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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就《纯粹理性批判》中“超越的自由”与“实践的自由”的关系问题与阿利森商榷

在《纯粹理性批判》“超越的辩证论”之二律背反章中,康德清楚地指出“超越的自由”与“实践的自由”二者的关系:一方面,“自由之实践的概念建立于超越的自由之理念的基础上”,“否决超越的自由就会同时取消一切实践的自由”(A534/B562);另一方面,实践的自由作为一个理念“现实地(wirklich)证明其关涉到种种作为显相看的人的行为中的因果性”(A550/B578),也就是现实地证明超越的自由之可能性。在背反章中,康德首先就理性的思辨使用而提出“自由”作为宇宙论概念的消极意义(即独立于经验性的条件),以及积极意义(即自发地开始一时间中的系列的能力)。自由的积极意义就包含说:自由是一种因果性,而且这种因果性不同于自然的因果性,它不像自然因果作用那样从属于时间中决定它的另一个原因。(A533/B561)康德指出:这种自由的因果作用经由我们理性的自由行动在经验中产生的结果便可得到证明。

康德清楚地指出:自由作为一个纯然超越的理念,其可能性是一向使人困扰的。(A533/B561)我们用思辨理性只能思想理性行动的起源(A550/B578),但如果我们完全唯独就理性本身就是产生行动的原因而论,就是说,就理性的实践意图而论,我们会发现一种与自然秩序完全不同的规则和秩序。(A550/B578)这个领域,一切按自然法则必然发生的东西,有可能“应当不发生”,或反过来,那按照自然法则不会发生的东西,却有可能是“应当发生”的。康德把握到人类实践之事中的“律令”(Imperativen),也就是“应当”这一事实,由此为超越的自由落到实践的意义中寻求到一种经验中的证明。就是说,尽管这实践的自由作为产生行动的原因是超越的,而它在作为原因所引发的结果则是落在经验中的。康德说:

我们的理性具有因果性,至少我们可把这样一种理性表象给我们自己,这从我们在一切实践事务中作为规则而加予实行的力量上的那些律令中是显明的。应当即表示这种必然性,以及那种在整个自然中本来并不出现的与诸种根据的联结。(A547/B575)

“应当”(Sollen)表达一种可能的行动,这种行动的根据不是别的,而只是纯然的概念;与此相反,一个纯然的自然行动的根据在任何时候必须是一显相。在“应当”应用于行为时,行为当然就必须在自然条件下才是可能的;但是,这些自然条件不涉及抉意本身的决定,而只涉及抉意在显现中的结果和后果。不管在此可能有多少自然根据或感性的冲动推动我达到意愿,都不可能造成应当,而只能造成一个远非必然的而总是有条件的意愿;相反,对于这种意愿,理性所宣布的应当则以尺度和标的,甚至禁止和许可与之相抗衡。不管所意愿的是一个纯然感性的对象(令人愉快的)还是一个纯粹理性的对象(善),理性都不向经验地被给予的根据让步,也不遵从如事物在显相中展现出来的秩序,而是以完全的自发性按照理念给自己制定一种独特的秩序,理性使经验的诸条件适合于这些理念,并且按照这些理念来宣称那些毕竟没有发生而且也许不会发生的行动为必然的。而同时预设:它在关涉这些行动中能有一种因果性;因为舍此,理性就不会指望其理念在经验中有结果。(A547-548/B575-576)

“实践的自由”作为行动的根据是超越的,而它的结果落在现象界,因而由经验就可以证明。从我们人日常行为就可证明:并不只是直接触动感官的东西决定我们的抉意,而是我们有一种力量,它经由把间接地对本身有益或有害的东西表象出来,从而克服我们的感性的意欲机能的种种印象。(A802/B830)而当我们以理性为根据考虑,也就是从整体的观点考虑什么是善而有益的,理性给出的法则就是律令,即客观的自由法则(objective Gesetze der Freiheit)。(A802/B830)经由“律令”所表达的“应当”,在经验中产生一结果,在这结果处,我们可认识那作为原因但却不为我们所认识的“超越的自由”。

