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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自由之实践的概念建立于超越的自由之理念的基础上

如上文所述,单纯的宇宙论意义的“超越的自由”只不过是为思辨理性追求无条件综体而产生的一个要求。如果人们只满足于纯然思辨理性的游戏,那么他们今日可以深信人类意志是自由的,明日由于想到自然之不可化解的因果链条,又认为自由是自欺,一切只不过是自然的。这种纯然思辨的理性游戏就像梦一样,唯有当需要行为时,人们才豁然觉醒。(A475/B503)因为人的行为就关涉自由的行动(freien Handlung),在这里,“超越的自由”就从纯然的宇宙性概念进至实践的概念。康德在“第三背反的解决”中提出:“自由的实践概念是根据自由的超越理念得出来的。”(A533/B561)康德说:

自由,依其实践的意义就是抉意独立不依于感性冲动而来之强迫的独立性。如果一个抉意病理学地(pathologisch)(经由感性的推动原因)被刺激(affiziert),那么它是感性的,如果它是病理学地必然的,那么它就被称为动物性的(arbitrium brutum:动物性的抉断)。人的抉意虽然是一种感性的抉断(arbitrium sensitivum),但不是动物性的(brutum),而是自由的(liberum)。因为感性并不迫使它的行动必然如此,人有一种自身独立不依于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而决定自己的能力。(A534/B562)

其实,“超越的自由”之宇宙性概念的积极意义就包含行动的自发性,这就包含实践的自由,因此,在“第三背反的解决”中对实践的自由给予说明之后,康德说:“否决超越的自由的同时就会取消一切实践的自由。”(A534/B562)当康德从第三背反的正、反题的省察进至背反的解决,他就不仅就“超越的自由”而立论,而且从行动主体的两性格(经验性格与智思性格)证明:“通过自由而成的因果性与普遍的自然必然性之法则相谐和之可能性。”(A538/B566)康德说:

凡在一感取的对象方面,本身不是显相(Erscheinung),我名之曰“智性的”(intelligible)。因此,如果一个在感触界中必须被看作显相的某物在其自身也有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是感触直观的对象,但通过这能力,它可以成为显相的原因,那么这生物(Wesens)之因果性可从两方面看。依其行动看它是智性的,作为一个物自身(Dinges an sich selbst)的因果性;依这行动的结果看它又是感性的,作为感触界的显相的因果性。因此,我们就会对于这样一个主体的能力之因果性既形成一个经验的概念,同时又形成一个理智的(intellektuellen)概念,并且这两者在同一个结果中一起发生。(A538/B566)

康德所说“主体的能力之因果性”就是我们人的意志的因果性,就人作为一个行动主体而言,既可从其经验的性格视其为服从自然法则﹐又可从其智性的性格视其为自由的。由此,康德从超越的自由的单纯的宇宙论含义进至实践的含义。不过我们要注意,《纯粹理性批判》一书尚未进至实践理性之批判,必须经由实践理性批判才能建立纯粹实践理性在自由领域的立法权,并把道德的实践与技术的实践区分开。因而,《纯粹理性批判》所说“实践的”只是笼统地说的实践,所论“实践的自由”也只是笼统地就理性行动者而言,而尚未最终归到就纯粹实践理性的立法而建立“实践的自由”。

就“超越的自由”之实践义关联着意欲机能而言,在康德的体系中,意欲机能之活动分解成意志(Wille)决定原则与抉意(Willkür)抉择格准(Maxim)两个环节。意志定立原则(形式原则或材质原则),作为行动格准之根据;抉意抉择一个原则以为其制定格准之根据,格准直接与行动相关。在《纯粹理性批判》“辩证部”之“背反章”,康德首次提出“实践的自由”:“自由,依其实践的意义,就是抉意不依于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之独立性。”(A534/B562)我们注意到,在背反那一章,康德论“实践的自由”只就抉意而言,并未就意志而论。理由显而易见,在背反章仅仅就行为之自发性及自决而言,而未及选取格准所依据之原则,也就是暂且不论意志立法问题。实在说来,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提出“抉意”以说明自由从宇宙论含义转至实践的理念,那仅仅是康德关于“实践的自由”之整体论说的一个始点。在这个批判里,康德未进至意欲机能之考察,也就是未进至实践领域而立论。依康德,意志立法才是“超越的自由”之根本义,不过这必须进至实践理性批判才能达到。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说:“我们可以把实践的自由定义为意志之除依于道德法则外独立不依于任何东西之独立性。”(KpV5:94)《纯粹理性批判》的任务并不包括实践理性批判,也就是说,批判工作仍未进至实践领域。因此,我们必须恰当地视背反章所论“实践的自由”为一个引子,通向实践哲学的一条伏线,要注意避免陷入专家们通常所犯的分而治之、以偏概全的错误。

