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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青年马克思的信仰“危机” 对黑格尔哲学的第一次倒戈

一、一个苦恼的问题

一个人的思想发展,正如同生活经历一样是充满曲折,充满矛盾的。特别是像马克思这样伟大的思想家,当处在思想急剧转变的青年时期,为了解决矛盾,他殚精竭虑,不停地探索、思考。

1843年3月,马克思不是作为一个被反动专制制度击败了的弱者,而是为了寻找有利的战场而离开了《莱茵报》。他抗议令人窒息的书报检查制度,讨厌在书报检查制度下的“小手小脚而不是大刀阔斧的做法”,不满意《莱茵报》的股东们对普鲁士政府的“曲意奉承、委曲求全、忍气吞声、谨小慎微” 。他回到了克罗茨纳赫。形式上,他从沸腾的报纸生活退到平静的书斋,实际上,他在另一个阵地上,即用科学的世界观回答现实问题的领域,发起了新的进攻。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的时间不长,只有半年,但在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史上极其重要。它是消化、总结《莱茵报》经验的时期,是《莱茵报》时期合乎逻辑的、必然的发展。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时,碰到了许多重大的经济和政治问题。而其中最关键的是国家问题。书报检查牵涉到国家问题,“ 书报检查 就是 官方的批评 ”,“书报检查的标准就是批评的标准” ;出版自由问题也牵涉到国家问题,是国家对待出版的态度;林木盗窃法是个国家问题,是国家为谁服务的问题,总而言之,国家的作用贯穿经济、政治、思想各个领域,凡属比较重大的问题,几乎无不同它有关。马克思原来对国家的看法基本上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观点,把国家看成是理性的实现。可是,他在《莱茵报》接触到的大量事实,例如普鲁士专制制度的书报检查令,反对出版自由,维护林木所有主的利益,等等,表明普鲁士国家是富人的工具,它“解决每一个实际任务”,考虑的只是富人的利益,而不是什么“国家理性和国家伦理” 。究竟应该相信什么?是相信黑格尔关于国家是理性的现实的论断,还是相信活生生的事实?正是由于黑格尔的国家观同现实的冲突,使马克思对自己原来信奉的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关于国家的学说发生了怀疑。马克思开始了新的探索。

马克思发表在《莱茵报》的文章中,有些地方已开始突破黑格尔的国家观念,特别是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提出了决定国家本质的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问题,反对用当事人即掌权者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这种具有客观性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当时并没有回答。《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著作,是对《莱茵报》时期遇到的实际和理论问题进行回答的第一次尝试。正如马克思自己说的:“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

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写的这部著作,同他1842年3月打算为《德意志年鉴》写的批判黑格尔关于国家制度的自然法的文章不同。这中间经历了《莱茵报》时期。在《莱茵报》之前拟写的那篇文章,马克思对国家的看法,基本上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当时马克思与黑格尔的矛盾,与其说是在理论观点方面,不如说是在政治方面,黑格尔鼓吹君主立宪制,而马克思则反对君主立宪制。到了这个时期不同了。马克思通过《莱茵报》的斗争,发现了黑格尔的国家观同现实的矛盾,因而这种分歧,从政治方面深入到理论方面。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不仅要批判黑格尔保守的政治观点,更重要的是把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倒转过来。

马克思同普鲁士政府的敌对情绪,由于《莱茵报》的被查封而更加强烈。刚到克罗茨纳赫,马克思父亲的朋友、高等法院枢密顾问埃塞尔,从柏林转来政府的建议,邀请马克思为政府报纸《普鲁士国家报》撰稿,并在国家机关任职,遭到他断然拒绝。马克思抓紧时间,深入研究,潜心著述。

马克思通过《莱茵报》的经历,已经开始意识到黑格尔的国家观是不正确的,可是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必须研究和分析具体的历史材料,认真研究社会发展的历史。马克思在着手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过程中,大量阅读了有关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意大利、瑞典、波兰历史的著作,特别是有关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史的著作,如路德维希的《五十年代史》、瓦克斯穆特的《革命时代的法国史》、兰克的《德国史》、哈密顿的《北美洲》、施米特的《法国史》、林加尔特的《英国史》、盖尔的《瑞典史》,等等。他还研究了早期资产阶级作家和法国启蒙主义者的政治理论著作,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马基雅弗利的《论国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马克思按照他在大学就养成的做读书笔记的习惯,对读过的书作了著作摘要。这些克罗茨纳赫笔记,虽然基本上是原著摘录,但它显示了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倾向:一方面,注意研究历史,重视历史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不是追求历史的细节,而是着重对历史的逻辑把握,摘录广泛涉及王权和代议制问题、所有制和政治制度的关系问题、法国资产阶级的1791年宪法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封建社会解体以来的阶级斗争史等重要问题。完全可以说,克罗茨纳赫笔记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的思想准备和成果。

