要探寻行动所产生的结果,人需要在终极目的中寻找某种他能够喜爱的东西,尽管引起人尊敬的道德法则并不需要承认那些东西是需要的。(Rel6:7)这样一来,要为自己的义务设想一个终极目的来作为义务的结果,也就是人自身中在道德上起作用的需要。(Rel6:6)康德说:“每一个人都应该使尘世上可能的圆善成为自己的终极目的。这是一个实践的先验综合命题,而且是一个客观实践的,由纯粹理性提出的先验综合命题。”(Rel6:7)“它不能以分析的方式从道德法则中引申出来。”(Rel6:7)

事实上,只有人具有向自己提出目的之能力。(MS6:392)在自然产物中不得忽略目的之原则,这也是理性的必要格准。(KU5:411)人是地球上唯一能形成一目的概念的生物。(KU5:426)为此,我们诚然可以把自然的最后一级目的放在人里面,并在关联于人中,一切其他自然物可组成一目的之系统。(KU5:429)但自然却永远不是把作为诸多物种之一来看的人当作一个最后一级目的的。(KU5:427)我们见到,自然并没有使人免受破坏性的力量。康德说:“人所意味的幸福以及那事实构成人之特有的最后一级的自然目的(不是自由的目的)的东西,却永远不会被他达到。”(KU5:430)此所谓最后一级目的也只不过是“外在的目的性”,也就是一物对另一物的“适宜性”(KU5:368),这只是相对的目的性。康德说:“相对的目的性虽然在某种假定上是指向着自然的目的性,然而它并不保证能有任何绝对的目的论的判断。”(KU369)无论把自然目的论推到多远,它关于创造的终极目的永远不能向我们显示什么(KU5:437),我们仍然不能先验地认知自然秩序中的诸自然目的是什么。(KU5:445)如果人把世俗目的变为人之全部目的,他就不能为自己的实存设定一个终极目的,并与之完全一致。(KU5:431)故此,幸福不能作为创造的终极目的。(KU5:436)

康德提出:唯独善的意志是人的存在所能唯一借以有其绝对价值者,而且在关联于善的意志中,世界的存在才能有一终极目的。(KU5:443)一个终极目的并不需要任何其他目的作为其可能的条件(KU5:434),这样一种目的必不可在自然中被寻求。(KU5:431)它完全在物理目的论世界研究范围之外。(KU5:378)康德说:“在自然自身里,我们寻找它的目的是徒劳无功的。因此,终极目的之理念只处于理性里面,而我们也只能而且必须在有理性者里面来寻找这样的目的作为一种客观可能的东西。而这些有理性者的实践理性不只是指出这个终极目的,而且还关涉到我们能想到创造的终极目的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从而确定了这个概念。”(KU5:454)

人作为道德者通过其意志之自由在世界上促进圆善,这是我们所要实现的最高的终极目的;由此,康德提出:如果这个世界需要一个根据目的来行动的最高的原因,“那么,人就是创造的终极目的(so ist der Mensch der Schpfung Endzweck)”(KU5:435)。“必须由我们来实现的最高的终极目的,就是我们唯一因此而能够使我们自己配称为创造的终极目的者,是在实践方面对我们来说有客观实在性的一个理念。”(KU5:469)“人是地球上唯一能够给自己造成一个目的概念的生物,并能从一大堆合目的性地形成的物中通过自己的理性造出一个目的体系。”(KU5:426-427)按照道德法则来使用自由中的一个终极目的之理念是具有主观的实践的实在性的,理性先验地决定我们要尽力来促进这圆善,这是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已阐明的。现在,进至《判断力批判》,康德进一步说明:这终极目的(圆善)就是创造,即世界本身之终极目的。他说:“如果创造有一个终极目的,我们就只得想到它必然和我们的道德能力相符合。”(KU5:453)由此,终极目的就有了客观的实在性以补足其主观的实在性。(KU5:453)

