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准则《框架》的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假设企业在计量日出售其资产或转让其债务预期将要采用的成交价格。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国际准则试图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会计(fair value accounting)规则,即按公允价值记录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这样,投资者便可以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的公允价值得到公司的净公允价值(net fair value),这便是企业合并、证券投资的参考数据。完整体现这一理念的会计规则主要有两处。其一是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要比较其付出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净公允价值的份额大小,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作“商誉”(goodwill);若反之,则在利润表中列作“营业外收入”(即“负商誉”(negative goodwill))。 其二是企业因对外投资达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采用权益法(equity method)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要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的净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即把该差额视为“隐性商誉”(implicit goodwill);若反之,则列作“营业外收入”(即“负商誉”)。
此外,公允价值会计理念的应用主要体现为国际准则所标榜的“混合计量模式”(见表1—1、表1—2)。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外币债权债务,应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规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把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进行列报,并将增减调整额记入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者资产负债表(“其他综合收益”)。对于除前述资产以外的资产,应采用资产减值会计规则,只记录资产减值而不记录资产升值,减值额要记入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
表1—1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允价值”导向
注:“=”表示按照最新市价列报(期末需要把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表示只考虑减值不考虑升值。
表1—2缺乏法律证明力的利润表
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来看,“公允价值会计”都是一个不恰当的会计理念。
1.对于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来说,公允价值既不“公允”,也非“价值”。对于股票而言,前已述及,公允价值会计规则其实是要求大多数的股票持有者按照边际投资者的交易价格进行盯市记录,这种“会计”会造成很大的信息偏差,形成更大的市场波动。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公允价值更加难以获得,往往是以根据金融估价模型计算出的理论价格来代替。难道会计要记录根据数学公式计算的估计数吗?是的。这就是国际准则所交代的“公允价值”。
2.对于非金融资产(non-financial asset)来说,由于无法确保资产的同质性(新旧程度等细微因素均会影响其价格),因而根本不存在可信的公允价值。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基本上全靠估计来确定。所幸的是国际准则要求绝大多数资产只记录资产减值而不记录资产升值(如表1—1所示),但其理由又是什么呢?对此,国际准则难以自圆其说。
3.国际准则所推崇的公允价值会计规则导致了一个悖论。如果公允价值是可知的,那就意味着企业知道自己每一笔股权投资的每股公允价值。也就是说,所有的企业均知道本企业股票的每股公允价值。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千辛万苦地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去计算本公司的净公允价值呢?显然,公允价值会计导致了如下悖论
悖论1:如果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是可以确定的,那么会计师根本就没有必要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而如果股权的公允价值是不能确定的,那么会计师为什么要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呢?
“公允价值会计”是证券行业以金融分析思路改造会计规则所形成的失当理念。 国际准则承认,公允价值只是假想出来的数字:公允价值不是基于实际交易而是基于“假想交易”的;作为计量属性,它仅仅是估计价格;它的计量是以活跃市场中别人的交易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企业自身的真实交易价格为基础。 公允价值会计和资产减值会计有悖于会计原理,因此,切不可将其引入会计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