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生活是乡村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侧面。对乡村政治生活的考察,可以了解和认识当前乡村社会的权利或权威格局、政治法律意识及政治活动,由此会帮助理解乡村秩序的基础及乡村治理的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具有经济核算和基层行政管理功能的人民公社已经被取缔,代之以乡镇行政组织。同样是一级经济核算单位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已经改为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行政村的性质发生了实质性的变迁,成为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其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行政村的职能主要是宣传国家政策,解决公共事务,协助村民发展生产力和组织社会生活,而不再具有经济核算和决策职能。
目前,在经济活动主要以个体家户为单位的大背景下,农村公共事务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农村基层党组织在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和组织社会生活方面,会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行政村支部及支部书记与行政村村长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之间、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在对待集体的或公共的事务上又是何种关系?对这些问题的考察,是认识改革开放后农民在小农生产的情况下,是如何组织和开展公共生活的基础。
政治身份
在农村政治生活中,政治身份的意义非常重要。不同的政治身份意味着参与政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可能不同。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主要的政治活动是参与村委会直选,当然每位村民也有竞选的资格。
有共产党员身份的农民,还需要参加支部活动,而且有选举或推荐村支书的权利。村支部及党员活动在农村公共事务中有着较大影响。在有些地方,村委会的许多重大决定,都需要村支书和村支部的认可和支持,现实中,许多村的党支部和支部书记影响力甚至大于村委会和村委会主任或村长,虽然村委会委员及村委会主任(村长)是由全体村民直选出来的。
从对农村居民政治身份结构的调查情况来看(见表1—18),有6.6%的农民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有4.5%,88.9%的人属于无党派的普通群众。从这一结果来看,农村党团员的比例虽不算高,但相对来说,农村有11%的党团员,也反映出农村社会有较多的人在政治上有积极的追求,而且他们也可能成为农村社会的政治精英。
表1—18 农村居民的政治身份结构
根据表1—19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社会的组织程度较低,没有参与各种民间性的社团组织或自组织的人数,占99.4%。这一结果说明,当前农民自组织水平或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这与当前乡村个体家户式的经营模式是密切相关的。各家各户在自主经营时,也保证了个体家户生活的独立性。这样,农户在平常的生活中基本是自给自足的,对组织或团体的需求并不强烈。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低组织化可能在较大程度上制约着他们这一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政治地位和市场谈判地位。
表1—19 农村居民参加社团、组织情况
目前,一些地区针对农户的分散经营和低组织化特征,动员农民参加一些经济合作社之类的组织,但是,这样一种外部输入的组织和合作路径是否能真正对农村社会生活的自组织能力提高发挥作用,目前尚无定论。促进农村居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或许最重要的还是靠农村内部力量,靠农民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这样组织才能真正发挥自治功能。
政治参与
在政治参与方面,乡村居民一般会参与本村的村委会直选活动。即便有较多的劳动力可能外出打工不能回家参与投票,他们中也会有较多的人委托家人代为投票。所以,在村委会选举投票中,支持与不支持的态度通常表现出以家户为单位的特征,一个家户的投票行为基本是一致的,家户成员之间政治态度和意愿较少分歧。
除了参加村委会直选投票外,农村居民还要参与县、乡人大代表的投票。人大代表的投票活动在某种意义上不同于村委会直选投票,农村居民对村委会选举的理解更为直观、更为直接,因为他们所选举的村干部是他们非常熟悉的人,并且他们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与所投票的人更紧密地联系起来。而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居民可能会愿意参与,但对其意义的理解可能并不深刻,而常常是在履行一种政治任务。从表1—20的数据看,90%以上的农村居民都参与过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可见人大代表选举的推行力度在农村是非常有效和广泛的,另一方面说明,农村居民参与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的程度非常高。
表1—20 农村居民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农民积极的投票行为表明农民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以及对政治和公共事务的关心。尽管已经告别了集体经济时代,走向分散的家户经营,但农民对政策和政治的关心程度似乎并没有降低。
法制意识
在现代化过程中,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向乡村社会推进。法制化的进程是否在转变农村居民的正义观念和法制意识呢?
首先,从农村居民的权威意识来看,行政权威仍为第一位,司法权威是第二位。这一点在表1—21中的数据得以支持。当人们遇到自己认为是冤屈和不满时,最倾向于申诉和求助的部门,实际上也就是在他们心目中最信任的或最有效的权威,在他们看来,这些权威部门是可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
表1—21 农村居民遇到冤屈时最想求助的部门
从表1—21来看,乡村居民在遇到冤屈时,超过一半以上的人首先想到的是当地政府,占57.2%,而且,在现实中也确实如此。村落社会的纠纷发生时,当事人一般首先都会找到村干部来“评理”和处理。基层行政和半行政性权威是农村居民申冤的首选,这一点说明,农村居民最信任或认为最有效的权威是行政性权威而非司法权威。不过,法院已经是较多农村居民申冤和解决问题的第二位选择,表明农村居民的用法意识虽不是最强烈,但已经在不断提高。
在集体上访方面,从表1—22来看,只有1.2%的人曾经集体上访,90%以上的人没有集体上访过。这一结果表明,农村居民在处理纠纷和冤屈等问题时,采取集体行动较少。农村居民的低组织化程度,以及农民的分散性,可能是农民较少采取集体行动的主要影响因素。虽然农村中的集群行为时有发生,但这些行为通常是在情绪煽动下引发的以家族等亲属关系为边界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表1—22 农村居民遇到冤屈时集体上访情况
关于农村居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方面,由表1—23可以看出,对法律以及法制建设支持的人不超过一半,与对法律漠不关心的人相当。47.5%的人认为法律与日常生活关系不大,由此可以判断,较多农村居民对法律感到非常疏远。而且,较多的农村居民将法律理解为仅仅是刑法,或是工具性法律,用来制约和惩罚不正当行为的准则。
表1—23 农村居民对“只要不违法犯罪,法律基本与我的生活无关”的认识
根据对调查结果的分析,乡村社会政治生活形态的特征可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在权威认同方面,行政权威是乡村社会的中心权威,多数农民相信、依靠和运用这一权威。与此同时,农民对权力和权威的认识和判断,也主要根据自己与行政权威的关系。
第二,当前,农民对政治的关心程度以及参与政治的积极性都相对较高。由此表明,乡村社会并非是完全分散的原子化社会,较多居民仍表现出对公共事务的高度关心,只不过他们的关心更多的是寄希望于行政性权威。与此同时,农民与乡村干部之间的关系显得格外重要,一来两者的距离近,联系更密切,二来农民是通过基层干部和权威与外部政治联系起来的。
第三,乡村居民的组织化处于较低水平,不到1%的人参加过各类社团或组织。低组织化程度也使得他们在面临各种纠纷和冤屈时,超过98%的人没有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来申冤。由此看来,乡村社会并不是集体行动高发地区。但从另一角度看,低组织化的情况下,农民的利益表达的力度和强度可能较为有限,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也可能受影响。
最后,在法治意识方面,近一半的乡村居民对法律保持一定距离,他们在生活中并不太关注法律,而是将法律理解为与己关系不大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