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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理性的最重要的工作是把感触界与知性界彼此区分开

依康德所论,意志自由与自然必然性并行不悖,这是由感触界与知性界之区分保证。不过,人们或许还要问:事实上,人有作出这种区分的能力吗?康德的答复是:对意志自由的要求是通常的人类理性的要求,事实上,人类理性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将感触界与知性界区分开。他说:

现在,人在其自身中现实地可发见一种机能,借此机能,他自己可与任何别的东西区别开,甚至亦与他自己区别开,只要当他自己为对象所刺激时,此机能就是理性。理性作为纯粹的自动性,它甚至亦升举在知性之上。……理性在“理念”之名中,表示出如此纯粹的一种自发性,以至于它因之而可远超乎仅仅感性所能给予它的一切东西之上,而且它在区别感触界与知性界之不同中,以及因而经由对知性本身之限制,显示出其最重要的事务。(Gr4:452)

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因而就是属于智性界的生物,人能除了依自由之理念思量其自己的意志之因果性之外,绝不依别的方式思量之,因为独立不依于感触界的决定因这独立性就是自由(这一独立性总是理性必须归给它自己者)。现在,自由之理念是不可分地与自律之概念联结在一起,而自律之概念又不可分地与德性的普遍原则联结在一起,这普遍原则是有理性者在理念中的一切行动之根据,如同自然法则是一切显相之根据。(Gr4:452-453)

康德说理性在“理念”之名下表示出一种纯粹的自发性,这理念就是指“自由之理念”。理性在“自由之理念”中包含知性界的法则(Gr4:454),知性界的法则根本不同于感触界的自然法则,它就是德性之最高原则,它对我来说作为律令。康德说:

由于德性对我们堪充一法则只是因为我们是有理性者始如此,所以它就必须对一切有理性者皆有效;又由于它必须仅仅从自由之特性而被推演出,所以自由也必须被证明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的特性。依是,从某种误以为的人的本性之经验去阐明自由,这是不够的(尽管这也是绝对不可能的,自由只能先验地被阐明),倒是我们必须表明:自由是属于禀有一意志的有理性者一般的活动。现在,我说:每一个只能在自由之理念下活动的生物,正因此故,在实践的方面,它是现实地自由的;那就是说:一切与自由不可分地相联系的法则对于它皆有效,好像它的意志之在其自身也被说明为自由的,而且这在理论的哲学中也是有效的。现在,我断言:我们必须也赋予每个有意志的有理性者以自由之理念,而且它仅仅在此理念下行动。因为,在这样一个生物中,我们能思量一种理性它是实践的,即它在涉及它的客体中有因果性。(Gr4:447-448)

康德提出,“自由必须作为一切理性者的意志之特性”(Gr4:447)。他自己在一个脚注中表明,他之所以采取这种“预设”的方法,因为这样做就“能够摆脱理论所压下来的重担”,“使自己无须也在理论方面证明自由”(Gr4:448)。所谓理论方面的证明也就是要有在感触直观中展现之实证,而我们绝无法为“自由”提供这样的实证。不过,就实践的意图而言,只要理论的理性同样无法证明没有自由,这就足够了。因为纵使自由之理论方面的证明不能给出,对现实地自由的生物有约束力的那些法则,对于仅仅可在其自己的自由之理念下行动的生物也有效,因而只要说明后者,也就等同证明前者。我们无法通过直观证实“自由”,但我们能够经由我们人实有“在自由之理念下行动”之事实来证明之。康德在这里的论说理路是这样的:理性产生“自由之理念”,而一个有理性者的意志唯有在自由之理念下才是一个自身的意志,具有意志的有理性者在自由之理念下行动,与自由不可分割的道德法则也对它有效。究其实,在《基础》小书这里,康德是要说明自由之先验性,而未进至批判地证成。

依康德之考论,自由不可能是经验的概念,因为即使经验显示出与那在自由的前提条件下被表现为必然的东西相反,自由概念仍然保持不变。(Gr4:455)由此产生理性的一种辩证:意志自由看来与自然必然性相矛盾。康德指明,尽管“理性在思辨的意图上,见出自然必然性之路比自由之路更为平坦和适用得多;但在实践的意图上,自由之小径却是使在我们的行动和作为中使用理性成为可能的唯一的道路;因此,最精察的哲学与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一样,都不能把自由辩驳掉”(Gr4:456)。人类理性不能放弃自然之概念,因为知性在经验的实例中证明而且必然地证明它的实在性;也同样不能放弃自由之概念,尽管“自由”若只是作为理性的一个理念,其客观实在性自身是未定的(zweifelhaft)。依康德之洞见,自由之客观实在性不能于理论的理性中寻求,而是必须于实践的理性中寻求,也就是在以道德法则为根据的意志因果性,亦即在“在自由之理念下”行动之事实中寻求。无疑,自由之客观实在性的证成必须进至《实践理性批判》才正式从事,《基础》第三章只是写下一些伏笔而已。在这本小书中他已表明:我们从通常的人类理性就可以见出对意志自由的合法要求。显然,这与《实践理性批判》使用的理性事实说相通。

