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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为何选择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进行研究?

之所以选择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实属偶然。2001年冬天,在国家图书馆翻阅美国环境法相关期刊时,“citizen suit”(公民诉讼)这个字眼总是不经意地出现。继续追踪,发现这个字眼的出现频率竟然颇高。深入研究后则发现,美国人将其视为美国环境法的本质特征、核心要素。(注:Jonathan H.Adler,“Citizen Suits and the Future of Standing in the 21st Century:From Lujan to Laidlaw and Beyond:Stand or Deliver:Citizen Suits,Standing,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12 Duke Envtl.L.& Pol‘y F.,39,42(2001).)“或许,现代环境时代最普遍、最显著、最持续性的创新就是环境法律实施中的私人参与。”(注:Barton H.Thompson,Jr.,“Innovation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the Continuing Innovation of Citizen Enforcement,”2000 U.Ill.L.Rev.,185,185(2000).)而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就是私人实施法律的集中体现。“这些公民诉讼条款已经成为现代环境时代具有界定性意义的核心主题。”(注:Barton H.Thompson,Jr.,“Innovation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the Continuing Innovation of Citizen Enforcement,”2000 U.Ill.L.Rev.,185,185(2000).)“公民诉讼是现代环境法最重要和最成功的创新。”(注:Paul Alexander Fortenberry,Daniel Canton Beck,“Chief Justice Roberts-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s of Article Ⅲ and the Commence Clause:Will the ‘Hapless Toad’ and ‘John Q.Public’ Have Any Protection in the Roberts Court?”13 U.Balt.J.Envtl.L.,55,61(2005).)从这些字里行间可以管窥到公民诉讼制度在美国环境法制中的显赫地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实质为公益诉讼制度,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环境法中的集中体现。其本质就是私人可以代表公益,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于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滥觞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四十余年的实践,目前已发展成为美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监督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政府)守法、推动与保障环境法律的实施、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及推动环保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而且,作为一种极具特色与典范意义的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在美国公益诉讼法、诉讼法、侵权法及公法等领域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在环境与人类的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那些“与时俱进”的、与环境相关的各类社会争端、问题或难题层出不穷:大规模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失、全球气候变暖等及其引发的诸多问题;由环境问题所引发的诸如环境公平、环境正义、环境权益保障等关乎法律价值及既有制度的反思与变革的诸多问题;不同地区、行业、种族、社会阶层之间,甚至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等各种环境利益的冲突与争执等问题;人类传统环境价值观与现代环境价值观等环境伦理观的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美国所面临的,同样也是世界性的。而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交织的这张错综复杂的网络中,在美国如此多元的社会利益冲突与对抗中,环境公民诉讼到底扮演着何等角色?简言之,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使得那些如前所述在美国社会纷繁多样的、与环境相关的诸多问题纷纷进入法院(access to the courts)。在司法这个大舞台上,与环境相关的多元利益和诉求得以充分呈现与博弈。环境公民诉讼也随之成为美国人关注、应对与解决这些复杂、难解的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平台或渠道,而这通常是以司法实践的形式来表现的。众所周知,司法在美国政治、经济、法律及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独特而显著。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也正是经由司法,以案例链接案例(case by case)的方式影响、变革着美国环境法制乃至美国整体法制领域及社会生活:

公民诉讼处于美国环境法领域的心脏地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所有联邦法律的心脏地带。(1993—2002年——引者注)在溯源于美国那些主要的环境实施法律的联邦司法判决书中,每四个中就有三个涉及这些环境法律的核心即环境公民诉讼。公民诉讼催化着环境法律的实施,每年有关环境公民诉讼的司法判决、起诉前通知书、起诉书以及诉讼和解司法命令的文件总数至少为850份。公民诉讼还广泛地影响着其他一系列的联邦法律。(1973—2002年——引者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环境公民诉讼作出的最富声望的五个判决(注:这五个经典判决分别是塞拉俱乐部诉莫敦案(Sierra Club v.Morton,405 U.S.727(1972))、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v.Hill,437 U.S.153(1978))、斯密斯菲尔德沃特尼公司诉切萨匹克海湾基金会案(Gwaltney of Smithfield,Ltd.v.Chesapeake Bay Found.,Inc.,,484 U.S.49(1987))、鲁坚诉野生生物保护者案(Lujan v.Defenders of Wildlife,504 U.S.555(1992))和地球之友诉雷德劳环境服务公司案(Friends of the Earth,Inc.v.Laidlaw Environmental Services(TOC)),528 U.S.167(2000))。),在联邦法院系统内,对其官方的引用已经超过10000次。(注:James R.May,“ Now More than Ever:Trends in 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s at 30,”10 Wid.L.Symp.J.,1,4(2003).)

