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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道德法则作为自由之推证原则

我们已依康德所论指出,道德法则、意志自律、意志自由三者终究是一样的。三者是一事,而非分割的三种事。康德本人就明确地说:“道德法则无非表达纯粹实践理性之自律,亦即自由。”(KpV5:33)道德法则之意识与自由之意识是一样的。(KpV5:46)“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之分解论”已指明:理性借以决定意志去行动的德性原理中的自律这一事实与意志自由之意识是一样的。(KpV5:42)康德早在《基础》中就说:一个自由的意志和一个遵从德性法则的意志是一样的。(Gr4:446)正因为这三者终究是一样的,所以在它们的证明上就很容易发生一种看似循环论证的误解。不过,康德本人已经为避免这种误解提供了清楚而恰当的说明:

首先,必须认识道德法则和意志自由二者都是超感触的,严格地与感触界的经验之事区分开。它们不能有直观中的展现,也不能通过经验范例推导出。假若此二者被视作感触的、经验的,那么自由与自然就不能并行不悖,道德法则也无法与自然法则共存;而自然是一个知性概念,它通过经验的实例证明,并一定必然地证明自己的实在性。如果自由不是超感触的,那么自由就对反于自然必然性而必须完全放弃。这一层意思是通过《纯粹理性批判》第三律背反之说明及《基础》对道德概念之分析得到的。

随之,我们就必须证明道德法则及意志自由作为超感触者为何有客观实在性。关于这点,康德恰当地洞见到:关键在说明纯粹实践理性之自律对有理性者(人)之超感触本性而言是一事实。如我们在上节所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通过对实践理性机能之批判考察,在“实践纯粹理性原理之分解论”中展示出这个事实。我们也知道,《基础》小书已经从道德概念之分析说明道德法则就是意志自律原则,现在,《实践理性批判》经由批判展示了纯粹实践理性之自律这事实,与此同时也就证明了道德法则是理性事实。既证明道德法则是理性事实,那么我们就能够以道德法则作为推证原则证明意志自由之客观实在性,因为除非意志是自由的,否则就没有道德法则是可能的。康德说:“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若无自由,那么道德法则根本不会在我们中被找到”(KpV5:4)。反过来说,除非通过包含在道德法则中的意志自律呈现意志之自由特性,我们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规定一个可与自然并行不悖而且具客观实在性的“自由之概念”。康德说:

道德原则足以充作一不可探测的(unerforschlichen)机能之推证原则,没有经验可证明这机能,但是思辨理性却必须至少可去设定其可能性(为了在其宇宙论的理念中去找出因果性的链条中之无条件者,而又不至于自相矛盾)。这机能就是自由。道德法则本身无须正当性证明的根据,它不但证明自由之可能性,而且证明自由对于那些认识到道德法则对自己有强制作用的生物(Wesen)身上具有现实性(Wirlichkeit)。道德法则事实上就是出于自由的因果性法则,并且也是超感触的自然的可能性之法则,此恰如感触界中的事件间的形而上的法则就是感触的自然之法则;因此,道德法则足以决定那在思辨哲学中必须为不决定者,也就是说,它足以决定一种因果性法则,这因果性其概念在思辨哲学中原只是消极的,并因而也首次给这因果性概念以客观实在性。(KpV5:47)

依康德所论,“自由”是有理性者的超感触本性的一种机能,思辨理性虽然可去认定此机能之可能性,但无经验可证明之,在思辨理性那里,“自由”充其量只是一个消极意义的理性因果性之概念。但是,当批判工作进至实践领域,情形则完全不同。经实践理性批判阐明道德法则自身包含的自律是纯粹理性之事实,那么道德法则事实上就是自由的因果性法则。这样,自由的因果性就通过道德法则获得了意义。(KpV5:50)康德说:道德法则把那“直接地决定意志”(经由格准的普遍立法形式之条件)这样的一种理性之概念增加到此前在思辨理性那里只是消极地思之的自由概念上,道德法则就因着如此之事实充分地证明了自由的实在性。(KpV5:48)人作为有理性者认识到道德法则(行为之格准就是普遍立法之形式)对自己有强制作用,这就证明“自由”在其身上有现实性。