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贯穿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根本思想,是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念。马克思曾总结过自己这个时期思想的发展,他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

恩格斯对马克思这一时期的思想,也作了概括性的阐述。他说:“对莱茵省议会辩论的批评,迫使马克思着手研究有关物质利益的问题,在这方面他获得了一些无论法学或哲学都不曾提供的新观点。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首先批判的是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全部手稿的中心问题是国家问题,而关于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关系,又是全部国家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

黑格尔是个客观唯心主义者。作为他全部政治学说核心的国家观,也是这样。黑格尔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像其他一切发展一样,也是一个正、反、合的过程。他一方面说,家庭和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国家是前两者的综合,但又认为这只是现象,是这三者之间的经验关系,而真正的本质关系是,市民社会和家庭本身并没有独立性,它们是国家的概念领域,是国家的有限性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是从属国家的,它们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转移的。国家的意志和法律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意志和法规来说是一种必然性,当它们发生矛盾时,家庭和市民社会必须服从国家的利益和法律。在黑格尔看来,由私人利益占统治地位的家庭和市民社会,向构成普遍利益的国家的转变,是基于绝对观念的发展。这样一来,黑格尔所说的私人利益体系(家庭和市民社会)和普遍利益体系(国家)的关系完全是颠倒的: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把黑格尔这种头足倒立的观点,称之为“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 ,并且说,黑格尔的这种看法,“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某些分析,看到正像市民社会脱离了政治社会一样,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也分裂为等级和社会地位,并且指出,市民社会等级的特点是,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即具体劳动的等级,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但是马克思在市民社会和家庭的关系问题上的看法,同黑格尔完全相反。他指出,在黑格尔那里,“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 现实 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 想像的内部 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 。他还说:“家庭和市民社会 本身 自己 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 产生的 。”

马克思还明确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是产生国家的东西。“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

由上可见,在国家问题上,马克思比在《莱茵报》时期有了重大的突破。在那个时期,还是循袭黑格尔关于国家是理念的实现的唯心主义观念,而在这时,在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学生和老师的观点已经针锋相对。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不仅批判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国家观,而且揭露了黑格尔的方法论,指出黑格尔对国家的论证,使用的是他在逻辑学和自然哲学普遍运用的唯心主义方法,即概念、范畴的纯逻辑推演。马克思在叙述了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之后说:“这正是黑格尔在逻辑中所玩弄的那种从本质领域到概念领域的推移。在自然哲学中也玩弄这种推移——从无机界到生物界的推移。” “他不是从对象中发展自己的思想,而是按照做完了自己的事情并且是在抽象的逻辑领域中做完了自己的事情的思维的样式来制造自己的对象。黑格尔要做的事情不是发展政治制度的现成的特定的理念,而是使政治制度和抽象理念发生关系,使政治制度成为理念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这是露骨的神秘主义。”

马克思抓住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的要害,指出黑格尔把法哲学变成了应用逻辑学,即用唯心主义方法来处理社会政治问题。他说:“在这里,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在这里,哲学的工作不是使思维体现在政治规定中,而是使现存的政治规定化为乌有,变成抽象的思想。在这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 并且批判黑格尔,虽然研究的是法,实际上在他那里,“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 。由此可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虽然还是局限于国家和法,但已经牵涉到一般哲学方法论问题,它表明马克思迈出了清算黑格尔思想影响的第一步,为以后的全面批判黑格尔的思辨哲学打开了一个缺口。

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同国家关系的观点,随着对黑格尔的批判而不断发展。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的靠后部分关于私有财产同国家关系的论述中,这个问题更加深化。

按照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观点,国家政权统治着私有财产,使它服从自己,服从整体的普遍利益。因此,在黑格尔看来,长子继承制是政治的要求,应该从这种制度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来考察。马克思的看法截然相反:实际上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本身的结果,是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是最独立和最发达的私有财产。国家制度是“ 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 。黑格尔把长子继承制描写成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马克思批判说,这是“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决定性的因素变为被决定的因素,把被决定的因素变为决定性的因素” 。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私有财产这个范畴。当然,这里主要讲的是长子继承制和土地占有制的关系,还没有提出一般的、普遍性的命题,但它比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提法又前进了一步,因为它已经涉及市民社会的最重要内容——所有制的问题,虽然暂时还局限于一种形式——土地占有制。

三、反对君主立宪制,主张人民主权

黑格尔的《法哲学》,更多地反映了他的保守的政治倾向。如果说《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中迸发出辩证法的思想闪光,那么在《法哲学》中更多的是为普鲁士国家辩护的糟粕。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时,尖锐地指出,“黑格尔周身都染上了 普鲁士 官场的那种可怜的妄自尊大的恶习,像官僚一样心胸狭隘”;并批判了他对待人民的意见,“摆出一副趾高气扬的臭架子” 。因此马克思在揭示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问题上的谬误后,也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制度的一系列言论。这不仅表明了马克思向唯物主义的进一步转变,也是走向科学社会主义的征兆。

