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贷危机与次贷危机这两次金融危机极为相似,甚至连金融界对待会计准则的态度也极为相似:每次金融危机之后,会计准则都会被当作替罪羊。所不同的是:储贷危机之后,盯市会计被视为良方妙药引进会计准则;而次贷危机之时,盯市会计却被大家纷纷责骂。
会计法规的构成要件有三项:一是记账方法;二是民商法(主要是公司法);三是经济法(主要是税法)。在三者之中,只有记账方法是可以趋同的 ,而法律(民商法和经济法)是不可能趋同的 ,因此,会计法规不可能实现“国际趋同”。国际会计准则是一套金融分析规则而不是国际法,若把它植入国内法律,则会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产生较大影响,从而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我们认为,我国应着眼于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法律原则和自主文化传统加紧完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将之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同时,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公众公司同时提交遵循中国会计法规编制的会计报表和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此,可解决国内需求与国际趋同之间的矛盾,引导企业管理专注于实体经济发展而非金融交易,夯实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基础。
第一,切实完善会计法规体系,其中,尤其应当尽快完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法规应当遵循我国的民商经济法律制度,可考虑将会计制度融合在民商经济法律制度之中,确保会计制度与财税法、公司法的和谐一致。
应当看到,历史成本会计信息是对法律事实的忠实记录,它对于依法纳税、依法分配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而是社会经济统计、宏观经济调控、税收监管、经济秩序监管等方面所必需的信息;而公允价值信息能够增强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能够帮助企业管理当局考量其决策的机会成本,而且对于投资者和金融监管当局尽快识别投资决策和金融监管的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历史成本信息和公允价值信息分别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导向。而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在本质上既不是舒茨所倡导的盯市会计,也不是历史成本会计,而是盯市会计、资产减值会计楔入历史成本会计之后所形成的奇怪的混合物,它在理论上很不成熟,在实践上也存在很多问题。为建立良好的市场法制和稳定的会计制度,我们建议,在财务报表中分两列同时分别列报现行市价和历史成本信息,如此编制的财务报表在信息有用性上将会优于仅仅列报历史成本信息、仅仅列报公允价值信息或者将两者混合起来予以列报的情形。如此,可妥善解决遵循国内法律和谋求国际趋同的矛盾。
应尽快完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体系应当区分法律事实和金融预期,对不具有法律证明力的公允价值信息实施隔离处理,以期切实增强会计资料的法律证明力。既可以考虑采用会计报表与金融分析表的分离式设计(即在两套报表中分别列报历史成本信息和公允价值信息),也可以考虑在一套会计报表中并行列示历史成本信息和公允价值信息。这样,可解决确定可分配利润、评价企业业绩、提供法律证明力、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真实的统计数据等前述一系列难题。完善后的会计法规体系不仅是会计师、审计师的行业规则,还是法官、检察官、税务官员等的司法和执法规则,这将使会计报告更有意义。应改革会计立法的机制设计,法学专家应在会计立法机构中占较大比例。
第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等的金融监管规则应一律与会计法规挂钩而不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挂钩。国际会计准则认定的服务对象是证券投资者,它拒绝将金融稳定作为其目标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资本监管规则应当以历史成本会计为基础。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报告和风险监管报告以及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都应在具有法律证明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调整生成(如图2—1所示)。我们认为,如果银行会计能够根据法律事实记账、编制具有法律证明力的历史成本会计报表,那么计算银行业监管指标时的繁琐程度将会大大降低,这将使银行会计工作更为简单也更有价值。会计立法机构应当尽快设计出具有公信力和公益性的法定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以便为金融监管提供具有法律证明力的可靠信息,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并减少银行会计工作中无谓的劳动量(如图2—1所示)。此外,动态的风险监管应当另行收集公允价值等补充信息,而不应将不属于法律事实的信息纳入会计程序。
图2—1 会计法规与金融监管规则的区分及其协作机制
综上所述,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并非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会计法规,它们不应被用作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立法蓝本。我国会计立法不应仅仅盯住发展资本市场并以瓦解民商法与经济法为代价而追求“国际趋同”。会计立法对法律体系和经济发展的意义不容低估,不宜把它留给会计界单独作决定。为了建设良好的市场法制和稳定的会计制度,我国应按照本国法律原则尽快完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