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9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安妮女王法令》。该法随后经历一系列修订和变更,为英国版权产业的良好发展提供持续动力与制度保障。此外,英国政府注重对版权产业持续性投资以提高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并鼓励民间自发建立版权集体授权机制和版权管理的技术服务平台,以解决复杂多变社会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目前,英国荣获版权输出大国、世界创意中心等称号,其版权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产业。分析英国传媒版权管理状况可以为中国传媒产业结构升级与产业化发展提供宝贵经验。
本章第一节简要介绍英国创意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显著地位及助推英国创意产业发展的外部支持系统;第二节介绍英国传媒业的版权生产、开发与交易;第三节则从法律法规体系、行业联盟集体维权与企业内部管理三个层面谈谈英国传媒产业的版权保护。总体来看,英国版权产业表现出如下特点:英国不断更新与完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为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版权生产、开发和交易流程,提升创意产业的市场价值、就业率和出口额;国家及民间版权管理机构为版权相关方提供版权保护和交易的渠道,推进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交易对象的经济活动系统。版权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文化产业的核心支柱,版权交易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活动。近年来,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相关机构纷纷发布版权产业报告,以评估版权产业经济状况及其对本国社会经济的贡献。从现有版权报告可见,世界各国对与版权交易相关的产业采用了不同的称谓,如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于1990年开始使用“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y)的概念来衡量该产业对美国社会经济的影响;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则使用“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的概念,版权产业是文化与创意产业的核心,英国的创意产业几乎全部属于版权产业。
2001年,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Media&Sport)发布的《创意产业路径文件》(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源于个人创意、技能及才华,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创造财富、增加就业的产业。” 2015年,英国《创意产业经济评估》(Creative Industries Economic Estimates)根据上述定义将创意产业细分为不同的集群并对各集群的内容做出具体描述(见表4-1)。
表4-1 英国创意产业细分及其描述
资料来源:Department for Culture,Media&Sport.Creative Industries Economic Estimates.(2016 01 26)[2017 05 03].https://www.gov.uk/government/statistics/creative industries economic estimates january 2016.
与美国一样,英国创意产业在英国国民经济中占据显著位置。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在《创意产业经济评估》中采用总增值(gross value added)来计量产业内个人商务、行业或部门的经济贡献,该指标能够更好地测量创意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程度,其计算方法是将国内生产总值(GDP)加上产品补贴(subsidies on products),再减去产品税收(taxes on products)。
英国官方数据显示,2014年英国创意产业增值额为841亿英镑,占英国经济增加值总额的5.2%;1997年至2014年期间,英国经济增加值总额年均增幅为4.3%,其中创意产业增值额年均增幅达6%,位于英国蓝皮书(Blue Book Sector)中各产业增值额增幅排行榜首位(见图4-1)。 由此可见,创意产业是英国经济的核心产业,对社会经济的增长具有很大贡献,近五年的经济贡献率攀升至5%,增幅率也明显提升。其中IT软件和计算机服务,广告与市场营销,出版,电影、电视、视频、广播和图像的增值额位居前四(见图4-2)。
由创意经济和创意产业 的就业情况可知,创意经济的发展对于稳定英国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具有重要作用(详见表4-2)。其中,2013年英国创意经济领域创造了约262万个工作岗位,占英国就业岗位的8.5%,与2011年相比增幅为8.7%,比英国就业岗位的增长率高6.3%。
图4-1 英国创意产业的增值额和总体经济的关系
图4-2 英国创意产业各细分市场增值额
说明:博物馆、美术馆和图书馆这一产业集群的市场增值额低,几乎与横轴重合,故未标出。
表4-2 2011—2015年英国创意经济与创意产业的就业情况
资料来源:Department for Culture,Media&Sport.Creative Industries 2016:Focus on Employment.(2016 06 20)[2017 05 03].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534305/Focus_on Em_ployment_revised_040716.pdf.
2015年,英国创意经济领域的就业岗位达289.5万,其中186.6万工作岗位与创意产业直接相关,102.9万工作岗位分布在其他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领域,例如金融公司中广告企划等岗位。从就业人口情况看,2015年英国创意经济中58.90%的人员具备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63.90%是男性。从创意经济的细分市场看,由于IT软件和计算机服务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其工作岗位数量最多;博物馆、美术馆和图书馆类细分市场的岗位增长率最高;工艺类细分市场的工作岗位有显著下降。 上述数据表明,创意产业推动着英国其他产业发展和社会成员的创新、创业。
根据英国跨部门间业务登记的最新数据,2011年英国创意产业内有106 700家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5.1%,其中以音乐、演艺与视觉艺术行业的企业数量最多,占企业总数的1.5% ,因而真实的企业数量比报告显示的更多,这对稳定就业市场起到重要作用。其中,在创意产业的细分市场中,音乐、演艺与视觉艺术类,广告与市场营销类,设计类和建筑类细分市场的企业数量占比为前四位,分别是28.5%、15.0%、13.8%和11.0%。
2015年的《创意产业经济评估》显示,英国创意产业对外贸易额逐年攀升(详见表4-3),2014年英国创意产业出口价值达198.09亿英镑,与2010年相比提升34.58%。在该产业细分市场中,IT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的市场出口值最高,占创意产业总出口值的44.6%,这主要是由于英国在软件开发领域具备较强竞争力,该类产品的高附加值能够为英国带来较高的出口利润。此外,英国出版市场多年来的出口增幅居于首位,2013年至2014年间出口值增幅高达62.8%,英国也是世界出版市场上最大的出口国和再出口国。 总体而言,创意产业的出口值占英国总出口值的比例稳定在8.5%左右,在所有产业中位居第五。
表4-3 2010—2014年英国创意产业出口情况
资料来源:Department for Culture,Media&Sport.Creative Industries 2016:Focus on Exports of services.(2016-06-30)[2017-05-03].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data_/file/528175/Creative Industries 2016 Focus onExortsofServices.df.