“超越的自由”之丰富含义在三大批判中步步开展,构成一个肌理紧密的论说整体,《纯粹理性批判》所论只是一个引子,我们不能将其中所论从整体论说脉络中抽离开来,视之为康德自由学说的一种主张,而与康德日后通过对批判理性的全部能力,从而凭借纯粹实践理性机能而确立的“超越的自由”相对立。我们确实都注意到,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超越的辩证论”之背反章及“超越的方法论”之法规章中说及“实践的”、“实践的自由”,其义与康德本人在道德哲学中所论不同;他关联自由的行为而言“自由的抉意”,其义也与道德哲学中所论“抉意自由”不同。总的来说,《纯粹理性批判》所论仅关涉与行为相关的一般而言的实践,并未进至道德地实践的考论。

康德在背反章提出:人的抉意是自由的。(A534/B562)此中“自由的”仅意指自发的、自决的。显然,这里并未进至从“意志之立法性”确立自由。而我们知道,康德经由实践理性批判的工作指明:除非意志自身自立道德法则,否则“超越的自由”无法确立起来,自由之客观实在性只能经由道德法则得到证明。实在说来,《纯粹理性批判》的任务并不包括证成“超越的自由”,而只是在考虑第三背反中提出,只要“自由”是超越的,自由就可以与自然之必然性并存。康德自己声明:在这里,他不想说明自由的现实性,“就连证明自由的可能性,也根本没有想”,他说:“我们唯一能够提供的,而且唯一关切的只是:这种二律背反所依据的是一种纯然的假象,自然与出自自由的因果性至少并不冲突。”(A558/B586)他在法规章又特别声明:他在这里提及“实践的自由”,是将其超越意义暂时搁置不论。(A801/B829)又提醒:在这里所提及“那在其与感性冲动的关系中可叫作自由者”,可能在其与“更高和更远的起作用的原因的关系中又会是自然的”(A803/B831)。

第三背反的正题主张在自然因果性之外还必须假定一种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该处所言“自由”仅指“不受自然因果性决定”而说,康德在对这个正题作注释时引入“抉意的行为”作说明。他说:“自然条件不涉及抉意本身的决定,而只涉及抉意在显相中的结果和后果。”(A548/B576)他举“我现在完全自由地、不受自然原因的必然决定影响而从椅子上站立起来”(A450/B478)为例。显然,这个地方就抉意行为而论“自由”,不能混同于康德本人在道德哲学中所论“抉意自由”。康德在《德性形而上学》中说:“能够由纯粹理性决定的抉意,称为自由的抉意。”(MS6:213)道德法则首先使我们意识抉意自由。(MS6:225)依康德批判的考虑,“抉意自由”是抉意依据道德法则决定格准之能力。