康德既说明了“道德法则首给自由之概念以客观实在性”,因之就说“道德法则自身被明示为自由的推证之原则”;并说,“道德法则的这种信用状足以代替一切的先验的正当性证明”(KpV5:48)。康德说:

在意志的概念中已经包含因果性概念,从而在纯粹意志的概念中就包含了自由的因果性之概念,也就是说,这种因果性不能是被自然法则决定的,从而任何经验的直观都不能够作为其实在性的证明。但是,在纯粹理性的先验法则中,它的客观实在性的正当性仍然得到圆满的证明,不过很容易明白,这不是为了理性的理论使用,而是为着理性的实践使用。(KpV5:55)

康德说,自由之因果性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正当性在纯粹理性的先验法则(即道德法则)中得到圆满证明;由之可见,康德在这里论道德法则是自由的推证原则,他所做的是对“自由之因果性概念”的推证。他本人就说:道德法则被建立为一个作为纯粹理性的因果性之自由的推证原则。(KpV5:48)也就是说,在道德法则中呈现一种自由的因果性。可见,这里是就无条件的实践之事的认识而论道德法则与自由的关系,而未关涉存在方面的论证。我们不能误以为康德主张可以离开人的自由意志之实存而从道德法则推论出自由。只是在关涉于无条件的实践之事的认识如何开始这问题中,康德提出:必须从道德法则开始。我们不能直接意识到自由,而能直接意识到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就径直导致自由概念。(KpV5:29)

依康德,“推证”是指对那些纯粹先验地使用的概念提供说明其权利或合法要求的证明。(A85/B117)也就是对先验的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提供证明,这种推证必须是超越的。(A86/B118)依批判哲学,一个知性概念之客观实在性的证明(即超越推证)必须借赖相应于概念的直观而被做成。但是,理性概念(理念)不是知性概念,没有任何适当的直观可供推证其实在性。于此,康德于知性概念之经验的实在性之外提出另一种实在性——理念的实践的实在性。理念的实践的实在性单为我们的理性之实践使用而被证明,用不着在关于它之存在中理论地去决定任何什么事,因而也就是说,它并不需要等待直观以便去获得意义(KpV5:66),而却允许有借赖纯粹理性之实践法则(道德法则)而来的证实。(KU5:468)纯粹实践理性借赖道德法则提供一构造原则,此构造原则被包含于一个客体之概念中,这客体之概念通过我们的行为之符合道德法则而在世界中成为现实的(wirklich gemacht werden)。(KU5:453)康德指出:理性上的一个物并不是那仅仅是纯然的理念的虚构的逻辑物,就理性上的一个物而言,依一理性的实践使用的样式去实化其概念之客观实在性,这无论如何是可能的。因为理性之实践使用有其特殊而必然地确定的先验原则,先验原则事实上要求并设定理性上的一个物之概念。(KU5:468)

上文所论康德对自由之推证,确切地说,那是对“自由作为一个超越的理念”所提供的推证。也就是,给原来并无与之相应的客体,而仅仅作为思辨理性的宇宙论之理念的“自由”找到了一个客体,它就是有理性者(人)的意志机能的特殊的因果性。不过,必须提醒,依康德,理念的超越推证并不涉及与之相应的一个理性上的物的存在问题。譬如说,依据自由推证上帝、心灵不朽(die Unsterblicheit der Seele)二理念之客观实在性,并不因之就能证明上帝和心灵不朽是实存的。在康德的体系中,“自由之理念是唯一的一个其对象是事实物,而且必须被列入可知的东西之内”(KU5:468)。并且,唯独自由之主体堪称我们的真正的主体;要说明这点,就不能停在“自由理念”之推证,还要回到有关文本,理出康德对自由作出实存论证的另一条脉络。 LCjRyfnVjO11+0/VdazwGsbGROgi3sSvjtPOCn1GiUjTwnydCMPnMgKzeyCWM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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