英国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与英国政府将创意产业置于国家发展重要战略位置有关。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局五年战略(2015—2020)》明确提出英国知识产权局的愿景为“支持创造、创新,让生活更美好”,其主要使命是“致力于让每个人树立信心,能够以最佳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提出六大战略目标分别为“通过知识产权政策促进英国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授权服务;确保知识产权被尊重和合理保护、实施教育培训;让企业理解、管理和保护其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局员工的技术和能力;提升效率,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 。英国知识产权局从2014年起每年公布知识产权局行动计划,对未来三年的工作以及优先任务进行全面部署。
为实现创意产业发展规划,英国政府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为创意产业市场主体运营提供支持与服务。
(1)知识产权局。
1852年,英国政府颁布《专利法修正法令》并设立英国专利局(UKPO)。1990年,专利局成为隶属于英国贸易和工业部(DTI)的政府机构,1991年取得贸易基金地位(trading fund status),实现自收自支。2007年4月2日经英国政府批准,专利局正式更名为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其总部设在南威尔士的新港(Newport)。 之后因政府机构变化,英国知识产权局转而隶属于英国商业、创新与技能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Innovation&Skills)。
英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商业、创新与技能部的执行机构,负责管理专利权、设计、商标权和版权的申报、审核和批准;促进立法、保障执法、促进学术创新、协调国际事务;定期发布研究报告对英国知识产权的管理情况、保护情况等信息加以通报。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局最新报告,2014年至2015年的财政资金周转额为0.8亿英镑,有1 046名在职人员,在中国、印度、巴西、东南亚国家均有专员。2014年开启孤儿作品许可计划(Orphan Works Licensing Scheme),并主办首届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峰会。
(2)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
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的设立旨在促进英国创意产业发展和文化推广、保护文化遗产,以及通过投资创新来帮助企业和社区发展,使英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获得独特优势。该政府机构内设创意产业工作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下设42个公共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创意产业的发展战略与政策、提供财政拨款、促进国际交流、跟踪产业发展动态等。该部门不与企业直接发生关系,而是交由社会准官方机构负责文化项目的申报、评估、拨款和跟踪管理,大多数文化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此外,该部门对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状况做出评估,为政策制定提供完整的信息支撑。曾于1998、2001年发布《创意产业路径文件》就组织、人力、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发展路径。此外,该部门每年发布《创意产业经济评估》,描述英国创意产业的经济规模、就业市场、贸易出口等基本情况。2006年曾公布《英国创意产业竞争力分析》(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UK's Creative Industries),分析英国创意产业发展优势,并为未来政策制定与调整提供依据。 2013年曾发布《更易于媒体及创意产业发展,同时保护市民利益》的政策性文件,总结和介绍了英国促进版权产业(传媒和通信领域)的政策做法以及未来将要实施的措施。 各报告均选取有代表性的指标,发布的数据简明,且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能够为政策制定、社会知情提供有力帮助。
(3)英国国际贸易部。
英国国际贸易部(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于2016年7月替代了英国贸易投资总署(UK Trade&Investment)。英国贸易投资总署原本由英国投资局、国际贸易局、国际贸易署2003年合并而来,设有创意产业团队。其工作目标是:与主要的市场主体和资本合作来帮助英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成功;促进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接触世界范围内关键决策者和潜在合作伙伴的机会等。实现该目标的方式有:支持大型国际商贸交易会项目、召开研讨会、增加贸易代表团的出访等。该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自由的国际出口销售渠道以增加出口机会,并争取一些国际创意产业中具备高价值的出口机会,以及向大型融资项目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和保险保障来促进贸易达成等。 此外,该机构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进出口贸易做了特殊管理规定。
英国贸易投资总署在出口方面的主要举措有:“其一,市场主体进行出口贸易前必须了解是否需要许可证、所需遵守的部门规定。例如:许多文化产品的出口须从英国艺术委员会获得许可,出口高价值商品须遵守反洗钱程序(Money Laundering Procedures);参加海外商品交易会可使用ATA证(免税进口和临时许可)来简化暂时入境他国的程序。其二,为出口商提供目的地国家的相关信息,并由管理机构或团队提供咨询、协助服务,如确认目的地国家对产品安全和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等。其三,提供关税优惠政策等。例如,英国电影可以申请临时或永久的电影税收减免政策,但仍需满足一些条件,如符合文化测试、跨国合作生产条约、欧洲公约中的电影生产等条款。此外,还会对英国境内非英籍艺术工作者采取特殊性税务措施。在产品进口方面,进口机构要取得进口许可,大多数产品的进口需要相关证书、特定产品许可及其他文件,对特定商品的进口进行限制、征收反倾销税。”
支持英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外部系统除政府部门外,还有大量社会管理机构。这些社会管理机构致力于繁荣创意产业,例如:英国艺术委员会(Art Council England)支持艺术和文化领域的经济发展;英国设计委员会(Design Council)将设计作为战略性工具用以解决重大社会问题、驱动经济增长和创新;英国电影协会(British Film Institute)则支持电影领域的生产、发行、版权贸易等。
上述社会管理机构致力于提供所在领域的专业化指导,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下面将简要介绍三个主要的社会版权管理机构(见表4-4)。
表4-4 英国主要版权管理机构对比
(1)准官方机构:英国文化委员会。
1934年英国政府成立英国与其他国家关系委员会,后于1936年正式更名为英国文化委员会(British Council),接受英国外交部的领导和资金支持,并致力于促进英国文化、教育、国际关系的拓展和交流。目前该委员会已在100多个国家设立办事处,提供英语教学、英国图书馆、留学信息、文化交流、免费咨询等服务。《英国文化委员会整体计划(2016—2020)》指出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有两方面:“其一,为公民、协会和合作政府做出积极贡献(创造机会、建立关系和信任)。其二,为英国安全、繁荣和影响做出持久贡献,在安全稳定的目标下,该组织拟通过加强理解、合作、宽容,为极端主义危险下的年轻人提供替代途径,并提升其面对危机的能力;在繁荣发展的目标下,该组织拟加强教育连接、支持贸易合作、促进英国艺术文化交流;在提升影响力的目标下,该组织拟通过访问、教育体系改革、文化合作来促进全世界范围内英语语言的学习。”
