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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之感触界身份与智性界身份之区分作为意志自由可能之根据

依康德所论,每一有理性者,单因着“只能在自由之理念下活动之故”(Gr4:448),他才是现实地自由的,因此之故,我们人类作为受感性影响的有理性者,当我们思自己是自由的时,我们必定是视自己为一睿智者而认我们自己为智性界的一分子。如果人们总是把人只视作为显相考虑,那么必然产生一种理性的辩证:被归于有理性者的意志自由与自然必然性相矛盾。(Gr4:455)康德指出:有关这项矛盾不过是一种幻觉,这幻觉之生起完全因为人们在自认为自由主体的情况中,与他就同一行为认为自己受制于自然法则时,均把自己作为显相考虑。由于人们为了使自然法则在关涉人类行为中有效,必须必然地把人作为显相考虑,如果只能用一种观点看人自己,那么要使人的因果性(即其意志)摆脱感触界的一切自然法则,就会在同一主体中形成矛盾。但是,如果我们承认:事物之在其自身必须位于显相背后作为其根据,我们不能要求事物之在其自身之作用法则与事物之显相所依从的作用法则应该是一样的,那么所谓的矛盾就被消除了。(Gr4:459)

我们知道,显相与物自身之超越区分已经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证立。这超越区分学说应用于人,我们也必须承认,人作为显相的身份与作为物自身的身份必须被区分开,而后者必须作为前者的根据。康德说:

只要显相与物自身之区分一旦被做成(这区别之做成只是由于这差异,即见之于从外面所给予我们的表象,在此我们是被动的,以及那些单从我们自己所产生的表象,在此我们表示我们自己的活动性),则由此区分而来者便是:我们必须承认而且假定不是显相的别的某物,即物自身,在显相背后;然而我们亦必须承认:因为它绝不能被我们认知,而除如其刺激我们那样外,我们也不能更接近它,绝不能知道它之在其自身是什么。这一点必须能供给出一感触界与一知性界之间的一种区分,不管这区分如何粗略。在这区分中,前者可依各种观察者中感性印象之差异而不同,而后者则是前者的根据,它总是保持其同一。……这样,就纯然的知觉以及感觉的接受性而言,必须视他自己属于感触界;但是,就他身上可有一纯粹的活动(根本不通过感官刺激而直接地达到意识)而言,他必须视他自己属于智性界,但是,关于这智性界,他并无进一步的认知。(Gr4:451)

康德提出:显相与物自身之区分必定能提供感触界与智性界的一种区别。依康德之见,“从外面所给予我们的表象”只构成显相的认识,就是说,我们的感性、知性之所知是显相,就纯然的知觉以及接受感觉之能而言,人属于感触界者,作为感触界的一分子,人是被动的,受制于自然必然性。另外,“单从我们自己所产生的表象”言物自身,我们自己的活动性也在这个地方表示,就我们自己身上有一纯粹活动而言,我们必须视我们自己属于智性界者。并且,随着我们必须承认物自身在现象背后作为显相的根据,我们亦必须肯认智性界是感触界的根据,而且它总是保持其同一。因此,人有两观点考虑自己,由之也有两种不同的模式认识其机能使用的法则及其一切行为。康德说:

为此之故,一个有理性者必须将自己作视一睿智者(因而并非从他的较低的力量一面来看),不是视作属于感触界,而是视作属于知性界;因此,他有两观点(zwei Standpunkte)由之以考虑其自己,并由之以认知其力量运用之法则,从而能认识他的一切行为。首先,只要他属于感触界,他就服从自然法则(他律);其次,就它属于智性界而言,他又服从这样一些法则,这些法则独立不依于自然,并非经验的,而只是建基于理性。(Gr4:452)

康德进而说:

当我只作为知性界的成员时,我的一切行为就会完全符合纯粹意志之自律原则;当我只作为感触界的部分时,我的一切行为就必须被认为完全符合意欲和性好的自然法则,因而符合自然之他律。(前者就会基于德性之最高的原则,而后者就会基于幸福之最高的原则。)但是,因为知性界包含感触界之根据,因而也包含感触界的法则之根据,而且就我的意志(它完全属于知性界)是直接立法的而言必须这样思量:虽然另一方面我必须视我自己如同一个属于感触界的生物,然而我却又必须把我自己认作睿智者,仍然服从知性界之法则,亦即服从在自由之理念中包含着知性界之法则的理性,因而也就是服从意志之自律,结果,我必须视这知性界之法则对我来说作为律令,而视符合这法则的行为作为义务。(Gr4:453-454)

依康德两观点的思路,一方面,人虽然属于感触界(Sinnenwelt)而不能不受制于自然法则,但这只是从人作为显相的身份考虑;另一方面,从人作为物自身考虑,人必须当作一睿智者而服从智性界的法则——意志之自律,也是说,人作为睿智者是现实地自由的。 J3N0lVCoDih+Vd3WLOTEAfmnPufydGm3zAoxaO7hUtjL6sJRG0qATSvAqVxfcB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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