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节

执行递解的费用问题

清代州县地方政府对审转递解主要承担了押解人员的派出、途中及到达目的地后在监候审时的口粮供给任务。督解人犯行走于途者除了初审州县所派出全程陪同负责的长解,所经过沿途州县尚需派出两名短解,及两名营汛兵,以协助递解过境,递解所需的费用不仅只是人犯的旅程开销,地方政府在理论上也需要承担执行递解者的花费。从目前寓目的资料来看,递解口粮的支给在常制上作为一项支出,它常与监狱囚粮关联在一起,“发遣军流及一切递解人犯口粮一案,遵奉部咨行令照依囚粮之例,于存公银内动支散给,至应给之数,或先领公项银两存贮州县以备给发,或令州县先动正项银两垫发,年底报销请领给还。” 囚粮是否从存公银中支用,各地的具体规定差异很大。在指导地方实务的《钱谷指南》中记载了乾隆五年(1740年)刑部对“囚粮”的详细规定,其中亦明确提及递解人犯口粮问题,“递解人犯口粮,各犯解省候审,及审毕递回,所有沿途口粮,即归入囚粮案内支给报销,不必另动存公银两”。囚粮从何而出?乾隆二年(1737年)定例规定:“囚粮动本年地粮油薪,动本年耗羡,囚衣动赃变赎锾。” 乾隆七年(1742年)部咨:“囚粮米石在于本属仓粮内动支,盐、菜等银,在于存公项下支给。其有并无存仓米粮,并钱文之区,先行垫给。俟准销日,钱文在司库存公耗羡银内拨给。粮石在地粮银内拨给、领回,分别买还清项。囚衣、药饵等项,除动用自理赎锾外,如有不敷,准动存公银两。遇交代,按项造明,移交留抵。” 若仅以乾隆初年的这些规定来看,大体而言,递解人犯的口粮规定是归入在监狱囚粮下报销,而囚粮或是动用仓粮,或是取自州县官员的耗羡,这部分是不取存公银两的,而在口粮之外的盐、菜钱文则是来源于存公项之下。

关于解审人犯所需口粮钱米的供应来源与发放形式问题,乾隆七年四川按察使李如兰有鉴于当时实行中的弊病提出过改进建议,他在该奏中陈明了当时通行的做法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兹照录如次:

圣朝深仁厚泽,普被寰宇,衣食爱养,下逮罪囚,如羁禁囹圄,及解审发遣人犯,俱按名每日给米一升、钱五文,俾资口食,实旷古未有之隆恩也。向例各府州县将每年支给过在监、在途钱米,分案造册,赉臣衙门汇核,转呈抚臣咨部核销。近奉定例,军流等犯沿途动支存公银两,给与钱米,另案报销。至秋审及未定案解审人犯,沿途口粮俱令经过州县给发,各归入监犯囚粮案内造报,并将各项人犯开明因何事拟何罪,解往何地址处,详悉声明等因。

伏查军流等犯,或由本省发往或由外省递来,远至二三四千里不等,所需口粮,势不能不令经由州县给领。至本省未定案解审人犯,内有拟以重罪者,地方官原慎密防范,不令人知。今因造报口粮,开明罪由,知会前途,罪犯探闻,知无生路,遂有乘间脱逃,及渡河投溺、登山跳崖之事,更有州县问拟未洽,经院司驳饬改拟者,且有题咨之后,奉部更正者,若将改拟更正情由,每州县逐案移知,未免案牍纷繁,若不知会,则各州县造报势必罪名互异,往返驳查,徒延时日。

微臣管见,人犯在途、在狱均系地方官垫给口粮,岁底赴藩库领帑还项。因一囚解审之食费而沿途州县按站报销,不惟事涉琐细,抑且于体制未洽,合无仰恳皇上敕部定议,嗣后解审人犯,俱令原事州县酌计程途远近,往回日期,每犯每日照米数钱数,给令长解沿途料理,于年底,无论在监在途,按日计名扣算,并将秋审人犯解省往回,亦照此给发,统入囚粮案内划一报销,毋庸经过州县零星支给造报。