尽管人作为感触界的一分子是受制于自然必然性的,但无论如何,就人的理性表现出一种纯粹的活动而言,他又必须视他自己属于智性界,因而是自由的。康德说:只要一个人对他可能遇到的一切事物加以反思,都必然得到这样的结论。甚至最通常的知性也极倾向于在感取的对象背后还总是期待某种不可见的东西(Unsichtbares),就其自身而言活动者(ttiges)。(Gr4:452)只要我们切记避免像人们时常所做的那样,把这不可见者感性化,妄图使它成为直观的对象,那么我们就毫无疑问可以肯认它。其实,这不可见者,即自身活动者不外是“意志自由”。康德举人们关于某类行为——尽管该行为并未发生,但应当发生——的一切判断为例,说明所有人思量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Gr4:455)并说:“因此,最精察的哲学与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一样,都不能把自由辩驳掉。所以,人类理性的确必须预设:自由与自然必然性在同一个人类行为中被发见,这并无真正的矛盾,因为它不能放弃自然概念,正如它不能放弃自由概念。”(Gr4:456)康德又以通常的人类理性之实践使用为例,他说:

通常的人类理性之实践使用证实了这项推证的正确性。任何人,纵使是极坏的恶棍(只要他在通常情况下习惯于使用理性),当我们在他面前举出心志正直、紧守善的格准、同情以及普遍仁爱(甚至连带着利益与舒适方面的重大牺牲)的范例时,他绝不会不愿他也可有这样的质量。但只因他的性好与冲动而不能做到,他还是同时亦愿望摆脱那些对于其自己为重累的性好与冲动。因着这样一种愿望,他证明:以其摆脱感性冲动的意志,他在思想中把他自己置于一个与他的感性场地内(im Feld der Sinnlichkeit)的秩序完全不同的事物之秩序中;因为他不能因着那个愿望期待去得到他的欲望之任何满足,因而不能期望达到任何一种他的现实的或设想的性好的满意的状态(因为那样的话,就连使他产生愿望的理念也会失去其优越性),所以他只能期望他的人格的一种更大的内在价值。但是,当他把他自己置于智性界一分子的观点上时,他相信他自己就是这更善的人格,自由之理念,即独立不依于感触界的决定因的独立性,迫使他不得不置于知性界的一分子的观点;而且依这观点,他意识到一个善的意志,而因着他自己的供认,这善的意志构成他作为感触界一分子的那坏的意志的一法则,当冒犯这法则时,他就认知到它的威权。(Gr4:454-455)

纵使是恶棍,无论他作为感触界的一分子可受到来自感官方面怎样的束缚,他总是同时亦愿望摆脱那些对于其自己为重累的性好与冲动,他亦期望自己有善的人格。因着这期望,即表明他为自由之理念驱迫而置自己于智性界并作为其中一分子。具有感触界身份的人,同时因着思量自己作为智性界的一分子而是自由的,这并不矛盾。因为人类纵然受感性刺激,但人类有理性的机能,这理性的机能之恰当的功用就是将“独立不依于感触界的决定因”的独立性,即自由,归给自己。康德说:

对意志之自由的合法要求——通常的人类理性的要求——建基于理性之独立性意识及被承认的预设,理性之独立性就是理性独立不依于纯然的主观决定的原因,这些主观决定的原因全是仅属于感觉,因而属于感性之通名下的东西。人以这种方式将自己作为睿智者考虑,当他思考自身作为禀有一个意志,因而有因果性的睿智者时,他把自己置于不同的物之秩序中,而且置于完全不同类的决定根据之关联中,这完全不同于当他知觉自己为在感触界中的现象(他现实上也是现象),以及其因果性依照外在的决定服从自然法则。现在,他立刻领略到:这两者能够同时发生,甚至必须同时发生。(Gr4:457)