康德在法规章说:“那种不依赖感性冲动,因而能够经由仅仅为理性所提出的动机来决定的抉意,就叫作自由的抉意,而一切与这种抉意相关联的,不论作为根据还是后果,就都称之为实践的。”(A802/B830)“实践的自由是自然原因之一种,也就是理性在意志之决定中的一种因果性。”(A803/B831)这与《实践理性批判》从道德法则决定意志而论“实践的”显然不同。我们可见,在这里,关联着“理性”之决定而论“实践的”,此中所言“理性”只是一般而言的理性,而未作出经验地受制约的理性与纯粹的实践理性之区分。实在说来,这是因为不能通过《纯粹理性批判》作出这种区分,而必须通过批判实践理性的全部能力才可达成这种区分,也只有完成这种区分的工作,康德才能把“实践的”、“实践的自由”从通俗的一般理解上升到其道德的意义,也唯有“道德地实践的”一义才能确立康德自己革命性的自由学说及实践哲学。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明示:“一切被表象(vorgestellt wird)为经由意志而成为可能(或必然)的东西,就叫作实践上可能(或必然)的。”但“就实践而言,这还没有规定那赋予意志的因果性以规则的概念是自然之概念,或是自由之概念。但辨明后面这点是根本性的。因为如果规定因果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技术上实践的;但是,如果规定因果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由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道德上实践的……前一类原则属于(作为自然学说的)理论哲学,而后一类完全独立地构成第二部分,也就是(作为道德学说的)实践哲学”(KU5:172)。

我要指出,《纯粹理性批判》的任务未进至道德哲学之探究,在这里,关于“超越的自由”之论说也就未进至道德的领域,也就是说未进至实践的领域。我们知道,经实践理性批判的工作,康德就把实践的领域等同于道德的领域,并且等同于自由的领域。但是,我们绝不能因此以为康德在第一批判时期对理性的实践使用并未思考成熟,仅仅停留在技术地实践的自由行为之考虑上,也不能以为康德在这个时期只想到自由与抉意的关联,而未想到自由与意志立法的根本相关。事实上,我们见到,早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康德就提到:“纯粹的道德学(Moral)只包含‘自由的意志’(freien Willens)的必然的德性的法则。”(A55/B79)在法规章中,康德不但论及受经验制约的“自由的抉意”,而且提及在道德法则下的“自由的抉意”。他说:

我把与一切德性的法则相符合的世界(就像它按照有理性者的自由而能够是及按照德性法则应当是那样)称之为一个道德的世界。……它是一个实践的理念,它能够并且应当现实地有其影响于感触界,以使感触界尽可能地符合这个理念。因此,一个道德的世界之理念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只要有理性者的“自由的抉意”在道德的法则下既与自己本身,也与每一个他人的自由有完全的系统的统一性。(A808/B836)

如果我们的自由的抉意施行的条件是经验的,那么,理性在此就只有轨约的使用,并且只能用于造成经验的法则之统一。例如在教人明智的训导中,把我们的性好(Neigung)向我们提出的一切目的统一在一个唯一的目的亦即幸福中,并使达到幸福的诸手段协调一致,这构成理性的全部事务,理性因此之故只能提供自由的行为的实用的法则。与此相反,纯粹的实践的法则,其目的经由理性完全先验地给予……绝对地命令,它们是纯粹理性的产物。而这类法则就是道德的法则,唯独这些道德法则才属于纯粹理性之实践的使用并允许有一些法规。(A800/B828)

由以上引文可见,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出版之时,康德就不但考虑到与理性的理论使用相关的受经验条件制约的“自由的抉意”,而且对纯粹理性的实践使用亦思考成熟,不但提及“在道德的法则下的自由的抉意”,而且已经包含“自由的意志”立德性的法则及纯粹理性之实践使用产生道德的法则之义,他已经提及“实用的法则”与“道德的法则”之区分。康德在他的道德哲学中严格区分假言律令与定言律令,技术地实践的与道德地实践的,这在第一批判中其实就有所提示。事实上,在这部第一批判我们已见到实践哲学的主要元素及重要伏线,见到一种从自然论域过转到实践论域的预备。 只不过康德无法把两个不同论域(自然概念之领域与自由概念的领域)的考察工作毕其功于一役,一些不能通贯思考的学者因之产生诸多误解,或者以为康德的道德哲学有违《纯粹理性批判》的批判精神,又或者相反,以为第一批判时期康德的道德哲学是未成熟的,甚至把《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论宇宙论意义的自由视为多余的只为建筑术上的嗜好而做的附加物。究其实,只要恰当地把握《纯粹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作为关涉两个异质论域的同一有机整体,康德研究领域许多纠缠不清的纷争就有望得以平息。 q7L0Tj7E+WmPCwJaBpzLK69Cx+CXP7OB1aRJtlFvuPlaAZATpwctSVI0CbPoNw9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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