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行政裁量基准这样一种在我国本土实践中自发生成并发展起来的新兴制度,首先必须从制度层面对其性质和功能作出合理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问其存在的正当性及制度边界等问题。考察各地所推行的裁量基准实践,行政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兼具“行政自制”和“规则之治”的双重品质,应当定位为一种裁量性的行政自制规范,或者说是一种自制型的裁量性行政规范。由此必须站在规则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双重立场上去论证和解决裁量基准这一新兴制度存在的正当性问题。在规则主义层面,裁量基准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之治”,究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其在宪政框架下的正当性基础源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发展与“禁止授权原则”的超越,也与我国宪政体系并不相违背。在功能主义立场,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行政自制,通过“自我控权”能否解决对裁量权的有效控制即控权的有效性问题,则通过行政自制理论的合理性证明,加之内含于裁量基准中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式的优越地位,亦能获得全方位澄清。然而,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自制”,亦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因此,还必须诉诸一种正当化的制度安排,通过对裁量基准制度边界的划定及其效力的合理界定来保障其正当性的实现,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内在的制度价值和功能。通过将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行政自制规范的观察,有必要倡导一种功能主义的行政自制观,以此推进中国行政法治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