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践履中,人类理性显示出其真正的因果性——自由之因果性。在实践领域(即自由领域、道德的领域),“自由”不仅是那个与自然并行不悖的宇宙论理念,而且作为人的一种超感触的机能(纯粹意志)之特性,也就是作为人的分定,人的真正的自我。如上章所论,人的意志自由是一切超感触者中唯一一个自身能在经验中起作用的原因,也是唯一一个经由其在经验界中产生结果而证明其实存的超感触者。
无疑,康德一再强调:道德为其自身只需要纯粹的实践理性有能力,它是自身充分足够的。(Rel6:3)道德法则只要关涉一个特殊的行动,都绝对要求我们完全不顾结果是什么。并且,依康德,在实践领域(即自由概念之领域)之探究中,首要的工作是要关联意志及其因果性而考论理性,在这头一步工作中并不考论理性之关联于对象,而是必须以一种从自由而来的因果性法则,亦即一种非经验地制约的因果性法则开始,也就是说,必须从纯粹的实践原则开始。(KpV5:16)以道德法则为首出,这是康德道德哲学之根源洞见。但是,如果有人因此认为康德的道德学说妄顾结果和目的,那就是一种曲解。因为如我们所见,康德在确立道德原则及证成意志自由之客观实在性之后,马上就进入纯粹实践理性对象之考论。这个工作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二章进行,康德在那一章一开首就说:“实践理性的对象之概念,是指通过自由所产生的可能结果的一个客体的表象。”(KpV5:57)又说:“实践理性的唯一客体就是善和恶,人们理解前者为意欲机能的必然对象,而后者为憎恶的必然对象。”(KpV5:58)“善和恶任何时候都由理性来判断,从而始终通过可以普遍传达的概念来判断。”(KpV5:58)因而,意志(亦即实践理性)可定义为目的的机能,因为目的始终是依照原则决定意欲机能的根据。(KpV5:59)尽管康德一再提醒:目的绝不能作为道德原则的根据。康德说:
善或恶任何时候都意指对于意志的一种联系,只要这个意志经由理性法则被决定;意志绝不通过客体以及客体之表象直接被决定,它是一种使自己成为行动之动机的理性规则之机能,因此一个客体能成为现实的。(KpV5:60)
意志是行为动机的理性规则之机能,并且是决定一个客体并使之成为现实的机能。就作为感触者的本性而言,人的理性当有一个无可否定的感性层面的任务(Auftrag)。(KpV5:61)人需要理性以便随时考虑他的福、祸,并为幸福制定技术地实践的格准。但是,倘若理性仅仅有利于人达到本能在动物那里所达到的目的,那么在价值方面就完全没有使人提升到纯然动物性之上。(KpV5:61)不过,如我们在上章所论,康德已经通过对人的全部实践机能之批判考察揭示出人的超感触的本性,人的理性实有一更高的目标。依康德所论,人的理性的真正使用和目的不在经验地制约的理性,而在纯粹实践理性。是纯粹实践理性通过自由颁布一条纯粹实践原则(即道德原则,亦即自由之原则),以这原则为先决条件,意志先验地决定一个结果——圆善。
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就论及我们所有理性纯粹使用的最终的目的(A797/B825),并提出:圆善之理想作为纯粹理性最终的目的之决定根据。(A804/B832)他说:
如果我们不是为自己首先提出一些目的,那么,即使是在对经验的关系上,我们能把我们的知性作何种使用呢?而最高的目的是道德的目的,只有纯粹的理性把这目的给予我们,我们才能认识它。(A816/B844)
幸福只有在与依其德性而值得幸福的有理性者之德性有确切的比例时,才构成一个世界之圆善,这个世界就是我们在其中必定依照纯粹实践理性的箴言来置定我们自己的世界。(A814/B842)
不过,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圆善的提出只是作为一个伏笔,真正的探究必须进至《实践理性批判》才进行。因为只有首先经由《实践理性批判》(连同《基础》)确立道德原则及由之证成意志自由,康德才得以肯断:圆善是道德法则所决定的意志之必然的客体。(KpV5:4)“通过意志自由产生圆善,这是先验地(在道德上)必然的。”(KpV5:113)进至《实践理性批判》,康德在“纯粹实践理性对象概念”一章中正式着手考论并确立圆善概念,并在此后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动力”章及“纯粹理性在决定圆善概念时的辩证论”章中伸展其相关讨论。
依康德的考论,纯粹实践理性(即纯粹的意志)之自由产生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在其绝对地配享善的名称的范围之内,首先决定善的概念并使其可能”,“它先验地和直接地决定意志并且首先按照这个意志决定对象”(KpV5:64)。“道德法则把我们移置在这样一个自然中,在那里,如果纯粹理性具备与它相适合的物理机能,就会产生圆善。”(KpV5:43)康德批评哲学家们“寻找意志的对象为了使其成为法则的材质的根据”,他们将善的对象“置于幸福中、置于圆满性中、置于道德情感中或置于上帝的意志中”(KpV5:64)。如此一来,他们的原理总是他律的。(KpV5:64)而在他律的情形中,意志并不给它自己以法则(Gr4:441),因而只能产生假言的律令,而不能产生定言的律令(即道德的律令)。依康德所论,道德法则是每一个自由意志自身的本质的法则(KpV5:129),唯独因着意志自由而可能的道德法则产生圆善之概念以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和终极目的。(KpV5:129)
康德提出:在论及意志关联到其自由行为的情形中,自然法则服从意志,而并非意志服从自然法则。若就意志服从自然法则而论,客体必定是决定意志的表象的原因,但是在自然法则服从意志的情形中,“意志应当是客体的原因;这样,客体的因果性将其决定根据单单置于纯粹的理性机能中,这种机能因而可名为纯粹的实践理性”(KpV5:44)。纯粹实践理性之客体的无条件的综体就是圆善。(KpV5:108)康德说:
作为纯粹的实践理性,它同样为实践上有条件者(那些依赖性好及自然需要的东西)寻求无条件者,虽然不是要以这无条件者作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而是在它已经在道德法则中被给予之后,以它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客体的无条件的综体,此名之为圆善。(KpV5:108)
圆善是纯粹意志的整个对象,亦即纯粹意志的整个对象,它却仍然不能因此被当作纯粹意志决定的根据;唯有道德法则必须被看作是使圆善成为其客体并实现或促进之的根据。(KpV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