黑格尔关于国家制度的分析,其基础仍然是理念主宰一切的客观唯心主义。他认为国家是一种有机体,而不是某些机关、职能机构的总和。这种观点是辩证的,得到了马克思的肯定评价:“把政治国家看做机体,因而把权力的划分不是看做机械的划分,而是看做有生命的和合乎理性的划分,——这标志着前进了一大步。”

但是,黑格尔把国家制度看成统一整体的辩证思想是和唯心主义结合在一起的,它不是从国家本身,而是从有机体这个观念中推论出来的。在黑格尔那里,“各种差别及各种差别的客观现实性” 被看做理念的发展,看做理念发展的结果。

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是为他的保守的政治观点效劳的。他从国家的概念中,引申出君主制,甚至引申出世袭君主制。在黑格尔看来,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国家形式,如君主专制、贵族专制、民主制,都是片面的、有缺陷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不合乎理性的制度,而只有君主立宪制才是最理想的国家制度,才是国家制度发展的“现代的成就”,才是与国家概念相符合的国家制度。他还把孟德斯鸠提出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民主思想,改造为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相结合,而王权处于首位的君主立宪制度。在黑格尔看来,“ 王权 ,即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 君主立宪制 的顶峰和起点” 。正如马克思所揭露的:“黑格尔把近代欧洲立宪君主的一切属性都变成了 意志 的绝对的自我规定。他不说君主的意志就是最后决断,却说意志的最后决断就是君主。”“他这样做是为了制造出体现‘在 一个 个人’身上的‘理念’。” 这样一来,君主当然成为高踞于人民之上的、不同于整个类、不同于其他人的绝对观念的“定在”。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时,开始了对人的本质问题的论述。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国家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发生作用,但是与国家发生联系的,不是作为肉体的个人,即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个人,而是作为国家的个人。黑格尔抽象地单独地考察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把特殊的个体性看做它们的对立物,因此,他把国家的职能和活动同个人的联系看成是外在的、偶然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这种看法,“忘记了特殊的个体性是人的个体性,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人的职能;他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 社会特质 ,而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因此很明显,个人既然是国家职能和权力的承担者,那就应该按照他们的社会特质,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的私人特质来考察他们” 。人的肉体存在是人的自然基础,人一定要生出来,由于肉体的出生,他才能成为社会的人,但人的本质并不取决于他的肉体存在。马克思在这里,已经看到了人的社会性。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关于国家制度的观点的同时,还对君主制和民主制、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黑格尔反对把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对立起来,认为君主主权是人民主权的代表和象征,这完全是为君主立宪制辩护,甚至是为君主个人专横唱颂歌。马克思批驳了黑格尔把君主主权冒充和代替人民主权的观点,认为如果主权存在于君主方面,再提与君主主权相对立的人民主权是荒谬的。因为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不可能有双重的存在,更不可能有与自身对立的存在。君主主权指的是在君主身上实现的主权,人民主权指的是只能在人民身上实现的主权,这是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马克思是主张人民主权的。他尖锐地指出:“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问题就在这里!”“这同上帝主宰一切还是人主宰一切这个问题是一样的。”

同关于两种主权论密切联系,马克思坚决反对黑格尔推崇君主立宪制,而主张民主制。在马克思看来,在君主制中,没有人民的地位,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的政治制度。而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因此马克思认为,“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 。民主制是任何国家制度的本质,一切非民主制的国家形式,都是对国家本质的歪曲,“一切国家形式在民主制中都有自己的真理,正因为这样,所以它们有几分不同于民主制,就有几分不是真理”

但是,马克思所主张的民主制,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虽然马克思承认资产阶级民主制比封建专制制度进步,但它并没有摆脱市民社会和国家、个体和类的矛盾,而是这种矛盾的公开的、真实的、彻底的表现。正如基督教徒在天国里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里的平等,也是人民的单个成员在政治世界的天国中平等,而在人民的世俗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

这样,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解决了一个疑难问题,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但又发现了另一个矛盾,即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裂问题,“市民社会的成员在自己的政治意义方面脱离了自己的等级,脱离了自己在私人生活中的实际地位” 。在政治社会中,市民社会的成员是作为国家的成员、作为社会存在物,而在市民社会中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而人的活动、劳动都不过是手段而已。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马克思提出了关于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理论。 Il+TheUQPkDzGsnM+kSeHNjumeFlDPjZq3Upy7j/MsDktRfhkgt6ImRgOCirEA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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