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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正本清源:谨慎性原则的失当性

谨慎性原则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从实践效果来看都是失当的。

1.谨慎性原则在中外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中外会计理论家均认识到,谨慎性原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所规定的真实反映、中立性、可比性诸原则存在明显的矛盾,导致会计理论难以自洽。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A·C·利特尔顿指出,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规则的存在,仅仅是传统惯性的结果,但很多传统做法早已失去存在的理由。直到20世纪20年代物价猛涨时,企业才经常在资产计价上背离历史成本原则。大萧条之前,调高资产账面价值成为流行,大萧条之后,调低资产账面价值大行其道。这两次调整账簿记录的历史事实也表明,调整账簿记录以反映不断变化的外部条件的做法没有多大的用途。试图使财务报表数字反映价值的做法,只能导致会计信息的公信力的丧失,因为价值是主观性的评价,它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甚至因地而异。

在我国,著名会计理论家和实践家潘序伦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撰文批判谨慎性原则。潘序伦先生指出:谨慎性原则在理论上是自相矛盾的,“即在市价跌落时,承认其未实现损失,而在市价高涨时,不承认其未实现利益是也”,此种矛盾方法,对于损益计算“诚可尽其歪曲之能事,实是会计原理上及实务上之大患也”;该原则导致计算工作至为繁重,极不经济;该原则并不能达到稳健之目的,反而“有利于”操控利润数字。 80年代,当一些学者误把谨慎性原则当作国际会计惯例进行宣传时,以杨纪琬先生为首的会计理论家针锋相对地提出反对意见,但未能阻挡谨慎性原则浸入会计法规的进程。针对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正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删除草案中的“合法性”原则、增加“谨慎性”原则这一动向,杨纪琬先生指出,“我倒建议在修改会计准则或者制定具体应用会计准则时加上‘合法性’这一条。我过去有个基本意见,不能把‘谨慎性’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这个意见现在基本不变。有人建议加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我认为要慎重。……规定‘谨慎性’原则的国家也不一定就完全按照它来处理业务,比如确认未实现的汇兑收益,分期确认长期合同的收入都没有体现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是不是国际惯例关系不大,不能认为‘谨慎性’原则是一项国际惯例我们就一定要用,也不能因为它不是一项国际惯例我们就一定不能用,关键要看能不能在中国普遍使用” 。遗憾的是,质疑域外理论的声音被铺天盖地的“国际化”论调淹没了。

2.公共会计师行业和证券监管层的有识之士一贯反对谨慎性原则。在实践中,资产减值会计是管理层“合规操纵”会计报表的利器。财经媒体持续热议的“大洗澡”“甜饼罐”等术语是对资产减值会计的生动刻画。公共会计师行业、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监会的领军人物在20世纪的不同时期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谨慎性原则的显著弊端。

曾于1914—1916年任美国会计师协会会长的波特·乔普林指出,谨慎性原则是不合理的,没有任何惯例能够证明低估资产、设立秘密准备的合理性。会计师们必须坚定地坚持“既不高估资产,也不低估资产”的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谨慎性原则“有助于”企业管理层滥用管理权,但会计报表无论如何不应该误导报表读者,因此,资产的价值波动必须以附加信息的形式予以补充披露,而不应当进入会计程序进行处理。

1930年12月6日,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行政助理霍克西(J·M·B·Hoxsey)在美国会计师协会年会上发表题为《服务于投资者的会计》的长篇演讲。他指出:“在我看来,企业账目是否应当采取谨慎性的态度,那根本就不是公共会计师应该操心的事。会计师的本业很简单,那就是准确地向普罗大众传递真实的画面。如果说企业账目主要是为债权人服务的,是为亲自参与管理、了解企业经营的所有细节的资本所有者服务的,那么,那种额外记录高额折旧、额外记录高额营业费用、为或有事项设置超高额准备金、低估存货金额等各种试图‘做小’资产和净资产的做法,也许危害不大。但人们何苦如此自己愚弄自己,却是令人费解的。现如今,如果考虑到投资者的需要,谨慎性原则就更不可取了。投资者有权利知道有关企业财务情况的‘事实’。会计师凭什么人为地‘做小’资产和利润数字呢?那么做对于投资者来说太不公平了!谨慎性原则会导致投资者误以为当前的股价过高且缺乏合理解释,从而抛售其原本应该持有的股票。谨慎性原则还会导致投资者误以为被投资单位拥有一些其无法理解的领先优势,从而继续持有本该卖出的股票。从这两种情况来看,谨慎性原则的作用都是加剧市场波动和恐慌心理”

1998年9月28日,美国证监会主席亚瑟·莱维特在纽约大学法律与商务中心发表题为《数字游戏》的著名演讲,痛批常见的利用秘密准备等规则漏洞进行利润平滑的操作手法。 随后,美国证监会集中整治商业银行随意调节贷款减值准备的问题,但最终不了了之。其结果是,贷款减值准备的计算规则在次贷危机期间为千夫所指,至今仍是国际难题。

