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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集中制的坚持和健全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维护和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根本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从理论层面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在实践层面极大地推进了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的落实。

1.民主集中制理论的新发展

民主集中制概念和理论的提出,虽然不是中国共产党的首创,但在90多年的建党实践中我们党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党情创造性地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论,这集中体现在对民主集中制内涵的科学阐述和对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完善。

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首次把民主集中制载入党章,当时并没有对民主集中制作出具体解释。18年之后,七大党章才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作出明确概括:“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刘少奇在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则使用了“指导”二字。我们党执政后通过的八大党章,按照刘少奇的提法把“领导”二字改为“指导”。然而,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和执行都曾一度出现偏差,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出现混乱。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作了新的概括,这就是1992年10月十四大党章指出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这可以说是对民主集中制内涵更为科学的表述。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独创性发展,还体现在我们党提出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要求,或叫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六大党章最初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七大党章增写为四条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把毛泽东在总结与张国焘分裂主义教训基础上提出的“四个服从”载入党章。八大党章规定了六条,不仅增加了“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把原来七大党章中“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提法改为“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党的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党的集体领导产生了积极影响。十二大党章第一次增写了“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就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鲜明地提出了反对个人崇拜。十六大党章把江泽民同志提出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写进党章。这个被称为坚持集体领导的十六字原则,成为各级党委议事决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适应党内民主发展的需要,十七大党章第一次增写了“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这对于增强党的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民主集中制各项具体制度的健全

中国共产党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长期实践中,摸索出许多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有些又进而上升成为制度,这些具体制度对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非常重要,体现了我们党在民主集中制实践上的进步。

一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内民主在党的领导体制中的集中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无产阶级政党实践活动中创立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始终重视党的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倡导并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起,就以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为指导,创立了党的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和组织形式。二大至五大党章都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从实际情况看,尽管党建立后始终处在极其紧张的革命斗争中,但党代会年会制运行基本正常。1927年后随着革命斗争形势急剧恶化,党代会年会制受到险恶环境的很大制约。党的六大不得不到苏联莫斯科举行。六大以后,党代会年会制被日益严重的白色恐怖和分散的游击战争环境打断,从六大到七大的召开,时间相隔近17年。七大党章改变了党代会年会制的做法,明确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通常情况下每3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2年召集一次。1956年,国际共运形势的发展,促使毛泽东和党中央对党内民主制度进行思索。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总结讲话时提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这还没有写到党章草案上去,提出来请大家考虑,看是否可以” 。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后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党的八大上,决定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为常任制。八大以后,1957年至1958年初,全国各省、市、县大多召开了本届党的代表大会的第一次或第二次会议。1958年5月,党中央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但随着党内“左”倾错误的发展,党代会常任制的改革就此中断。

改革开放后,随着党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与党内民主建设的逐步推进,改革和完善党代会制度的新探索也不断深入,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成为健全党代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在党的十二大召开前夕,对于恢复八大实行的党代会常任制的呼声很高,但十二大党章并没有恢复党代会常任制。从1988年起,中组部先后选择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绍兴市、永嘉县、瑞安市,黑龙江省林甸县、肇东市等12个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到十六大召开前,除浙江的绍兴市、瑞安市、台州市椒江区和山西的晋中市榆次区、和顺县5个市县区还在试点外,其他7个市县已经停止试点工作。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虽然搞了14年,但总体来说进展不大,这被有关学者称为“第一轮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之后,被学者称为“第二轮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的工作开展起来。四川雅安市、眉山市、自贡市等近20个市(县、区)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

第一轮和第二轮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三种较为典型的成功模式:浙江“椒江模式”、四川“雅安模式”、湖北“宜都模式”。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突出特点是改革选举制度、探索党内分权模式、严格实行票决制、实行党代会年会制。这些突破性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示范作用,促进了党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正如邓小平曾经在党的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按照新的制度,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因此,我们相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

在试点基础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重申了十六大的相关要求,并且提出,要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加强代表与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各级全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这些规定适应了党内民主发展的要求,吸收了各地试点的新鲜经验,细化了党代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为进一步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提供了平台。

党的十七大在加强党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方面又取得新的进展,这就是明确提出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度。十七大党章在第二章第十一条增写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内容,这是党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十七大关于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增强党的创新活力的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在目前全党普遍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先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以此为突破口促进相关制度建设,这有利于提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地位,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既适应党内民主发展的趋势又现实可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党代会代表任期制,中央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于2008年7月16日正式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这部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规定在操作层面的具体体现,对党代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开展工作的方式、履行职责的保障、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制度上切实扩大了党代会代表权利的范围,拓展了党代会代表行使权利的时间和空间,规范了党代会代表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为党代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使得党代会代表不仅能够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发挥作用,也能够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更好地发挥作用。

