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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媒介融合下出版企业动态能力相关术语的重构

4.1.1 出版权威的消解和语义重构

出版有其时代和语境的界限,是出版实践发展史与人们对出版概念理解史的有机耦合,其内涵与外延不断地随着社会情境、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132] 。这种动态过程性反映出人们对出版本质认识的深化。

(1)出版权威的消解。在印刷媒体时代,编辑、复制、发行是构成出版行为的核心环节,对出版概念的描述通过出版物加以体现,产品的物质形态成为出版概念的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如下:出版就是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将知识、信息制作成各种形式的出版物,以传播知识、信息,达到交流思想文化这一目的。具体来说,就是从事编辑工作的人将作者的文字著作加工整理后,通过出版企业印刷成为批量商品,经过商品交换将出版物传送给消费者的活动,是一个由编辑、图书复制、公开发行三个阶段联结而成的有序的过程。物质载体是出版行为的外在体现。

进入数字媒体时代后,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途径以及媒介的物质形态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传者与受众地位的改变使传统出版机构的权威面临着消解,其表现形式是出版概念外延的泛化。网络环境下涌现了大量的自媒体出版行为,如通过互联网上传小说,通过博客进行评论和写作等。个体无须借助专业出版机构就可达到将作品广泛传播的目的。在网络环境下创作与编辑,其内容如不供公众下载或浏览,也不“物化”复制,或不大批量“物化”复制传播向公众,无疑就没有社会性,即使这种行为并非私人行为;一旦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发布,无疑就是社会行为 [133]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出版”行为并纳入出版管理的范畴是媒介融合环境下的新课题。

(2)出版语义的重构。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作品不再以图书等物质形态体现,传统出版意义上的创作、复制、发行环节变得界限模糊,甚至合二为一,出版与传播也变得很难界定和区分。对出版进行语义重构,需要从出版的本质特征出发,探讨严格意义上的出版行为与泛含义下的出版行为的区别。

就出版本质而言,出版一般包含内容组织、载体生产、传播服务等三个要素:一是对具有完整意义的作品进行编辑加工,获得适合于读者消费的出版物内容;二是将加工好的作品结合到某种载体中,获得能供读者消费的某种载体形式;三是将形成的出版物进行广泛的传播。由此,判定是否构成出版行为具有以下标准:首先,从出版对象看,凡是进入出版传播活动被出版传播主体处理的客体,不论其形式如何、内容怎样,都是某种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其次,从出版性质上看,“公之于众”是出版的内在要求,公之于众,即(将信息或知识)向公众传播,包含将各种意图、信息或知识传播给公众的社会现象。再次,从出版手段看,“创作、编辑和复制”是出版传播活动成立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另外,出版传播还少不了受众的接收和接受。据此,可将严格意义上的出版定义为人类创作、编辑作品,经过复制公之于众,以传播信息和科学文化、进行思想文化交流的一种社会活动 [134] 。因此,严格的出版活动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出版是将已有的作品形成出版物的过程,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而且要经过具有出版资质的专业机构的编辑加工,以保证其达到出版价值的判定标准。二是加工后的作品必须经过“复制”环节,进行公开传播。三是必须通过一定方式使公众获得这些出版物。四是载体不是衡量构成出版行为与否的关键,是否有偿也不是构成出版行为与否的标准。具有专业资质的出版机构对作品的编辑加工、作品必须经过“复制”环节和公众对出版物的获取是严格意义上的出版行为的三大要件。消费者自行创作并在网络发布的行为,尽管有创作环节,在客观上起到发布的作用,但是没有经过专业出版机构的编辑审核,也没有复制环节,不能界定为严格的出版行为。

基于网络平台的个体和组织对信息内容的创作和发布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出版者不局限于出版机构,也包括组织或个人;二是不强调对信息的“销售”。如果上述行为产生了价值创造,我们将其定义为泛出版行为。泛出版行为是指将信息公布于众并创造价值的活动。这种出版行为要为组织或个人创造价值。这里的价值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社会效益;不仅包括给出版者创造价值,也包括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创造价值。泛出版行为与网络传播行为的区分在于信息公布后的价值创造性。