(2)非营利性机构:英国创意产业委员会。
英国创意产业委员会(UK Creative Industries Council)成立于2010年,是创意产业与政府间的联结,主要负责解决金融、技能、出口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增长障碍。委员会成员大多为来自创意产业及数字产业领域(含电视、电脑游戏、时尚、音乐、艺术、出版和电影等)的领导者。
(3)非营利性机构:英国版权委员会。
英国版权委员会(British Copyright Council)成立于1965年,是英国唯一的管理版权事务的非营利性保护组织。该委员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非政府组织观察员,旨在提供一个能够讨论英国、欧洲甚至国际版权法及相关问题的论坛,为版权社区提供有效的、权威的和有代表性的声音,着力保护创意产业版权及其相关权利。
该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其一,促进英国版权的有效性和版权意识的提高,与英国政府和国际集团密切合作来应对当前版权问题,例如针对版权立法或其他相关提案和发展态势向欧盟委员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英国政府提交建议和提出申诉;其二,监控法律、社会实践和技术方面可能影响版权原则的变化,鼓励委员会成员探讨版权制度及相关法律,并对版权立法提出相关建议;其三,与英国、欧盟、国际社会及其他组织机构就版权事宜进行探讨、提出发展建议,甚至对版权制度的改进施加压力。” 英国版权委员会包括作家经纪人协会、插图家协会、摄影师协会、唱片业协会、作曲家学会、计算机协会、音乐表演权协会、出版商协会等30多个组织机构。
英国政府在创意产业规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履行着规划、指导、监督、扶持版权产业发展的职责。随着技术进步和管理理念的完善,政府管理创意产业的方式日益多样化、系统化,目前常用的方式包括:推动版权立法、制定法规;建立财政补贴、奖励制度、贷款基金结合的经济激励体系等。
(1)推进立法、制定法规。
英国政府在版权法体系建设进程中起着强有力的主导与推进作用。近年来,英国政府针对信息技术环境下版权保护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本国版权体系进行全面审查和研究,征求社会意见后形成最终方案。如1997年《数据库版权和权利条例》、2003年《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2010年《数字经济法》等法律法规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相关政府部门与公众、欧盟、国际社会及其他组织机构会就版权事宜交换意见,共同营造良好的版权发展环境。
(2)建立经济激励体系。
英国政府资金扶持举措颇多,譬如在图书出版业的版权输出领域,英国文化委员会采取一系列举措支持图书和期刊向海外市场拓展,如提供百万英镑的资金支持助力图书推广和版权出口,鼓励图书出版公司在海外举办图书展览塑造品牌形象、提升版权收益。此外,英国海外贸易局每年向出版公司提供图书出口补贴,英国历届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过任何增值税,并对进口图书、期刊和报纸免征进口税。
在电影版权输出领域,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对电影版权出口提供资金支持,并实施税收减免(tax relief)等政策。卡梅伦政府每年从彩票基金中划拨约3 000万英镑扶持电影产业,该笔资金被用以设立电影出口基金、国际化发展基金等 ,筹办电影节、培育制片方与投资方间的伙伴关系 。近年来,英国电影基金取得了良好的资助效果,该基金通过吸引国外电影公司到英国投资、生产、制作与发行,加快英国文化向外渗透与输出的过程,提升英国文化的世界影响力。上述基金所资助的电影不仅获得了可观的国际票房,而且其中不少电影获得了各类国际电影节提名及最终奖项,如《尘世之间》获2003年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戴珍珠耳环的少女》获2004年欧洲电影奖,《国王的演讲》获2011年奥斯卡金像奖等。
总体而言,英国版权业的外部支持系统体现出政府规制与社会管理相互联动的特点。英国政府采取的版权规制机制是一种合作规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方式:其一,公共部门通过法律政策的制定保障私方进行规制行为的合法性;其二,公共部门将版权规制服务外包给准官方、半官方和非营利性机构,如英国文化委员会受外交部资助进而从事相关规制行为;其三,公共部门就规制政策等方面向版权权利方广泛征求意见,以此调节各方利益。
多层级、多领域的管理布局能够通过分工与协作进行不同领域专业化的引导和管理,且管理方式以柔性管理为主。由于创意产业涉及文化艺术、信息通信等诸多领域,因此建立较多的各层级各领域的管理机构,能够提高此类机构调整的灵活性,使各机构的管理领域更加清晰化。如英国专利局更名为知识产权局有利于明确知识产权等概念内涵,扩大管理范围以应对新时期的管理挑战。
此外,隶属不同政府部门的管理机构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管理重点,通过分工和协作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各机构分工管理可细化各项管理和扶持内容,如英国文化委员会的版权工作以国家利益为导向,重点关注文化和国家影响力的提升;英国贸易投资总署(现英国国际贸易部)则从经济利益角度重点关注版权输出,出台免税政策等刺激出口贸易;英国知识产权局作为统一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设计、版权的申报等。在综合管理方面,培育版权意识、提供资金支持是各部门的长期工作任务;在说明相关政策时,管理机构常会以版权保护对公民生活的有利影响作为切入点。
在英国传媒领域,存在大量以艺术工作者、工作室、企业等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如版权生产方、购买方、代理商和中间商等,多元化的版权相关者参与版权生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促进版权增值和价值变现。
英国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广泛,涉及文学、戏剧、音乐、电影、电视剧、广播节目、软件等诸多领域,不同领域内版权的生产与开发虽各具特点,但仍表现出一些共性。
以英国出版业为例,英国出版社高度重视图书版权及附属权的经营,基于版权资源的价值,充分开发作品的报纸连载权、图书俱乐部版权、影视改编权、形象使用权、精装书版权、平装书版权、电子版权等。此外,出版社会联合其他公司生产带有图书人物形象的玩具、文具、服装等副产品,并将其纳入整体规划。多方位开发版权价值能为出版社带来额外收益和市场影响力。例如,风靡全球的哈利·波特系列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展开版权开发。从出版权、翻译权来看,该系列作品被翻译成73种语言,在超过两百个国家出版,所有版本总销售量在五亿本以上。 在电影版权和改编权方面,从20世纪90年代起,时代华纳获得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电影改编权。2001年,首部电影《哈利·波特与魔法石》上映;此后,其他续集电影几乎以每年一集的方式上映。 此外,时代华纳为哈利·波特系列电影发出75个商品销售特许证。 如强生、玩具制造商Mattel、乐高和游戏商EA等都向时代华纳购买了“哈利·波特”特许经营权,并开发出“哈利·波特”万花筒、铅笔盒、飞天扫帚、魔法帽等500多种玩具与文具。 2016年8月,康卡斯特旗下的NBC环球宣布从华纳兄弟(时代华纳的附属公司)手中得到“哈利·波特”的特许经营权,此举可能提升其有线电视收视率以及主题公园的游客人数。
洞察并具有创新性地满足用户需求被视为企业持续性发展的重要路径,这要求企业以用户价值为导向开展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以下将以英国游戏开发商King.com为例,介绍其如何基于用户需求来生产版权作品。
King.com公司的主要版权作品有《糖果粉碎》(Candy Crush)、《农场英雄》(Farm Heroes)、《宠物农场》(Pet Rescue)和《泡泡女巫》(Bubble Witch)等。该公司在版权作品开发与设计中非常注重用户体验,在用户群中拥有清晰而独特的市场定位,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该公司的版权生产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开发者在游戏中嵌入一些社会特征来提高玩家的娱乐体验。以《糖果粉碎》为例,该游戏可以观测到自己和好友的游戏进度和游戏表现,还可向好友索要帮助等。 另有游戏分析师指出这款游戏的创新之处在于道具差异化,《糖果粉碎》“导入了好、中、坏三类道具概念,实现了逻辑门类的全覆盖,大大提高了道具对场景全局的影响力。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消除类游戏玩家常见的无力感,也就是不能有效控制游戏的进程,技能发挥余地有限,进而对增加玩家对游戏的忠诚度和消费倾向有着重要的意义” 。
