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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是纯粹理性独有的事实

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就指出人类行为中“律令”与“应当”的事实,并据之说明:人除了依照自然法则行动之外,还会依照理性因果性法则而行动。也就是说,自由是可能的。不过,那里只就一般而言的理性而考论,并未进至纯粹的实践理性而考论,因而亦未有从一般而言的律令与应当区分出道德的律令和应当。康德自己一再表明,经由一般而言的律令与应当,只说明自由是可能的而已,并不能由之证成超越的自由,甚至不能说明自由是如何可能的。(这一点在前面第二章讨论过了。)现在,如前文所论,我们见到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卷第一章“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中批判地考察了实践理性之机能,由之达至一条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这条法则与《基础》中分析地建立的道德法则相同。因而,康德就说明:因着理性给我们颁布纯粹实践法则的必然性,纯粹意志的概念就产生出来,由之也就说明了道德法则之意识是如何可能的,而道德法则就径直导致自由概念。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引言”中已提示:自由概念作为一个“已为纯粹理性批判表明其为正确,然而无法经验地展现”的概念,现在只需从事一般实践理性批判,若在这个批判中找到根据证明,“自由”这个特性事实上属于人类的意志,那么就证明了有纯粹的实践理性。(KpV5:15)康德又在“序言”中提出:凭借纯粹实践理性这机能,超越的自由从此也就确立起来。(KpV5:3)

我们见到从《基础》到《实践理性批判》的一条论证理路:首先分析地说明自由和道德法则互相涵蕴;随之进一步批判地揭示自由和无条件的实践法则互相涵蕴。而且,这实践法则与道德法则是同样的。“自由”既然已被说明既不能在纯粹的直观中也不能在经验的直观中展现,也就不能从“自由”之意识开始去证明道德法则;倒是反过来,只要说明道德法则是事实,那么道德法则就作为自由的认识根据,反过来,自由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KpV5:4)现在,如我们前面所论,《实践理性批判》已经批判地说明:道德法则就是我们的纯粹实践理性向我们颁布的无条件的实践法则,而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之意识就名为理性的事实(Faktum der Vernunft)。(KpV5:31)

康德给“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加了一个“注释”,在那里,他说明: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是一条无条件的实践规则,它命令人们应当绝对地以某种方式行事,从而作为实践的定言命题先验地表象出来,借此,意志绝对地和直接地客观地被决定。(KpV5:31)在这里,纯粹的实践理性在它自身单独地直接立法。亦即:“意志被思量为独立于经验条件,从而作为纯粹意志,经由纯然的法则形式决定的,以及这个决定根据被看作一切格准的最高条件。”(KpV5:31)这纯粹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

在这个注释中,康德还点明,这条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并不是指示:“行为应当依此发生,某种所意欲的结果因此成为可能”(KpV5:31),而是:“把一条只服务于原理的主观形式的法则通过一般法则的客观形式思想为一个决定根据。”(KpV5:31)他还提醒注意,要避免将这法则误解为被给予的,他说:“这法则不是任何经验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独有的事实;纯粹理性凭借这个事实宣布自己是根源上立法的。”(KpV5:31)纯粹理性自己颁布的这条实践法则绝不是被给予的,也不是先行地从自由意识中推演出来的,而是作为一个先验综合命题把自己强加给我们。(KpV5:31)这个理性的事实以系定理出之,那就是:“纯粹理性是就自身而言单独地实践的,以及给予(人)一条我们名之为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KpV5:31)

康德说,以上所述的事实是无法否认的。“我们只需解析一下人类对自己行为的合法则性所下的判断,就会发现,不论性好在这其间说了些什么,而他们不受贿赂的慎独的理性,因为把自己考虑为先验地实践的,任何时候都把在行为方面的意志格准置于纯粹意志,即它自己之前。”(KpV5:32)上文援引:任何人必定毫不犹豫地承认,拒绝作伪证,这对于他原是可能的。(KpV5:30)以及早前引《基础》:任何人,纵使极坏的恶棍,亦意愿摆脱对于自己为重累的性好与冲动,从而意识到一个善的意志及其权威。(Gr4:454-455)这些例子都表明人能对自己行为的合法则性下判断,在这情形下,人把自己的意志考虑为纯粹的意志,也就是说,形成关于一些尽管不曾发生但却应当发生的行为的判断。(Gr4:455)在这一切判断中,一切人都思量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Gr4:455) FdgWFnkfUGk6Vt7VDJNu8UIw9AVDf/2NNSrXRaTWAhruseZKiJKDd7k4+wOjC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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