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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志自由无非意志自律

康德本人很清楚,《纯粹理性批判》仅仅通过一般而言的理性之因果性提出“超越的自由”,那充其量只能说明:同时承认自由与自然必然性,这并不产生任何矛盾。“超越的自由”要获得客观的实在性之证明,它需要一个推证,而这推证与理论的范畴之推证不同,它不属于自然哲学方面的工作,而必须归于道德的哲学。实在说来,康德经由《基础》(1785)、《实践理性批判》(1788)、《德性形而上学》(1797)、《单在理性界限内之宗教》(1793)建构起其独特的道德哲学体系,而整个道德哲学之建构过程可以说同时是自由学说的建构过程。我们见到,意志概念作为这个体系之基石,与体系本身同样富有原创性,它在系统发展的全过程中展示自己;“自由”作为意志的一种特殊的因果性,其丰富含义也在对意志活动的通盘考察中逐步展开。事实上,我们必须把握康德关于意志的纵横连属、整体通贯的思考,跟随康德走完意欲机能解剖的全过程,才有望把握康德的自由学说。

《基础》小书的工作是第一步,它通过道德概念之分析,建立道德最高原则(即意志自律原则)连同与道德原则相关的意志之概念,它们皆是先验的,只在纯粹理性中有其根源。以此,康德严格地将经验的意志及经验的实践原则与先验的意志概念及先验的实践原则区别开,把只是经验的,属于心理学、人类学观点的意志排除在纯粹的道德哲学之外。《基础》第一、二章先验地建立道德最高原则(意志自律),其用意是要进一步阐明,意志自律(Autonomie des Willens)必须以意志自由为前提条件(Voraussetzung),这等同于阐明“自由”之先验性。

康德在《基础》一书“序言”中清楚地表明,他的道德哲学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实践的世间智慧(Weltweisheif),它是全新的。它要去考察“一种可能的纯粹意志”之理念与原则,而并不是要去考察一般说的人类的意愿的诸活动与诸条件,后者大部分都是从心理学产生出来。而“纯粹的意志”就是“一个没有任何经验的动机,而只完全依先验原则而被决定”的意志。

康德在《基础》第三章一开首关联着意志的因果性而论其一种“自由”之特性,并且就意志的立法性论自由作为一个积极的概念,此中所论是就纯粹意志而言的。康德说:

意志是只要是有理性的有生命者的一种因果性,而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能够独立不依于外来的决定的原因而起作用的那种特性。这恰如自然必然性是一切无理性者的因果性因外来原因的影响而被决定至活动的特性。

以上自由的说明是消极的,因此在其本质之发见上是无结果的;但是它可以产生自由的一个积极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更丰富和更有成果的。因为一种因果性之概念含有法则之概念,依照这法则,因着某种我们叫作原因的东西,某种别的东西,也就是结果,必须被树立;因此,虽然自由不是那依于自然法则的意志之特性,但并不因此是根本无法则的;反之,它必须是一种依照不变的但却又是特种的法则的因果性;非然者,自由的意志就会是一种荒唐(Unding)。(Gr4:446)

依康德的考论,自由作为一个实践的概念,从消极的意义上说,它是属于有生命的理性者的意志的一种能够独立不依于外来的决定原因而起作用的因果性。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它是一种依照不变的但却又是特种的法则而活动的因果性。就是说,意志自由即是“意志对于自身是一法则”(Gr4:447)。简言之,消极地说,自由是意志“独立不依于感触界之决定因”的独立性;积极地说,自由是意志之立法性。康德接下去就明示,意志自由无非自律:

意志自由作为自律,亦即意志对于自身是一法则的这特性,除此之外,意志自由还能够是什么东西呢?!而“意志在一切行为中自身是一法则”这命题仅仅表示这样一个原则:除了依照自身也能够作为一普遍法则为对象的格准而行动之外,不能有任何别的格准可依。(Gr4:447)

我们知道,在提出“意志自由”之前,康德首先在《基础》第二章已经由道德之概念分析出“意志自律”。康德说:“自律原则是:选择的格准皆作为普遍的法则而被包含于同一个意愿中,此外不作其他选择。”(Gr4:440)“上述自律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这一点只因着德性概念之分析就得到极好证明。”(Gr4:440)意志自律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道德的基础),在这里是因着对普遍被接受的德性概念的普遍性、先验性、必然性而分析地得出的。《基础》第二章的工作纯然是分析的,意即:不管是谁,只要他承认道德是真实的东西而不是一无任何真理性的虚幻观念,则他必同样承认意志自律之原则。但是,这只是分析地说,即只是理上说是如此,到底人类作为一有理性者其意志是否有能力相应于这意志自律原则之为真实,这仍然是有待证明的。康德在《基础》一书中并未急于给出证明(这项工作留给《实践理性批判》),不过他已经为进至批判工作留下伏笔,指明必须进一步要对主体,亦即对纯粹实践理性作批判。他指出:意志自律这个实践的规则作为一个定言律令,“也就是每一个有理性者之意志皆以它为条件而必然地被制约,这一点并不能通过仅仅分析在它里面出现的概念而得到证明,因为它是一个综合命题,我们必须越过客体之认识并达到主体之批判,亦即对纯粹的实践理性的批判”(Gr4:440)。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序言”中,康德就说:“这个批判应该单单阐明有纯粹的实践的理性,并且出于这个意图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KpV5:3)《基础》与《实践理性批判》无疑是相关联而结合成一个对于意志自由之整体论证 ,可以说,《基础》一书的任务仅在于对意志自律、道德原则、意志自由作出形而上的说明,也就是首先说明其先验性;此后还必须进一步作出超越的说明以确立它们的客观实在性,这是《实践理性批判》的工作。此如在第一批判中,在对空间和时间作出形而上的说明之后再作超越的说明。

在进入《实践理性批判》去了解康德如何进行“自由”之超越推证之前,我们依循康德的步骤,先从《基础》着手。康德在这本小书的“序言”中已表明:这本小书并不能取代《实践理性批判》之工作。实在说来,“超越的自由”之批判地证成在《实践理性批判》,而《基础》并非采用批判的方法,而是采用概念分解的方法,在进入批判地证成之前,首先分解地阐明意志自律、道德原则以及意志自由等概念之确切含义。这对于《实践理性批判》的工作来说是一项必要的预备。这个预备工作可归结为三点:一是分析地说明意志自律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二是说明意志自由就是意志自律;三是说明自由与道德法则相互涵蕴。

康德本人很清楚,单凭道德概念的分析并不能获得实在的实践认识,他自己在《基础》中一再点明,必须进一步探究道德原则作为一个定言律令,也就是作为一个先验综合命题如何可能。依康德的洞见,任何实在的认识只能由先验综合命题构成,而不能单单从分析命题得出。这是在第一批判已经达至的一个重要结论。 lTzuaEeG64hAqXb/wgydh/Y4ap+OUkNuS12IE4kQMH0Kyx/Pgnrz/bb4MbFyfB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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