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出台以后,就是贯彻落实的问题。1960年以后三年困难时期,许多建设都停了下来,正好有这么个空隙做了些法规制度方面的事情。如果天天有建设,还得去忙保护、发掘,这时候已经大量减少了,所以有精力集中搞法制建设。我们在1961年到1965年这段时间就是搞法规建设,搞制度建设。
1962年,王冶秋组织文物局搞“务虚”,我们反复讨论,形成了《关于博物馆和文物工作的几点意见》,简称“文博工作十一条”。我们随后颁布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这就比较成套地形成了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考古发掘、古建筑修缮、限制文物出口等一系列具体管理办法,效果还是很好的。可以说,一直到“文化大革命”,主要是在贯彻执行《条例》和“文博工作十一条”,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使得文物工作各项业务都有了明确的原则和具体的规定。
结果到了1964年,开始批文化部是“帝王将相部”,康生在文化部搞“假整风”。毛主席说,帝王将相站满了舞台,所以康生派人来文化部搞整风,各个司局都派了工作组来贯彻毛主席关于文艺工作的指示。康生是文化部整风名义上的负责人,但是实际主持文化部整风工作的人是谁,我也不清楚。派到文物局的工作组组长就胡说八道了,批文物局保护文物,只讲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没有阶级性。还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就是这样,只按文物本身的价值来决定保护的标准,没有阶级性,对此要否定。他们是过分强调了阶级性和阶级斗争学说,否定了文物工作自身的规律,要求照搬文艺工作的方针贯彻到文物工作,对文物要“推陈出新”。那时候我提了很多意见,跟他们辩论,我说文物工作不能完全照搬文艺工作的方针,不能脱离文物工作的实际。人家把我当成另类了。
文化部搞“假整风”不久,我下到西安参加“四清”。“四清”我也不闲着,给康生写了信,收在我的《往来书札》的第一篇。 (11) 那时候我很担心,按文化部整风的势头来对文物工作进行整改,会出问题。我就写信给康生,批驳康生派来的工作组的意见,不就明摆着跟他碰吗?我在信里面说,文物工作不能贯彻“推陈出新”,得提倡“古为今用”。我认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在文化工作中是一项特殊性很大的工作,它有自己的特殊规律,和文艺工作大有不同,因而把一些文艺方针完全套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上面是不适当的。有人强调文物工作也要贯彻“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我不同意这个看法。我认为这是文艺方针,不是文物工作的方针,不能因为文化部整风,着重在整文艺方针,要坚决贯彻“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文物工作也就要“推陈出新”一番。文化工作是分门别类的,它的共同点贯穿于各项文化工作之中,但是各个工作的方法不同、形式不同。不认识这一点,就不是从实际出发。因此,我个人认为,如果“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是文艺工作方针,那么,文物工作的具体方针倒不如说“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更确切些。
文物工作为什么不能“推陈出新”呢?我说文艺工作的文化革命,必须推陈出新(从内容到形式),而文物工作的文化革命,主要是如何“古为今用”。文艺的推陈出新,要把舞台上的帝王将相代之以工农兵,对旧有的形式也要有所革新、有所创造,使之与新的内容相适应。而文物工作则不能以新的文物去代替旧的文物,也不能对文物本身加以改造而“推陈出新”。当然历史在不断发展,有的东西今天不是文物,明天可能就是文物,但新的文物总不能代替旧文物,旧文物仍然是文物,仍然要保护的。文物工作需要改造的不是文物本身,而是我们对文物工作的立场、观点、方法。文物能否“古为今用”,决定的关键在于我们对于文物的保护、整理、研究、宣传的观点是否正确,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还是资产阶级,甚至封建主义的观点?文物不一定全有阶级性,“蓝田人”就没有阶级性,阶级社会中的生产工具也没有阶级性,但是对待它们的观点是有阶级性的。因为文物只有通过文物工作才能够起作用。不同的阶级,对待文物有不同的观点,所以文物工作是有阶级性的。
我还反对在文物本身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文艺工作对待古代文化遗产,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能无批判地兼容并蓄,但文物工作不能对待文物只取其精华而毁其糟粕。因为文物的精华与糟粕是杂糅在一起的,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就是明显的既有精华,又有糟粕的文物,也很难把它分解开来。主席所指的民主的精华、封建的糟粕是指思想内容而言的,指的是思想意识形态方面,而不是一般的好、坏、高、低的意思。文物是实物史料,它只能作为史料供今天的科学研究、文艺工作作参考。文物只是第一性的资料,它本身不能改变原来面貌,因而不能在文物的本身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文物工作也不能只保护正面的,不保反面的。我认为正面、反面的都应该保,文物是说明历史的实物例证,它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问题,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教育人民。说明阶级斗争的文物,比如上饶集中营、中美合作所,还有一些卖身契,可以作为“反面的实物例证”教育下一代。