其二,该公司除了致力于服务欧美玩家,在Facebook、IOS和Android上发布游戏外,还为这些国家的游戏玩家进行游戏本土化,如该公司在App Store和Google Play上推出《糖果粉碎》和《泡泡女巫》的日韩版本。
其三,该公司提供免费游戏,玩家通过购买游戏中内置产品增强互动体验,此类玩家的内购行为给该公司带来巨大收益,如消除类移动端游戏《糖果粉碎》在2014年内购创收13亿美金。
其四,不断创新、增加游戏的开发数量,以此减弱对某一特定游戏的收入依赖。目前该公司以14种语言提供200多个有趣的游戏,并提供给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络用户。
其五,设计团队打通网页与移动端的游戏数据,使玩家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设备上进行无缝体验,以此适应不同类型游戏的应用场景。
截至2016年第四季度,该公司各平台每月活跃用户量为3.55亿。 2014年,King.com公司于美国纽交所上市,并于伦敦、柏林、新加坡、西雅图、首尔、东京和上海等地设立游戏工作室;2016年2月,该公司被Activision Blizzard收购,并以独立单元形式运营。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英国除注重传统的版权领域,还关注到数字出版权、转播权等权利。由于体育赛事转播费逐年攀升,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显著,体育赛事转播权 已成为英国版权开发的新重点。有研究表明英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拥有者依据不同媒体情况、转播地区、参赛队情况等条件,对转播权的使用、处置、收益、让渡条件等进行多种细分,并重新组合,从而进行集中竞买、打包销售或签署独家协议。 以英超为例,英超联盟负责销售赛事的国际电视转播权,并将转播权设计为现场直播、延迟转播、赛事集锦、手机赛事片段、俱乐部自行开发的赛事转播等诸多类别,每种转播权可再细分为不同场次、播放时间、赛事数量等产品包。 此外,在当前电视、手机、网络全媒体传播的时代中,英超还借助互联网营销推广赛事及球星,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由此提升了英超对转播商的吸引力。
传媒企业在取得英超转播权后,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进行版权的深度开发。回顾媒体转播权开发的历史,大致分为免费电视转播、付费电视转播和全媒体付费转播三个阶段。 1992年,默多克旗下SKY电视台买下英超五年转播权后,大力推广收费电视,免费安装卫星接收器,发送电影、体育、新闻等节目,并收取月租费,由此开创了英国付费电视的新型运营模式。 新闻集团旗下的ESPN Star Sport在持有英超版权期间,对于亚洲地区的版权运作方法主要是分销给地方体育电视台,除版权费之外,还将一些电视台的硬广时间折抵为部分版权费。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英超转播权的开发与运营更重视媒体技术的应用。如香港电视台Now TV持有英超版权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赛事播出,不再只是电视,还可以在平板电脑和手机上进行视频直播。 澳大利亚的Optus公司通过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直播视频体验以提升用户量,如在其所有数字媒体(包括10个子信道和手机应用)中进行播放,并推出年中定价包。 新西兰的CSM公司通过利用新型播出模式(即OTT线上直播),为用户直接提供线上的英超比赛直播,抢占了英超在新西兰的收视市场。
强势产业的迅猛发展能够为相关产业带来资本、技术、人才等关键要素,从而带动该产业的创新和进步,这里以电视介入电影产业的生产和发行为例做简要介绍。
鉴于20世纪60年代英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困境,以Channel 4、ITV、BBC为代表的英国电视机构通过多种途径介入电影生产领域,不断突破电影生产旧制,进而推动了英国电影的复兴。从传媒领域的实践来看,电视介入电影生产和发行的方式在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特点。
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电影投资是电影得以制作的关键因素,因而在此阶段主要是通过资本投入的方式介入电影生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电视机构与电影制片机构合作投资、制作、推广电影产品,以此保证了制片资金、制片水平和播出渠道,如Channel 4联合宝丽金公司(Poly Gram Filmed Entertainment),英国空中广播公司联合电影制作公司(Working Title Films)。
其二,电视机构与独立制片人、艺术机构合作,出资成立多家电影工作室以激励独立制片人生产。如1982年,Channel 4与电影电视技师联合会、英国电影协会和地区性艺术联合会联合签署《工作室宣言》(Workshop Declaration),承诺给予独立制片人Channel 4的特许运营权(franchise) ,由此英国电影工作室的组织生产方式逐步流行起来。自21世纪以来,电影产业发展环境得到改善,电视资本倾向于支持中青年导演的艺术探索。
此外,电视机构注重创新电影题材与主旨,关注社会敏感问题和边缘群体;开设多个频道和节目播放独立制片人的作品、严肃话题或先锋类电影作品,以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生产、开发出来的版权通过交易实现价值。为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活动可借助第三方平台完成。此外,版权交易还受到政府引导与行业扶持。
英国版权产业存在不少半官方性质或民营性质的版权交易平台,这些平台连接版权买卖双方,其存在的重要价值在于利用先进的技术、专业的管理经验与技能有效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不过仍需要说明的是下述各平台的功能并不仅限于版权交易范围。
(1)英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理式交易。
目前,欧盟国家为了保障权利人获酬权的实现,普遍实行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英国是最先进行版权集体管理的国家,现已存在较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涉及设计、影视、图书、报刊、录音制品等产业(详见表4-5)。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行为准则、会员进入与退出机制、版权使用费收取与分配、使用年限、延伸性集体管理、孤儿作品的管理、版权维权等方面制定了详细规定。它们以权利人获取使用费、使用者获取授权便利为服务目标,得到各领域权利人的积极响应。
表4-5 英国主要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续前表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会根据版权法、相关政策及产业动态修改许可程序,更好地为权利人服务,其运行效果可通过经济收益来衡量。根据各机构发布的最新数据,2015年音乐表演权协会实现了5.374亿英镑的版权收入 ;2014年至2015年出版商授权协会在集体授权领域取得0.352亿英镑收入 ;2014年音频表演有限公司 在集体许可领域获得约980万英镑收入 。
该类机构按照自定准则运转,并受到英国知识产权局的监管和扶持。此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依然受到欧盟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约束,欧盟《著作权集体权利管理指令》预计2017年在英国升级为法律,现有规制重点体现在组织管理的透明度和防止行业垄断上。 具体而言,在加强集体管理组织透明度方面,透明度提高能有效提升管理效率,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例如在《欧盟关于版权及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与在内部市场多国领土在线使用音乐作品授权的指令》中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人员一年至少向成员大会报告一次管理情况、公开年度报告;集体管理组织要将组织资产与权利收入分开,严格控制管理费支出;集体管理组织要在收取权利收入财年结束后的9个月内分配版税;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积极提供用户想了解的信息,授权或拒绝授权时需要进行合理陈述。 在防止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垄断方面,由于集体组织本身具有自然垄断性,为保证消费者的选择自由,欧委会对歧视非本国会员、对会员授权做出不合理限制等管理活动做出规范,并勒令改正。
