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是一套由证监会国际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向全球各大证券市场推荐使用的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1973年6月29日,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美国等国的16个公共会计师协会发起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总部设在英国伦敦。该机构试图向国际资本市场推荐其拟定的“国际会计准则”,但是由于美国证监会的抵制而进展缓慢。直到1995年,证监会国际组织同意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合作制定国际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核心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才真正令世人瞩目。2000年,证监会国际组织评估通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全部40项核心准则,并向全球各大证券交易所推荐使用。美国的证券行业见风使舵,在2001年依照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注册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IASC Foundation),控制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并将其名称改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的证券行业从此获得了国际资本市场游戏规则的主导权,准则的名称从此改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基金会宣称,其目标是制定“全球会计准则”(global accounting standards),推动其应用以及国际趋同(convergence),从而为世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提供高质量的、具有透明度的、可比的信息。 欧盟2002年第1606号条例要求在欧盟境内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自2005年起按照经欧盟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少数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地区(如中国香港)直接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标准,加拿大和墨西哥宣布分别自2011年、2012年起在上市公司中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美国的证券行业还通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力推广国际会计准则。 目前,全球超过半数的资本市场接受公众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我国会计法规的立法蓝本的。
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原创性的理论指南,它在理论基础和具体规则上一直效仿美国证券市场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对两者关系史的考察,恰如观赏一出皮影戏。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8年12月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是比照《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5号:特定债券类和权益类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等文件写成的。我国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制定而成的。于是,这套毫无理论依据甚至缺乏逻辑的规则便以国际规则之名堂而皇之地进入了我国的会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