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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法律制度规定的会计的管理职能

会计作为一个古老的职业,其价值导向是提供具有法律证明力的真实信息,如实地记录、汇总分析和报告特定单位的法律事实,从而证明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自企业所得税成为主要税种以来,依法记账、依法纳税、依法分配一直是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会计的法定职能

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注重实体经济发展的企业管理当局、战略投资者和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会计从来就不是以向投资者提供证券估值服务为价值导向的。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法律对会计的首要的质量要求。在我国,《公司法》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规定了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程序。而在利润分配之前,需要先行计算税前利润(或称“利润总额”)和所得税。因此,公司法和税法实际上在三个方面对会计工作提出了真实性的要求。兹分述如下:第一,会计工作必须保证其所记录的税前利润是真实的、可分享的,否则“税前利润”减去“所得税”所得到的“净利润”数字难以满足依法分配的要求。第二,会计工作必须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应纳税所得额”数字。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只有真实的(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数据才可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真实的“税前利润”数字经过纳税调整之后即可计算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只有真实的“税前利润”数字减去真实的“所得税”数字才是真实的、可分配的、公司法所称的“税后利润”。法律对会计的要求,代表着社会上稳定的、合理的信息诉求。与此相应的会计理论主张会计报表应当反映有据可查的历史成本(historical cost),强调记录收入、费用从而计算企业利润,重视反映企业管理层的经营能力或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这种理念被称作“历史成本会计”(historical cost accounting)。作为对比,没有哪一部法律要求会计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估值服务。我国《证券法》中只是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求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没有要求会计提供估值服务。美国的联邦证券法也只是授权美国证监会制定信息披露规则,但从未在法律中强调会计要为证券估值服务。

二、只有根据法律事实记账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在理论上,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国际会计准则把“真实性”理解为按照“客观事实”记账。基于这一理念,它要求会计反映观测到的“客观证据”,记录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主张,会计的基本职能就是反映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反映“经济实质”,而公允价值会计恰能帮助投资者评估企业的“真实”价值,从而具有“透明度”。作为对比,传统的会计观念则把“真实性”理解为按照“法律事实”记账。会计工作者认为,并非任意一种记录行为均可称为会计,并非任意一种表格都可以称作会计报表。会计特指对企业的法律事实的记录行为。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企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会计报表只应反映企业的法律事实,唯如此方能确保会计报表的法律证明力。

三、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均需要具有法律证明力的历史成本会计信息

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都需要公司会计师 提供具有法律证明力的财产权利、债务状况和业绩等的信息。 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中每天都要使用历史成本会计信息来加强管理控制。所有的公司,不论是公众公司还是非公众公司,为了保证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控制力,都必须保留采用历史成本会计进行记载的会计账簿。 另一方面,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计划管理、产业结构管理、财政管理、货币管理诸方面均依赖于可靠的企业会计信息,税收监管、银行业监管、保险监管等经济监管领域更需要历史成本会计信息的支持。 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公信力和公益性。而法律是最大多数利害关系人所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因此,根据法律事实记账的历史成本会计是具有公益性和公信力的会计信息。

历史成本会计能够保证会计报表的法律证明力,具有客观、可靠、易于理解等诸多优点;它能够贯彻到所有的报表项目,确保会计报表具有统一的合理逻辑;它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的必要的信息基础。历史成本会计信息是具有公益性和公信力的信息,在微观层面上,对企业管理层、贷款人、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都有证明效力,在宏观层面上,更是税收监管、金融监管、价格监管、市场秩序监管、国民经济统计等的重要信息来源。

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缺少依法记账、依法纳税、依法分配的管理活动——会计。会计法规实际上是民商法、经济法的实施细则和运行基础,其特征是要求企业依照民商法记录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和股东权益,依照经济法(主要是税法)界定企业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民商法和经济法直接决定了日常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规则,会计法规应当内在地与民商法、经济法保持一致。在当今世界民商经济法的立法模式中,法国的会计法规和税法一直保持着紧密的协作关系,其税法直接引用《会计总方案》;德国的《商法典》中直接规定了企业会计规则;在美国,虽然联邦层面上不可能出现会计法规,但各州的法律依然构造出了各自的会计法规。 这些规则无论是否以汇编的会计法规的形式独立存在,都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它们都不是以投资者为中心而是强调公益性和公信力的。 dR/Bk1RZpMl2BG6aoiLKiAsAFc5q7qvLfmQgTV+/TD2K1Kr6+93ULdXeHruOtm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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