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节所论属于《实践理性批判》第一卷“纯粹实践理性分解论”第一章“纯粹实践理性原理”,这一章的工作是“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之分解”。该处“分解”(Analytik)之义不同于一般所言“概念的分析(Analysis)”,后者是一般哲学研究活动中通常的处理方式,那就是:“把展现出来的概念按照其内容加以剖析,使之明晰。”(A65/B90)而康德这里的原理之分解是对理性的实践机能(亦即意志机能)本身作剖析(Zergliederung),为的是在产生原则的理性中探求纯粹实践理性之原理。通过这步分解工作,实践理性的至上原理得到阐明:它包含的无非一条无条件的实践规则,从而作为实践的定言命题先验地表象出来,并且它不过就是意志自律;而这自律本身是一切格准的形式条件,以及完全先验地和独立不依于经验原则而自存。通过这步分解工作,康德同时就使纯粹实践理性之原理完全区别于一切材质的实践原理,并把后者从实践法则中排除出去。
这步纯粹实践原理之分解指出一个事实,那就是“理性借以决定意志以致行动的德性的原理中之自律”(KpV5:42)。在这事实中,纯粹理性证明自身事实上是实践的,亦即它能够以其自身独立不依于任何经验的东西而自为地决定意志。
我们见到,《实践理性批判》这里经由对实践理性机能之批判考察而确立的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与《基础》中经由道德概念之分析而得出的道德法则是一样的。康德本人就提出:独立不依于一切经验条件而属于纯粹理性的自律的法则就是道德法则。(KpV5:43)《基础》那本小书阐明了道德法则的先验性及其作为定言律令的程序是什么,因之可以说,这是对道德法则之形而上的阐明。依据康德批判哲学,只说明概念、原理之先验性是不够的,必须进一步说明它们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进至超越的阐明。康德本人就点明,若只停在道德法则之先验性的说明,而不进而对实践机能进行批判考察,以证明纯粹实践理性综合使用之可能性,则道德也许不过是幻觉物而已。(Gr4:445)而《实践理性批判》的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之分解可以说就是道德法则之客观实在性之说明,这步分解工作说明了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与道德法则正是同一的纯粹实践理性之自律,也就说明了道德法则在实践中的客观实在性,因而我们可以视之为对道德法则的超越的阐明。康德本人就称之为“道德法则之推证”(KpV5:46-47)。
康德在这步分解工作后加了一个题为“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之推证”的结语,其实,这也可以被视作道德法则之推证的一个总结说明。在这里,康德一再提醒,这推证之进展完全不同于《纯粹理性批判》中所作纯粹知性概念和原理之推证。他说:
这个纯粹实践理性原理的推证,亦即其客观的和普遍的有效性的正当性证明(Rechtfertigung),以及洞察这样一个先验综合命题的可能性,我们不能希望像处理纯粹理论的知性的原则那样轻易地顺利进展。因为纯粹知性原理与可能的经验对象相关联,亦即与显相相关联;而且我们能够证明,这些显相是依照那些法则而被置于范畴下的,只有这样,它们才能作为经验的对象被认识,因而一切可能的经验必须符合这些法则。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进程用于道德法则之推证。因为道德法则之推证并没有关于那些可从其他源泉给予理性的对象的性状之认识,而是有关于一种自身能够成为对象之实存的根据之认识,因着此认识,理性在有理性者中有其因果性,就是说,这推证只有关于能够被看作一个直接地决定意志的机能的那纯粹的理性。(KpV5:46)
又说:
在理性的理论使用中,仅仅经验能向我们证明,接受它们是正确的。但是,在关涉到纯粹实践理性的机能中,用经验的证明来代替出自先验的认识源泉的推证,那是迷糊恍惚的(benommen)。因为凡需要从经验中取得其现实性之证明根据者,必须依赖经验原则作为其可能性的根据。但是,纯粹的也是实践的理性概念不能被视为是这样的。道德法则可以说(gleichsam)作为一纯粹理性的事实而被给出的,是我们先验地意识到并且是无可争辩的(apodiktisch)、确凿无疑的(gewiβ)。即使在经验中不能找到精确遵从它的事例。于是,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就不能通过任何推证,任何理论的、思辨的或以经验为依据的理性之努力而得到证明。然而,即使有人想根除它的必然的确定性,也不能通过经验去证实,因而是不能后验地证明的,而它自身仍然自为地确定不移。(KpV5:47)
