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序格局不光是指乡村社会的结构特征,而且还是指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结构和基层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费孝通从“私”的问题引出关于乡土中国的社会结构的讨论,并把中国的差序格局与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进行了比较。 费孝通指出:
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
从费孝通的论述中,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的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差序格局是以“己”或自我为中心的社会网络圈,具有自我主义特征。乡土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由各个人的家和亲属关系联系起来的社会网络,在这个网络中,自己就是中心,也就从自己推出去的一层层圈子,每一个网络都有一个不同的中心,因此没有两个相同的网络,因为每个人的家和亲属关系网络都不完全相同。
由于每个网络都是以自己为中心的,所以支撑社会关系的价值观念是自我主义而非个人主义。西方社会主张个人主义,强调个人地位平等;自我主义则强调以自己为中心,所以,“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 。这也就是传统中国社会中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自私问题,在乡土社会里也表现得很明显。
第二,差序格局是以儒家的人伦观念为基础的,具有差序和等级特征。儒家思想中所讲人伦,就是关于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规范,这种规范注重长幼、亲疏、远近、贵贱、上下之间要有差别和等级之分。所以,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主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要有差别,要分等级。这样,在社会结构中,也就形成相对于自己地位或以自我为参照系的差序格局,对于自己来说,每个人的地位都是不一样的、有差序的。
传统中国社会,差序格局在社会交往中的规则就是“礼”,所谓“礼”,就是根据与自己的地位关系,选择有差别的行为方式,如对待亲近的人是一套标准,对待疏远的人又是另一套标准。由此看来,差序格局在人际交往方面具有特殊主义性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见什么人说什么话”,换句话说,在差序格局中,人们很少讲究平等主义和普遍主义原则。
第三,差序格局是与中国人的群己、人我的认同边界有关,具有较大伸缩性。中国人对社会基本单位——家的认同与西方人明显不同。在西方人的观念里,家就是指自己的核心家庭,由夫妇俩及其未婚子女构成;而在中国人眼里,家的边界并不那么清晰,可大可小,可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的家,也可以就是自己的核心家庭。
在差序的社会网络中,人们的社会认同的弹性或伸缩性取决于网络的中心势力的变化,中心势力强盛的时候,他的网络伸展和覆盖的范围就更加广阔,就有更多的人认同;相反,中心势力弱小,网络覆盖的范围就会狭小,认同的人自然也就少。所以,在中国社会里,人们总是要“攀关系,讲交情” 。
差序格局反映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而不是乡土社会所特有的。作为传统文化中的一种特质,差序格局在中国现代化和文化变迁中,其中的一些伦理规则已经发生了变迁,有些变迁属于实质性变迁,有些变迁则是内容、形式的变迁。实质性变迁主要包括以自我为中心的差别、等级序列,以及私的问题得以改变,传统的儒家伦理和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改造以及“文化大革命”中,已经受到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其中当然包括差序格局中所包含的伦理观念。如今,在后乡土社会,无论在乡村还是在城市,那些纲纪差序的观念和规则已经鲜为人知或接受。同样,社会主义改造的核心目标就是“私”,即私有制。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私”的观念、自我的观念是受到排斥的。在农村,经过合作化、人民公社化运动,就是要解决“私”的问题。所以,经过诸多历史事件的洗礼,人们的私心和“私”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被抑制。
不过,虽然经历文化现代化的洗礼,但作为一种文化特质,差序格局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在今天依然延续。如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人们注重关系和特殊主义的原则并没有实质性变迁,有所变化的只是人们所利用的关系网不仅仅是家和亲属关系的网络,而且还包括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编织的同事、同学、朋友、上下级、师生等多种关系网。
在后乡土社会的村落里,差序格局也已经有所变化。首先,家庭和亲属关系的网络虽然维续着,但在现实生活中的功能已经不是那么突出。随着村落流动的扩大,个人网络已经不完全像传统村落里的“一表三千里”亲属关系网络,网络的结点可能是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结合而成的,也就是在向外流动和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网络成员不一定是“自家人”,而可能同乡或生意伙伴。
其次,权力网络在村落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基层政权建设,村落社会关系在此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尤为突出的现象是,党支部、党小组以及村支书在村落公共事务管理中,正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和影响力。例如,笔者在河北省定县现为定州市翟城村的调查中发现,尽管现在村委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但村委会的影响力和权威似乎没有老支书米书记的影响力大,村民有纠纷、有意见和建议,都会找米书记,不少村民也一直希望有这么个书记。村支部书记一般是由村支部党员选举提名,后由乡镇一级党委会任命的。虽然村支书不是村民直接选举的,而村委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从现实经验来看,村支书的权威和信任度在村落中似乎更高,因为村委会选举往往会有亲属关系即家族力量的影响选举结果。由此看来,村委会直选在一些村落中会与差序格局有密切关联,因而村委会常常难以摆脱亲属和家族关系的影响,在村落中难以形成公信力。毕竟村支书与村委会不同,即便村支书也有自己的亲属网络,但这一网络并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能担任村支书,因为乡镇党机关会考虑什么样的人能够权衡和管理一个村的公共事务。所以,村支书所代表“公”的成分在有些村可能比直选出来的村委会还要多。
最后,后乡土社会村落中的家庭及家庭观念随着人口政策和社会经济的变迁,也在发生着较大变迁。大家庭已经越来越少,家族观念和家族文化虽然在华南的一些地区随着改革开放有所恢复, 家族关系和组织在村落公共事务管理和权力结构中,明显比“文化大革命”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段时间有了大大地增强,但是,我们同样也会发现,核心家庭在乡村社会的地位得以显著提高。笔者在安徽省T村所看到的是,年青一代人越来越看重自己小家庭的利益。虽然年轻人成家要父母花费不少,为他们盖好房子,备齐各种耐用消费品,如首饰、家用电器等。一旦结婚成家,年轻人的核心家庭就相对独立,父母为孩子们的婚事所举的债则由父母来承担,这是年轻夫妇要求独立的重要原因。
家族的文化虽然得以部分恢复,比如修家谱、吃冬至的习俗重新兴起,但很难说家族观念或意识以及家族组织就已经复兴,并发挥重要作用。村落的价值观念现在也逐渐多元化,虽然在平常生活中,同姓或同族的人之间可能更容易相互协作,但这种协作已经不再是礼俗性的义务。譬如,在T村,按照以往的家族观念,本家族的宅基地只能在本家族内部流转,也就是说如果其中一家迁出村子去外地,其宅基地必须优先且廉价卖给本族人。而如今,很多人已经不理这一套了,不少人的态度是既不违反也不遵守这种规矩,就是任何人都不转让,也有人接受现代法律意识更多,干脆就违反那些老的规矩。而在村子里,虽然有这些礼俗规矩,但已经没有力量能真正维护那些陈规。要离开村子的人,如果真的要撕开面子,与那些规矩作对,也没有人能阻挡或惩罚他们。
所以,后乡土社会的家族现象与传统的家族制度有了本质区别。那些所谓家族势力抬头、家族文化复兴的说法,可能有危言耸听之嫌。毕竟,经过基层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不断渗透的后乡土社会,法理的力量或多或少会成为调节和影响村落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或许,在家族认同对人们有利的时候,人们就会选择家族文化的逻辑;当法律认同对自己有利时,他们也会选择法律文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