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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子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限制了自由之理念的思辨使用,也就是否决了从理性的思辨机能去寻求自由的客观实在性之可能性。因着这个否决,康德在自然的领域之外为我们展示出另一领域,那就是实践的领域,亦即道德的领域、自由概念的领域。(KU5:171,174)依康德,人的心灵机能区分为认识机能、快乐与不快乐之情感、意欲机能。认识机能的应用范围在自然领域,情感的应用范围在艺术,而意欲机能的应用范围则在自由领域。(KU5:198)

康德恰当地将“自由”之研究归于意欲机能的考察,而在康德的说统中,意欲机能的活动主要分为意志与抉意。关于意欲机能诸活动的各自特定的含义,可以从康德的诸有关论述中随文见出,而康德本人在《德性形而上学》中对此作出了总括性的说明:

依据概念,就意欲机能(Begehrungsvermgen)对行为的决定根据是在它自身中而不是在客体中而言,称之为依据愿意(Belieben)而行动或不行动的机能。若它与由其行动而产生客体的机能的意识联系着,那么它又可称为抉意(Willkür);如果没有与这种意识联系,那么它可称为愿望(Wunsch);若一种意欲机能的内在决定根据来自主体的理性,便称之为意志(Wille)。……就意志能够决定抉意而言,意志是实践理性自己。就理性能决定意欲机能一般而言,在意志下可包含抉意,甚至也可包含纯然的愿望;能够由纯粹理性决定的抉意,称为自由的抉意。(MS6:213)

意志关联于抉意的决定根据,而意志的决定根据由理性供给,因此,一般而言,当康德论及理性决定意志之时,在意志下可包含抉意。但是,这并不等同于说意志与抉意二词在康德中是可混淆的概念,相反,该二词在康德的说统中被明确而严格地区分开:意志是产生原则之能力,抉意是制定格准之能力。意志单单给出法则,它并不关联行动,而是为行动的格准直接立法。(MS6:226)抉意则直接关联行动,而行动就落到经验中。上文已说明,《纯粹理性批判》仅相应“超越的自由”之宇宙论意义而论及自由的行为,以及与自由的行为直接相关的自由的抉意,这个地方,“自由的”仅意指:行为及决定行为格准的抉意不依于感性的冲动之独立性,也就是不受自然必然性之法则决定,而依循“理性的规则”。这里并未考虑抉意决定的根据,这根据就是源自意志的原则,这原则可以是材质的,只是技术地实践的,而不一定是形式的,道德地实践的。用康德的话说,他在这里未考虑“理性本身在它由以制定法则的那些行为是否又由别的方面影响所决定,而那因着克服感官的冲动而称为自由的东西在更高和更远的起作用的原因方面是否会是自然”(A803/B831)。由此看来,康德这个时候实在已经思考到:在直接与行为相关的抉意之上还有一种作为根据的原则,那单单因着克服感官冲动而称为“自由的抉意”,其决定根据很可能是意志的一个材质原则,也就是说,其起作用的原因仍然是自然,它终究不自由。

我们知道,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只是在论及“抉意”时而说及与之相关的“实践的”一义,他说:“那种不依赖感性冲动,因而能够经由仅仅为理性所提出的动机来决定的抉意,就叫作自由的抉意,而一切与这种抉意相关联的,不论作为根据还是后果,就都称之为实践的。”(A802/B830)他所说的“实践的自由”也仅就“理性在意志之决定中的一种因果性”(A803/B831)而言。他并未进至“立法的意志”之研究,因而也未进至就“意志自由”论“实践的”,也未进至依据道德法则论“超越的自由”。这一点从《纯粹理性批判》论及“实践的自由”的一段文本可知:

实践的自由可以通过经验来证明。因为不仅刺激性的东西,即直接刺激感官的东西在决定人的抉意,而且我们有一种机能,能通过本身以更为疏远的方式有利或有害的东西的表象来克服来自我们的感官的意欲机能的印象;而对于那种就我们的整体状况方面而言值得欲求的,即善的和有利的东西的考虑,是基于理性的。所以,理性也给予一些法则,它们是律令,即客观的自由法则,它们告诉我们什么应当发生,哪怕它也许从未发生,并且它们在这点上与只涉及发生的事的自然法则区别开来,因此也称之为实践的法则。(A802/B830)