就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而言,关键的环节有三个,即党代表能不能民主地产生;党代表能不能有效地联系党员群众;党代表能不能有效地参与党内生活及党内事务。浙江台州市提供了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台州市逐步形成了包括明确党代会代表任期、界定党代会代表职责、保障党代会代表权益、规范党代会代表活动和加强党代会代表队伍建设等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下,如果一个党员被选为党代会代表,获得代表资格,他的任期就同本届党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一般每届5年。他可以在任期内履行职权,并接受党员监督。2005年,台州市对党代会代表职权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听取和审议同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安排的各项选举;关心党的工作,向党的代表大会提出意见、建议,讨论并决定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等。为了保障代表权益的真正落实,台州市规定对代表提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予以负责的答复,并作为党委向下一次党代会报告的内容。为了增强党代会代表与党员之间的互动,天台县还创造了“党代会代表明示窗”。天台县各乡镇政府里,都有专门的展示窗口,党代会代表的照片、职务、联系方式一目了然,方便了群众找党代会代表反映情况,密切了党代会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也便于加强党员群众对党代会代表的监督。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推行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等做法。这预示着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将在更高层次上得到全面加强。

二是健全党的委员会制度。

党的委员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制度是体现党内民主、保证党的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重要制度,是各级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一方面理顺了党代会、党委会、常委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健全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

从党的领导体制来看,党的委员会制度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这三个层次组成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三个层次的正常关系,应该是党的代表大会领导党委全委会,党委全委会领导党委常委会。但是在现实中,却是常委会的权力地位大于全委会,全委会的权力地位大于党代会,以致人们常常不是把党的代表大会而是把全委会甚至是常委会看做同级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有学者把这种现象比喻为“倒金字塔”,这是我们党过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这种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至今仍未完全根除,一些地方和单位往往把党委会领导制变成了常委会领导制,而常委会又常常为书记办公会所取代,决策的圈子越来越小,监督的渠道越来越少。

为解决党的领导体制权力倒置问题,我们党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大了集体领导的力度。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恢复了中央书记处。党的十二大正式改主席制为总书记制,取消党中央主席、副主席。这就从组织体制和领导体制上保证了党中央的集体领导。党的十三大提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主要是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适当增加中央全会每年开会的次数,使中央委员会更好地发挥集体决策作用。党的十六大之后,胡锦涛同志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使报告工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述职和报告工作。随后,地方党委领导班子也按照中央的要求,向同级党委会全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的十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把这项制度写入党章,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党代会、党委会、常委会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在解决中央最高领导层也要接受监督的问题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就发挥全委会作用而言,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2004年4月《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出台。之后,各地普遍进行了全委会票决重要干部的探索,有的地方党委制定了相关文件,对票决范围、票决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不仅推动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而且突出了全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体现了书记、委员每人一票的平等权利。

在健全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方面,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意识到集体领导的重要性,在制度上采取了一些措施。1948年,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 这个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作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它对于加强党的集体领导起了重要作用。邓小平后来指出:“这个决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总结了党内认真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的经验,促使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并且扩大了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 但是,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点,少数党组织的负责人仍然存在个人包办行为,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会议,或只搞形式主义的会议,没有一种展开讨论的气氛。还有的党组织由于缺乏对会议的规划和领导,存在着会议次数过多、时间过长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在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又论述了党委会的十二条工作方法,其中有七条是关于如何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之间的关系,防止个人包办和个人专断,包括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要“互通情报”等。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如何实现党委集体领导进行了许多思考。八大党章首次写入“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1962年1月,毛泽东在七千人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党委的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第一书记个人独断。在党委会内部只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书记同其他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拿中央常委或者政治局来说,常常有这样的事情,我讲的话,不管是对的还是不对的,只要大家不赞成,我就得服从他们的意见,因为他们是多数。” 针对一些省委、地委、县委存在的一切事情第一书记一个人说了就算数的状况,毛泽东指出:“只要是大事,就得集体讨论,认真地听取不同的意见,认真地对于复杂的情况和不同的意见加以分析。……如果不是这样,就是一人称霸。这样的第一书记,应当叫做霸王,不是民主集中制的‘班长’。” 毛泽东要求地方和基层领导回去后一定要把民主集中制健全起来。“首先要建立和加强集体领导。不要再实行长期固定的‘分片包干’的领导方法了,那个方法,党委书记和委员们各搞各的,不能有真正的集体讨论,不能有真正的集体领导。” 邓小平后来曾意味深长地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