4.1.2 出版物范围的拓展

出版物是出版活动的成果和产品,是积累文化的重要工具,也是传播思想、知识、信息的重要媒介。长期以来,出版物依托纸质物质载体存在,包括图书、报纸和期刊等传统形式,通常将出版物称为平面出版物或传统出版物。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图书的定义是:凡由出版社或出版商出版的不包括封面和封底在内49页以上的印刷品,具有特定的书名和著者名,编有国际标准书号,有定价并取得版权保护的出版物称为图书。进入数字媒体时代后,出版物形态发生了巨大改变,由传统出版物的单媒体变为多媒体、复合媒体。而且在出版物的生命周期中,其载体形态可能是阶段性变化的 [135] ,既可能是实体的也可能是数字虚拟的。所谓电子出版物是“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软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136] 。从内容来看,电子出版物分为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报纸、电子书籍等。从形式来看,电子出版物可分为光盘电子出版物和网络电子出版物。光盘电子出版物是指以光盘为载体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是单用户的出版物;网络电子出版物是指在网络上发行的出版物,是多用户的出版物。从读者的获取途径来看,电子出版物分为基于阅读器的电子出版物和基于网络的电子出版物。

出版物范围的拓展主要表现为:①载体形态的拓展。数字技术使得出版物从形态和内容的合一转变为内容和载体的分离,相同的内容可发布于不同的媒体,形成多种出版形态,或在不同的阶段表现为不同的载体形态。②内容表达方式的拓展。由单纯的文字表达拓展为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媒体表现形态。出版的产品形态不再仅仅以“本”或“篇”的单一方式存在,而是以网状的、结构化的、基于知识(或语义)的内容片段存在,可进行信息搜索以及个性化的内容再组织,包括电子图书产品形态、数据库产品形态、知识库产品形态、课程资源库产品形态等。

由此,现代出版物的构成要素包括:知识信息、信息符号、载体、生产技术和工艺、出版主体的合法性。首先,传播知识信息是出版物的基本职能,知识信息是构成出版物的基本因素,包括情报性知识信息、教育性知识信息、娱乐性知识信息。其次,要有记录和传达知识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信号,这样才能较精确地代表事物及其相互关系,为人们共同理解与接受,跨越空间与时间的限制来传播知识。其三,要有记载知识信息的载体,包括纸、磁、光、电等多媒体介质。其四,生产技术和工艺是产生出版物的基本条件。如平面出版物复制技术和装帧形式技术,立体出版物的数据库技术和版权管理技术等。最后,出版物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出版机构出版。

4.1.3 出版企业构成的改变

传统出版企业是指以图书、报纸、期刊等有形介质为载体向读者提供精神产品的经济组织,包括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在我国出版企业的成立采取的是准入制度,即经过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企业方具有从事出版物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它是国家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图书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随着国家文化体制的改革,大批民营工作室进入出版产业链,但需要采取与正规出版社合作的方式获取书号垄断资源。进入媒介融合时代后,跨媒体出版成为发展趋势,跨媒体的本质是跨越介质形态,进而将内容有效整合按照不同载体进行发布传播。因此,出版企业就是生产“内容”的企业,不是单纯生产某一介质产品,而是跨越介质形态,利用一种资源生产适合于不同介质上发布的产品,实现整合营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出版企业的构成主体也发生了变化,除传统出版社外,还包括具有电子出版和互联网出版资质的平台商、技术提供商和终端设备商。如2012年方正阿帕比、汉王科技等获得互联网出版资质。因此,数字出版企业的构成要比传统出版企业更为复杂,包括:①转型中的传统出版企业,包括大型的出版集团以及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等。②互联网出版企业,包括互联网期刊出版企业、电子书出版企业、网络读书与网络音乐提供商等。③手机出版企业。手机出版是指运用无线通信技术作为手段,将已经加工好的数字作品按特定的付费阅读方式发布给手机用户的一种出版形式。从事手机出版的相关企业主要由网络设备商、移动运营商、内容供给商、内容集成商、终端制造商、应用开发商、软件开发商和用户等成员构成。④网络游戏出版企业,包括网络游戏产品开发商和运营商。⑤网上书店,如当当网上书店和亚马逊网。

媒介融合带来的不仅是出版语义的重构,也改变了出版企业的功能和属性。作为知识型企业,根据知识在企业中的不同作用和处理方式,知识型企业可分为知识生产型企业、知识应用型企业和知识传播型企业。在模拟环境下出版企业属于知识传播型企业,信息资源在传统出版企业的运营中作为管理性资源存在。在数字环境下,内容信息成为出版企业的生产原料和产成品,出版企业与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的界限日渐模糊,功能逐渐交融。以知识、信息为核心内容,出版企业具有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的双重属性,同时具有文化积累和思想传播的重要功能。出版产品所具有的精神内涵和出版企业的信息筛选和把关人的角色成为出版企业的本质特征。 i3BGDTehfabKv7q9AJ0GYitAbJZslZ3ISWVHDFEfsNk7AhE/86hxdVHGeLm24v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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