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先进的法治国家,“治理理念占了上风,成为对旧式统治风格而言的一种前景光明的现代化” 。按照学界公认的理解,治理与“善治”作为克服传统统治模式之问题的对应性策略,是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非洲国家治理的糟糕情形时提出的评价性概念,其目的在于走出“治理危机”。所谓“善治”,就是结果和目标意义上的“良好的治理”,“善治”可以被看做治理的衡量标准和目标取向。因而,在“善治”视野下的治理概念,就是将治理看做一种达成和服务于某种好的目标的国家/政府的构建过程和方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治”视野下的治理概念有别于领导、管理及统治。前者更加平等和民主,是指各种不同主体共同治理国家,更具平等性;其对象更加广泛,不同于领导、管理和统治的对象一般是有行为能力的某个主体,治理的对象可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治理的对象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主体,也可以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另外,治理与领导、管理和统治的手段也不同,管理、领导和统治的手段可以个性化,但治理一般要按各个主体共同认可的规则进行,即以法治的方式进行。
在明确了治理的概念之后,我们需要知道何谓“国家治理”和“区域治理”。美国学者福山将“国家治理”称为“国家构建”,是“在强化现有国家制度的同时,新建一批国家政府制度”,目标在于建设“在有限范围之内具有必要功能的、强有力并且有效的国家”,以克服国家弱化和国家无能导致的灾难性后果。因此,“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于重构作为传统政治统治主体的国家——构成国家这一整体的包含“政府再造”在内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公权子系统都必须按照“善治”的要求予以重构(魏治勋,2014)。何谓“政府再造”?在当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语境下,“政府治理”或曰“政府再造”是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和中心任务:第一,在国家治理职能范围内,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治理任务;第二,针对立法体系的治理主要是一个完善而非重构或再造的过程,司法的再造主要是一个完善其程序规则体系并进一步确保其职权独立性的过程,而行政系统的改革或曰“政府再造”却是一个治理范式的根本性转变过程,从其规模和性质的角度来看,其必然成为国家治理的中心环节;第三,当下中国政府改革的主要思路就在于政府自身的“再造”,诚如李克强所言,“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是一场自我革命”。而所谓“区域治理”,正是这里所说的缩小版的“政府治理”或曰“政府再造”,也即“地方政府治理”。从当下地方政府改革的时代任务来看,“地方政府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社会的作用,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加快现代政府建设,激活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转型,进而努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不断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与以上分析相关联,国家治理体系/区域治理体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区域治理的主体。党、政府、人大、政协、军队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公民构成一个完整的主体体系。二是国家/区域治理的对象。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三是国家/区域治理的手段。主要是制度,包括硬制度和软制度,或者说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具体来说,有文化制度、法律制度、组织制度(含政府与市场)、政策等。
那么,何谓“国家/区域治理能力”呢?“国家/区域治理能力”就是国家/区域通过自身制度构建打造强能力结构体系,并据此向社会输出其治理举措、达成治理目标的行动力。打造强能力的国家/区域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区域治理能力建设的基本目标所在。在中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条件下,为了完成秩序构建和权利保障的重要任务,“我们接受一个拥有强大的提取、渗透、规制和分配能力的国家/地方政府——也就是强国家/强政府——的正当性”(米格代尔,2012 ,但国家/地方政府自身必须改变,以适应“善治”的要求,并有助于履行治理职责(魏治勋,2014)。
最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提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那么应怎样理解国家/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呢?李佐军(2014)认为如何理解其中的现代化是关键。现代化涉及国家/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衡量标准问题。若国家/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达到了比较现代的标准,那就算是实现现代化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如前面所述,“善治”是结果和目标意义上的“良好的治理”,因此,“善治”可以被看做治理的衡量标准和目标取向。也即,治理现代化最核心的问题是各种不同主体之间的责、权、利配置,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区域治理体系中,各个主体间的权利配置要公平合理,责、权、利要对称,只有权利配置公平合理,才能实现现代化所要求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