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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大跃进”高潮过去以后,毛主席纠正错误,我们也要纠正,胡来没有规矩了。大炼钢铁,砸了不少文物去炼钢,这都不行的。在这个基础上,1959年开始,文物局开务虚会议,总结1958年的错误。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我们根据这个方针,感到文物工作也要进行调整,进行改进,必须得有规矩。当时大家总结了一下,这事情到底怎么办,为什么会犯这种错误?就是因为不承认文物工作本身的规律,没有正确的认识规律,没有规章制度,没有做到有章可循,想怎么来就怎么来。这不行,解放思想不能胡乱解放,所以大家赶快回头,认真总结1958年的错误。我们就觉得非得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法律不可,所以提出来搞《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纠正1958年的失误,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我们从1959年就开始进行总结,总结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些进展,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及原来文件规定的要求,综合起来形成这个《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立即拟过禁止文物出口等第一批文物法令,1953年有《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1956年发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基本建设的《指示》,是解决了基本建设当中文物保护的问题;农业生产建设的《通知》,提出来进行文物普查和建立文物保护单位两个重要的基础性措施,解决了农业合作化当中文物保护的问题。但是,为什么到了1958年还是犯了错误?我们觉得之前的那些文件都是针对单个问题的,分别对文物出口、基本建设、农业生产等,现在还是得搞一个综合的、全面的法规,做到有规律可循,有规章可循,以后就好办了。所以我们总结,要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这就从1959年开始起草《条例》,到1960年起草完成。历时一年多完成,主要是我一人弄的,前前后后搞了11稿。

最后,《条例》是1960年11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105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通过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过的时候是陈毅副总理主持,周总理不在家。陈老总很热爱文物,他在会场上还有些插曲,很有意思。陈毅到了会场,拿着文件看着看着,突然站起来说:“这个会议,我不能主持。”国务院副秘书长、文化部党组书记齐燕铭一听急了,因为这些事情是他抓的,于是赶紧说:“陈老总我们有什么错啊,为什么啊?”陈毅说:“我们是五千年的文明古国,那么多文物,你们提出才保护180处文物。如果我主持通过了,后代子孙知道这事儿,我陈毅是要挨骂的,这不行。”齐燕铭赶快告诉他:“不只是180处,180处是第一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后还有第二批、第三批,要继续公布下去。还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还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多了去了。”陈毅一听,说“这可以可以”,才坐下来。陈毅接着主持,他讲:“《条例》很多地方有漏洞,有些地方太松了,为什么开这么些口子?一定都要严格。”其实不是我们开口子,最初我们的稿子是严格的,因为《条例》出台前国务院各部门都得征求意见,他们不同意就上报不了。各个部门都说好了,磨合好了,才能上国务院的会,要是有一个部门反对,有不同意见,就没法上会。所以很多问题不得已,有些地方留一点余地。现在也是如此,制定一个法律,得把所有的部门都走到,大家同意了才能上报,才能上会。这一条陈毅不了解,他坚决说:“不行,漏洞得堵住,不能留,你们必须要修改。”他这么说,底下就没词儿了。

陈老总接着批北京,批得很厉害:“你们北京市为什么把西单两个金塔给拆了?京剧《四进士》里面就唱‘双塔寺前分别后’,就是说这个双塔,你们知道不知道?你们把它拆了是很错误的!”双塔是金代为两位高僧建的,就在电报大楼前面。元世祖忽必烈建元大都城墙,金代的双塔正好挡了南城墙的路,忽必烈没有下令拆掉双塔寺,反而让城墙避开双塔寺,在它边上往南绕了个弯儿,把双塔留在了城墙以内。结果北京市拓宽长安街,把金代的双塔都给拆了。陈毅提出一个重要的观点:“在文物保护问题上,‘宁可保守,不要粗暴’。你错保了一个,如果也算是错误,随时可以纠正;你错拆了一个,永远改正不了。所以‘宁可保守,不要粗暴’。”这都是很有道理的。他还说:“修缮古建筑,一定要保持它的古趣和野趣,绝对不允许对文物本身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都是陈毅的名言,到现在都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最后他说:“就这么通过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后一批一批再说。”

通过的时候周总理不在家,陈老总说,还是要等总理回来,还要再请报总理批,最后是总理签的,所以文件1960年就通过了,到1961年才颁发。这儿有一个故事,很有意思。总理对修改过的《条例》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全都同意,但提了一条意见:“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里,有八一南昌起义的指挥部,这个可以不要。”他为什么不要?因为总理是这样的,只要涉及跟他有关的他一律避免。他绝对不抢尖、不出头、不争荣誉,现在搞形象工程的官员与总理相比真是不可同日而语。当时大家就提出来说:“这不行啊,现在解放军帽徽上是‘八一’,建军节也是‘八一’,八一南昌起义不是你个人的事儿。”周总理觉得有道理,就同意留下来,但是他说:“南昌起义向国民党反动派打响了第一枪,大方向是正确的,但路线是错误的,还是想夺取城市。真正正确的路线,是毛主席在文家市领导的秋收起义,确定了农村包围城市的路线。”总理说,必须把毛主席领导秋收起义的革命旧址放进名单里去。实际上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还是在这个名单里面。总理还提出意见,说文物保护单位一定要做到两点——有物可看,有事可讲。这就形成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来文物局拟的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没报成,因为1964年想报第二批的时候,“文化大革命”的前期已经开始了,已经开始批文化部是“老爷部”“帝王将相部”了,就搁置下来了。要是早点报第二批可能就报成了。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三个文件同时发下去。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选择,是从1956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从各地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的,同时参考了梁思成的《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跟后来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过程中就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上的争议相比,这180处完全没有任何异议,都是全国最顶尖最棒的。发下去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也是我起草的。这个《指示》按照《条例》的精神,强调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要保护,贯彻“两重两利”方针;二是文物修缮,尽可能保持文物古迹工作的原状,不应当大拆大改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三是继续文物普查,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是向群众加强宣传,使文物保护成为广泛的群众性的工作。陈毅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修缮古建筑,一定要保持它的古趣和野趣,绝对不允许对文物本身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以我们在《指示》里特别强调:“保护文物古迹工作的本身,也是一件文化艺术工作,必须注意尽可能保持文物古迹工作的原状,不应当大拆大改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那样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改变了文物的历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的破坏。”这些精神,到现在看也没有过时。