康德清楚地说明,道德法则之推证为何不能也不需要通过像《纯粹理性批判》中范畴之推证那样的一种推证,并明确指出,道德法则之推证“只有关于能够被看作一个直接地决定意志的机能的那纯粹的理性”,而正如前文所论,康德在分解论中已经阐明,纯粹实践理性之自律(亦即纯粹理性直接决定意志)是一事实,因着道德法则不过是纯粹理性直接决定意志之自律原则,道德法则也被说明是一事实。康德所言“纯粹理性之事实”的根本义无非是:纯粹理性自身是根源地立法的。(KpV5:31)
值得注意,有些学者误以为康德视道德法则之绝对必然性是“既与之事实” ,这是一个曲解。康德本人明确指出:不能把道德法则误解为被给予的。(KpV5:31)恰切地说,只有经验的事实是被给予的,经验的事实总是由经验来证明其客观实在性而无须推证。(A84/B116)道德法则不是经验地被给予的事实,尽管依康德所论,道德法则必须是一定的已有的某物(muβetwas gegeben sein),但也不能借以视之为“被给予”;纵然这个地方“gegeben”(一定的、已有的)就含有“给予”的意思,这个“给予”也不能理解为被动的给予,而无非意指纯粹理性自己把这法则给予自己。
依康德所论,道德法则作为纯粹知性界的法则而为事实,它是就有理性者的超感触的本性而言的,超感触的本性是指“他们依照独立不依于一切经验条件,因而属于纯粹理性的自律的法则之实存”(KpV5:43)。康德说:“道德法则提供了一个绝对无法从感触界的任何材料和我们理论理性使用的整个范围来解释的事实,这个事实指示了纯粹知性界,并积极地决定它,并且让我们认识到它的法则。”(KpV5:43)既然道德法则属于知性界,那么它的客观实在性就必须有一推证。因为依批判哲学之论,任何超感触者要有丝毫的客观有效性,其推证就必须是可能的,不管这种推证(如我们所承认)是怎样大异于我们先前对范畴所能作的推证。(A669-670/B697-698)
在前面两条引文中我们见到康德提出,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得到证明,而不通过任何理论的、思辨的,或经验地支持的理性之努力而作的推证,并指出这类推证对道德法则之推证是徒劳的、矫饰的。(KpV5:47)并且还说:“道德法则本身无须正当性证明的根据。”(KpV5:47)如我们所见,康德关于道德法则之推证的说明是清楚明白的。但是,著名的康德专家贝克却批评康德否弃道德法则之推证,他在《评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A Commentary on Kant's“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一书中说:“康德宣称道德法则没有推证并且不需要推证。” 看来贝克没有详读有关文本,在其大作中也并无详细引文,他实在是粗率地把康德论道德法则不通过一种像《纯粹理性批判》中范畴之推证那样的推证错解为“道德法则没有推证”;又把康德所论“道德法则本身无须正当性证明的根据”误读为“道德法则不需要证明”。
事实上,我们见到康德是通过阐明道德法则自身含有的自律性是理性事实(即纯粹实践理性独自足以决定意志去行动,这在前面的章节已详论)证明其客观实在性,亦即证明它自身之正当性。贝克他们以为康德否弃道德法则之推证而转向对“理性事实”之诉求,并误以为康德的“理性事实说”是某种形式的实践理性独断论的倒退。这种批评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对道德法则作为纯粹理性之事实作出了周详的证明。首先在“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之分解论”第六节说明了:理性呈现道德法则作为一条完全独立不依于感触的条件的决定原则,而这法则是当我们因着我们的理性而为自己追溯意志的格准时我们能直接意识到的。(KpV5:29)其实,这个地方说明道德法则是纯粹实践理性所立法则,也就是说明了道德法则是理性立法之事实。第七节说明纯粹实践理性之基本法则之意识是理性事实(这一点已在第二节详述),因着这基本法则与《基础》中分析地建立的道德法则是一样的,我们可以视之为同时是道德法则之意识作为理性事实的一个说明。
值得注意,康德所论道德法则之意识是理性事实,这是他论理性事实的一步,也是最初的一步。有些学者只执此一步而批评说:意识之事实不能等同于事实。 这是一种误导。我们必须见到康德再进一步提出“自律”是纯粹理性的事实,这是“理性事实说”的核心,同时也是“超越的自由”之证成的关键所在。康德提出:通过一事实,在其中纯粹理性自身在我们身上证明它实际上(in der Tat)是实践的。他说:
这[纯粹理性原理之]分析论展示:纯粹理性是实践的,即是说,纯粹理性以其自身独立不依于任何经验的东西即能决定意志;而且它通过一种事实来证明这一点,于此,我们的纯粹理性证明自身事实上(in der Tat)是实践的,即是说,纯粹理性以其自身独立不依于任何经验的东西即能决定意志。(KpV5:42)
