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理记账业务中成长起来的公共会计师行业直到英国1831年颁布《破产法》(The Bankruptcy Act)才成为法律认可的行业,公共会计师行业从而可以像律师那样担任官方清算人(official assignees)。1844年英国《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及其后续修正案均规定由公共会计师审计公众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资料,《公司法》遂成为英国公共会计师行业的最大靠山。英国的一些会计公司在美国设立了分支机构,由此建立起美国的公共会计师行业。1887年,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ublic Accountants,AAPA)成立,1896年,纽约州通过美国第一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的法律,美国公共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从而拥有了组织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但是,受美国法律结构的限制,美国的公共会计师行业找不到能够作为保护伞的联邦法规:联邦的破产法不像英国的破产法那样“关照”公共会计师行业;美国根本就没有联邦的公司法,各州有独立的公司法且差异甚大,因此,该行业根本就找不到联邦统一的会计法规可资利用。迫于无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试图与州际商务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建立合作关系,但未能如愿。值此穷途末路之际,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26年终于谋得了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联姻,该协会后来为纽约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标准格式。于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便规定公众公司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聘请公共会计师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公共会计师行业积极在美国国会于1933年举行的证券立法听证会上游说,主张应由公共会计师来审计公众公司。美国国会通过的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Exchange Act)做出规定,公众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交由中介审计机构 审计。这样,美国的公共会计师行业就获得了跨州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的财务报告之审计权。
1934年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SEC)依《证券交易法》成立,制定跨州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是其法定职责。但美国证监会的全部五位委员(commissioners)并未“秉公奉旨”,而是将此职责转给了1935年12月设立的美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一职,而本应担此重任的首任首席会计师卡门·布劳(Carmen Blough)仍然没有动手起草会计规则。究其原因,经费和人手紧张固然是明显的制约因素,但前文提及的美国法律结构所导致的联邦会计法规的“不存在性”,乃是美国证监会在制定会计规则方面“不作为”的主要原因。布劳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极力劝说美国证监会各位委员,建议把规则制定权转授给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证监会最终于1938年4月发布文件,决定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证券市场的会计规则(美国证监会保留否决权)。 耐人寻味的是,布劳在美国证监会作此决定后不久(1938年5月)就辞职离开美国证监会,加入了安达信会计公司(Arthur An-derson&Co。)。他因对公共会计师行业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53年颁发的金质奖章。
在美国证监会的庇佑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38年至1973年独揽证券市场会计规则制定权达35年之久,先后由其附设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CAP)和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APB)负责发布公认会计原则,前者自1939年至1959年共发布了51份名为“会计研究公报”(Accounting Research Bulletins)的公认会计原则,后者自1962年至1973年共发布了31份名为“APB意见书”(APB Opinions)的公认会计原则。当然,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不可能制定出联邦统一的会计法规。首先出场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干脆把来自各州的公众公司的会计规则进行汇编了事,以至于证券分析师们纷纷抱怨会计规则数量繁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即“换马”,会计原则委员会遂粉墨登场。但它同样无法拿出令证券分析师们满意的、逻辑一致的规则。最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识到,自己不可能制定出令证券市场满意的规则。经过一番论证,它把规则制定权拱手让给了由六家证券市场相关机构 共同设立的财务会计基金会(Financial Accounting Foundation,FAF)。 该基金会挑选人手组成了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于1973年7月1日正式接手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工作并延续至今。其所发布的准则名为“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编号高达第168号。 这个准则制定机构以“决策有用观”为理论指南,认为会计报表的目标就是为证券投资决策和信贷决策提供相关的(relevant)信息。
“法律遵从型”会计理论认为会计的职能就是提供历史记录、记录财产权利、计算企业利润,主张以历史成本(historical cost)原则计量资产,以实现原则计量收益。会计数据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的决策基础。在此理念下,会计制度的性质是民商经济法律制度、财税制度与会计计量技术融合生成的企业收益分享规则。其功能是运用会计计量技术来执行民商经济法所规定的财产权利计量规则和企业收益分享规则。 这种思想在会计理论中被称作历史成本会计(historical cost accounting)、收入—费用观(revenue-expense view)或受托责任观(accountability view)。法国《会计总方案》和德国《商法典》中的会计规则,都体现了这一理论逻辑。
“金融预期型”会计理论 主张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资产和负债的价值(value),即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信息,以帮助人们评价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这种思想在会计理论中被称作盯市会计、公允价值会计(fair value accounting)、现行价值会计(current value accounting)、市场价值会计(market value accounting)、现行成本会计(current cost accounting)或资产负债观(asset-liability view)。这种理论主张最初只是个别学者的观点,但在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得到大肆宣扬,并趁着物价变动会计的影响渗入整个会计理论体系,最终引发了现行价值会计对公众公司会计报表的全面入侵,导致会计理论发生了彻底的转变。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特鲁布鲁德委员会的报告《财务报表的目标》(Objective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该报告沿用了美国会计学会在1966年的《基本会计理论公告》(A Statement of Basic Accounting Theory)中所提出的“决策有用观”。 该报告的理论要点是:强调以金融投资者为中心;倡导公允价值理念,会计数据应当反映最新现行价格、物价变动和市场环境变化;提倡计算长期资产的使用价值(value in use),从而计提减值准备。 1973年成立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继受了“金融预期型”会计理论,该机构自1978年起陆续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明确地宣告了它对资产负债观的偏爱。“决策有用观”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出台,为采用现行市场价值列报金融资产和可售资产(包括不动产)确定了理论基础,为盯市会计的发展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