有些人说保护文物的标准应当是“政治标准第一,学术标准第二”,并且认为《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保护标准,要看文物本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没有阶级性的,是不适当的,应当加以修改。文物局在检查过去的文件时,就把这个作为问题提出的。我不同意这样的看法。我们国家颁布的法令,不言而喻,就是要求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评价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要服从政治,比如历史博物馆陈列的地图,把一些兄弟国家的边界空起来,但是我们不能把一切古代地图都统统毁掉。又如朝鲜同志不同意我们《史记》的某些记载,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把这些记载都统统删去。文物保护有它的特殊性,“政治标准第一,学术标准第二”是不合适的。敦煌、龙门就其内容是宗教内容,虽然个别作品间接地反映了当时的一些生活情况,甚至有的作品还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民的愿望,突破了宗教的教义。但总的来说,它本身是统治阶级为统治人民麻痹人民而开凿的。它的基本内容是有害的。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决定存废,岂不就都是不保护了?显然是需要保护的。因为它是我们的珍贵艺术遗产,是我们艺术工作者学习民族艺术传统,创造我们自己民族形式的新雕塑的重要参考资料。
我还说文物工作的“厚今薄古”,不能现在的文物要多保,古代的文物要少保,越古的越要少保,越近的越要多保。这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从定义出发。文物工作的厚今薄古实际上就是古为今用,只要是用正确的观点来对待文物,也就是厚今薄古。不能用厚今薄古的框框套在文物工作上,简单地认为要多保革命文物,少保古代文物,要看文物的价值大小该不该保,不能按古今来决定保多保少。古代文物也许有不该保而保了的,而是应该看到也有不少该保而没保好的。我给康生的这封长信,还“烧”了他一家伙,我说像宋徽宗、宋高宗、赵孟的东西,也应作为重要的文物保护。我说就是赵孟的字也是研究当时书法的重要依据,作为资料来说是应当保存的,我还加了一括弧——听说您很不喜欢赵体。康生厉害不厉害?我说话很厉害的,这是一贯的,我并不是现在这样,过去也这样。
康生看了以后,转给文化部整风领导小组。他没表态,也没说肯定,就转给他们阅,但至少是没有否定我。后来也就不了了之,接着就“文化大革命”了。1965年,我结束在西安后村的“四清”回到北京。临行前,我写了首《七律·长安“四清”别后村青年》:
情景依稀别梦频,驿亭执手泪沾襟。
经年又作长安客,永世难忘赤子心。
雁塔路遥凝望久,沉香亭畔感情深。
风雷震荡开云雾,倍觉今朝日日新。
“文革”前夕的1965年,文物考古工作还有一个重要事件,是“侯马会战”经过多年考古发掘,最终发现了“侯马盟书”。为此我去了山西一趟。侯马遗址也是大遗址保护的典型。侯马遗址最初是山西文物部门在晋南文物普查时候发现的。1956年,国家要在侯马进行一项重点建设项目。为了配合基建,文物局调集全国考古专家,组织了考古勘探的大会战,这就是所谓“侯马会战”。谢元璐、黄景略等都长期在工地参加发掘,黄景略担任工地的总指挥。侯马遗址在基本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做到了互补。一方面,我们配合基建,通过大规模的调查、勘探、发掘,出土大量文物,弄清了文物的分布范围,把侯马遗址确定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另一方面,我们也配合工程建设,双方都做了一些让步,把遗址的核心区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厂区建设说不让动就不动了。
1965年底,山西省文物部门在侯马遗址发现了有朱色篆体文字的石片。山西考古所的陶正刚写信告诉我有这个重要发现,我就去了太原,跟山西的考古学家张颔一块儿去看侯马的发掘现场。我把张颔写的文章和侯马发现的文物残片带回北京,跟王冶秋、夏鼐做了汇报。 (12) 张颔文章里面说,他找晋国后期的都城新田,但是总找不着到底在哪儿,新田在《史记》上没有记载。还是后来我告诉他,《史记》上没有,但《左传》上有啊,他才改过来的。最后是郭沫若确定,这是春秋时期的晋国卿大夫举行盟誓记载誓词的“盟书”,将之命名为“侯马晋国盟书”。侯马经过很多年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弄清了遗址区大城套小城的格局,最后发现了侯马盟书等重要文物,终于确定这里是晋国晚期都城新田的遗址。考古学家顾铁符一直在侯马蹲点调查研究,他认为晋都新田可能就在这个位置。顾铁符和另一位考古学家、中国科学院考古所的林寿晋之间有过争论,顾铁符认为新田在侯马,林寿晋认为在曲沃。最后证明顾铁符的意见是对的,因此他被称为“顾侯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