由上述内容反观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的情况可见,我国版权的集体管理领域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一,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其中,2015年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许可收入为1.7亿元人民币。 与英国相比,管理组织数量少、涉及的领域狭小且缺乏创新产业、权利人参与度低。此外,组织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各类标准的制定有待完善。其二,中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未充分发挥维权优势,并且难以处理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问题,尤其是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网络方面的维权捉襟见肘。其三,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有研究者提出我国存在反垄断法忽视集体组织垄断、对境外集体组织严格限制、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难以平衡等问题。
(2)英国版权集成中心:一站式购物。
在数字环境下,版权产品得以便捷生产与广泛传播,在注册登记、版权交易的过程中凸显出总量扩张化、产品小型化、使用方式多样化等趋势,很多微型化产品的版权保护无法实现。而且,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积极互动中,新媒体的传播活力得以充分发挥,复杂的权利归属、授权使用等权项的制定为版权交易带来高额的交易成本。同时,社会个体在自由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难免沦为违法行为,而让普通民众遵循申请授权等法律程序则显得不切实际。
基于此种社会背景,很多学者和机构对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工作进行了相关研究。2010年数字经济学教授伊恩·哈格里夫斯(Ian Hargreaves)受卡梅伦政府委托检视现行版权制度与创新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并于2011年发布《数字化机遇:知识产权与经济增长审查报告》(Digital Opportunity:A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rowth),报告指出现行版权制度较为复杂,阻碍创意产业及周边产业的经济增长,建议设立数字版权交易平台(digital copyright exchange)来改善版权许可环境、提供所有权信息以支持透明的、有竞争力的数字市场,该举措能够为2020年英国经济带来22亿英镑。 此外,理查德·胡珀(Richard Hooper)于2011年被英国政府委托进行可行性研究,随后发布《版权工作: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Copyright Works:Streamlining Copyright for the Digital Age),报告指出未来的版权工作应集中于从图像中提取元数据、简化教育和公共用途的授权许可。由此可见,数字内容授权过程自动化是目前可行的版权许可解决方案。
经过筹备,英国版权集成中心(Copyright Hub)于2013年正式上线运营,理查德·胡珀任版权集成中心主席。用户可以在该网站上方便快捷地注册个人版权作品信息,也可获取其他版权信息及使用许可。该网站面向交易费用很低、未开发的低成本版权交易,方便中小用户(如想要播放音乐的商铺,想要使用视频文件的纪录片制作方,希望翻录音乐剧的学校,想要在婚礼中使用音乐的人等)。有研究者将该在线平台的创新趋势总结为四个方面:一站式集成平台、以长尾版权资源与中小用户为服务重点、版权数据标准化建设、公共利益的实现平台。
目前,该中心处于发展过程的第一阶段,需要行业成员对其作品进行准确和清晰的标记和索引。现阶段主要进行文章和照片交易,覆盖机构仅有音乐表演权协会(PRS for Music)、英国图片图书馆和代理商协会(BAPLA)、美术家联合会(ASC)、盖蒂图片社(Getty)、英国广播公司(BBC)和国际焦点(Focal International)等十余家,还有待后续发展。在版权集成中心的运行初期,政府提供15万英镑的资金支持,但该系统的建设预计需要1 000万至2 000万英镑,由版权集成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财务管理,未来将由版权产业出资运作,可能性收入来源有两条途径,一是权利人支付年费,二是抽取版权使用许可费作为中心收益。 该中心的管理系统逐渐演变为自助商业运行模式,另有技术小组开展技术支持活动,但其管理效果及发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3)民营的音乐版权服务平台:降低小额作品的交易成本。
近年来,民营的音乐版权服务平台Kobalt公司发展迅猛,并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 该平台于2000年由瑞典企业家威拉德·阿德瑞兹(Willard Ahdritz)在英国建立,利用技术创造高效、公平和透明的音乐产业环境,在大多数技术公司专注消费者的情况下,该平台希望通过技术创造更好地服务内容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在复杂多变的数字环境中为版权所有者提供公平、准确的报酬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
Kobalt的创新技术包括:世界上最先进的全球许可、收集与支付平台;与YouTube歌曲进行匹配的Proklaim;全球数字音乐分销平台AWAL;屡获殊荣的提供实时数据和洞察报告Portal。优质的版权服务吸引了8 000余名艺术家、作曲者和500家出版公司入驻,该平台的授权歌曲达60万首,占英美流行歌曲和专辑数量的40%以上。
根据该平台披露的业务内容,其主营业务有音乐出版(music publishing)、标签服务(label service)和邻接权服务(neighbouring rights)。在音乐出版领域,该公司帮助创作者短时间内提高平均收益的20%至30%;为版权所有者提供透明的作品使用报告、灵活的合同条款、庞大的品牌合作商和其他创意服务。在标签服务领域,该公司拟用技术系统代替传统标签制度,向创作者提供专业团队、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和资金支持来进行全球范围内的营销、分销等环节,实现作品价值最大化。在邻接权服务领域,该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简化支付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作品收益。
2014年,Kobalt以1.16亿美元收购美国音乐权利机构(American Music Rights Association,简称AMRA),以便跨地区对接AMRA平台上的英美曲目与流媒体公司,并为AMRA平台上的版权所有者追收版权收益。 AMRA采用Kobalt的KORE版权监控系统来追踪音乐作品在网络渠道上被消费的记录,根据Kobalt的2015年第三财季报告,AMRA平台上的欧洲音乐出版客户在Spotify和YouTube上的版权收益增长28%。 与此同时,Kobalt围绕AMRA设立版权管理协会,建立以自身为核心的版权生态系统。
(4)报业许可机构:多元化版权管理服务方案。
在新闻作品被广泛无偿使用的情况下,1996年八家英国报业集团组建英国报业许可机构(the Newspaper Licensing Authority Media Access,简称NLA Media Access),旨在通过集体许可制保护报业版权。目前,该机构提供的许可类型包括商务许可(business license)、公共关系许可(public relations license)、慈善许可(charity license)、高等教育许可(higher educational license)、企业网站发布许可(corporate website republishing license)、最终用户许可(web end user license)等 ,这些许可方式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如商务许可适用于使用频率较低的客户,企业网站发布许可适用于自己发布文章的客户,最终用户许可适用于希望从报纸网络版权中获益的客户。得到该管理机构许可的媒体无须再向出版商征求授权来获得新内容,这使相关机构节省了与出版商谈判的时间与金钱成本,提高版权许可的效率。截至2014年,该机构的客户包含报纸、期刊、网络报纸在内的9 500余家媒体,以及10个国家的33家媒体监督机构;其盈利额等同于1 000多个新闻工作岗位所创造的价值,其中80%的盈利额支付给版权所有机构。
