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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规借鉴域外规则:问题的引入

国际会计准则为股权投资规定有成本法(costmethod)、权益法(equity method)、交易性金融资产(held-fortrading financial asset)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vailable-for-sale financial asset)等四套规则。四者之中,权益法最为令人费解。 其设计思路是把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按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合并记入投资方的会计报表(权益法正是因此得名),因此,又被称作“单行合并”(one-line consolidation) (见图4—1)。国际准则规定,权益法适用于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起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joint control)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以及其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significant influence)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表决权股份达到20%,国际准则就认为该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

图4—1 权益法——“单行合并”示意图

权益法在20世纪80年代被一些学者当作国际先进经验引入我国,之后逐渐被写入我国会计法规(见表4—1)。1992年5月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数半数以上的,长期投资应按权益法记账”。同年6月份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向其他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核算,一般采用成本法。企业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25%以上,且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力的,也可以采用权益法”。同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1998年1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延续上述立场,但调整了权益法的起始适用标准。该制度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同年2月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2000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重申了上述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缩小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从此,权益法仅仅适用于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其计算规则也有重大变化。

表4—1我国会计法规中权益法的演变

续前表

然而,权益法既缺乏理论依据又缺乏实践基础。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都无法对权益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权益法下的资产和利润数据缺乏法律依据,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难以解释权益法益处何在。“重大影响”的判断缺乏合理依据,为什么以20%作为权益法的起始适用标准呢?迄今没有任何文件能够证明这一标准的合理性。正是由于这一系列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因而导致我国会计法规对权益法的规定多有变更(见表4—1)。迄今为止,仅有少量文献对权益法进行反思。 本章基于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研究视角,运用“根据法律事实记账”的理论观点,尝试解开这一长期困扰业界同仁的难题。 s1Wf0ujP+Eh8TxWbcYwhwtdMAmyESftO7nKq+AHtJqoHd0cyZM6adepWC8xluQ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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