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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意志不外是实践理性

康德在《德性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说:

每一自然之物皆依照法则起作用。唯有有理性者独有一种依照法则之表象,即依照原则以行动之机能,或者说,它有一个意志。因为从法则引出行为就需要理性,所以意志不外就是实践的理性。(Gr4:412)

又说:

意志被思为一种符合某种法则之表象来决定自己去行动的机能。这样一种机能只能在有理性者中被发见。(Gr4:427)

又说:

理性之因果性我们名之为“意志”。(Gr4:458)

依上述引文可见,康德关联着作为立原则之能的理性而论“意志”,这层意思此后贯通于康德的所有实践哲学著作。依康德考论,“意志”是有理性者独有的符合对法则之表象以行动的机能,意志活动实在包含“理性立原则”之决定作用在内。也就是说,意志是一种理性之因果性。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就说:

在理性之实践的使用中,理性与意志的决定根据有关,而“意志”或者是产生那符合于表象的对象的一种机能,或者是决定自身去造成这样的对象(不管我们的物理机能足够不足够)的一种机能,亦即决定其因果性的一种机能。(KpV5:15)

又说:

意志绝不通过客体以及客体之表象直接被决定,它是一种使自己成为行动之动机的理性规则之机能,因此一个客体能成为现实的。(KpV5:60)

就“法则之表象”即是理性的实践使用的成果而言,康德将“意志”等同于实践理性。康德将意志与理性的实践机能相联系,而实践理性也因着意志的这一界定而获得确实意义,意志与实践理性实在是相互为用的概念。故此,康德说“意志不外就是实践的理性”。

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就将意欲机能与理性相联系。康德说:

理性是一切抉意行为(willkürlichen Handlungen)之常住不变的条件。(A553/B581)

又说:

理性作为每一行动的无条件的条件,所以它不允许在它之上有在时间中先行的条件。(A554/B582)

依康德的考虑,理性是意志(此处言意志包括抉意)的根据,意志的一切活动皆以理性为无条件的条件,就是说,每一意志的活动皆从理性之实践使用处说。这见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根源洞见,自《纯粹理性批判》至《基础》及《实践理性批判》,以至于《德性形而上学》,这洞见一直贯串着康德的思理。

在《基础》一书中,康德说:

理性在关联于意志之对象以及一切我们的需求之意欲(在某范围内理性甚至使需求增加)之满足上,不足以可靠地指导意志,而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本能(Naturinstinkt)却会更确切得多地引导至此目的;可是纵然如此,而因为理性是作为一个实践的机能,亦即作为一种应当对意志有影响的机能而赋予我们,所以,如果自然一般地说来在其他方面就分配其禀赋上都是合目的地进行的,理性的真正的分定必是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在其自身就是善的意志,理性对这项分定来说就是绝对必要的。(Gr4:396)

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说:

在自然认识里,那发生的事件之原则(例如在传递运动中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相等原则)同时就是自然之法则;因为在那里,理性之使用是理论的,而且是由客体的性状决定的。在实践认识里,亦即在那只有事于意志的决定根据的认识里,人为其自己所做成的诸原理并不因此就是他不可避免地服从的法则;因为在实践之事中,理性有事于主体,也就是有事于意欲机能,而此意欲机能之特殊的性状可以在规则方面引起种种变化。实践的规则总是理性的产物,因为它规定作为手段的行为,以达到作为目标的结果。(KpV5:19-20)

在《德性形而上学》一书中,康德说:

若一种意欲机能的内在决定根据来自主体的理性,便称之为意志。……就意志能够决定抉意而言,意志是实践理性自己。(MS6:213)

康德将理性关联于意欲机能而界说“意志”,亦即是说,意志就是理性在意欲机能方面的使用,此即是理性之实践的使用。康德说同一个理性而有理论的使用与实践的使用,进一步说实践理性就是意志,并进而说纯粹实践理性不外就是自由意志,“超越的自由”之实践义方落实。

康德之前,在一般的实践哲学著作中,意志不过是合理的欲望。那些著作的作者只视一切欲望机能为同质的,它们之间没有根源的差异而只有较大或较小量的区别。因此之故,意志无其独有之特性可言,同时亦无道德的意志可言。对康德而言,沿用已久的关于意志的旧界说显然贫乏无力,他洞见到意志不只是单纯的欲望,意志实在是实践的理性。借此洞见,康德为提出“意志为行为立法”奠定根据,同时也就为经由意志立道德法则而论自由之积极的实践义奠定根据。 FPs1gZuazBFhImRTaDRqZDtLDiy7yUkzyo5yyJNVoMzCrL3ugGVE0tBxQ8sf24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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