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力批判》一书中,康德提出“可认识的物”(erkennbare Dinge)有三种:(1)意见之东西(Sachen der Meinung:opinabile );(2)事实物(Tatsachen:scibile );(3)信仰物(Glaubenssachen:mere credibile )。(KU5:467)在三个理念中,康德把上帝存在与不朽划归“信仰物”,唯独“自由”属“事实物”。
康德把“自由”与几何学中大小量的数学属性,以及能够为经验所证实的事物一道均归入“事实物”之列。他在脚注中说明:“我认为在这里有权把‘事实物’这个概念扩充至此词之常用意义之外。因为当我们说及事物之关联于我们的认识机能时,我们不必把这一术语限制于现实的经验,并且,这限制甚至是不可行的,因为为了说及物之仅仅作为一确定的认识模式的对象,只要有可能的经验就已经足够了。”(KU5:468)在这个意义上,尽管“自由”不能因着现实的经验而被证实,亦不允许有任何直观中的展现,但康德依然可说:自由会在“事实物”中被发见。康德说:
说来很奇怪,这样一来在事实物中就发见这一个理性理念(它自身并没有任何在直观中展现的能力,因而也绝不能对于其可能性有任何理论的证明);这就是自由之理念,它的实在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因果性之实在性(这一特种因果性之概念从理论上考虑,它会是夸大其词的),可以经由纯粹理性之实践法则以及依据这实践法则在现实的行动中证实(dartun),因而也就是在经验中证实。在一切纯粹理性之理念中,此自由之理念是唯一的一个其对象是事实物,而且必须被列入可知的东西之内。(KU5:468)
依康德所言,自由之理念的实在性不是现实之经验的实在性,它不能有借着直观的展现而来的证实,它是一意志因果性之实在性,这实在性必须在“服从道德法则”的现实行动中取得证实。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说经由道德法则而来的自由之理念之实在性的证实是在经验中的证实。
自由之理念虽然是一个超感触者之概念,但由于它所涵的意志因果性之故,它是唯一的一个经由其自然中可能的结果来证明其自然中客观的实在性的理念。因为自由之理念所涵的意志之因果性就是那“关于感触界中的某些结果方面”的一种因果性,康德可宣称:自由之概念可因着这种理性之因果性,亦即因着服从道德法则而来的结果而充分地实化其实在性。(KU5:475)
尽管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之“辩证部”强调:我们无法遵循自然概念之途径去认识自由的实在性,但是这并不妨碍康德遵循道德之途径去证实并实化自由之实在性。因为自由之理念“在道德中是根本的东西”,它可以发出一确定的因果性之法则(即道德法则),它是道德法则之存在之根据,故此,在服从道德法则的行动中,自由当即实化它自己,并因之证实它自己为“事实物”。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说:
有三个纯粹的理性理念:上帝、自由与不朽。在这三个理念中,自由之理念是唯一的一个超感触者之概念,它的客观的实在性(凭借在它之中被思想的因果性)通过它在自然中可能的结果而在自然身上得到证明。正因如此,那自由之理念使其他两个理念与自然相联系成为可能,并亦使此三个理念为了一个宗教而相互联系起来成为可能。这样说来,我们自身内就具有一原则,它有能力把在我们之内的超感触者之理念,而因之也把我们之外的超感触者之理念决定为一种认识,哪怕只在实践的意图中才是可能的。关于此事,纯粹的思辨哲学(它能对于自由给出一消极的概念)必定是无望的。因而自由概念(作为一切无条件—实践的法则的基础概念)能扩展理性,使理性超出那每一自然概念(理论的概念)必定仍然无望地被限制在界限之外。(KU5:474)
值得提醒,我们在这里引用《判断力批判》的两段文本以说明康德的如下肯断:自由是事实物并且被列入可知的东西之内。这并不是说康德要等到《判断力批判》才忽然转到这种肯断。我并不同意某些康德专家把《判断力批判》视为前两个批判之补漏。 其实,如我们在前面章节所论,我们见到,康德从他的批判工作一开始以及在他的道德哲学著作中,一直从各种方向为达至这一肯断而提供论证。只不过《判断力批判》在对自由哲学作出总结性陈述时显得更为突出、更为醒目,而且以结论性之形式出之。实在说来,此前的著作在关涉“自由”之研究方面是考论实践领域里通过自由概念的立法,在这研究中,康德强调:自然概念之领域与自由概念之领域在它们的立法中截然区分开,互不干扰,犹如隔着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我们不能因之误以为这两个不同的领域是截然二分的世界。康德在最后一个批判(《判断力批判》)中就指明:两种不同的立法是在一个而且是同一个经验基地上起作用(KU5:175),而且两种立法及其立法机能在同一个主体内并存。(KU5:175)“而自由概念应该把它的法则所赋予的目的在感触界里实现出来。”(KU5:176)据此,康德说:“自由”能够通过道德法则而且按照道德法则在现实行动中,因而就是在经验中证实其为事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