依康德,实践的自由是证明超越的自由的唯一途径,单单自由概念的超越意义是不能解释经验的,它本身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概念;但实践的自由能经由经验而被证明。(A801-802/B829-830)尽管这句话出现在法规章,但康德“在第三背反的解决”那一节中提出:“自由,依其实践的意义,就是抉意不依于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之独立性”(A534/B562),这个地方所论抉意的独立性就是在我们的实践之事中获得证明的。在同一章节,康德又论及“律令”、“应当”以阐明我们的理性因果性所产生的经验中的结果。(A548/B576)他还以恶意说谎必须被责备为例,说明理性以其“超越的自由”之理念作为一个轨约原则在实践中的经验使用:不管说谎这行动的一切经验条件为如何,理性仍完全是自由的,因此,恶意说谎的行为可以完全归咎于理性的失责。(A555/B583)当然,我们要注意,这里康德从理性的经验使用举一个例子,只旨在阐明(erluterung)理性的轨约原则,而不是为了证实(besttigen)它(A554/B582),更不是要说明它是一个构造的原则。

必须注意,在《纯粹理性批判》(在“超越的辩证论”或在法规章)康德并未进至理性的技术地实践的使用与道德地实践的使用之区分,因为批判工作在这里未进至批判地区分经验的实践理性与纯粹的实践理性,此工作有待《实践理性批判》完成。因此,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之“超越的方法论”中表明:“我目前只在实践的意义上使用自由这个概念,而在这里搁置了超越的意义。”(A801/B829)依康德,唯有经过对于一般实践理性之批判以证明纯粹理性本身即是实践的,才能证明“超越的自由”之客观实在性。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实践的自由”是未经批判证成的。这样说并不是主张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时期对“实践的自由”之论说只处于前批判期,恰恰相反,我主张把这理解为批判工作必须逐步渐次展开而必然有的问题,而不能误以为康德本人在不断修改自己的学说。正如我在上文提出,从《纯粹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之通贯性来看,有理由说:在康德出版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前漫长的酝酿期中,他不仅成熟地构思了《纯粹理性批判》,同时《实践理性批判》之思路亦已成熟,只不过如何将其博大精深的、对于时人又是完全陌生的批判哲学表述出来,乃至成书出版,又花了漫长的日子。

针对《纯粹理性批判》之“超越的辩证论”和“纯粹理性背反”的法规章这两节文本中有关“超越的自由”与“实践的自由”之论述是否互相冲突这个问题,学术界有过一场论辩。拼贴论者认为“超越的辩证论”和“纯粹理性背反”之法规章中,有关超越的自由与实践的自由的论述互相冲突。他们提出,在“超越的辩证论”中,康德肯断:没有超越的自由,实践的自由是不可能的。但是,按照法规章,实践的自由具有兼容论的性质,没有超越的自由,实践的自由仍是合适的。如此一来,两段文本就是互相冲突的。据此,他们宣称“纯粹理性背反”的法规章代表康德早期即前批判期的思想。 拼贴论者之所以有这样一种解读,实在是因为他们固执着“超越的”与“经验的”截然二分的思维定式,因而无法理解康德的超越哲学,并处处碰到困惑不解的“矛盾”。依康德,超越性本身就包含经验中的证明,而经验性亦不能离开超越性的根据。实践的自由作为超越的自由落实到自由的行动中,一方面就根据而言是超越的,另一方面就行动的结果落在现实世界,依循自然因果作用而言,就是经验的。此即自然与自由并行不悖。拼贴论者抓住法规章中说“实践的自由能经由经验而被证明”,就判定康德在这个地方所论“实践的自由是经验性的”,兼容论的,并进而推论康德在法规章主张:没有超越的自由,实践的自由亦可成立。究其实,拼贴论者一方面把康德的“超越的”(transzendental)错解为传统独断唯理论所言“超绝的”(transzendent),另一方面又因循传统经验论将经验中的证明错解为仅仅是经验的,他们不懂得“超越性的根据”可有经验中的证明。