我们见到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这段文本里论及“实践的自由”,是只就抉意克服感官的冲动而立论的,无人能否认:人的抉意不单单为感官的直接刺激所决定,它也由一些基于理性的法则所决定,这是在每一个人的日常经验中就可以证明的。不过,康德同时很清楚,这里所说“实践的自由”尽管可以通过经验证明,但其所必依据之而成立的“超越的自由”依然是一个问题。(A803/B831)故此,康德特别声明,他在这里论实践的自由是将超越义搁置不论的。并且,我们注意到,与这里所论的“实践的自由”相关联而论及的“理性”、“实践的法则”取通常义,而未进至康德本人批判地确立之义涵。这里所论“理性”作为一种“对于那种就我们的整体状况方面而言值得欲求的,即善的和有利的东西的考虑”之机能,这是一种通常的理解。我们知道,当进至实践领域的研究,康德确立“理性”是一种“通过自由概念而立法则”(KU5:174)的机能。康德在《基础》中就说:“理性的真正的分定必是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在其自身就是善的意志。”(Gr4:396)他明确地反对把理性的实践使用视作为了幸福的目的而指导意志,他说,如果人的幸福就是自然的真正目的,那么选择被造物的理性来作为自己的意图的实现者,就是自然作出的一个极坏的安排,因为本能在达成这方面的意图可以精确得多,胜任得多。(Gr4:395)再者,《纯粹理性批判》这段文本所言“理性也给予一些法则,它们是律令”,是“实践的法则”,并没有指道德的定言律令而言,但如我们所知,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明确提出:如果律令自身是条件的,它们是假言律令,那么它们虽然是实践的规矩(Vorschriften),但绝非法则;只有定言的律令是唯一的实践法则。(KpV5:20)

不过,我们不能以为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主张一种与他本人日后的道德哲学不同的道德学说。因为恰当地说来,这个批判仍未进至道德领域之探索。康德自己明言:我们可以把出自先验原则的认识机能名之为纯粹理性,而把对它的可能性和界限之一般研究名之为纯粹理性批判;尽管人们理解这种机能只是在其理论的使用中的理性,此如在第一批判中出现过那种命名那样,那时还没有打算把理性的机能作为实践的理性并按照其特殊原则置于考虑之下。(KU5:167)康德还指出:真正说来,知性含有先验地构造的认识原则,它在认识机能中有它自己的领域。因此,依通途被名为“纯粹理性批判”其实就是纯粹的知性之批判。(KU5:179)而理性只在意欲机能方面含有先验地构造的原则,它在实践理性之批判中获得它的所有物。(KU5:168)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指明:在建构理论的哲学与实践的哲学结合,即自然概念之领域与自由概念之领域谐一的系统之前,为了使这整全系统可能而对全部问题作出决断的一种“纯粹理性批判”由三部分组成:纯粹知性批判、纯粹判断力批判和纯粹理性批判。(KU5:179)《纯粹理性批判》那部著作所完成的实在说来是“纯粹知性批判”那部分,而《实践理性批判》真正说来才属于“纯粹理性批判”那部分。因为依康德的批判考论,在自然概念之领域,只有知性有权立法则,理论的理性充其量只作为将经验带至综体理念的轨约原则;理性的立法权在自由概念之领域,也就是说,理性的实在使用在实践理性。

康德在理性之思辨使用上提出“理念只是一轨约原则”,目的是要将它与条件系列的绝对综体的原则区别开。所谓“条件系列的绝对综体的原则”必应是一构造性的宇宙论的原则,而我们实不能有这样的构造原则,因为通过宇宙的综体原则而被给予的感触界中条件系列之“绝对综体”只能被视为一智思物(Nomenon),我们不能对这智思物有认识。康德说:

如果我们视理念为对一现实的事物(wirklichen Sache)之断言,或者哪怕是只视之为一现实的事物之假定,这样,我们便想把系统性的世界状态之根据归因于它,那么我们便误解了此理念之意指。正相反,那从我们的概念中摆脱出来的上述那个根据在其自身会有怎样的性状,是完全悬而不决的;并且,仅仅一个理念把自己置定为观点(Gesichtspunkte),唯独由此观点,我们才能扩展那个对于理性是如此之本质的(wesentliche)而对于知性又是如此之有益的那种统一。总之,这超越的物仅仅是经由尽其所能地把系统的统一扩展至一切经验上去的那个轨约原则之规模。(A681/B709)

