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则自身在人心中找到入口,它自身赢得崇敬(即使并不总是赢得遵行),面对它,一切与之相反的意志之性好都哑口无言,即使它们暗中抵制它。(KpV5:86)这是意志自律的事实(关于这事实我们在上一章已论述)。现在,我们问:道德法则的尊严的根源是什么呢?康德的回答是:
这不是别的,正是人格性,亦即自由及摆脱全部的自然机械性的独立性。(KpV5:87)
正是这唤起尊敬的人格性之理念(Idee der Persnlichkeit)把我们的本性(Natur)(依照其分定)之崇高性置于我们眼前。(KpV5:87)
“Natur”一词通常有现实的感触之自然、本性之义,而与“自由”相对立。但康德改变这种惯常用法,他提出,“Natur”最一般的意义“就是事物在法则下的实存”(KpV5:43)。而法则区分为自然法则和自由法则,那么相应这种区分,也必定要区分开两种不同的本性(自然)。康德将自由义、超感触义引入“Natur”,区分开依照感性的(物理的)法则的自然与依照纯粹实践法则的意志而可能的自然。(KpV5:44)并作出有理性者之感性的本性与其超感触的本性之区别,以及“意志所服从的自然法则”与“服从意志的自然法则”之区别。(KpV5:44)康德说:
“本性”(Natur)从最一般意义上理解,就是事物在法则下的实存。一般有理性者的感性之本性就是以经验为条件的法则下的实存,因而这种感性本性对于理性而言是他律。另一方面,同一有理性者的超感触本性是指他们依照独立于一切经验条件因而属于纯粹理性的自律法则之实存。(KpV5:43)
“本性”(Natur)这个词(像通常那样)意味着自由行动的根据之对立面,那么,它就会与道德的善或恶之谓词截然对立。……我必须说明:我这里把人的本性(Natur des Menschen)仅仅理解为(遵从客观的道德法则)一般地运用人的自由的先行于一切在感官中被察觉到的行为的主观根据。(Rel6:20-21)
私人性好虽然构成一个依照官感的(物理的)法则的自然整体[Naturganzs nach pathologischen(physischen)Gesetzen],但并不构成一个单纯依照纯粹实践法则的意志而可能的自然法则,就像(als ob)通过我们的意志一个自然的秩序必定同时产生出来。于是,这法则必是一个非由经验给予而却通过自由而可能的超感触的自然的理念。我们至少在实践的关联中给予这超感触的自然以客观实在性,因为我们把它视为作为纯粹的有理性者的我们的意志之客体。(KpV5:44)
在《德性形而上学》一书中,康德也提出:一个人是一个主体,其行为能够归咎于他自己。因此,道德的人格不外是一有理性者归于道德法则之下的自由,由此,一个人格性的人服从的不外是其自立的法则。(MS6:223)康德在《宗教》一书题为“论人类本性中为善的根源构造”一节中论及作为人的规定性的成素,提出人之分定的三个级别(drei Klassen):(1)作为一种有生命的人之动物性的禀赋(Anlage für die Tierheit des Menschen);(2)作为一种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者之人性(Menschheit);(3)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有负责任(Zurechnung)能力的生物之人格性(Persnlichkeit)。(Rel6:26)上述三成素中唯独“人格性”(即自由)是道德的根源。
早在《基础》一书中,康德就提醒:“我们切诫想从人的本性之特殊的性质引出理性的实践原则的实在性。”(Gr4:425)他提出:从人性之特殊的自然构造,从某些情感和癖好,甚至可能的话,从人的理性独有的一种特殊的倾向,这倾向不必然地对每一有理性者之意志皆有效,固然能提供我们一项格准,但无法提供一条法则。(Gr4:425)他批评那些由情感和性好与理性概念混合而成的德性学说,在那些学说中,时而见到人的本性之特殊决定(但偶尔也见到一般而言的有理性者之概念),时而又见到幸福,这里见到道德的情感,那里又见到上帝。这些混杂的说法“必致使人心在种种动力之间摇摆,这些动力无法归于任何原则之下,这些动力只能极偶然地引向善,但却也时常引向恶”(Gr4:411)。