贝克(L.W.Beck)反对拼贴论的说法,他指出:如果没有超越的自由,“纯粹理性背反”的法规章中对实践的自由的肯定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康德在法规章只不过指出,对纯粹理性的法规中的诸实践的兴趣而言,“超越的自由”这一思辨的问题并不重要。 无疑,就这一点而言,贝克把握到康德自由学说之命脉:若无超越的自由,归根结底,绝不能有任何自由可言。我们知道,在《纯粹理性批判》之“辩证部”,康德通过提出自由的超越性来解决第三背反,若自由是经验的,则自然与自由不能同时成立。不过,在“第三背反的解决”中,康德是从思辨理性在使用因果性概念时需要超越意义的自由,以便它在因果联系之串行中思维无条件者时不致陷入二律背反之中而立论的。但是,思辨理性建立的自由概念是悬而未决的,并不能确保它的客观实在性,必须进至实践理性批判,证明纯粹理性是现实地实践的,也就是经由纯粹实践理性之立法,确立超越的自由之客观实在性。同时,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工作中,也证明了道德地实践才是真正的实践义,而技术地实践只能归于理论理性;技术地实践的律令只是假言的律令,它自身是有条件的,就是说,它们不是决定意志本身,而只是着眼于意欲的结果和足以达到结果的充分性。(KpV5:20)只有道德的律令是定言律令,它只决定意志,而不论及是否足以达到结果,因而是无条件的、纯粹的。(KpV5:20)唯独因着其纯粹与无条件,我们始能经由它来证明有理由认定超越的自由,只有通过纯粹实践理性借着道德法则才能让“自由”这一原本只是超越的概念实在化。(KpV5:94)依康德,道德地实践的自由才真正为超越的自由提供充分的证成。

阿利森也反对拼贴论,在否认“超越的辩证论”和“纯粹理性背反”的法规章之间有矛盾这一点上,他与贝克持相同见解。但是,他认为虽然贝克的结论与拼贴论相反,但却有着共同的假设:(1)“超越的辩证论”断言,实践的自由要求超越的自由;(2)没有超越的自由为其根据的纯然的实践的自由,充其量只是一种不充分的兼容论的自由概念。 阿利森认为法规章肯定一种没有超越的自由为其根据的纯然的实践的自由,但它仍然是非兼容论的,而不是如拼贴论及贝克所言那样是相容论的。并认为即使法规章确定,没有超越的自由,实践的自由也可成立,“超越的辩证论”和“纯粹理性背反”的法规章之间的矛盾也可避免。 他给出的理由是:在“超越的辩证论”中,康德所论实践的自由基于超越的自由,那只是在“概念上”(conceptual)说,而不是在“本体论上”说。 如我们在上文所论,《纯粹理性批判》仍未进至经由道德法则证明超越的自由之客观实在性,也就是未进至“超越的自由”在道德实践中实在化。如果就这层意思说,那么阿利森提出的理由不无道理。但他由此得出“没有超越的自由,实践的自由也可成立”的结论,则是大错而特错的。康德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有这样一种主张,理由我们在上一段已讲明了。

其实,拼贴论和贝克所共有的那两个假设都没有错,那正是康德本人所主张的。拼贴论者的错误不在这两个假设,而在他们以为康德在法规章肯定了一种经验的自由,故而以为法规章所言实践的自由与“超越的辩证论”所言以超越的自由为根据的实践的自由有矛盾。他们之所以有这种误解,完全是因为他们把法规章所说“实践的自由能经由经验而被证明”解读为“实践的自由是经验性的”。这点我们在前面已申论过了。拼贴论者在这个地方所犯的错误阿利森恰好也犯了。阿利森在拼贴论及贝克这两种正相反对的主张之外提出他自己的一种替代解释,这种解释依赖这样两个假设:(1)在“超越的辩证论”中,康德主张,实践在“概念上”而不是在“本体论上”依赖超越的自由。换言之,康德在这里只是主张:为了设想自身为有理性的(即实践上自由的)行动者,我们要诉诸超越的自由之理念,而并不是说:为了在实践的意义上成为自由的,我们必须在超越的意义上真的是自由的。(2)康德的实践自由的概念有双重含义:一种说法是与超越的自由同,它适用于人的意志的自由;另一种说法是,实践的自由与超越的自由不同。 阿利森的这两个假设都有问题,不能与康德的主张相切合。关于他的第一个假设,尽管我们同意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之“超越的辩证论”中并未进至从纯粹实践理性之立法建立超越的自由之客观实在性,也未进至技术地实践与道德地实践之区分,但是康德既提出“实践的自由”,它就不停在仅仅就思辨理性而论的纯然的宇宙论意义,事实上,在“超越的辩证论”之“第三背反的解决”那一节及法规章中,康德都有论及道德实践义的自由,作为一个引子实在已包含日后在《实践理性批判》里肯断道德地实践的自由为超越的自由的唯一证明埋下伏笔。其实,康德在“超越的辩证论”中首次提出“实践的自由”时就明确指出:实践的自由基于超越的自由。(A534/B562)康德说:“我们通过经验而认识实践的自由是自然的原因之一。”(A803/B831)就是说,一方面从结果看,实践的自由之显现落在经验中;另一方面从原因看,实践的自由是一种自由的因果性,它作为自然的原因,而其自身并不在自然因果之串行中,因而它是超越的。阿利森的错误在于把康德从两方面论述的“实践的自由”分割成两个独立的实践的自由之概念,这一点他在他的第二个预设中就明文说出。他以为康德主张两种实践的自由:一是与超越的自由相同;另一则是独立的,纯然经验的实践的自由。殊不知,康德自由学说的全部努力都在证明:除超越的自由外,无真正的自由,而除纯粹实践理性之立法,则无真实的超越的自由可言。