又说:

我断言超越的理念绝不是“构造的使用”之理念,由于构造的使用,某种对象之概念就会被给予出来,而在我们这样理解超越的理念的情况下,它们就只不过是假合理的(辩证的)概念。可是另一方面,它们有一优异的,而实在说来亦是不可缺少地必要的“轨约的使用”,也就是有一“指导知性趋向于某种一定的目标”之使用,此一定的目标是知性的一切规则的路线所向之辐辏的汇集点。尽管这个汇集点只是一个理念(想象的焦点),即:知性概念并不现实地从它出发的点,因为它完全处于可能的经验之界限之外;可是纵然如此,它足以用来使知性概念除最大的扩展之外还获得最大的统一。(A644/B672)

依康德的批判考虑,我们的理论理性根本不能要求,也没有权去认识“我的理念之对象在其自身是什么”,它的作用只是使知性概念扩展至最大的统一。《纯粹理性批判》通过对纯粹的知性作出批判而限制理性,不允许理性在思辨的目的上有立法则的权力,他的意图是借此指出“理性”这一术语在通常的习惯使用中的不确切及思想贫乏,以便进一步转到实践领域为理性确立其立法管辖权。

有必要提醒,我们切忌一开始就急于要求康德首先建立命题,也不要以为康德会为一个概念预先作出限定的定义。实在说来,批判工作的要旨正在于要让每一概念、每一命题经由周全缜密的批判考虑而建立。他向读者一步一步展开他的探索过程,经历不同层面、不同视域与不同向度的考虑,越过那通俗的概念设下的障碍,最后归到一新的决定性的概念。我们时常见到康德首先从一个概念的通俗意义出发,随后让它在批判中暴露其缺陷;又或者将他自己主张的确切意义在开始时作为“试验”而提出,从而多方面自我辩难。这种全新的批判方法令不少缺乏通贯思想的学者深感困惑。体会康德的整体观点无疑是一项艰难的工作。康德本人已告诫他的读者:“当我们要决定人类心灵的特殊机能之根源、内容与界限时,依照人类认识之本性,我们唯有起始于它的各个部分,对于这些部分作一准确而完整的解释。”并提醒我们:“要正确地去把握‘整全之理念’”,要注意“部分是从‘整全之概念’而推导出”,而“那一切部分在相互关联中”,“此只有在具有对于全体系的真知灼见之后才是可能的”(KpV5:10)。

自由概念作为纯粹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其丰富义涵亦必须通贯三大批判而整全地把握之。绝无仅停在第一个批判所论而作孤立解读的道理。康德本人就明确指出:自由之理念的客观实在性只能是实践的,并且,终究唯独道德的实践才堪称“实践”一词之真义。我们要证明自由的客观实在性,并不必去证明自由是在直观中展现的现实的物,而是要在意志之立法及决定中,即在实践之事中,证明自由是“事实之事”。康德提醒我们:他言“自由的客观实在性”,这实在性并不涵着“诸范畴之任何理论的决定”,亦不涵着“我们的认识之扩及于超感触者”,其所意味者是:一个客体可归属于这些范畴,或是因为这些范畴先验地被含在意志的必然决定中,或是因为这些范畴不可分离地与此意志的对象相联系。(KpV5:5)要理解康德关于“自由的客观实在性”的证明,就必须把握理性的思辨使用与实践使用之区分,并因而清楚康德对“经验的实在性”与“实践的实在性”所作的区分。两者互不干扰而同时并存。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之“序言”中点明:在第一批判中因着思辨理性在应用因果性概念时的需要而提出自由概念,那只是悬而未决的;唯独凭借纯粹实践理性机能,超越的自由才得以确立起来。而《实践理性批判》就是要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由之阐明有纯粹的实践的理性。(KpV5:3)可以说,这个工作就是对自由概念之超越的推证。这个推证我们拟于下一章阐述之。在这个工作之先,康德以《基础》小书作为先导论文,作为超越推证工作的预备,它对道德的概念进行分析,并由之对自由概念的先验性作出解释。以下分节论述。 nO3HDYqlZ3SdixdkwtYnNue3rD4Nafhv/F31J2ntbK0eunMMTSeY/2Bt+F9W1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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