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康德,仅仅说明“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之意识是理性事实”这并不足够,在这条法则的“系定理”后面康德加了一个“注释”,说明:因为纯粹实践理性之法则指示“立法的普遍性,不顾意志的各种主观差异而使德性原则成为意志最高的形式的决定根据”,因此,“它并非仅限于人类,而且也扩展到一切具有理性和意志的有限者,甚至包括作为最高的睿智者的无限者”(KpV5:32)。但是,在人类这里,这个法则具有一个律令的形式,因为我们诚然能说明人类具有纯粹的意志,但无法预设人类具有“不可能有任何与道德法则相抵触的格准”这样一种意志(即神圣的意志)。(KpV5:32)这就是说,在人类这里,不仅要论及意志之立法,而且涉及抉意之定格准。人的抉意虽然并不受官能刺激所决定,因而仍是自由的,但它们毕竟受官能刺激,也就含有一个由主观原因发生因而可时常与纯粹客观的决定根据相抵触的愿望。(KpV5:32)无疑,康德已说明人的纯粹实践理性能自立普遍法则(道德法则),不过,从道德法则到道德行为还有一段距离。事实上,人的抉意可以选取道德法则作为行为格准之根据,也可以选取别的材质的实践原则作为行为格准之根据。康德提出:抉意被表象为不可能是一条同时并非客观法则的格准,这是抉意的神圣性概念。意志的这种神圣性同时必须是一个必然作为原型(Urbilde)的实践理念。这种神圣性也就是把称为神圣的纯粹道德法则持续而正确地置于眼前。(KpV5:32)究其实,纯粹实践理性自立的道德法则之神圣性以及抉意之格准任何时候总是与道德法则一致的神圣性就是道德性(Moralitt),它是人的道德行为所依据的一切格准之超越根据,而依据与道德法则一致之格准而行是德行(Tugend)。康德提出:有限的实践理性能做到的就是把神圣的道德法则持续而正确地置于眼前,其格准朝着这个法则无穷前进,以及持续不断地进步的坚定不移,这就是德行。(KpV5:32-33)
我们注意到,康德严谨地作出“道德性”与“德行”之区分,作为有理性者的人,有能力立神圣的道德法则,并且有能力为自己定立与道德法则一致的格准;前者称为意志自由,后者称为抉意自由。就自由意志立道德法则而论,也就是就道德性而论,并不仅限于人类,而是总一切有理性者而言;另外,就人的抉意之主观原因可发生与道德法则相抵触而论,人必须持续不懈地以道德性为原型,并朝之不止息地前进。康德提出:德行就是“在奋斗中的道德存心(moralische Gesinnung)”(KpV5:84)。
人的道德状态处于德行中,也就是不仅处于立法意志之自律中,同时还处于定格准的抉意之自律中。早在《基础》小书中,康德就经由道德概念之分析提出意志之自律,在那里,他分析地说明了“自律之概念又不可分地与德性的普遍原则联结在一起”(Gr4:452),“意志之自律连同其结果——道德性”(Gr4:453)。正如康德本人指明,那本小书“不过是找出并确立道德的最高原则”(Gr4:392),也就是未进至“德行”之考察,因而也就未论及抉意之自律。等到《实践理性批判》,康德才着手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机能,在这里,他不但要批判考察意志,而且要批判考察抉意。他在《实践理性批判》“纯粹实践理性原理”章第八节“定理四”中说:“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它对于法则的一切材质(即意欲的客体)的独立性,同时还在于通过一个格准必定具有的纯然普遍立法的形式来决定抉意。”(KpV5:33)相反,“意愿的材质只能是与法则联结在一起的意欲的客体,它如果进入实践法则,作为实践法则的可能性条件,那么从中就产生出依从某种冲动或性好的抉意之他律,亦即对自然法则的依赖”(KpV5:33)。
康德在这个定理之后加了两个注释。在“注释一”中,他说明格准的材质不可作为格准的条件,否则这个格准就不可以用作法则。他提出:尽管一切意愿必定有其对象,因而必定有其材质;但材质并不因此就是格准的决定根据和条件,否则这个格准就不能表现为普遍的立法形式。(KpV5:34)在“注释二”中,康德提出:如果使个人的幸福原则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那么这正是德性原则的对立面。假若在关联于意志中理性的声音(Stimme der Vernunft)不是如此明白,如此不可转移,甚至最平庸的人都听得如此清楚,那么这种矛盾就会将德性完全毁灭。(KpV5:35)
康德揭明:抉意之自律是最平庸的人也听得清楚的“理性的声音”。他又称这为“上天的声音”(himmlische Stimme)。(KpV5:35)这就等于说,德性法则中的自律就是理性的事实,纯粹实践理性之命令是无条件地对每一个人有效的。康德指出:依照抉意自律(Autonomie der Willkür)之原则该做何事,这对最平庸的知性也是一望而知的;在以抉意他律为先决条件的情形下该做何事,这却很难把握,需要有世界之知识。(KpV5:36)他又指明:一个人如何能够遵守道德法则的手段并用不着别人教授,因为在这样一种关系里,“凡他意愿做的,他也就能够做”(KpV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