阿利森显然犯了与拼贴论者相同的错误,就是分割地处理康德两层(超越层与经验层)多向度(意志、抉意、意愿、欲求,等等)逐层渐次展开的“自由”之诸义,只不过拼贴论者把经由他们分割处理之割裂碎片视为一堆矛盾百出的杂碎,而阿利森则怀着同情理解的心意寻求方法黏合其制造出来的碎片。实在说来,正如我在前面已论说的:唯有回到康德有机联系、血脉通贯的精神,才有希望通鉴康德自由学说之整全。阿利森之所以误解康德,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没有了解《纯粹理性批判》对“自由”之论述工作只是“超越的自由”之整体论证的一个开端,其论域只限制在思辨理性所及之范围。其中所论“自由的行动”,以及由之而论“应当”、“律令”及“实践的自由”都是统“理智考虑”和“理性立自由法则”两者而论,并未作出区分。故此,我们亦见到康德声明:在这里所论“自由的行动”、“实践的自由”是否本身又为其他目的影响,以及其对感性冲动之克服为“自由”是否在更高、更远的因果关系上仍然是自然的?这是悬而未决的。(A803/B831)实在说来,进至《基础》,康德着手从事道德的分析,他明确地指出:经由理智的考虑而立的原则只是材质原则,而以材质原则为根据的律令(包括技巧律令与精审律令)只是假言的律令,只有以形式的实践原则为依据的律令才是定言的道德律令。而唯独道德意义上的自由才是唯一能建立及证成的自由。这就是说,康德经由道德的分析,如理如实地将通俗意义上的相对意义的自由从“自由”之真实义中排除出去。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就指出,除了经由纯粹实践理性而建立的“超越的自由”之外,所有经验意义的自由、心理学上的自由和比较的自由皆充其量不过是旋转烤肉叉之自由而已。(KpV5:97)

经由材质原则与形式原则之区分,以及假言律令与定言律令(kategorische Imperativen)之区分,康德也就区分了技术地实践与道德地实践。而技术地实践只能划归知性的理论的领域,唯独道德地实践才属于自由的领域。阿利森在《康德的自由理论》中提出:康德要到《判断力批判》才“将这两种实践概念明确区分开来,而且只把道德上的实践同自由联系起来” 。这种说法不合乎事实。事实上,这样的区分早在《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已经做成了,而且在这二书里,这种区分是经由分析、批判的漫长工作而显出的。至《判断力批判》则以总结的方式明示:

意志作为意欲机能,也就是世间种种自然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按照概念而起作用的原因。而一切被表象为经由意志而成为可能(或必然)的东西,就叫作实践上可能(或必然)的。……就实践而言,这还没有规定那赋予意志的因果性以规则的概念是自然之概念,或是自由之概念。但辨明后面这点是根本性的。因为如果规定因果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技术上实践的;但是,如果规定因果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由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道德上实践的……前一类原则属于(作为自然学说的)理论哲学,而后一类完全独立地构成第二部分,也就是(作为道德学说的)实践哲学。

