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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论“自由”乃超感触者中唯一可依据显相与物自身之超越区分决定其实存者

纯粹理性作为立原则之机能与意欲机能(包括立法则的意志和选取格准的抉意)结合而论纯粹理性之实践使用,这是康德的重要洞识。由之,纯粹实践理性就等同纯粹意志,意志之为立普遍法则(道德法则)之机能也由此确立,心(心灵之意欲活动)与理(心灵之立法作用)二者合而为一,成为道德哲学的基石。这心与理合一的“自由”不再是纯然的理念,也不是如只是意识之统一的“思维主体”那样仅仅作为纯然的形式,而是我们人类心灵机能的一种真实地起作用的实在的特性,它经由自立的道德法则决定自我之实存。这是在以自由因果性为先决条件的道德行为中通过事实而证明的。尽管它不能有直观中的证实,因为它是智性的(intelligible)。但是,在这里我们不必依赖直观,而仅仅因着自由作为因果性之力学范畴,我们凭着其在感触界中产生的结果,就能够肯断其超感触之实存。虽然因为缺乏与之相应的直观,我们仍不能对“意志自由”之性状(如它是精神的抑或是物质的,是单纯的抑或是组合的等)说及任何事,但这丝毫不妨碍我们通过道德法则而决定地和确定地认识它,以及由之以决定的方式获得智性界的现实性。(KpV5:105)康德指明:《实践理性批判》这个“批判不是以直观作为这些法则的基础,而是以这些法则在智性界中存在之概念,也就是以自由之概念作为这些实践法则的基础。因为自由之概念没有其他的意指,并且这些法则仅仅在关联于意志之自由中才是可能的”(KpV5:46)。

康德一再强调,自然领域与自由领域之划分是依据其各自与我们心灵机能所包含的两种不同机能而作出的。自然领域与认识机能相关,自由领域与意欲机能相关,前者探索认识机能如何认识外在的对象,后者探索意欲机能如何产生自己的对象及实现自己所产生的对象。两领域使用的概念不同,原则及用的范围也不同。当我们论及我们的认识机能与外在对象的认识之间的关系,我们使用的是自然概念及自然法则,因而我们的认识就限制在现象界,在这里,要论及物之实存,直观原则是不可缺的。当我们转到实践领域,我们探究的是我们的意欲机能本身及其与其自身产生的对象之认识的关系,我们使用的是自由概念及自由法则,在这里,我们研究的对象是超感触者,我们不能也不必依据直观,而是要因着模拟并依据力学因果法则来证成意志自由之实存。

经由《纯粹理性批判》毫无疑问地证明:自然作为显相而被我们认识,因此同时就表明了自然的一个超感触的基体(übersinnliches Substrat),但让其为完全不决定,以便转至实践领域(即自由概念之领域、道德领域)经由理性之先验的实践法则之考论而寻求超感触基体之决定。(KU5:196)

《纯粹理性批判》之“超越的感性论”达到这样一个结论:“物自身作为显相的根据”,及“物自身离开我们的认识机能而实存”。不过,在那里,我们并未因此对“物自身”加上任何决定的谓词,也就是并无任何范畴之使用,物自身也并未因之而成为一个决定的对象。光说物自身是显相的根据,这对构成一个因果关系是不够的,一个因果性概念之使用还必须增加一些能够使这个概念具体化的性质才行,还必须说明它的因果性之性质以及是如何起作用的。依“超越的感性论”之考察,我们不仅不能认识物自身之性状,甚至它如何刺激我们的感取以及以怎样的法则与我们的感性相关都是我们完全不认识的。尽管康德说:“知性由于承认了显相,从而也就承认了物自身的存在,并且因此就可以说,把这样的东西表象为显相的根据。”(Proleg4:315)但这并不等于说康德在这里主张一种物自身之因果性。仅限于自然论域,物自身无疑只是消极的。但是,知性依据显相这个结果,它就承认作为这些显相的根据的物自身之存在,尽管物自身只是我们所不认识的超感触的东西。这种依据经验事实之结果而承认其所以可能的一种超越根据的原理,也就为感触的对象(经验的对象)之外的另类对象保留了场地,并且在经验的实在性之外保留了另类实在性之可能。物自身的第一个用处就是提醒我们不要把“感性界限扩展到无所不包”(Bxxiv-xxv)。