坚持集体领导不仅仅是观念问题、领导体制问题,还是一个议事决策程序问题。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第一个全面规范地方党的委员会制度的党内法规。条例共7章40条,包括总则、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和决策、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监督和处分以及附则等。条例对地方党委如何实行集体领导作了比较全面的制度安排,其中对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分别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此后,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决定重大问题的状况有所改变。与此同时,江泽民同志提出了集体领导的十六字原则,党的十六大把其载入党章。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协调高效运转,增强整体合力。党的十七大又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按照上述精神,在党的中央组织层面,建立健全了中央全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在地方组织层面,也逐步形成了规范性制度。比如,一些地方党委扩大了全委会的决策权,试行党委会决策公开化,党委事先向社会公告党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所要讨论决策的事项,邀请与讨论事项有关的党员群众和部门专家参加,充分反映各方面意见,同时见证党委会的决策过程。再比如,地方党委坚持“三重一大”制度,即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这些做法使得地方党委的议事规则不断完善。

三是健全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石。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过,党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 。列宁把建立在选举制基础上的代表式民主制称为“理想的民主制度” 。他指出,广泛的民主原则要包括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邓小平也多次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关键是要健全党内选举制度。有无完善的选举制度,直接反映党员在党内是否当家作主,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实行选举制度,并根据党内民主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的一大实行推举制,党的二大以后实行选举制,党的七大规定选举的方式可以是无记名投票或表决。“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内选举制度一度遭到破坏。九大党章改变了八大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的规定,代之以“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这就给林彪、江青等个人野心家结党营私、篡党夺权提供了机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恢复重建党内民主生活的各项制度,从而使党内选举制度改革提上议程。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单列第八部分“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规定党内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更新。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这些规定成为党内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指明了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十二大党章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力度比较大的当属党的十三大。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近期,应当把差额选举的范围首先扩大到各级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和中央委员会委员。” 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关于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的规定。这就首次用党章的形式把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固定下来,成为全党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党的十三大还第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选中实行了差额选举,但在正式选举中没有采用差额选举。之后,中共中央先后印发了三个有关党内选举制度的办法和条例。198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把差额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常委一级,并明确规定了差额选举的比例。1990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暂行条例,它对基层党组织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委员会的选举、选举的实施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199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地方党组织换届选举的正式条例,它对地方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党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程序,选举的实施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三个党内法规的发布,对于推进党内选举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

进入新世纪,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广大党员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党的十六大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党的十七大重申,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维护选举结果严肃性。党的十八大提出,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这些重大论断,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供了重要指导。

四是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首要的基本问题。党员在党内处于何种地位,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这不仅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而且是党能否具有生机活力的内在动力。与西方政党相比,无产阶级政党从其历史使命和党的纪律的要求出发,更多地强调党员履行义务,而不太注重党员权利。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对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的关系有过很多论述,也在实践中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各国共产党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仍不够充分,甚至有许多教训。

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对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缺乏足够的重视,七大以前的党章,没有专门的条文规定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只是在关于党员条件中提出了对党员的具体要求。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八大党章规定了执政党党员的十项义务和七项权利,增加了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等权利。受“左”的错误的影响,九大党章取消了关于党员权利和义务的所有条款,致使党员权利被部分或完全剥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发展,党员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出12条规定,其中有4条涉及党员权利,这就是第五条要讲真话,言行一致;第六条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第七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第八条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1982年9月,十二大党章增写了党员权利的某些具体条款,并且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此后历届党章都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在具体内容上也不断充实完善。但是长期以来,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以外,我们党一直没有制定单项党内法规确保党员能够真正行使这些权利。

1995年1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颁布施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员权利的单项党内法规。条例共6章35条,以党章为依据对党员享有的权利、对党员权利的保护、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都作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经过10年实践的检验,在对原试行条例修改、补充、完善的基础上,2004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共5章38条,在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党内民主发展的新鲜经验,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更明确、更全面、更具体的规定,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举措,丰富了党员享有权利的内容,完善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比如,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员权利,对于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党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党员权利能够落到实处;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他们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切实负起责任;提出了明确的纪律要求,规定对于侵犯党员权利和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条例》还在一些方面作了实质性的突破规定。比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完善受理党员申诉制度,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鉴于新时期党员队伍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流动党员大量出现的新情况,《条例》对更好地保障其行使权利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这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队伍中这一特殊而又庞大党员群体的实际状况,体现了党组织对这一群体的关注,填补了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范围的空缺。《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郑重写上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十七大党章也明确规定“保障党员民主权利”。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201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又增加了一项表达权。2012年11月,十八大党章正式修改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些都折射出中国共产党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历史性进步。

