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近年来,学术界对清代重要的司法现象——“就地正法”问题的研究,在论述其产生、开始时间、施用对象、操作程序以及停止就地正法之议等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学术积累。
就地正法问题最初受到学界的关注是由于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就地正法被普遍使用。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已经基本弄清楚,就地正法早在太平天国运动之前即已存在,并且自清初至清末在律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均有明确体现。就地正法之所以在太平天国战争时期受到强烈瞩目的原因,乃是这个时期的就地正法极大地突破了此前零星的数量、分散的规模,以及使用就地正法时审慎的态度与严格的奏报程序的限制。在太平天国运动过后,地方仍然普遍使用就地正法,并未归复前态,由此引发了朝议的抨击,延至光绪八年(1882年)朝廷爆发了对就地正法存废的大争论,中央随后颁布了在光绪五年(1879年)《就地正法章程》基础上进一步加以限制的“就地正法”刑部章程。
中央的意图很明显,希望在一个过渡的期限后全面取消就地正法。但从来自地方督抚借故拖延的上奏和按季报告地方使用就地正法实情的奏折来看,直至清亡,就地正法并未歇绝。以往研究指出,在镇压太平天国和捻军过程中,督抚权重而形成清朝政局的内轻外重,造成这一局面的部分肇因是“就地正法”;在中央和地方镇压社会叛乱分子利益一致的前提下,清政府只有在两难的困境中饮鸩止渴,采用就地正法这种暴力手段来维护旧有皇权及秩序,以延国祚。
如果从晚清权力下移,
使地方得以具备使用就地正法的自由度,以及因晚清以来内忧外患与日俱增,而治乱世用重典的逻辑来看,就地正法不能停止乃是题中应有之义。新近刘伟先生《晚清州县“就地正法”司法程序之再考察》一文指出了晚清地方在使用“就地正法”时于司法程序上倾向于简化。
但地方为何有此背离于中央规定的倾向及表现?笔者认为,从清代制度运转及州县司法实践来看,表象之下更有深层次的某些稳定因素造成了地方更加偏好于简化程序而使用就地正法。
在就地正法的研究中,邱远猷先生在使用《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时已经注意到,清代死刑的复核审判制度在太平天国爆发后迅速暴露出诸种弊端,就地正法因其作为快速省事的办法来应对死刑复核的不便而获得了广泛使用。时隔7年,王瑞成先生在对此文的跟进研究中,已经清晰地认识到就地正法与清代死刑的逐级审转复核制度有着紧密关系,他认为,“清代死刑审判复核制度的缺陷派生了就地正法之制”。
他们两人的研究均指出了就地正法与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关系,然而由于文章旨意重点并非在此,故未暇深入分析。此二者除了制度弊端与补救弊端举措这种表层对应关系外,清代死刑的逐级审转复核制度是如何深度地与就地正法勾连在了一起呢?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此。某一制度的施行,首先它是与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才得以运转起来,并且制度史的某些问题除非放在长时段的历史视域中,否则不能发现其制度运行的概貌与发生制度迁衍的转捩轨迹。本文从清代刑事案件的逐级审转复核制度的日常运转切入,指出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州县政府对递解费用的沉重负荷。而这一点已经影响到了州县对司法案件的审判。因为在地方财政中并没有稳定的常制经费来保障递解相关费用的支出。如果州县官将之委于负责实际递解的领取微薄工食的衙役,他们将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中侵蠹无厌,加重吏治的败坏程度;州县官为了转移案件的递解压力,同时避免衙门中执役群体的上下其手,他们常常径直将案件积压,避免审转复核的启动,晚清以来严重的讼狱积压问题就与此密切相关。但这均会将地方官员置于被纠劾的严重政治风险中。州县政府在审转递解问题上找到了转移一直以来经济压力的一个突破口,即是太平天国及捻军等战乱成为一个释放积聚的矛盾并使解决手段合法化的契机,州县地方以就地正法的名义将事实上经过审转递解后依旧是处以死刑的人犯在地方先行处决,此举因规避了审转递解诸多过程环节的弊端而受到了地方的赞同和拥护。这正是太平天国之后,虽中央已经限制就地正法的使用,然而此风不息的深层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