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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中的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是伴随着诉讼模式的演进而产生,并随着诉讼的民主和文明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的。从私力救济、同态复仇到公力救济的发展是人类文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革命。近代文明的主要标志是从臭名昭著的纠问主义诉讼模式被现代刑事诉讼模式所代替开始,而现代刑事诉讼的开端从拥有“革命之子”美誉的检察官承担起“保障宪法及人民的权利,扶良除恶,监督审判当否的公益代表人”,承担起追诉犯罪的公诉职责而确立的。在封建专制主义“朕即国家,国家即朕”的专制体制下,封建统治者系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身的暴虐的政体。该政体在18世纪早期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为权利而战斗”的号角中轰然崩溃,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成为保障民主和人权的重要武器,司法是正义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维系司法公正、剔除司法专横的重要机制,就是控、审分离,权力的制衡。正是在这样的理念下,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使命的现代检察体制应运而生。检察体制正是由于它肩负着伟大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在现代的司法体制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备受各国统治者的重视。检察制度作为一个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该国的政治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与该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有紧密的关系。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国家的统治职能的存在必须以实现它的社会职能为前提。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承担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执行的是国家统治的社会职能,是任何法律制度下都存在的。因此,如何合理配置检察机关的权力,保证检察权的有效运行,既做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又实现保障人权、维护正义,这是任何法治国家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它不因国家制度、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而不同,这是法律制度的共性问题。故考察检察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找出其共同规律,借鉴各国检察制度建设中成功的经验,为我所用,澄清理论的误区,深入研究检察理论的重大问题,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和陈旧思想,与时俱进,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zGO/AC3gg47A+F/eZrddyMqIeKeZZXt3ibQKjwgHzDtdLcz2JqgdP1mXtgzoOY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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