依康德所论,一切道德法则产生自“自由”,而一切权利和义务生自道德法则。(MS6:239)自由是道德法则的高贵出身的根,是“唯独人能自己给予自身的那价值的不可缺少的条件”(KpV5:86);“它同时被视为一个服从自己特有的,也就是他自己的理性给予的纯粹实践法则的生物之机能”(KpV5:86)。依此,康德在人的感取的本性(sinnliche Natur)之外彰显人的超感触的本性(übersinnliche Natur)。(KpV5:43)康德说:“超感触的本性,在我们能为自己造成这个概念而言,无非就是在纯粹实践理性之自律下的本性。”(KpV5:43)而纯粹实践理性之自律也就是意志自由。这超感触之本性又名曰“人的智性的本性”(intelligibelen Natur)。(KpV5:152)康德指出:这超感触之本性是我们的本性的道德的禀赋(moralischen Anlagen unserer Natur)(KpV5:163),是我们的本性的道德分定(moralischen Bestimmung unserer Natur)。(KpV5:122)这超感触的本性就是我们的意志自由自律和不依于整个自然的机械性之独立性及心灵伟大。(KpV5:152)它是这样一种力量,把人提升到作为感触界的一部分的他自己之上,把人与只有知性才能思想的物之秩序联系起来,这物之秩序同时主宰着全部感触界,因而主宰着人在时间中的经验地可决定的存在和一切目的的整体。(KpV5:86)我们见到,因着阐明“自由”就是人自己给予自身价值的根源的人格性,康德就不仅依据显相与物自身之超越区分提供出作为显相考虑的人与作为物自身考虑的人之区分,而且进一步阐明,人的物自身无非就是人的人格性(自由),它把人提升到智性界,并以智性界的秩序主宰全部感触界。康德说:
人格性不过就是自由和不依赖于整个自然的机械性之独立性,而这种自由和独立性被看作一个生物服从于特殊的,由他自己的理性所给出的纯粹实践法则之机能;如是,作为属于感触界的个人(Person),就同时属于智性界,他服从他自己的人格性;这不必奇怪,因为人属于两界,在与他自己的第二和最高的分定相关联时,必定只以崇敬来察看他自己的最高的分定,以及以最高的尊敬来察看这分定的法则。……因着其自由的自律,他是神圣的道德法则之主体。……正是这唤醒尊敬的人格性之理念把我们的本性(依照其分定)之崇高性置于我们眼前。这对于最庸常的人的理性也是当然的。(KpV5:87)
康德提出,人的智性的本性是每一个人(哪怕是最无教养与低劣的人)都能经由自我省察而证明的:心灵的独立性与心灵伟大,是我们心的特质,是心灵对道德兴趣的接受性,同时是德行的动力。(KpV5:152)只有在智性界,人作为一睿智者,他才是他的真正的自我,依此,道德法则直接地定言地应用在他身上,感触界的全部本性(性好与嗜欲)便不能损害他作为一睿智者的意愿之法则,他亦不认那些性好与嗜欲可归于他的真正的自我。(Gr4:457-458)
人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作为现象的人)无疑是服从自然法则的,就此而言人的感取的本性,这种感取的本性对理性而言就是他律。(KpV5:43)但人同时作为有理性者必定也视自己作为人格性,即作为内在自由的天赋的生物(作为智思物的人)。(MS6:418)“人作为天赋自由的生物,他可以主宰他自己(的感官)。”(MS6:384)而“自由通过理性对内部立法的意志之影响而使自身呈现”(MS6:418)。自由(人格性)是人的超感触的本性,这是指“他们依照独立不依于一切经验条件,因而属于纯粹理性的自律的法则之实存”(KpV5:43)。唯独这超感触的本性使人感到自己的尊严,因为正是它给予人心一种“摆脱一切想要占据统治地位的感性依赖性”(KpV5:152)。假若人的本性不具有这样的性质,那么就不会有任何手段能产生存心(Gesinnung)之道德性(KpV5:152),人就会是道德上死亡的,人性也就会瓦解而成为纯然的动物性。(MS6:400)康德说:
一切通过道德法则而做成的意志决定中那本质的东西就是:它作为自由意志,因而不但无须感官冲动之协作,甚至拒绝一切感性的冲动,并且瓦解那可能抵触道德法则的一切性好。(KpV5:72)
就德行是基于人的内在自由这一点而言,它含有人对自己的积极的支配,即把他的全部机能及性好置于自己(理性)之权威下。(MS6:408)
如果我们人只是作为一个动物性的被造物,我们之上的天体展现的无穷世界的景象必定会取消这种被造物的重要性,这种被造物不过是偶然的,在一段短促的时间(不知何故)被赋予了生命力之后,必定把它所由以生成的物质再还回到宇宙中的一粒微尘。(KpV5:162)我们的感触的本性连同全部性好只不过有一种相对的价值,即一种价格,而不会有人性之尊严可言。但人同时有一种超感触的本性(自由),“自由就是人之人格性”(O.p21:7)。康德说:“通过我的人格无限地提升我作为睿智者的价值,在这个人格里面,道德法则向我展现了一种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整个感触界的生命。”(KpV5:162)正因着这超感触的本性,“人的本性能够如此高度的升华:越过一切自然可召集来作为反对它的动力的东西之上”(KpV5:158)。早在《基础》中,康德就论及:道德性使一个有理性者自身就是一目的,因而彰显人格之尊严。他说:
每个有理性者由于自身即是目的,就他所服从的任何法则而言,他必须能视他自己为普遍地立法的,因为正是他的格准之适合于普遍的立法彰显他为在其自身即是目的。随之,上说之立法之义涵蕴着他的尊严(特权)超乎一切纯然的自然物,以及他必须总是从认他自己和同样认每一其他有理性者皆为立法者(他们因此名为人格)的观点来采用他的格准。(Gr4:438)
人性尊严(Würde der Menschheit)在普遍立法的能力中,尽管必须以他自身同时服从这种立法为条件。(Gr4:440)
构成唯一能使某物其自身即是目的之条件者,不单有一相对的价值,即一价格,而且还具有一内在的价值,即尊严。现在,道德性是能使一个有理性者自身就是一目的之条件。因为仅经由道德他才可能是目的王国中的一个立法的成员。因此,德性以及有德性能力的人性是唯一有尊严者。(Gr4:435)
参与定立普遍法则之特权是有理性者由于他自己在其自身即是一目的之本性而已经注定具有之的。正因为他在其自身即是一目的,他始在目的王国中是立法的,在一切自然法则方面是自由的,但只服从他为自己所立的法则。(Gr4:435)
依康德所论,因着人的超感触的本性(自由),人有能力自立普遍法则并自我服从自立的法则。正是这能力,它是道德法则与性好断绝一切亲缘关系的尊贵的根源。因着这根,道德法则在主观上也是尊敬的根据(KpV5:74),并且道德法则本身就成为格准的动力。(KpV5:76)康德说:“人的意志(以及每一造化的有理性者的意志)之动力是道德法则,除此之外绝不能是任何别的东西。”(KpV5:72)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之“纯粹实践理性的动力”那一章一开首就说:“行为的一切道德价值之本质在于:道德法则直接地决定意志。”(KpV5:71)而“道德法则直接地决定意志”无非就是意志自由。
正是意志自由使人成为道德的主体。因之,人使自身具有尊严。康德提出:道德的主体能够做到其自由之自律,它是神圣的。因而,在其个人中的人性(Menschheit in seiner Person)对于他必定是神圣的,尽管人是不够神圣的。(KpV5:87)从人作为感触界的一部分看,人是造化物(Schpfung)之一,在全部的天地万物中,人想要的和能够支配的一切只被作为工具使用。唯独人同时还因着其自由之机能而成为睿智者,每一个人自己所特有的意志都被限制于与有理性者之自律相契合的条件下。因此,他绝不单纯被用作工具,而是同时自身即是目的。唯独因着这人格性(自由),他在其自身即是一目的。(KpV5:87)康德说:
自由(不依于别人的强制的抉意之独立性),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品质,根据这品质,人是自己的主人。(MS6:237-238)
诚然,人具感触的本性与超感触的本性于一身,人就不可避免地要在限制中实现其道德性。人的真我之本性在经验中表现必有限制,但人不以感触的本性之限制为借词而否认自己的道德主体之真性。康德提出:我们早已承认一棵根源上(就其禀赋而言)是好的树会结出坏的果子,而一棵坏的树则无可能结出好果实。(Rel6:45)“善种子的纯粹性不能败坏。”(Rel6:45)人(即使最邪恶的人)都不会以叛逆的方式废弃道德法则,道德法则是出于人的道德禀赋的。(Rel6:36)“我们见到:作为感触的生物的我们的本性具有这样的性质:意欲机能之材质(即性好之对象,不管希望还是恐惧)首先自己激起;并且,我们的官能地可决定的自我,虽然在它的格准方面它是完全不适于普遍地立法的,却仍然好像是它构成了我们的全部的自我,它力求把它的要求置于首位,并且使它们成为首要的和根源的要求”(KpV5:74)。但是,“只要一个人把他的本性的感触的癖好与道德法则相比照,道德法则就不可避免地使他蒙羞”(KpV5:74)。“道德法则因为排除性好以及使性好成为至上实践条件的癖好,即自爱,而不使其参与最高立法,就能对情感产生作用。”(KpV5:74)也就是“产生出对于遵守道德法则的一种兴趣”,这种兴趣康德称之为道德的兴趣。(KpV5:80)只因着人作为有限的有理性者,当“他的心灵看见神圣的道德法则超越自己及自己有缺憾的本性之上”(KpV5:77),他就认识到他自己的超感触的本性(自由)。康德说:“自由,其因果性只能是由道德法则决定的,恰恰就在于:它将一切性好,从而将对人本身的估价(Schtzung)限制在遵守其纯粹法则的条件上。”(KpV5:78)“从而抑制了有关主体个人价值的意见,这种价值若与道德法则不一致,就变得一无可取。”(KpV5:78)正是人的超感触本性(自由)这根,使人具有“超乎一切价格,因而无等值物的东西——尊严”(Gr4:434)。康德在《实用人类学》中论及人之分定时也说:
关涉到人之分定及其教养的特征如下:人由理性而决定为与人们处在一个社会中,并在社会中通过技艺和科学受到教化、文明化,最后道德化(moralisieren);即使他消极地沉溺于他名为享乐的安逸和舒适生活的诱惑,即使这种动物性的倾向如此巨大,但人却更积极地与将他束缚于其本性之野蛮中的障碍作斗争,以使人自身有尊严。(Anthro7:324-325)
人的本性驱动他不断追求极度幸福,而理性却把幸福限制于尊严的条件之下,即建立在德性上。正因为如此,人类看来在极度幸福方面很少实现其定分。(Anthro7:326)
依康德所论,我们人的超感触的本性通过我们的自由意志而为其现实性的根据。(KpV5:45)毋宁说,人的超感触的本性就是“自由”。哪怕人们可以找到种种理由为其感触的本性的要求之首要地位辩护,但只要人稍为留意自己,他必定不会无动于衷地宣称:他自己只不过是一个纯然由感官性好支配的生物而已,他必定也承认他自身本有一种超乎一切价格之上的尊严,也就是有一种超感触的本性——自由。
早在《美与崇高的情感之观察的注记》 中,康德就提出:“人的最重大的事就是知道如何实现在造化中属于他的位置,以及正确理解作为一个人他必须是什么。”(KGS20:41)“如果有人所需要的科学,那就是教导人恰当地实现他在造化中的地位,以及由此学习作为一个人他所必须是者。”(KGS20:45)康德的重大贡献在于指出:伦理学不能单纯处理人的行为之善恶问题,而是要首先揭示人在造化中的位置,从而了解人站立在天地之间有能力并必须使自己成为什么。也就是说,在伦理学之先,需要探明人的道德主体之本性是什么。而康德经由他的全部批判工作给出了答案,这就是“意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