报业许可机构基于英国现行的版权法体系对新闻作品的版权进行统一管理、授权等工作。随着该机构的快速发展,现已具备多元化的版权管理服务方案。2006年,该机构投资2 000万英镑建设eClips所有权数据库系统,使得媒体监督机构能够更简便、更快速、更有效地服务客户,90%以上的英国媒体监测机构可通过该系统传输PDF格式的新闻作品。2008年,ClipSearch的付费服务(www.clipsearch.co.uk)可使客户访问到140多家报纸的内容 ,作品范围从出版后72小时至2006年,其中的4 000余万份文档是原始出版的版面设计格式。
此外,该机构于2009年鼓励和促使学校连通在线报纸访问;设立新闻多样化基金(The Journalism Diversity Fund),旨在资助不同背景、具有新闻理想的学生记者进行相关培训和实习;为有视力障碍的人提供读报服务(talking newspapers);开发文章影响测量系统(article impact measurement)为版权所有者提供网络浏览数据及新闻内容价值的评估,以提高版权所有者的网络收益份额;对慈善机构的版权许可费予以折扣或免除。
英国对外版权贸易历史悠久,现已具有较完善的国际分销网络、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较能适应数字环境的版权保护措施。英国主要的版权贸易方式是版权许可,即版权所有者、代理商通过许可版权各项权利来获取利润的形式。 英国版权产业强劲的对外输出能力得益于行业协会、英国政府、版权代理商等的支持。具体来讲,就是英国版权产业各细分市场的协会负责行业调控;英国政府在资金上对创意产业进行扶持与引导;英国的版权代理商负责版权输出方与输入方的信息沟通和版权交易实践。
(1)协会的行业调控。
英国的传媒行业协会较多,版权贸易多由各细分行业的协会负责调控和管理。在图书出版领域,英国出版商协会(The Publishers Association)和英国书商协会(The Booksellers Association)担负图书业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调控措施有:提供关于图书和期刊在海外销售的市场状况,并发布权威的月度、季度或年度统计报告,为企业从事国际版权贸易提供环境分析和数据支持;在世界范围内策划和举办展销会,并为版权所有者或代理商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影视版权领域,英国电影电视制作联盟(The Producers Alliance for Cinema and Television)致力于在国内外版权贸易中建立秩序良好的交易环境,促进国内外影视制作机构的合作等。
(2)政府扶持与引导。
英国文化委员会是经过英国皇家宪章授权的非营利性组织,由于该委员会与英国政府关系密切,且接受外交部的拨款支持,故其活动始终以国家外交利益为导向。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增强他国民众对英国的文化认同和政策了解,以赢得他们对英国外交政策的理解与支持,其实质是在英国外交部领导下,受驻外使馆直接控制的准官方文化组织。 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开展图书版权输出和文化交流普及活动、推广英语教育等。具体而言,在图书输出方面,该组织会开展图书研讨会、建立海外图书馆、搭建信息网络共享平台、设立图书推广基金、提供咨询服务等;在文化艺术交流方面,该组织设立艺术家国际发展基金、开发电影项目、举办主题庆典等各项交流活动。由此可见,该委员会向国际版权贸易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和方向引导。
此外,相关政府部门也为国际版权贸易提供政策或资金支持,例如:英国贸易投资总署(现由英国国际贸易部代替)每年向一些英国出版公司提供几十万英镑的图书出口补贴 ;英国知识产权局加强与他国版权合作,提升自身版权出口额。
(3)版权代理商的版权运作。
在英国的版权产业中,市场分工较细,现已形成内容提供商、版权代理商、作家经纪人以及一些中介组织等,其中版权代理商处于英国对外版权贸易的中间环节,直接负责版权的输入与输出。目前英国有200余家版权代理公司活跃于国际图书版权市场,经过多年的版权贸易实践,这些版权代理商在运营版权方面形成了如下特点:其一,版权代理人具备丰富的版权贸易知识储备和较高的国际谈判能力,同时具有自己的信息网络,能够及时掌握海外出版的最新动态和趋势;其二,版权代理已经形成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即代理商佣金约为出版商或作者收入的10%,该分配机制能够有效刺激版权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从市场角度给作者提出修改意见,提升版权的市场化运作水平;其三,版权运作程序专业化,版权合约详尽,能够严格按合约执行。
基于上述特点,英国版权代理机构能够凭借高水平的运营,找到图书与出版社的最佳匹配,并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目前有200多家版权代理机构活跃于国际版权贸易中,并与世界范围内的大型出版社保持合作关系。
版权定价权依据作品的不同形态掌握在不同的传播者手中,如纸质书的定价权在出版社,电子书的定价权掌握在网络运营商、数字出版商手中 ,而英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对版权进行定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如英国版权机构音乐表演权协会计划根据近年来公共播放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士的协商重新调整公共播放版权费。该机构原有40多种公共播放版权定价,将通过精简与固定定价,为会员提供简单有效的工作方式,以此提高会员的忠诚度。
此外,英国体育赛事的转播权是各大媒体竞相追逐的热点,其定价主要受到市场供求的影响。例如,由于英超的转播权争夺历来激烈,英超转播费持续走高,尤其是2016年至2019年的转播费得到大幅提升。据英国媒体披露,英超2016年至2019年三个赛季的全球电视转播权价格超过81亿英镑,其中国内转播权销售价格达51亿英镑,天空体育以41.76亿英镑获得126场比赛的转播权,英国电信集团为余下的42场比赛支付了9.6亿英镑。 英超将转播权以打包形式出售,多家传媒公司获得特定赛事的转播权,民众也能以较低价格收看多元化赛事节目。英超联盟在转播权的定价中,根据不同媒体情况、转播地区、参赛队情况,以及赛事内容、转播权的使用做多种细分后,分别进行定价和销售。
在版权生产、开发与交易领域内,英国传媒业在以下五方面值得中国版权方借鉴:其一,研发者应以用户的需求为导向,注重提升用户体验和用户价值;其二,以版权各项细分权利为区隔,利用产业链进行多种版权经营,充分挖掘内容产品的价值,这要求版权卖方根据买方情况和其他市场条件,对版权的使用、处置、收益、让渡条件等进行细分与组合;其三,随着媒介形态的革新与发展,具备版权开发价值的产品类型日益丰富,版权所有者需不断提高版权意识,洞察新的版权产业增长点;其四,综合利用各类营销手段提升版权卖方的品牌影响力;其五,促进强势产业以资本投资、技术支持、人才流动等形式介入相关产业的生产,以此激发产业活力。
英国的版权交易机制中值得注意的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与运营。英国的集体管理组织自设运营准则,并受到政府机构的监管与扶持;以增强用户利益为导向,提供多元化版权管理服务,如建设数据库系统、提供付费服务、评估版权价值、搭建版权交易平台等。英国创意产业内不同细分市场中存在多家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有效避免集体组织的过度垄断。
此外,搭建各类版权产品的交易平台能够实现版权交易双方的在线对接,有效解决中小版权作品的交易问题,缩减交易流程,节约交易成本。此外,该类平台一般还可追踪版权作品的流向,便于开展维权行动等。
英国的版权保护既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驾护航,也与版权行业联盟的积极参与及版权企业自觉采取保护措施密切相关。本节分别从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行业联盟集体维权与企业内部版权保护措施三个方面简要介绍英国传媒业的版权保护情况。
