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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循环之假象的消除及一个第三者之理念的提出

在《基础》第一、二章,通过道德概念之分析,道德的最高原则先验地建立起。不过,康德自己指明,这分析地建立的最高原则“仅仅是一个有理性者自身的行为法则之绝对的必然性”(因为没有这种必然性就不成其为理性的认识),但理性有一种本质的限制,这就是:理性(无论思辨的还是实践的)必须以一个条件作为根据,即发见一个概念而以之为前提条件,否则不能看出那“存在者”或那“发生者”及“那应当发生者”的必然性。(Gr4:463)“自由”就是实践理性在追寻行为法则之绝对必然性中所必须发见而以之为前提条件的一个概念。

康德自己明白地指出,若只停留在道德概念之分析,就会引起一个“循环”的假象。他说:

看似我们在自由之理念中真正说来只预设道德的法则,即意志自身之自律原则,而不能就自身而证明其实在性和客观的必然性。(Gr4:449)

又说:

我们必须坦白承认:在此有一种看似无可逃避的循环。我们假定我们自己在作用因的秩序中是自由的,以便思想我们自己在目的的秩序中服从德性的法则;而此后,我们思想我们自己服从这些法则,因为我们已把意志自由归属给我们自己。因为自由与意志的自我立法这两者皆是自律,因而它们是交互性概念(Wechselbegriffe),这一个不能用来说明另一个,并不能作为另一个的根据,至多用来在逻辑上把同一对象的表面不同的表象归为一个唯一的概念,就像我们把同值的不同分数化约到最低的共同项。(Gr4:450)

又说:

我们在上面曾引起怀疑,好像有一个隐伏的循环包含在我们从自由到自律,又从自律到道德法则的推论中似的,也就是说,我们或许只是为了道德法则之故而以自由之理念作为根据,以便此后又从自由推论出道德法则,因而这对于道德法则根本不能提供任何根据。(Gr4:453)

我们见到,在《基础》第三章提出一个“第三者”理念作为解开“定言律令如何可能”之钥匙,借此消除那个看似无可逃避的循环,并为《实践理性批判》写下伏笔。第三章一开首以“自由概念是说明意志自律的关键”为标题,在那一段里,他点明“意志自由无非意志自律”,“如果意志自由被预设,那么,仅仅通过其概念之分析,德性及其原则就随之而得出”(Gr4:447)。但随即声明:“德性原则毕竟总是一个综合命题”,因为通过分析一个绝对善的意志,并不能发现意志之格准自身在任何时候都被考虑为普遍法则的这种特性。德性原则之所以可能,仅仅因为包含在这原则中的两种认识都通过一第三者联系起来。(Gr4:447)康德还说:“自由的积极概念造就了这第三者。”(Gr4:447)这个由自由指示给我们,而我们先验地对它有一个理念的“第三者”究竟是什么呢?康德并未马上指明,不过从下文的论说可知:

首先,这第三者是“一个有理性者的意志”。康德说:“这理性必须独立不依于外来的影响而视它自己为其原则的创作者;因此,它必须被视作实践理性,或视作一个有理性者的意志,必须视它自己是自由的;即:一个有理性者的意志只能在自由理念下是他自己的意志,而且在实践的意图上也必须被归于一切的有理性者。”(Gr4:448)而且,这有理性者必须把自己视为属于知性界(Verstandeswelt)的睿智者(Intelligenz)(Gr4:452),也就是说,这第三者是作为睿智者的我们的意志,亦即真正的自我。(Gr4:461)康德说:“有理性者把自己作为睿智者归入知性界,并且,只作为一个属于知性界的作用因而称其因果性为一个意志。”(Gr4:453)又说:“定言律令是可能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自由理念使我成为一个智性界(intelligibelen Welt)的成员。”(Gr4:454)意志自由之合法要求是以人作为属于智性界的睿智者为根据的。

因着人作为有理性者而视自身为睿智者的意志这个理念,那个看似无法避免的“循环”所引起的怀疑就被消除了。依康德所论,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因而属于智性界的生物,不能不依自由之理念思其自己的意志之因果性,因为独立不依于感触界的决定因的这独立性就是自由(理性必须在任何时候都把这种独立性归给自己)。由此,自律之概念就与自由之理念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这普遍的德性原则在理念中为有理性者的一切行为奠立根据。(Gr4:452)并且,当人把自身置定为知性界的一个成员,在这个观点中,他意识到一个善的意志,这个善的意志为他作为感触界的成员的意志创立法则。(Gr4:455)他作为一个智性界的成员,道德的应当也就是他自身的意愿,而仅仅就他同时作为感触界的一个成员而考虑,才被思为应当。(Gr4:455)于此,对善的意志的认识与其格准在任何时候都被考虑为普遍法则的意志之认识就联系起来了,由之,德性原则作为一个先验综合命题如何可能的问题也解答了。康德说:

如今,这个怀疑已经被消除。因为我们现在看到,如果我们思想我们自己是自由的,我们就把自己作为一分子而置入知性界,并认识到意志之自律连同其结果——道德性;但如果我们思想自己作为负有义务的,我们就考虑我们自己作为属于感触界,而同时也属于知性界。(Gr4:453)

依上所论可见,康德把消除“循环”归到德性原则作为一个先验综合命题如何可能的问题之解决,而解答该问题之关键在:人作为有理性者,其理性有一种越过感性能够提供给它的一切而把人提升为属于知性界的睿智者的能力。本来这作为断言,必须要通过对人类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进行批判,以阐明纯粹理性自身能够而且是无条件地实践的,方可合法确立。这个工作留待《实践理性批判》。不过,康德在《基础》第三章已经为这个工作写下伏笔。 gUc89+QN0d+gv+ySLJ9R3ulQadQkuyW+aQVCgw396yT15LR7b0vQe5SBgB5/OP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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