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会计的快速传播,是在谨慎性原则的名义下进行的。谨慎性(prudence)原则又称稳健性(conservatism)原则,主张记录资产市场价值的下跌、记录预计负债,从而达到不高估资产、不低估负债的效果。 如此计算的利润数据当然也就更低。这一理论主张的始作俑者是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谨慎性原则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我国一些研究者出于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良好意愿,“不慎”把谨慎性原则当作国际先进经验引入我国。这是资产减值会计得以入侵会计理论体系并在会计法规体系中迅速膨胀的重要原因。学术界和立法机构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口号来推广谨慎性原则。
1979年,有文献在介绍国际会计准则时引入了“谨慎从事”的原则。 1981年,有文献声称,“采用稳健原则符合国际会计惯例,还能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促进外向型经济”,“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很明显地会减少‘留存收益’,容许‘秘密盈余’的存在。这确实是这个计价方法的严重缺点,不应当为它隐讳。‘不预计可能的收益,只预计可能的损失’是人们按稳健原则行事的表现。但只要会计对象包括不肯定性,只要人们还找不到唯一科学的估价标准,而需要从几个不同计价方法中加以选择,我们的会计原则也应当是‘稳妥’,而绝不是‘冒险’和‘浮夸’”。这样,到了1988年,又有文献提出“市场经济的瞬息万变和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是会计上采用稳健原则的必要条件……会计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也是稳健原则存在的直接原因和条件。……更重要的是采用稳健原则符合国际会计惯例,还能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促进外向型经济”。足见,我国学术界在引入谨慎性原则之初,便已将其混同为伦理上的美德。如此一来,反对它简直就像是挑战道德底线。反对者往往被一记闷棍击倒:难道为人处世不该谨慎一些吗?
1988年,我国财政部、商业部发布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规定了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这是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法规中的最早应用。 围绕是否应当计提商品削价准备,会计界存有激烈的争论。支持者提出,为避免在商品报废或削价时记录当月的大量财产损失,导致利润减少,应该建立商品削价准备,每月按库存商品平均结存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预提,计入营业成本。 反对者针锋相对地指出:预提商品削价准备的做法,从哲学的观点来看,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建立商品削价准备,人为地使不稳定的利润达到稳定或均衡,这种强求客观实际服从主观意志的做法,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经营上将会导致决策失误。从会计原则来说,在商品尚未发生削价损失时,就预先提取“削价准备金”,违反了客观性、真实性原则,将会导致会计报表数字不实,因此,这种做法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 还有同志正确地指出,“拿西方国家的稳健原则来说,有些内容似已带有‘未来’的色彩。例如,提存坏账准备、削价损失准备,以及在充分反映原则下的或有负债、未来成本等等都是在考虑‘未来’将发生的种种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应当说,这种生动活泼的理论争鸣对于会计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992年,谨慎性原则再次成为财政部举办的会计准则国际研讨中的热门话题。官方发表的综述文章指出,“关于稳健原则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地位,向来是我国会计界讨论得最多的问题。……对于稳健原则的确切含义及其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取得共识。……制定中国会计准则可以参考在稳健原则前提下所采取的一些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稳健原则并不是随处可用的,如果没有节制,有可能成为企业隐瞒利润或调节盈利水平的手段。西方国家的会计准则也不完全是遵循稳健原则的。因此,我们在制定中国的会计准则时,对稳健原则必须持慎重的态度。最近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草案)》,没有将稳健原则作为一般原则,仅将其体现在具体经济业务的规定中,这样处理是比较合适的” 。应该说,立法机关对域外新颖概念的认识是清醒的。
虽然谨慎性原则饱受争议,但它还是被写入了1992年出台的一系列会计法规。1992年5月23日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允许股份制试点企业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6月24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变现损失准备。 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把谨慎性原则列作企业会计的一般原则,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该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项目列示。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12月30日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延续了1988年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关于商品削价准备的规定。之后,资产减值的范围逐渐扩大(见表3—1)。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会计法规制定者愈发推崇谨慎性原则,试图通过资产减值会计“挤干企业资产的水分”,“提高资产质量”。1998年1月27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财政部先后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俗称“四项计提”)。 会计法规制定者指出,“(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特别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要贯彻稳健原则。主要是针对现阶段一些公司、企业存在虚列、多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虚列或隐瞒收入,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等行为而作出的。……我国近年来已经发布实施的具体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已在致力于贯彻上述会计原则,以促使公司、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防止虚假繁荣和‘泡沫’现象” 。
表3—1我国会计法规中资产减值会计的引进过程
注:●表示义务性规定;○表示授权性规定;☉表示仅对B股、H股和境外上市公司作要求。
1992a:《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2b:《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1992c:《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1998:《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1999:财会字[1999]第43,49号2000:《企业会计制度》
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尤其是资产定义的要求,将资产减值范围扩充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该制度首次提出了“资产减值”的概念,在“四项计提”的基础上又加上了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将资产减值会计推广到八个报表项目(俗称“八项计提”)。 该制度还把资产减值明细表规定为资产负债表的第一附表。之后陆续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也给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投资》(1998年制定、2001年修订)、《存货》(2001年制定)、《固定资产》(2001年制定)、《无形资产》(2001年制定)等四份准则均规定有资产减值会计规则,这些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资产减值会计规则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和商誉等报表项目(见表3—2)。
表3—2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复杂性
注:表中CAS表示“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依据是指触发资产减值测试的条件。
除表3—2所示的减值准备以外,建造合同、租赁、所得税、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准则还要求企业分别考虑计算建造合同的减值、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以及油气资产等的减值。这就是说,资产负债表上只有少数几个资产项目 不进行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除此以外的资产项目都要考虑做减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