按:由谢辰生先生起草,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文习字39号),提出四点指示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丰富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世界人类进步文化的宝贵遗产。切实保护这些文物,对于促进我国的科学研究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以及向广大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应当妥善保护,不使遭受破坏和损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还应当本着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对于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主要是保护原状,防止破坏,除少数即将倒塌的需要加以保固修缮以外,一般以维持不塌不漏为原则,不要大兴土木。保护文物古迹工作的本身,也是一件文化艺术工作,必须注意尽可能保持文物古迹工作的原状,不应当大拆大改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那样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改变了文物的历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三、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地方原来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此外,还应当继续通过调查了解,对于尚未经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史、革命史的遗址、遗迹,加以适当选择,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工作。

文化部应当继续选择其中价值重大者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陆续报经国务院核定公布。

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是文化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基本建设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使祖国文物不致遭到破坏和损失。各级人民委员会和文化行政部门还必须采取适当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教育群众爱护祖国文物,使文物保护成为广泛的群众性的工作。

可以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是对1958年错误的拨乱反正, 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是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不健全的改正。《条例》是新中国文物法制的重要基石,它提出的很多重要原则后来被《文物保护法》沿用至今,而且其主要规定跟世界上通行的文物保护的原则也是一致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划时代的基础性工作,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比如我们在古建筑修缮方面,《条例》规定了“保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怎么才是恢复原状学术界是有分歧的。在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确定了古建筑依据“保养为主,重点修缮,维持不漏不塌”的方针进行修缮,重点实际上是“保持现状”。这个《条例》再加上燕下都的经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完全具备了提出“四有”的条件,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专人管理、有科学记录档案,每个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具备这四条,这样基本的规章制度差不多都有了。

《条例》第一条就提出“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我们抓住了三条,以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来作为认定文物的统一的标准。我们抓住这三点价值,任何有价值的物质文化遗存都可以进入文物的范畴,是从综合到具体,不像国外有的国家,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文物,这个杯子是,那个茶壶不是,只有具体,没有综合,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条例》规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就是文物,没有从时间上排除现代文物、当代文物。所以我们早就有了20世纪遗产、工业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实践。像天津的三条石,是近代的铸铁业、机器业的聚集区,我们50年代就建立了三条石历史博物馆,还是周总理亲自题写的馆名。我那时候对三条石很感兴趣,就是从我的文物观的角度考虑的,是以定义文物的条件来决定它是不是文物,而不是以年代来决定。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初,就把新中国的文物保存了,像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有人民英雄纪念碑;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的第一辆汽车,我们作为文物保存了。这些今天看起来新鲜的概念,像20世纪遗产、工业遗产、大遗址,我们在过去根据对文物的科学定义早就有过保护的实践。现在提的20世纪遗产,其实和那时候就提出来的近现代建筑和遗址,有很大的重合,不是完全新鲜的东西;文化景观可以说是这几年在国际上流行的新东西,但是也相当于中国的名胜古迹,因为名胜古迹都是景观。

《条例》第一次提出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明确了它的核定公布程序。一开始我们在草拟的时候,写的是国家级、省级、县级三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例》送给齐燕铭审阅的时候,他把我叫去,说你这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提法不好。为什么呢?他说,国家级的就得国家包,文物也得让地方承担保管的责任,全让国家管你管得了吗?他的意思是,如果写了国家级给人感觉好像就是国家管,保护的责任都在国家了,必须得让地方承担起保护文物的责任。他出了个好主意,在省级中选择重要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它本身不是一级。文物本身还是由地方政府来负责日常管理,要出钱保护,但是涉及一些修缮等重大问题要报国家文物部门决定,必要时国家给予经费补助,所以是“全国重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程序,是文化部“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分批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现行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就是说,国家文物部门可以从任何一级文物中选择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省级,也可以从市、县级,而不是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只能从省级申报。否则,如果有的省级政府就是不申报,有些重要的文物怎么保护?你不懂这段历史,你就不知道为什么要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知道它是怎么选择、核定、保护、管理的。2016年公开征求意见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就是没弄懂这个道理。修订草案删掉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你把这个选择删去了,“全国重点”就出不来了。 z27HloBvTLR6RHZG6S51LR8AL+l4AvhTd/KFT03YVe3sDQ+jC2rm3uxkyIn3Yv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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