康德不反对以知觉作为实在性标准的朴素观点,不过他并不停在这个标准,他把这样的实在性限制在经验领域,并提出:如果我们不能直接知觉到对象本身,但知觉到对象所产生的结果,这就是实在性的一个充分的标准。康德说:“好多自然力只通过某个结果而显示它们的存在,但它们对于我们仍然是不可探测的,因为我们通过观察永远不足以探究它们。虽然事物本身实是被给予了的,但就是不能被洞见。”(A613-614/B641-642)康德举磁力为例:“我们从被吸引的铁屑中认识到某种穿透一切物体的磁性物质,虽然按照我们的感取的性状,对这种物质的一个直接的知觉是不可能的。”(A226/B273)康德在《宗教》中举重力为例:“世界上所有物质普遍具有重力的原因是我们所不知道的……然而,它并不是一种奥秘,而是可以向每一个人说明的,因为它的法则是被充分认识到的。”(Rel6:138)

自然中不可直接地知觉的力,我们可因着知觉到它在经验中产生的结果而先验地认识它的存在及实在性。康德说:“概念若先于知觉,就只意味着该物的可能性;但为这概念提供素材的知觉,却是现实性的唯一性格。但我们也可以先于该物的知觉,因而比较性地先验认识该物的存在,只要它是按照某些知觉的经验性结合的诸原理(按照模拟)而与这些知觉关联在一起的。因为这样一来,该物的存在毕竟与我们在一个可能经验中的知觉发生了关联,而我们就可以按照那些模拟的线索,从我们的现实的知觉而达到在那些可能知觉的系列中的该物了。”(A225-226/B272-273)无疑,我们研究任何一物的存在,都要从经验开始,并且要按照诸显相的经验性关联的法则进展,但这并不排除某物(作为显相中的结果)通过因果性之概念把完全不同的另一某物(作为不能被直接知觉之根据)定立下。康德称这种联结为“力学的联结”,力学的联结不像数学的联结那样要求以被联结的东西的同构型为前提,原因和结果的联结可以是异质的。(Proleg4:343)正是异质的因果联结引出了两个力学的理念:第一力学理念——非经验制约的因果性(自由);第二力学理念——一个必然者之理念(上帝)。

康德称“自由”为第一力学理念,自由作为无条件的因果性之机能(KpV5:105),它本身是起作用的原因,通过它在自然中可能的结果而证明其实存。依康德所论,“自由”作为力学的因果性范畴较之于力学范畴中的一物之必然性范畴又有更为独特的收获,因为“自由”通过道德法则而得到证成,它就不仅以不决定的方式被思想,而且在关涉自由的因果性法则中被决定地和确实地认识。就我们自己作为自由主体而言,借着道德法则一方面认识自身为智性者,另一方面又认识自己是通过依照感触界之决定而活动的,这样,我们就能够通过发生在感触界的结果而认识产生该结果的超感触的原因。但是,就第二个力学理念(必然的东西:如上帝)而论,尽管我们可以设想它是有条件者的一个超感触的条件而没有什么矛盾,但它是在我们之外的,我们绝不能从感触界一跃而上升到那必须在我们之外被给予的必然的东西(notwendigen Wesens)。(KpV5:105)如果没有第一力学理念做居间,我们就绝不能从感触界来到这个必然者上面。(KpV5:105)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就指明了这两个力学理念之区别,他说:

思想一个无条件者如何可作为显相之根据,不同于上一分节里处理经验上无条件的因果性(自由)时所遵照的模式。因为在那里,物本身作为原因(现象本体)属于这条件的系列,只是它的因果性被思为智性的。但在这里,这个必然者却必须被思为完全在感触界系列之外(作为世界以外的东西),而且必须纯然地被思为智性的。(A561/B589)

人的意志作为原因,它属于在条件系列中的物本身,只是它的因果性(自由)被思为智性的,但是上帝作为必然者却完全在感触界的条件系列之外,作为世界之外的东西而纯然被思为智性的。(A561/B589)据此,康德得出这样的结论:“自由”是超感触者中唯一可依据“显相与物自身之超越区分”而证实自身实存者。其实存意识并不是因着一种直观,而是因着它自身的一个力学法则(道德法则)而意识到。(KpV5:42) doaL/53Yg7G4zA7Qw9jIVh/ntqLsQZe8xYuDxKiMfrqrBDJqqlfKR1udz2fAwP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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