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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认识或客观对象为标准为什么不可能

真理的标准,是指据以区分真理和谬误的准绳。由于真理和谬误都是主观对客观的关系:前者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后者是歪曲的反映,因此,真理的标准,从本质上来说,也就是据以判明和衡量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的标准。这种标准是实践。离开实践,试图从认识或客观对象自身来寻找这种标准都是不可能的。

从表面上看来,真理既然是对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从理性认识中就可以找到判明真理与谬误的标准。在哲学史上,唯理论的经验教训,表明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例如,笛卡儿就是过分贬低感官的作用,认为它不可靠,只有理性认识自身的自明性才是真理的最高标准。他认为,凡是我们极清楚、极明白地设想到的东西都是真的。虽然笛卡儿把自明性作为真理的标准,对于当时反对经院哲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这种标准是主观的,是不足为证的。笛卡儿根据自己所谓真理的标准,证明上帝存在,认为关于上帝存在的观念和数学真理“同样确实”,就充分暴露了这种标准是不可靠的。事实上,根据这种标准,不仅不能区分真理和谬误,相反,只能导致混淆真理与谬误,因为错误的观点,在深信这种观点的人看来是非常清楚明白的;反之,头脑为错误的观点所禁锢,即使是无可怀疑的真理,也会被认为是不明确的、含糊不清的。

有些唯心主义者,为了掩盖自己从认识中寻找真理标准的唯心主义本质,提出所谓类意识的问题,把大多数人一致的认识说成是真理的标准,似乎援引多数人的认识,就找到了一个“客观”标准。在哲学史上,极端的主观唯心主义者贝克莱就曾经宣扬过这一看法,他力图把实在的概念和许多人同时对同一个感觉的感知联系起来。例如,他认为,假定有人告诉我们水变成了酒,究竟这是不是正确的呢?如果所有在座的人都看到了酒,闻到了酒,喝了酒,尝到了酒味,并且感到喝酒以后的效果,这就是真实的。很显然,贝克莱试图依靠个人的知觉和集体的知觉的区别来确定他关于真实观念的标准,集体的知觉被认为是最可靠的见证。波格丹诺夫重复贝克莱的思想,提出所谓的集体经验,认为真理“客观性的基础应该是在集体经验的范围内”。诸如此类的论调,到今天仍然可以听到,只是以不同的形式重复着罢了。这种看法当然是错误的,真理性的认识,归根到底会得到多数人的同意,但多数人同意的却不一定就是真理。如果以多数人赞同作为真理的标准,就必然会把暂时属于统治地位的错误观点说成是真理,而把正在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真理说成是谬误。这种标准并不是客观标准,而是主观标准,它仍然没有超出人类的主观认识范围。列宁曾经揭穿过这种观点的唯心主义本质,他说,以为用人类的意识代替个人意识,或者用社会地组织起来的经验代替一个人的经验,哲学唯心主义便会消失,这等于以为用股份公司代替一个资本家,资本主义便会消失一样。

由上可见,不超出认识范围,在认识自身寻找真理的标准是错误的。其所以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认识是第二性的,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个体的认识如此,集体的认识同样也是如此。认识是否正确,必须由实践来检验,从这种自身就有待检验的认识中寻找真理的标准,实质上就是封闭在纯粹主观的领域,把主体和客体、认识和实践绝对割裂开来。

以客观对象作为真理的标准是否可以呢?这种看法不同于以认识为标准,它超出了纯粹认识的范围,承认真理性的认识必须和客观对象相一致。这种尊重客观对象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解决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真理是认识和客观对象相一致,但如何判明这种一致性?客观对象是不能回答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三:

第一,客观对象是本质和现象的辩证统一,本质隐藏在现象后面,是现象的内在根据。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不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而是要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要通过一系列抽象的概念和范畴,深入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人们从可以感觉到的个别的事物中概括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和规律,然后又企图直接地从具体形态上去感知它,以它作为衡量真理的标准是不可能的。我们不能从现实中拿出价值来证实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的理论,任何精密的仪器都不能帮助我们做到这一点,可是能因此说价值论不是真理吗?列宁说,价值是没有感性物质的范畴,可是它比供求规律 更具有真理性 。不仅关于价值的问题如此,一切理性认识都具有这种特点。当然,理性认识也是对事物的反映,但它是间接的反映,在客观对象中,和概念、范畴相对应的、可感触的一般形态是不存在的。一般只存在于个别之中,并通过个别表现出来。恩格斯在批判经验主义的时候,曾经着重指出过这一点,他说,人们从可以感觉到的事物造成抽象,然后又希望从感觉上去认识它们,希望看到时间,嗅到空间。经验论者深深地陷入了他所习惯的经验的认识之中,以致他以为他在研究抽象的时候自己还在感性认识的领域之中。

第二,客观对象是认识的对象,也是改造的对象。关于客观对象的真理性认识,不是消极地反映事物,它在人类的活动中往往表现为目的、计划,表现为按照一定途径和方式改变对象的知识。因此,直接以对象作为衡量这种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不可能的,因为与这种认识相符合的对象,并不都是以既成形态存在于现实中的,而且在许多场合下,它是作为一种结果,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实现的。例如,要检验从煤焦油里能取出茜素这一判断,必须通过实验和工业,不经过这种实践,就不会出现从煤焦油里取出茜素这一事实。

第三,以客观对象为标准,归根到底会转到以感官为标准。一方面,客观对象的形态,只有通过感官才能进入人们的头脑,不经过感官,人们对客观对象的任何属性都是一无所知的。另一方面,如果把实践排斥在认识论之外,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明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只能凭借自己的感官,说客观对象自身怎样,实际上也就是说我看到(包括通过其他感官)对象怎样,如果不回到以感官为标准,认为客观对象和我们通过感官所感知的对象截然不同,客观对象是一种状态,我们所看到的对象又是一种状态,要是这样的话,客观对象的本来面目就永远也不可能知道,自然也就谈不上以它为标准,因此,要坚持以客观对象为标准,就必须回到以感官为标准,否则,以客观对象为标准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因此,在唯物主义者看来,承认对象的客观性和承认感官反映的真实性是一致的。费尔巴哈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典型。费尔巴哈坚决反对唯理论,反对他们从理性自身寻找真理的标准,他承认对象的客观性,承认感官的可靠性,认为感性直观是真理的标准,是客观对象真实性的最可靠的见证。费尔巴哈说:“真理性,现实性,感性的意义是相同的。只有一个感性的实体,才是一个真正的,现实的实体。只有通过感觉,一个对象才能在真实的意义之下存在——并不是通过思维本身。” 他还说:“只有那通过感性直观而确定自身,而修正自身的思维,才是真实的,反映客观的思维——具有客观真理性的思维。” 费尔巴哈强调感官的可靠性是正确的。唯物主义者承认感官所反映的是外界对象,而不是自己的感觉,它能够正确地反映事物。但是,感官的可靠性是一回事,它能否作为真理的标准又是一回事。单纯以感官为标准,是从一个片面走向另一个片面,由唯理论走向狭隘的经验论。事实上,感官也不能作为真理的标准。感官和人类的实践活动、思维活动相脱离,它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如果我们满足于感官的见证,那么全部知识就只能限于回答我们感觉到的事物存在或不存在,只能对它的外部特征进行经验的描述。

因此,纯粹以客观对象为标准,本质上是一种直观的唯物主义。这种观点不是把被认识的客观对象看作实践的对象,看作在实践中不断改变着的对象,正如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他们“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 客体 的或者 直观 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 人的感性活动 ,当作 实践 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另一方面,这种观点把人类认识看成是对事物简单的、照相似的反映,不懂得把辩证法运用于反映论。

总之,以往的旧哲学,包括唯物主义在内,都没有正确解决真理的标准问题。唯物主义者承认客体,这当然是正确的,但看不到主体的作用;唯心主义者片面地强调主体,结果主体是没有客体的主体,是抽象的自我。他们徘徊于主观与客观之间,或以主观为标准,或以对象为标准,而不懂得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 dffon+gddBNZThefEhJai+O+TsmfmVry0NHZFSR7fyzRCqRlU9ymQKITggN/xb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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