现实上,我们人类的意志不是单纯受感官刺激,也不是单纯“只在自由之理念下活动”。纵然如此,依然不能阻止“一切人皆把意志之自由归属给他们自己”(Gr4:455)。纵使经验显示出在自由之前提条件下被表现为必然的那些要求的对立面,自由仍然保持不变。(Gr4:455)这就是说,对有着感触界身份的有理性者而言,自由是经由“道德的应当”,也就是经由定言的律令呈现。

康德并指出:“一个人也绝不能根据他通过内部感觉而有的认识妄称认识他之在其自身是什么”,当人仅仅作为感触界的一分子,“他不是先验地而是经验地得有他自己的概念,于是很自然地,他只能通过内部感取而得到关于他自己的认识”(Gr4:451)。这种认识只不过是“他自己的主体的单纯由显相组成的性状”(Gr4:451),此外,毕竟还必须以必然的方式置别的某物作为根据,这根据也就是“自我”(Ich),如其在其自身可是的性状。(Gr4:451)康德说:

因为只有在那智性界中,作为睿智者,他才是真正的自我(相反于仅仅作为他自己的显相),所以那些法则才直接地而且定言地关系到他,这样,性好与冲动(换言之,感触界的全部本性),就不能损害他的作为睿智者的意愿之法则。这样,他甚至完全不对那些性好与冲动承担责任,不把那些性好与冲动归给他的真正的自我,即不把它们归给他的意志。(Gr4:457-458)

依康德的考论,理性是人在其自身中现实地可发见的一种机能,这种机能表现出纯粹的自动性、自发性,完全独立不依于经验而创立自由之法则。自由是理性所必须总是归给自己者(Gr4:452),理性在“自由之理念”之名下远超过感性能够给予它的一切东西,而把人提升到智性界,并且人只有作为智性界的一分子才是真正的自我。(Gr4:457)

由以上所论,我们见到从《纯粹理性批判》到《基础》有一条考论“自由”的连贯理路:首先,《纯粹理性批判》通过纯粹知性之批判工作作出显相与物自身之超越区分,据此把理性与知性和感性区分开,后二者结合构成经验的对象;而理性的作用根本不同,理性完全无关于经验的对象。我们理性的一切使用的一个本质的原则就是,要推进它的认识至其必然性的意识(因为没有此必然性,它就会不是理性的认识):在关于自然方面,理性在关于自然方面之思辨的使用,引至世界的某种最高原因之绝对的必然性;在关于自由方面,理性在自由方面之实践的使用引至有理性者行为法则的绝对必然性。(Gr4:463)不过,康德同时指明,这同一理性也有同样是本质的限制:“理性不能洞见(einsehen)那存在者或那发生者及那应当发生者之必然性,除非以一个条件作为根据,那东西在这条件下存在或发生,或应当发生。”(Gr4:463)康德揭示出理性在其本性之追求中的本质限制,这就要求理性(无论思辨的还是实践的)必须以一个条件作为根据,即必须找到一个概念而以之为前提条件,否则它就不能洞见“那存在者”或“那发生者”及“那应当发生者”的必然性。(Gr4:463)依康德所论,“自由”就是实践理性在追寻行为法则之绝对必然性中所必须发见而以之为前提条件的一个概念。行为的绝对必然的法则也就是道德法则,因之,康德就把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只就理性之理论使用而言的“自由之宇宙论意义”推进到道德领域而考论实践的自由——有理性者(如人)作为道德主体只在自由之理念下行动,同时,行动就关涉意志,而意志之决定根据在理性,据此,康德把意志与实践理性等同起来,确切地说,是把意志与理性结合为一而言实践理性。《基础》小书就是从道德最高原则(意志自律原则)之确立着手考论意志自由。不过要注意,这本小书的工作只是分析的,它作为《实践理性批判》进至批判地证成的一个预备。

正如康德所坦然承认,这里似乎隐藏有一循环。但事实上并无循环可言,因为康德已明言,此二者是交互性概念,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来作为解释另一方之根据。(Gr4:450)倒是此二者既然是同一的,那么,只要我们证明其中之一为真,另一方则必为真。现在,超越的自由不可能经验地证明,留给我们的唯一可能就是证明定言律令(道德法则)以及与其相连的意志之自律为真。其实,康德在《基础》第二章结束时已告诉我们:“这步证明工作需要纯粹实践理性的一种可能的综合使用,但是如果我们不对此理性能力本身先给一批判考察,我们就不能贸然从事这综合使用。”(Gr4:445)事实上,这就是向我们预告了《实践理性批判》的任务。 ymn3H7LHsdBDA6ZzRjy5TatfpGCxKZFLKvlyaKEahnVjmxGjsxUtiFOJhnI3km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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