实践中,我们党积极探索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渠道。比如,为保障党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些地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在村一级实行“两推一选”,根据党员、群众的公开推荐,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全国有几百个乡镇实行了“公推直选”,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乡镇党委书记、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这些新的实践和举措,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高度重视,对于进一步落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再比如,经中央批准,从1988年开始,在全国城乡基层党组织中逐步实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重点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的最大好处,是使党员每年都有一次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批评的机会,从而把领导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并将领导干部的自我鉴定、党员对其客观评价以及党组织的考查意见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民主评议党员的实行,扩大了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渠道,提高了党员作为监督主体的地位。

五是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制度之一。党务公开与党内选举、党内监督构成党内民主的三大支柱,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党务公开是党内选举和党内监督以及保障党员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梳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相比较政府信息公开,党务公开起步较晚,很长时间未能见诸我们党的各种文件。究其原因,既与对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而带来的变化认识不足有关,也与对党务公开在党内民主中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有关。

中央关于党务公开文件的出台是近几年的事情。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党务公开”的概念,这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规定:“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从操作层面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2005年7月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首次在国务院新闻办亮相,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和部务委员欧阳淞面向中外记者,介绍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及民主制度建设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海外媒体评论:此举标志着中共的党务工作开始走向公开和透明。国内媒体评论:此举标志着党务公开迈出重要一步。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增进党的团结统一,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党务公开写入党章,第十条第四款明确写道:“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以此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2010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对实施党务公开提出具体要求。

近年来,各地各级党组织在实行党务公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实践中,开党务公开之先河的是江苏省镇江市。从2004年起,镇江市纪委就确定了“服务发展、依纪依法、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和“试点—总结—扩大试点—全面推开”的方法和步骤,首次将基层所有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测评结果和廉洁自律情况通过公开栏的形式向社会曝光,同时向社会公开决定干部升迁去留的具体情况。当年,镇江市近70%的乡镇推行了党务公开,50%以上的县(区、市)直机关也全部推开,京口区则率先实现了区委本级的党务公开。公开内容在局域网上达到本级党委所有事项的95%,触摸屏上达到90%,互联网上达到85%。据镇江市纪委几次民意调查,支持率都达到了90%以上。镇江市开展党务公开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它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更在于它起步早、措施实、效果好,在实践中强化了三个亮点:第一把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底儿交给了群众;第二着力规范党内工作程序,重点突出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干部人事制度、重大事项全委票决制以及党员干部评议、考核、奖惩等制度的公开;第三吸收了反腐败治本抓源头的成果,与政务公开结合,把管权、管事、管人等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强化了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和约束力。时任江苏省委书记的李源潮对镇江推行党务公开工作曾作出这样的批示:“从基层党组织起,逐步推进党务公开是符合党内民主建设方向的。” 此后,党务公开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多数省份的基层党组织开展了党务公开的试点工作,对于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作了一些探索,党组织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各地还积极运用互联网建立专门的党务公开网站,在开展电子党务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特别要提到的是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2006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宣布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和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七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公布了七部门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布机构电话。由党的工作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党务工作不仅向党内公开,而且向全社会公开。时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的蔡武评价道,“这是质的飞跃”。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截至2010年7月1日,11个党中央部门单位和31个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2010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为全国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了依据。中国当代政治发展,离不开执政党审时度势的积极作为。把党委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放在执政党推动政治民主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其意义是非同寻常的,它对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党委建立了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务公开工作,有9个省(区、市)党委制定了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许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制定了党务公开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了配套制度。县委作为中央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中枢领导机关,其权力运行是否公开透明至关重要。为加强对县委特别是县委书记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009年3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选取河北省成安县、江苏省睢宁县、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三个县(区)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在总结试点单位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于2010年11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各省(区、市)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党务公开正在自下而上、由点到面全面铺开,党务公开的各项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如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情况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等,党务公开步入制度化的新阶段。 ApzE9fXcMbuJDuTTdm2jal1s2410QJOyLprx68NMhkaZxaJ33P4KLzRtekvn8n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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