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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资料声称中国早在南宋时期就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版权保护声明” ,但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不仅有着“不许覆板” 的表象,更蕴含倡导言论自由、知识创新、天赋人权等近现代社会价值理念。因此,南宋时期所谓的“版权”与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二字差异巨大。中国当前语境下的版权理念与制度与其说萌发于自身历史,倒不如说是直接舶自欧美。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该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后,该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完成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完成第二次修订。2012年3月征集法律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发布《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
虽然自1990年起算,中国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版权保护较英国落后了近三百年,较美国与法国落后了二百年左右 ,但1991年中国实施《著作权法》后迸发出巨大的“后发优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由1991年(正式实施《著作权法》的年份)的393.8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23 940亿元,增长了近60倍。借鉴外来先进思想与制度赢得低起点上的快速增长当然是好事,但“跑得太快”往往伴随着社会整体意识、制度建设及实践水平滞后于“奔跑速度”的尴尬。在这种情况下,为更好地了解中国传媒版权管理现状,我们有必要以英美传媒版权管理为参照系 ,审视当前中国传媒版权管理概况。第三、四、五章将依次介绍美、英、中传媒版权管理概况,并总结美英传媒版权管理对中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