乾隆七年该奏显示,在当时未定案的解审人犯,其在途口粮由经过州县发给,归入监犯囚粮一项中报销。但如此的规定在实践中操作起来程序烦琐,且在沿途挨次登记案件时容易泄露信息引发意外。所以,四川按察使李如兰在该奏中建议,沿途所需食费等不再由沿路经过州县来供给而是全部由原初审州县的地方官垫付。该奏折末尾有朱批,“该部议奏”。据此,并不能直接确定该奏在经过刑部的讨论后是否获准通行。但据此后各地的实践来看,四川按察使的建议当是获得了肯定。因此,乾隆七年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此前由沿途州县分担解审所需钱粮,此后均由初审州县按照程途远近,计定时日全部承担下来,这个变化也进而诱发了此后州县官在解费上缺位之弊的开端。

关于每一名人犯递解配给的口粮,盐、菜数额,乾隆四十年(1775年)定例“各省供应发遣军流人犯口粮,每日支给八合三勺,盐、菜钱五文,照旧开支”。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定例:“改定陕西省递解人犯,口粮每大口,日支给制钱十五文,小口减半。并顺天府囚递各犯,日给口粮俱改为八合三勺,薪、菜钱五文。” 以安徽为例“发遣军、流、徒及一切递解人犯,每名每日发给米八合三勺,盐菜钱五文,均由该州县核实造报。米价归正项,盐菜钱归耗羡,分别赴司具领还款”。 安徽省递解中产生的米钱取自司库正项银,盐、菜钱则在耗羡银内动支,这和上文《钱谷指南》中所规定人犯的口粮及盐、菜钱的来源正好相反,这至少说明了清代州县政府在自己管辖的职权范围内对财政安排享有一定的自由度。正是这种自由度的扩大与滥用,州县政府进而在递解费用的供给上出现缺位,规避了这些费用,并将其推之于胥役以非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愈形加重了吏治沉疴。

解审人犯到达目的地后在监候审,所需钱粮亦是一笔开销。“解役到司府时,例须一人在监伴犯,一人在外筹送囚饭。苦秽情状,非齐民所堪。故应雇之人,大约无赖匪徒,系原役按照解审正限核计,将囚饭役食算交雇役,外加雇值若干、使费若干,言明若到上发审稽延,计日再加。” 事实上,这种将照看人犯的苦差转雇出去,并不只出现于在监狱中伴犯等待审理的阶段,递解行走的过程中就常常出现这种转雇的情况。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江西巡抚吴绍诗奏报一起人犯递解脱逃事故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递至新建县,前署县杨国华、佥差杨春、杨铭,并移营拨兵杨茂、胡定潮管解前赴建昌县交替,讵解役杨铭出钱二百四十文私雇刘清代解,营兵胡定潮亦出钱二百二十文私雇谢清代解,十三日行至建昌县山下渡地方,杨春等押同刘八投歇饭店,讵刘八乘解役睡熟,私开后门扭脱镣铐逃走,署县杨国华究出雇替情弊。” 很显然,解役在领取了衙门支给人犯的递解费用后,转手将承充的这项差事变为了渔利之计。一方面这种做法违背了审转制度规定,属于吏役营私的“小动作”;另一方面,如此层层朘刻,人犯所沾递解经费制度之余润,已经是相当有限。是故人犯在递解过程及在监候审中,因饥饿与疾病而倒毙者数见不鲜。

鉴于此弊,江西地方拟定新的措施加以应对解役在递解中对递解经费的侵墨,“查定例,每囚一名,日给米八合三勺,油盐柴菜钱五文,应官为支给,解审人犯事同一例,原不便交解役管给,致滋缺乏扣克,应请嗣后各州县解省人犯,如系六个月限审结者,饬备月半口粮,四个月及两个月限审结者,概备一月口粮,按照数目,扣筹银两,责成审转之府州就近查提,随招解司,转发寄监县分查收,与本监人犯一体按日支给……至解府解省,往返沿途口粮,俱令承审官于起解时,给发本犯收存,令其沿途自为买食,毋许解役经手。如此立定章程,既可免掯给悬垫之弊,而解役人等无从侵扣,案犯亦不致有瘐毙之虞矣”。 由此反观,足可见在递解执行之中,地方政府对于口粮等费用的措置与实际运行中的偏差。离开初审州县后,在各级复审衙门等候审理的时间里,囚犯及相关人等的口粮及其他所需仍然是由原州县供给,如果等待审理的时间过久,那么所需费用必然随之增加。等待日久、供食不继、吏役贪墨克扣,这也成为省监报毙之犯殆无虚日的重要原因之一。参照监狱系囚中罄竹难书的罪恶情形来看,递解中出现的这些苛弊便不难理解。