“自由”这超感触者要具宇宙本原之意义,除了说明它能在自然中实化,还得将“宇宙”规定在“目的论”原则之下。即便目的论原则之提出,康德亦就“目的论”之可分为“自然目的论”与“道德目的论”而分而论之。第一步论“自然目的”原则下,具成熟知性的人也不过是现实相对等级中自然目的之最后一级目的,而人只归于自然。必致第二步论“道德目的”原则,人作为道德者才堪称世界(创造)本身的终极目的,由此才能透出“建立并服从道德法则的人”乃创生实体之洞见。在《判断力批判》§84“一个世界存在(即创造本身)之终极目的”(Von dem Endzweck des Daseins einer Welt,d.i der Schpfung selbst)中,康德一开始就指出:如果把自然之单纯的机械作用作为自然合目的性之解释根据,则我们不能问:世界中的物为什么而在?因为我们只需考虑物之物理的可能性。(KU5:434)接下来,他提出:如果我们视世界的合目的联系是实在的,并为此假定一“有意图的起作用的原因”(absichtlich wirkenden Ursache),那么我们就必须进而再寻求能够决定这知性的客观根据,而这客观根据就是诸物为其而存在的终极目的。(KU5:434)接着康德提出:我们这个世界中只有唯一的一种生物,其因果性是目的论的,这就是作为智思物看的人。“人是唯一的自然物,其特别的客观性质可以是这样的,就是说我们在他身上能认识到一种超感触的机能(自由),而且在他里面能认识到那因果性的法则,以及这种自由之因果性的那个能够作为最高目的而置于面前的客体,即世界中的圆善。”(KU5:435)

康德说:“人就是创造的终极目的,因为若无人,则互相隶属的目的之串行就不会完整地建立。只有在人中,而且只有在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中,我们才找到关涉目的的无条件立法,唯有此立法使人有能力成为终极目的,而全部自然都要目的论地隶属于这个终极目的。”(KU5:435-436)这样,康德就达至一个道德的目的论,这道德目的论“关涉到我们人作为与世界中的其他物相联系的生物”,而我们的道德法则又对我们造成规准(Vorschrift),使我们在考虑世界中那些其他物的评判中,要么把它们作为目的,要么作为这样的一些对象,在与它们的关联中我们自己是终极目的。(KU5:447)于是,这种道德的目的论“是这样的:它要处理我们自己的因果性与目的之关系,乃至与我们在世界上意欲提出的终极目的之关系,以及处理那关于世界与道德目的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在外部条件下实现那道德目的之可能性(关于这点,没有自然目的论能给我们任何指导)”(KU5:447-448)。康德说:“若没有人,整个创造就会只是一纯然的荒野,是徒然的,且亦无终极目的。”(KU5:442)“只有人能把价值给予世界中的每一其他东西之存在”(KU5:442),并且把天地万物之存在关联到终极目的上,但其关联点不在人之认识机能(理论的理性),也不在那种(通过感触的冲动)使人依赖自然的意欲机能,而是在其意欲机能之自由中。(KU5:443)人之存在的价值乃这样的价值,即这价值乃单只是人所能给予他自己者,而且这价值亦正存于人之所为者,正存于“人在意欲机能之自由中活动”所依靠的那样式以及所据的那原则,这价值亦并不可被视为自然的连锁中之一环节。一个善的意志乃正是人之存在所单因以能有一绝对价值者,而且在关联于善的意志中,世界的存在始能有一终极目的。(KU5:443)依康德所论,理性者之“自由”乃“事物的存在之价值”的根源。如果没有了理性者之“自由”,则一个有终极目的之价值世界(即道德世界)就不可能产生与存在。他提出:如果我们只在有理性者之福利中安置事物存在之价值,而不能够根源地(通过自由)自己为自己获得一种存在之价值,那么在这个世界中纵然会有(相对的)目的,但不会有(绝对的)终极目的,因为这样一类有理性者之存在终究总是会空无目的。(KU5:449)因此,“那成为终极目的者只能是在道德法则之下服从道德法则的人”(KU5:448)。

依康德所论,唯有有理性者在其自由中能为其自己获得一种存在的绝对价值,如是在世界中才有绝对的目的,在自由中的人,也就是作为道德者的人因而有资格成为创造的终极目的,而且成为唯一有能力朝向实现自然王国与自由王国之结合而努力的创造者。如是,我们有根据“把世界看作一个按照目的关联着的整体和一个目的因的系统”(KU5:444)。康德在“道德的目的论”原则下,于自然世界之外开辟出绝对价值的世界,即道德的世界。在道德的领域,“自由之理念”或“人类之理念”不是一个待认识的对象,而是“创造者”,它在创造中显示自己,从而获得具体的内容。 R3GP3sT34DaJDzupvXu11YFfIs3YcHe7+13cmPEJUMlm5HbODHVKEEXffROgNf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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