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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法的理论缺陷与潜在危害

一、权益法的理论缺陷

第一,权益法的采用与否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意图与判断。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意见书第18号:普通股投资会计核算的权益法》为了给实务操作提供基本一致的操作标准,提出以直接或间接持股20%为“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该委员会的全部22位委员中,有5位委员投反对票,一个主要原因是,他们反对以“20%”作为“重大影响”的判断条件。 面对实务界的质疑,1981年5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35号解释公告指出,20%的持股比例仅仅是参考性的标准,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于是,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变得更为模糊。显然,“重大影响”的判断往往难免受企业管理当局的利润操纵动机的“重大影响”。经验分析表明,对于持股比例介于20%~50%区间的投资方来说,现实中的确存在这种借助“重大影响”的判断而选择使用成本法或权益法从而操纵报表数据的可能性。

第二,权益法混淆了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限。权益法并不能够解释投资方由于该项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被投资方本身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在出资之后,投资方的出资便形成被投资方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投资方对出资的财产不再拥有财产权,而仅仅凭其出资拥有股东权。因此,投资方不应当将被投资方的资产、负债乃至股东权益的变化记到自己的账簿上。 作为对比,权益法下根据被投资方的股东权益数据来调整投资方的账簿数据的做法混淆了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界限。

第三,权益法下的记账行为大多缺乏法律依据,建立在预期而非事实的基础之上。权益法要求投资方在得知被投资方利润表中出现净利润时,按照以其持股比例乘以该“净利润”所计算出的理论上的分享额,增记资产(股权投资)和利润。但是,如此增记的资产和利润仅仅是金融预期而非法律事实,并无法律证据表明投资方的财产权利和业绩有实际变动。 虽然在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方往往预期其能够按照投资比例分享被投资方的利润,但那仅仅是预期而已,它们是否能够实现,在记账时尚无证据能够提供佐证。根据权益法所记录的投资收益并不必然带来真正的股利收入。待到分派红利时再按照成本法增记利润,是更为合理的做法。当被投资方出现亏损时,权益法要求投资方减记资产、减记利润,这同样也是把预期当做现实,仍属失当的记账行为。权益法对报表读者的误导性由此可见一斑。

第四,权益法是对合并报表操作规则的简化,而合并报表编报规则本身就是缺乏合理理论依据的金融分析规则。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学者指出,把被投资方的资产和利润数据纳入投资方的财务报表的做法毫无意义。 合并报表中的数据不能用于纳税申报,不能用于利润分配,缺乏原始凭证支持,从而不具有公信力和公益性。 同样,作为合并报表编报规则的变体,权益法的正当用途尚不明确,现行法律不承认权益法。例如,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除另有规定外,股利性所得的确认时间为被投资单位在会计上作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不得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确认为自己的投资损失。

总之,权益法在理论上缺乏合理依据,在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原始凭证)。当前并存的四种会计处理规则体现了在会计报表中列报股权投资的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用付出的成本(cost)来列示,此即成本法,属于典型的历史成本会计理念。第二种思路是按照用投资方的持股比例乘以被投资方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所计算出的理论价值来反映,此即权益法。权益法往往被视为历史成本会计的一种变体,采用权益法时也要考虑减值测试。 第三种思路是用股权投资的市价来反映,这种思路体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两种会计处理规则。股权投资的三种会计处理理念、四种操作规则并存的事实反映了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的体系性缺陷,迄今尚无文件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 如何设计统一的股权投资核算规则,仍是有待求解的重大疑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权益法之“流行”实在值得反思。

二、权益法的潜在危害

权益法下所形成的会计信息缺乏法律证据,受企业管理层意图的影响甚大。因此,它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一,权益法下作增减记载的“资产”并非资产、“利润”亦非利润。在被投资方拥有账面净利润的情况下,投资方按照权益法所增记的资产并不是其实际拥有的财产权利,它仅仅是预期的而不是实际的财产权利;所增记的“投资收益”也不是利润,它不但不符合依法纳税的信息需求,还会带来所得税会计处理上的递延所得税。最终形成的净利润并非公司法所称的“税后利润”,因而不能用于利润分配。 权益法下所生成的资产和利润数据的正当用途尚不明确。

第二,公允价值规则与权益法的捆绑使用更是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现行的权益法的操作规则与之前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新准则套用企业合并的思路,引入了隐性商誉、负商誉等奇特的规则。如果说此前的权益法是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盯到“持股比例×被投资方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那么当前版本的权益法就是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盯到“持股比例×被投资方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权益法本身就广受争议,公允价值思路的引入显然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第三,权益法下的会计信息缺乏法律证据,是无法审计的。由于“重大影响”的判断最终取决于管理层意图,中介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判断标准,因此,无法对之实施审计。 监管层也难以对企业实施权益法的正当性施加监管措施。企业业绩评价和国民经济统计如何处理权益法下查无实据的数据,也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总之,权益法试图让会计报表反映股权投资的“价值”,这是会计学所力不能及的。当今时代,没有哪一个学科能够科学地计算股权的价值,林林总总的金融估值手法中没有哪一个是被普遍接受的。要解决当前权益法所造成的困境,就必须首先认清它的真实面目。 isBwG3fobT76/SihHkSTkHSo8Onoii8+3L3sGIvM2YwzGoe5JFBFurp797KCyk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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