健全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鼓励社会创新、保护创造力、激发市场活力,长期以来,英国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最早的版权法、近代版权制度都产生于英国,并对世界各国版权制度的形成具有深远影响。截至2014年12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68个国家加入以《伯尔尼公约》为基础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中,这说明源自英国的版权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用法律法规保护版权已成为国际共识。
15世纪后,随着英国都铎王朝建立,国王的公权力和意识形态控制权得到强化,进而对社会各领域的干预力度不断加强,与新兴工商业者的结盟使英国进入重商主义时期。在德国印刷商人古登堡(Johann Gutenberg)首先使用金属活字印刷以来,印刷出版业逐渐形成并不断向西欧国家传播发展,英国印刷商人卡克斯顿(William Caxton)将该行业引入英国,并将大量外国文学作品引进给国人,在此期间,英国印刷出版业处于自由发展状态,印刷、出版、销售等环节的社会化分工仍未出现,也未考虑到著作者的版权问题,即作者一旦出售书稿给书商后,就不再对原稿保有权利。
鉴于印刷物中反封建、反宗教内容成分的增多,为了加强统治、控制社会舆论,1538年亨利八世建立皇家特许出版制度,将图书引进、印刷等权利授予外侨,外国印刷出版商占据英国市场的主导地位。1557年,玛丽一世将书商公会(Stationers'Company)改组为皇家特许出版公司,建立起图书专印许可证制度。伊丽莎白一世继承了星室法院(Star Chamber)及相关证制度,颁布“星法院法令” ,并设置了一系列严厉管制出版活动的规定,如所有出版物必须在书商公会登记等,还授予书商公会监察和查禁禁书的特权,由此奠定了书商公会在行业内的垄断地位。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查理二世于1662年颁布《许可证法》(the Licensing Act)并继续执行先前的图书专印许可证制度,规定凡印刷出版的图书必须在书商公会登记并取得许可证。在此期间,书商公会成员利用图书印刷特权获得垄断经营利润,英国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王室利用日益绝对的行政权力,压制反宗教、反封建的印刷品传播。国王们通过王权特许创制并保护了萌芽中的版权,这被视为英国版权制度的滥觞。
16世纪后,在英国农业领域公簿持有制度的影响下,版权制度从政治权力领域进入普通法领域,并逐渐形成注册保有版权制度。在此期间,图书印刷出版特权不再授予个人,而是由图书出版商负责代理,由此国王特许权逐渐演变为对版权的间接管理权。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后,《许可证法》被废止,出版者得以自由翻印和销售图书,进而导致盗版现象非常严重。
基于上述情况,在社会人士的诉求下,安妮女王于1709年签署了议会通过的法案,即《安妮女王法令》。该法案明确规定了出版商或书商、著作者的各项权利及权利期限,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案,这意味着图书出版得以摆脱政治干预,图书出版商逐步演变为单纯的出版登记管理机构。由英国近代版权制度的建立过程可见,印刷者、出版者和封建统治者都对版权制度的建立起到了推动作用;版权的性质由短期特权演变为长期权益,保护对象逐渐兼顾印刷出版者和著作者的经济权利,但著作者的精神权利仍未受到关注。
继《安妮女王法令》之后,英国先后多次修订并颁布新版综合性版权法,以不断加强版权保护和应对新技术快速发展所引发的版权新问题。1801年的补充法案旨在通过保护著作者及印刷图书的权利、延长版权保护期来推动学术发展;1814年的版权法对著作者权利进一步延展,并对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做出区分;继而于1842年、1911年、1956年颁布新版权法,引入更多版权侵权概念以完善版权立法。郑成思以1956年英国版权法为研究对象,总结了一些英国版权法的特点:其一,由于英国没有系统的民法典,英国版权法中详细规定了涉及版权问题的民事权利及责任;其二,英国新版权法中的某些条款沿用旧法,一些新法以修正案形式颁布,旧法并不立即失效;其三,版权法中对女王的版权做出详细规定。
1977年,威特福德委员会(Whitford Committee)成立并专门负责修订1956年的版权法,《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 Act 1988)于1988年交议会讨论通过,并一直沿用至今,此法案于2014年就许可机构、科研及图书馆、残疾人、公共管理、孤儿作品等做出进一步规定。 1988年版法案改革的两个主要方向是对著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建立新的外观设计权体制,然而一些学者认为该法案无法帮助作者和导演建立和维护他们的艺术声誉。 目前英国政府正准备审查废除1988年版权法中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条款,处于向公众征求意见、论证对英国企业影响的阶段。
除了综合性版权法外,英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很多专门版权法,如《雕版印刷品版权法》(1734年和1766年)、《图片版权法》(1777年)、《戏剧版权法》(1833年)、《演讲版权法》(1835年)、《文字版权法》(1842年)、《音乐版权法》(1902年)、《外观设计注册法》(1949年)、《外观设计版权法》(1968年)、《表演者保护法》(1958年和1963年)。 为了应对技术和社会发展带来的版权问题,英国政府针对数字出版相继出台《数据库版权与权利条例》(1997年)、《数据保护法》(1998年)、《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2003年)、《通信法》(2003年)、《数码经济法》(2010年)等。此外,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等从规范层面发布了相关研究报告、意见征求稿、意见汇总等,以此为法律修订提供依据。
英国现行版权法于1988年颁布,后经多次修改以不断适应新版权环境。该法对以下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版权的客体、归属及保护期;版权所有人的权利;版权作品允许实施的行为;作者或导演的精神权利;版权作品中权利的处分;侵权救济;版权许可;版权仲裁庭;版权保护的要件与范围等。以下将按照英国版权法所规定的权利生成(权利归属规定)、权利登记、权利使用(特定使用、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利消失的过程加以介绍。
(1)权利生成(权利归属规定)。
在英国版权法发展初期,图书必须在书商公会完成注册,取得许可后才可印刷,1695年废止许可制,实施出版登记制。随后英国版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的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保持一致,即创作者在作品完成后便获得了版权,无论该作品是否向公众传播。英国版权法 第1章第1条规定版权作品指具有原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录音、影片、广播或电视节目以及版本的版面安排,并对各领域做出细致描述。 因而只要作品完成并符合上述构成作品的要件,就自动产生版权,创作者享有版权作品的各项权利。
(2)权利登记。
在现实情况中,权利登记能够明确版权归属、提高版权交易和授权的效率,并能作为较强的证据在版权纠纷中使用,相关权利人自愿登记,英国政府则委托民间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相关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很多英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也为全球范围内的版权所有者提供服务。
(3)权利使用。
权利人或企业对所拥有的版权使用可分为特定使用、转让和许可使用三种方式,让其他社会成员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版权产品。1988年英国版权法对特定使用、转让和许可使用这三种主要方式做出规定。
其一,在特定使用方面。英国版权法规定一些特定使用为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以此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在201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版权法修订案中,将这些方式予以公开,如研究或私人学习、批评或评论、教育使用、私人复制、文本与数据挖掘、保存及收藏、公共管理、残障人士使用特定作品等。
其二,在权利转让方面。英国版权法规定版权可以像动产一样以转让、遗嘱处理或执行法律的方式发生转移。版权的转让或他种方式转移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权利转让,转让的是版权存续期的一段而不是全部时间。此外,版权转让必须有书面文件,版权所有者所颁发的许可证对于继承其版权利益的每一个继承人都有约束力。