一切技术地实践的规则(即:艺术及一般精审的规则,或对人及其意志有影响的精审的明智的规则),因为它们只涉及按照自然概念的物的可能性,因而必须只算作对于理论哲学的补充。……但这类实践规则并不称之为法则(例如像物理学的法则那样),而只能称之为规范,这是因为意志并不仅仅从属于自然概念,而且也从属于自由概念,它的诸原则在与自由概念相关时叫作法则,只有这些原则连同其推论才构成了哲学的第二部分,也就是实践的部分。(KU5:172)

由这段引文我们可以纠正阿利森的一些错误说法。他根据康德在《基础》中论意志就是有理性者“依照法则之表象,即依照原则以行动之机能”(Gr4:412)推论出:康德在这里已表示一种自由概念,“按照这种自由概念,甚至依据以欲望为基础的格准,即材质的格准的行为都是自由的。而且,我们也看到,这一自由概念既不等价于自律的属性,又不不能与之相容” 。与上面的引文对照,很容易就检查出阿利森的错误。康德明确指出:意志作为按照概念起作用的原因,凡经由意志作用而可能的(或必然的),就叫作实践上可能的(或必然的),但在这个地方还没有决定赋予意志的因果性以规则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还是一个自由概念,如果属前者,那么这些原则只是技术地实践的,无理由以此言“自由”,而一切材质性的格准正属于这种情况。可见,阿利森认为康德在《基础》中所论依据材质的格准之行为是自由的,那是一种疏失。

无疑,康德在《基础》中就有理性者的行为提出意志作为一种行为的能力,并随之提出“律令”,这是《纯粹理性批判》已论及的,由此可见,《基础》承接着《纯粹理性批判》的探究,但必须注意,《基础》的研究已从《纯粹理性批判》推进,也就是从作为自然学说的理论的哲学进至作为德性学说的实践的哲学。《基础》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先导论文,它首先从事道德概念的分析工作,并且明确指出,他的工作是考察“一个没有任何经验的动机而完全由先验的原则决定的,我们可名之为纯粹的意志”(Gr4:390)及其原则,并且要与只考论一般意愿的实践的世俗智慧严格区分开。依据这种区分,康德也就区分开定言律令与假言律令。前者是道德的律令,由之论意志自律自由;后者包括技巧的律令和精审的律令,一切假言律令都是意志他律。在《基础》作出定言律令(因而连同意志自律)与假言律令(连同意志他律)的区分之后,一切受经验制约的“自由的抉意”,以及由材质的格准决定的“自由的行为”,尽管我们仍可依循习惯说它们是“自由的”,但很清楚,康德已经把这种只表示行为或抉意的“自抉”、“无约束”的自由从自由概念应有之义中排除出去。其实,在那些地方,“自由的”并非自由概念,而只算是一个修饰词或状词,仅意指“无约束的”、“自抉的”。康德说:“现在,自由之理念是不可分地与自律之概念联结在一起的。”(Gr4:452)

《基础》之后,《实践理性批判》对理性的全部机能作出批判,由之阐明,“超越的自由”只能凭借纯粹的实践理性机能确立起来,自由概念的客观实在性也只能由道德法则证明。(KpV5:3)经此批判,康德就确定地将实践哲学等同于道德哲学,也就是属于自由概念之领域。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之“引论”作出总结式的说明,他批评一种流行的词义误用,那就是把“依照自然概念而为实践的者”误认为同一于“依照自由概念而为实践的者”(KU5:171)。他指出,我们不能说:“什么地方的规则是实践的,因之理性就在那地方是立法的,因为那些实践的规则很可能是技术地实践的。”(KU5:175)而技术地实践的原则属于理论的哲学,唯独道德地实践的原则才形成实践的哲学。(KU5:172)

由以上论述可见,阿利森以《纯粹理性批判》中悬而未决的“实践的自由”作为康德论“自由”之真义,并以为《基础》、《实践理性批判》所论“自由”与此冲突。那只表示阿利森对康德论“自由”之谛义未能有相应了解。 ANf4c1JhTDWRqlHLY8IzPtrPH4PCB1iLj20ROYRlxC4dwAa540A4kGgVh0Uc4s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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