地方因递解而生的赔累抱怨及对此加以措置应对的讨论在乾隆朝后愈形增加,这些对递解的记叙反映了与递解相关的花销支出的详情。嘉庆年间福建“诏安一年之中,获解土盗、艇匪十余名,每犯口粮、囚笼、夫价、盘费、杂用等项,需用番银三十余员,设或解至百名,即须三千余员,一岁廉俸全行捐赔,尚属不敷”。 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在云南林则徐奏闻“滇省向来解犯种种受累,凡重犯一名到省,沿途囚笼抬夫及签派差役兵丁饭食,无非地方官赔垫,距省愈远,则需费愈多”。 道咸时给事中陈坛在《请拨州县罚俸银两为解案经费疏》中指出:“州县审理命盗及一切杂案,自获犯拟罪后,徒流以上,皆须招解府省。往返囚笼扛夫之费,长解差役饭食之费,省监囚粮之费,监贴差役雇送差役饭食之费,半年不转,则一犯有数犯之费,再次审驳,则一案有数案之费,故州县每办一案,多则需四五百金,少亦一二百金。若逆伦重案,亲身解省,则需七八百金,以州县廉俸计之,每年所入,不敷办五六案之费矣。……国家经费有常,势不能添此意外之款,而州县摊捐已重,更不能增此浮出之需。” 不难看出,递解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给州县出了大难题。

同治年间丁日昌在江苏指出,“州县赔辛苦易,赔钱银难,现虽裁去解费,然辗转府省,解犯一名总须赔盘川饭食十数两,江北州县穷至如此,尚可使其为无米之炊乎?” 为了保证解审的完成并尽量减少对人犯的勒逼,以示恤民怀仁之心,丁日昌在任上捐俸以供递解所需,“至本衙门遇有解勘案件,每提审一次,无论案件多寡,由本部院自行捐给钱二千文,毋庸各州县再捐”。 道光元年(1821年)浙江地方刊发章程,规定“解省之犯,罪应斩绞者,官给银三十两,军流减半,皆于州县库储赃罚项下准其支用。如无存项,由本官捐廉给予,以作解审盘费”。 光绪初年湖北臬署行文通饬六十八州县,“嗣后遇有命盗等案,必为死者雪冤,使凶徒伏法。至招解时须查照向章,凡囚犯解役饭食等项,宜自行捐廉发给,务使往返足用,不得扰累民间”。 从这些记载来看,清中后期在很多地方应对解费的通行做法仍是捐廉。但问题是,要靠官员个人的捐廉来维持该制度的运行成本,它在实践中能否被落实并持续运作,有待细究。

广东地方递解费用的来源是在地方财政运作基础上,辅之以养廉银的津贴。“本省盗风素炽,各属获犯审解所费不赀,曾经道光四年奏请,查照广西章程,在于藩库米耗盈余项下借银二万两,充公项下借银二万两,通省充公项下借银一万两,粮道库普济堂项下借银五万两,共银十万两,发南、番二县盐、当二商生息(周年一分),每年计得息银一万两,以五千两归还原本,五千两拨充经费,递年于借垫册内报明,如有不敷,随时酌议在于司道养廉内捐给,以资津贴。”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河南巡抚林绍年指出,“近来州县因解审人犯,长途往返,赔费不赀,往往获犯不报,或托为供尚游移。其甚者,命案则任听私和,盗贼且曲为开脱,狱中又日有瘐毙,惨不忍言……豫省更有红差店名目,专住此项解役……解役之不随犯入监者,拨住候讯公所,将红差各店悉行革除,计常年经费约八九千两上下”。 林抚建议在官报局中附设印刷所,仿照江西的办法,专卖官用各纸,用创设印刷局来津贴招解的各种花费,并将所得用于监狱改良。地方对递解经费的安排中,灵活性的筹措居多,或者取用于耗羡、赎罪银,或者州县捐廉,或者如两广存钱取息拨充经费、江西大员捐置727亩田产收租供应发收解审人犯口粮 、清末河南创办印刷所以支付费用等此类以地方官员为主导的具有个性特色的解决办法……左支右绌,东挪西凑,并没有稳定的保障。中央没有对递解经费的支出明确统一规定其来源,并以国家财政加以固定支付承担,这就为地方官员个人意志的发挥提供了较大的余地。 oyrd+MT7hZXTNdzN9fOALO29FMYcYlU/U8G8UD5yMxu+4yOpMcH/xPX2PNztvKd0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