其三,在许可使用方面。版权许可使用与版权转让不一样,版权许可不转移版权所有权,只转移使用权。英国版权法中对许可方案、许可组织与许可证的适用条件有更为细致的解释,版权许可组织的目标就是作为版权所有人或代理人来颁发版权许可证。
(4)权利消失。
版权的消失与版权的保护期限密切相关,版权作品在保护期限届满后可流通到公有领域,版权的财产权利随之消失,任何人可以加以使用。英国版权法第1章第12条规定,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的版权自作者死亡之日历年底起算的50年期满;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自首次发表之日历年底起算的50年期满。录音或影片的版权自作品制作之日历年底起算的50年期满,若作者在此期限终了之前发行,则自发行之日历年底起算的50年期满。广播或电缆节目的版权自广播被制作或节目被收入电缆节目服务之日历年底起算的50年期满。版本版面安排自出版之日历年底起算的50年期满。
英国版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及相关法律内容对我国版权制度的完善有诸多启示。
其一,从版权法律制度体系的立法进程来看,早期英国王室的系列政策、资产阶级革命、重商主义、文艺复兴思潮、技术进步等诸多因素的博弈和互动推动着版权立法及其制度体系的创制与发展,版权性质由君授特权到私有财产权,再到关注著作者精神权利,版权法从“星室法院”进入普通法领域,关注点从印刷环境下的版权到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这些相对频繁的修订举措使版权法能够不断适应新环境。因而,基于英国版权法的演变,版权立法应根据各国社会环境的现实情况适时更新或颁布顺应时代发展的版权法及其相关制度,建立起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的机制。
其二,在英国版权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法律及相关规范、政策的制定往往筹备时间较长,法律界、出版界等社会人士的版权保护诉求与意见也会推动版权立法的进程,政府部门、非营利机构能够客观评估法律的有效性及其他社会影响,因而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版权立法才能明确简洁、便于公众理解、发挥出最大法律效力。
其三,从版权法的法律内容来看,目前中英两国版权法/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大体一致,包括著作权客体、归属及保护期,合理使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侵权救济,仲裁与执法等主要部分。由于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为2010年修订版,部分条文落后于现实版权实践活动,因而就中国著作权法而言,仍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则为例,由于技术进步使版权作品更容易被复制和广泛传播,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合理使用规则的界限变得模糊和具有争议性。英国在2014年通过的版权修订案中对合理使用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如增加私人复制例外,将滑稽模仿界定为合理使用行为,扩大图书馆等机构合理使用范围,扩大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受益人范围,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不可对合理使用行为设限。 我国可对英国的合理使用规则加以借鉴,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环境。
英国创意产业中包含诸多行业协会,其主要工作之一是帮助协会会员进行版权保护,如对侵权者提起版权诉讼或追讨版权使用费、推动法律完善和执法程序的改善等。行业联盟集体维权能够解决个体维权成本大、维权周期长等问题,此外该类组织具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丰富的维权经验,能够增强权利人议价能力,并可通过大规模或典型案例的谈判或诉讼提高社会整体的版权意识。下面以英国报业许可机构为例,对其在版权保护领域的措施加以介绍。
英国报业许可机构致力于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追讨流失的版权收益,在多起著作权维权诉讼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倡导的新闻作品有偿使用规定也得到学界与业界的肯定。该机构曾于2015年2月发布《管理版权侵权》(Managi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报告,该报告指出:新闻类、体育类网站是最主要的版权侵权方,专业领域、旅游、学术、娱乐、博客、独立非商业网站是次要的版权侵权方;67%的侵权网站是“.com”类型;新闻、体育和娱乐作品是最易转载的三类内容;转载形式多为标题、原始图片、大比例正文的直接转载;英国出版商具有版权保护意识,但维权成本和复杂度高、收益低是阻碍其维权的重要因素。
英国报业许可机构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运用法律武器向侵权方提起诉讼。2010年,英国报业许可机构起诉英国公共关系咨询协会(Public Relations Consultants Associations,简称PRCA),起诉原因是PRCA成员订阅了由融文集团(Meltwater Group)提供的媒体监控服务,利用关键字监控在互联网发布的新闻文章,而英国报业许可机构认为PRCA在通过Meltwater平台浏览网页中的新闻内容时应获得授权。 诉讼期间,英国报业许可机构在英国赢得了两次庭审,但最高法院裁决通过新闻聚合技术阅读新闻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英国报业许可机构败诉。
其二,利用网络文章跟踪系统监测侵权。由于大量报纸的网络内容未经授权被转载,英国报业许可机构开发出网络文章跟踪系统(online article tracking service,简称OATS),能够识别并移除商业或非商业网站(包括博客和论坛)上的侵权内容,目前该系统已经为联盟会员、大多数英国报纸移除超过500个领域的侵权内容,成功率高达75%。 该系统可由会员单位自行使用,能够促使相关企业认识到新闻内容的价值,推广内容版权的付费使用,并节约了平面媒体的维权成本和维权时间。
随着信息存储与传输技术的发展,数字版权产品能够被方便、快捷地复制,由此导致诸多数字媒体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一些英国企业致力于研发版权保护技术,并应用至各类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中,如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避免他人的无偿使用。此外,跟踪检测系统可以追踪和移除大部分侵权作品,促使相关企业认识到版权产品的价值,节约了版权所有者的维权成本和维权时间。
作为新的防盗版技术,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ing)的概念由卡龙尼(Caronni)于1993年提出,并应用至图像领域,研究人员随后将之扩展至其他数字媒体,该技术可应用至版权保护、数据鉴别、数据监测等领域。 该技术的工作原理是在原始数据中嵌入不可感知的水印(文字、标示、序列号等)来证实、检测、追踪该数据的所有权及侵权行为。水印与原始数据紧密结合并隐藏其中,只有通过适当的软件才可检测出来。由此可见,数字水印技术能够有效保护数字作品的版权,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英国的一些企业在新技术开发方面较为突出,如CRL公司开发出适用于图片、音像制品防伪的新技术,Signum公司开发出SureSign数字图像水印技术。
英国版权所有者除了利用高新技术对自身版权加以保护外,还会对侵权者提起法律诉讼或进行私下调解。英国的版权法明确规定了侵权救济和版权保护的要件与范围,版权所有者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诉讼风险与预期结果,同时也正是这些法律诉讼推动了相关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如1981年,英国电影制片人施伯林·戈登伯格因英国出版印刷公司在杂志中使用《星空与笼舍》影片中几个不连贯的镜头而提起诉讼,最终上诉法院对电影侵权条件做出进一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