3.谨慎性原则被剔除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公认会计原则制定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承认谨慎性原则存在导致会计理论框架难以自洽的问题,并最终于2010年9月从其概念框架中删除了谨慎性原则。

1980年5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该公告用较大篇幅阐释了谨慎性原则的缺陷:“保守主义至今仍缺乏理论支持。《会计原则委员会公告第4号》指出:通常情况下,资产和负债的计量都是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从历史上看,管理者、投资者、会计师在把握可能的出错方向时,往往倾向于低估而不是高估净利润和净资产。这样就形成了保守主义的惯例”;“谨慎性原则导致财务报告出现偏差,它与其他信息质量特征(如真实性、中立性、可比性及一致性等)是冲突的”;“谨慎性原则产生于以资产负债表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会计报表的年代,那时候企业较少对外公布利润等经营业绩信息。当时,银行等债权人是会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申请贷款的企业越是低估其资产,银行越是感到安全”,“但当企业开始对外定期公布业绩信息以后,谨慎性原则的问题开始逐渐显现。如果本期低估资产数字,则以后期间的利润数字将会被高估。有经验的会计师很快发现,很难长期持续地低估资产和利润。《会计研究公报第3号》早就论述过这一问题,该公告认为‘资产应当按照重估日的市价记录而不是记录保守估计的价值’。《会计研究公报第29号》循此思路创设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lower of cost or market rule,LOCOM)”;“本委员会强调,任何企图低估业绩的做法都有损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从长远来看都是行不通的。那种行为,无论多么谨慎而为,都不符合本公告的精神。……估计盈余数字时的任何偏差,无论是过度保守(overly conservative)还是谨慎不足(unconservative),受影响的只是利润或损失的记录时点,而利润或损失的总额从长期来看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没有理由倾向于高估或者低估,否则必将导致一些报表使用者受益而另一些人受损”。该公告正确地指出,“本公告认为,如果把事实告诉报表读者,让他们根据事实形成自己的观点,则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必然会大大增强。这应当是会计发展的方向”。遗憾的是,该公告的正确立场长期未能得到贯彻。 谨慎性原则非但没有被剔除出公认会计原则体系,反而更加“生猛”地侵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项目。

2010年9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分别发布两者合作完成的概念框架,从理论框架中删除了“审慎性”(prudence)或“稳健性”(conservatism)原则,以求解决该原则所导致的会计理论框架的内在冲突。

4.资产减值会计的非法性。与资产减值会计高歌猛进相伴随的,是学术界的普遍叫好。学术界给资产减值添加了种种光环,盛赞资产减值会计“有利于挤干资产和利润的水分”“有利于做实利润”……总之,它“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法规制定者和一些研究者误以为谨慎性原则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他们引进资产减值会计的动机是好的,但是,他们忽略了对域外理论应有的扬弃,不仅导致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的规定,还导致法律内部产生冲突。

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见该法第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立法释义中指出:这一规定具体包括四层含义:一是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二是会计核算应当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三是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可验证性,即会计信息应当源于可以被客观证据加以证明的经济活动信息,而不应建立在主观臆断和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四是任何单位都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本条所规定的各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还有一层含义是法律规定的会计核算是一种事后核算,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所进行的事后记录、计量和反映,不包括对经济活动事前的预测、决策和管理控制等内容。” 据此,记账行为必须具备原始凭证,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对会计账簿的篡改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作为对比,散见于现行准则的资产减值会计规则分别以“客观证据”“确凿证据”“减值迹象”为减值测试的触发条件(见表3—2),然而那些触发条件就本质而言并不属于法律事实,相应的记账行为缺乏法律证据(原始凭证)支持,这就导致资产减值会计所生成的信息缺乏公益性和公信力。因此,资产减值会计违背会计原理、违背法律原则,在证明力上应当归于无效。自从资产减值会计规则被引入我国会计法规以来,它就一直与利润操纵紧密相连。它允许企业在缺乏原始凭证的情况下记账,从而导致企业的会计造假“合规化”。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些研究者对“会计造假合规化”问题置若罔闻,不仅不反思国际准则的缺陷,还反过来呼吁有关部门努力为推行国际准则创造实施环境。其逻辑实不足取。

总之,我国一些研究者和会计法规制定者疏于批判,导致资产减值会计这一失当规则涌入我国的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法规体系。如果他们了解域外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演进历程,相信他们会认同潘序伦先生和杨纪琬先生的真知灼见,不再把资产减值会计列入我国的会计法规。 MxrzuSqh6C8ZCVSwZgQDdu9v59ZyqJVcZiXc3YpsbrdtxNpDHlpCAjSODZ1THs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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