依康德所论,意志自律是我们作为一个有理性者的力量。康德说:“依据抉意自律的原则应当做何事,这对于最普通的知性也是一望而知的。”(KpV5:36)康德把道德法则定言命令称为“理性在关联于意志中的声音”,甚至最平庸的人都可以清楚听见。(KpV5:35)他说:“去满足定言的德性命令,这总是在每一个人的力量中……他如何能够遵守这法则的手段,在这里是用不着教导的,因为在这关系中,凡他意愿做的,他也就能够做。”(KpV5:37)就在意志自律之道德践履中,我们见到:“德性原理长久以来就在一切人的理性中,与人的本质(Wesen)融合为一。”(KpV5:105)这是纯粹理性的事实。同时,也就在意志自律而产生的行动中,我们见到“超越的自由”在经验中起作用的结果。
康德向我们指出:道德法则是能够遵循和实行的。这是一个事实。他说:
对于一个我亲自见到的品格端正的卑微的平民,我自觉不如,我的内心向他鞠躬……他的榜样将一条法则立在我的面前,当我拿它与我的举止相比较时,它平伏了我的自负,并且通过这个在我面前证实了的事实,我看到这条法则是能够遵循和实行的。纵然我可能同时意识到甚至我自己同样品格端正,而这敬重依然不变。(KpV5:77)
又说:
纯粹理性当是不混杂任何经验的决定根据而单单其自身就是实践的,这一点我们能够从最普通的实践理性的使用得到说明,因为人类每一个自然的理性都认识到这样一个完全先验的、独立不依于感性材质的至高无上的实践原理,并认之为意志的最高法则。在普通的理性中,人们有必要首先依据这个原理的根源之纯粹性将它建立起来,并证明其正当性,然后科学才能够把握它以供使用,可以说作为一个事实(gleichsam als ein Factum),这事实先于一切关于其可能性和可由之推出种种结果的争论。(KpV5:91)
因着一种简单的诉请——诉请常识之判断,以充分的确定性,去做成这证实,即“证实道德原则为一纯粹理性的原则”之证实,这已是可能的,其可能是因为以下之理由而可能,即:凡是任何“可以滑入我们的格言中以为意志的一决定原则”的经验的东西能够即刻因着那“必然地附随于此足以引起欲望的经验的东西上”的苦乐之情而被检查出来;然而,纯粹实践的理性原则却是积极地拒绝去承认这种情感进入它的原则中以为一条件。经验的决定原则与理性的决定原则之异质性可因着“一实践地立法的理性对抗任何性好之混杂”的这种抵阻作用而清楚地被检查出来,并且因着一特种的情感而清楚地被检查出来(但是,这特种情感并不先于这实践理性的立法,但反之,却是当作一种强制而为这实践理性的立法所产生),即是说,因着一种“无人对任何性好而有之但只对法则而有之”的尊敬之情而清楚地被检查出来;而且其被检查出来是依如此显著而突出的样式而被检查出来,以至于纵使最未受教育的人亦能在一呈现于他眼前的范例中即刻见到这一点,即:意愿的诸经验原则实可以迫使他去追逐这些经验原则的吸引诱惑,但是他从不能被期望去服从任何东西,除单是服从理性的纯粹实践法则外。(KpV5:91-92)
康德诉请了日常生活中的四点:(1)每一人(作为一有理性者)能就他自己的每一违反道德法则的行动而正当地说:他能不做此行动。(KpV5:98)(2)一个人可如其所愿地文过饰非,但这并不能使他防御那“他所投于其自身”的责备或谴责,也就是说,没有人能逃避“良心”之判决。(KpV5:98)(3)对不道德行为之后悔。(KpV5:98)(4)即使那些被认为是生就坏的人,他们仍然要为其过错而被谴责为有罪,并且,他们自己亦须视这些谴责为有理据。(KpV5:100)从以上四点可见:每个人,纵使违反道德法则的人,都承认道德法则是他意志的最高法则,都能体会到道德法则在他身上所起的作用。康德称这种事实为“天声”,理性的呼声:理性对于意志的呼声那么明白、激烈,乃至最平庸的人都可以清楚地听见。(KpV5:35)这就是说,道德法则对每个人都有真实的作用,这是理性的事实。
由以上之阐述可见,康德所论“道德法则是纯粹理性的事实”含义丰富,绝不只限于“道德法则之意识”而立论,更不是如一些学者所理解的那样“只是理上说的事实”。首先,康德从理性对无条件的意志之格准之追求(这是每一个人的自然理性所作的常识判断可以作证的),也就是从“理性的应当”之意识表明:道德法则之意识的必然性、真实性是理性事实。进而康德阐明:意志自律(即有理性者自立道德法则,并依据以自立的法则为根据所定的格准而行动)是纯粹理性的事实。经由这一步说明,理性的事实就不只是意识到道德法则而已,而是在现实的道德践履中遵循道德法则而行动,因而在其产生于经验的结果中得到证明的实事。因而,康德最终可说:纯粹理性在实践中有其内在的使用。(KpV5:48)也就是说,纯粹实践理性及其所立道德法则能够在经验中被证明是一个超感触的动力因。(KpV5:48)依康德所论,道德法则给予我们的是一种不能经由感官经验及理论理性去解释的事实,这种事实关联纯粹的知性界,而我们所认识的道德法则就是积极地规定这世界的,我们人作为立法的有理性者的智性的身份也由之得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