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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令人费解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我国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没有采取与民商法、经济法相衔接的立法模式,而是采取国际趋同路径,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而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商法变革”和“世界性的突破”,但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社会对会计准则的强烈谴责却提示人们:国际会计准则可能并非尽善尽美的会计规则。会计法规关涉民商法、经济法,其变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故应以体系化的方法予以考察,以达法律体系之自洽;且其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影响甚巨,诚有必要采取利益衡量的方法以衡平公益与私利之间的得失,力求肃清疑谜,维护市场法制之尊严和完整。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买入股票和基金时,可以按照管理层意图(management intention)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意图近期出售的,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held for trading financial assets),其会计规则是“以公允价值(fair value)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对于意图不确定的,则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vailable for sale financial assets),其会计规则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两类的共同点是都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规则,即在每季末或年末编制会计报表时,要把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最新市价并在报表中予以列报。其不同点是,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利润表;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是将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假设企业本季度初投资100万元购入的股票,季末市值为700万元。若事先把该项股票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本季末应增记交易性金融资产600万元(即按照最新市价列报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增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0万元(即把浮动盈亏记入利润表)。若事先把该项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本季末应增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600万元(即按照最新市价列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时增记其他综合收益600万元(即把浮动盈亏记入所有者权益)。不难看出,仅仅由于管理层意图不同,企业的利润表数据就会有很大的差别。

为什么这些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要基于其最新市价进行调整?为什么市价波动是否记入利润表居然取决于管理层的想法和分类?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令人费解的会计规则?为了解开这些疑谜,我们进入了一个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发现了一个长期被学界忽略的民商法、经济法的联结点。金融预期已经颠覆了传统的会计理论,威胁到了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微观运行基础。长期的学术分割导致了各执一端和散兵游勇状态,已经到了不得不打破藩篱的时候。我们发现,上述疑谜是无法用逻辑来拆解的,那是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权力斗争的结果。这要先从公共会计师行业谈起。 sa5E2esisE3wflieykmZMT6mmQcYrRJMYJHBcaAftpaF+5bpk5XRDT8y/EYeE+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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