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对于美国现代联邦法理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印记,如果没有环境公民诉讼,简直难以想象会有现代宪法、行政法、财产法、劳工法或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注:James R.May,“Now More than Ever:Trends in 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s at 30,”10 Wid.L.Symp.J.,1,7(2003).)

那么,作为美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甚至可谓核心制度,环境公民诉讼的制度表达如何?规则设计如何?其如何运作?法律实践如何?实效如何?其生成、发展、变迁的制度性根基或条件为何?我国可否建立这样的制度?正是对这些问题的好奇与追问,促使笔者十余年来长期追踪、关注美国环境公民诉讼。而当下,公益诉讼(涵盖环境公益诉讼)无疑已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关注之焦点,虽然可从某种程度上证明之前将其视为主要学术关注与旨趣的前瞻性,但面对如今丰富多彩的研究现状,断章取义地套用苏力先生的那句名言“什么是你的贡献?”(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自序”,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怕是笔者回避不过的一个话题。

从逻辑学角度来看,如果把公益诉讼看成“属”概念,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就是“种”概念。使“属”概念向“种”概念过渡的方法就是予以限制。选择对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就是对公益诉讼研究的限制性研究。这种属种概念限制的结果,可保证研究更具体、细致、微观、专业。应该说,在现代科学分工日益精密化、深入细致化与交叉或跨学科化的前提下,这种逻辑学意义上的限制性研究是学术研究的必然要求,也更具学术价值。从研究资料来看,本书在力求穷尽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相关原始文献的基础上(时间跨度从美国环境公民诉讼诞生的20世纪70年代至今)(注:笔者收集的1970—2013年有关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英文文献资料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法律规范,包括21部联邦环境法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有关“起诉前通知”的所有联邦行政规章,各州有关环境公民诉讼的相关法律规范(包括《密歇根州环境保护法》、《明尼苏达州环境保护法》、《新泽西州环境权法》等15部有关环境公民诉讼的单独立法)。第二类,经典案例,包括联邦与州有关环境公民诉讼的若干著名判决。第三类,LexisNexis & Westlaw等数据库上相关学术论文、书评、判决意见书、联邦公告以及法律新闻等文献资料。第四类,其他诸如美国宪法学、行政法学及环境法学著作中涉及的有关环境公民诉讼的资料。),尽量系统、全面、客观地厘清、还原及解读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制度原貌与实践脉络,这是本研究的主要目的。

从跨学科角度看,与其说本研究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命题,毋宁说是涵盖环境法、宪法、行政法、侵权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包含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外国法与比较法等多学科的一个交叉或跨学科的命题。因此,本研究也采取了多角度或视野,包括:从宏观理论到微观制度,从联邦到州,从法律规定的静态诠释到司法实践的动态考察,从制度生成的内因基础到制度运行的外围背景,从美国经验到我国实践等。采纳这种多维的切面、递进与扩展之方法,以期研究更全面、客观与精细。

当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制度实践频现端倪,那么,对于美国环境公民诉讼,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呢?笔者认为,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规定、法律实践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美国环境公民诉讼无疑具有重要地位,加深与促进相关研究,可拓展我们看待(环境)公益诉讼的学术视野,也可为我国相关理论研究、立法选择提供更多的制度蓝本及理论积淀。诚然,法学研究要求我们关注、直面抑或立足于中国,要求我们重视地方性知识。但笔者认为,这里仍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这个世界总有一些凝聚人类共同智慧结晶的经验存在。即便法制要根植于本土资源,但求同存异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之一。求同存异的前提就是知己知彼,充分的知彼也是更好地实现知己及求同的一个必要条件,难道这不正是比较法学意义之所在吗? x622jsGQk0tnvdY3YlZLuKA0NO8Lpg5KZ4ZAUEbWSytN5c0FZYLAFp8TW7L6T7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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