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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业主维权研究的权利范式

从总体上说,业主维权运动已由初级阶段向纵深发展。从原子化无序表达到组织化集体行动,业主们开始学会在政治和法律规则下采取行动。维权矛头开始从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具体对手,转向不完善的相关法律或政策等抽象诉求对象,换言之,业主抗争诉求逐渐从“反应性诉求”转变为“进取性诉求”(庄文嘉,2011),进入“有组织抗争”阶段:以拥有政治信仰、意志坚定、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动员能力的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起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社会动员和信息交流网络,以宣示和确立抗争者合法权益或市民权利为目标的一种政治性抗争(于建嵘,2010)。在这个过程之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公益与私利”“权力与权利”关系已悄然转型,相关部门习惯性使用的治理模式已无法应对这一新的权利关系格局,包容、开放、灵活、理性的制度建设正呼之欲出。

业主维权行动虽然以利益诉求为起点,却并不止于利益目标,它始终存在着上升为主张或要求某种应有权利的可能(孟伟,2007:20)。这种理性的业主集体行动,其影响正在迅速扩展。因此,探索业主维权生发的实践价值和政治社会意义,是学术界热衷的话题。具体而言,业主维权研究的“权利范式”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业主维权看社区治理变化和基层政治发展。这种理论取向主要涉及如下议题:业主维权行动与基层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民主政治意涵、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等等。

很多学者认为,对于社会公共性的发育、私有财产权的凸显、社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的重构,业主维权行动都具有不容小视的社会意义。业主们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在维权行动中建立共享意见网络,并试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外延展(Read,2003),因而业主有组织维权及其组织化运作,是实现中国城市基层民主的可能途径。孟伟(2007)指出,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行动体现出从利益诉求到权利主张进而自主创制规则的延展逻辑,在推进城市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意义上,这种基于利益、指向权利的行动,不仅在“可预期”的意义上自然彰显着价值,而且在“可实践”的意义上自我证明着价值。胡荣、刘艳梅(2006)从阶层意识形态的角度审视业主维权的公共价值,他们认为,中产业主的维权活动加速了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但亦保持了相对温和保守的意识形态。徐道稳认为业主维权运动实质上标志着新型社区政治正在中国形成和兴起,它是一种以产权为基础、以业主自治为诉求、以业主委员会为主导的新型民主形式。

李骏(2009)以城市住房私有化和基层社区民主实践为背景,探讨了住房产权所导致的个体政治积极性差异这一传统理论议题。其一,住房产权确实对社区层次上的政治积极性有促进作用;其二,这种作用目前只适用于特定的社区情境,即新兴的商品房小区,大门、围墙和保安系统有效地将这类居住社区从其外部环境中分割出来,并使其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其三,尽管业主的政治积极性尚局限于特定的社区界限之内,但社区政治中的活跃者同时也是地方政治中的积极参与者。总的结论是,改革后的中国城市社会在基层社区中已经出现了一股新的政治参与力量,而它则与住房私有化进程密切相关。

管兵(2010)发现,在维权过程中,业主获得了民主训练的机会。业主通过与基层政府、居委会之间的“频繁接触”,推动着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方式的相应转变,极大地提升了基层政府的执政和动员能力。张紧跟、庄文嘉(2011)通过分析三起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功案例指出,国家权力在遭遇市民权利的激情碰撞时,直面民众呼声、开启互动平台,最终将市民的维权激情导入理性的协商程序,不仅消弭了危及社会稳定的隐患,而且增进了政府与民众的相互理解与信任。如果这种协商对话平台能够逐步规范化进而成为一种反思性制度安排,那么它就是建立在市民有序参与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因此,从维权抗争到协商对话,应该开启当代中国基层治理的新思路。

第二,从业主维权看公民权利发育和市民社会建构。在维权过程中,业主表现出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可贵的勇气,这种权利意识和勇气如何转化为维权行动,在行动中又获得了怎样的理解和建构,它将给中国的未来图景带来何种影响,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浓厚兴趣。

张静(2001)分析了业主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的性质及其对中国城市居民社会关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指出,业主委员会的出现可能意味着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的转型和一个“新公共空间”的孕育。张磊、刘丽敏(2006)则认为,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国家将管理房产的权利让渡给市场和社会,使得物业运作逐渐摆脱国家一元控制的局面,从而发展为一个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徐琴(2007)以转型社会的权力再分配为视角,探究了当前城市业主维权运动面临的共同困境,她认为,尽管转型时期的权力多极化趋势明显,但“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型的权力再分配机制决定了当前权力分布的不对称和失衡状态,即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权力水平呈依次递减的格局。权力重塑的方向与市民社会发育的水平主要取决于国家在权力维系与权力让渡之间的权衡和取舍。

一些学者研究认为,业主权利意识是一个“反向建构”的过程。维权意识在抗争实践的过程中逐渐觉醒,并被抗争实践本身不断强化。在具体维权实践中,参与维权的业主领袖拥有非常可贵的“市民勇气”(civil courage),他们将权利理念勇敢地付诸行动、率先去追求权利的实现。实际上,这种权利主体性的生产和业主公民权的建构,预示着中国社会正从集体主义迈向个人主义(毕向阳,2006)。沈原在《走向公民权:业主维权作为一种公民运动》中指出,业主维权运动从本质上可以被视为中产阶级缔造公民权的运动。中产业主们基于产权而组织起来,经由依法维权而走向公民权,创建社区治理的民主机制,从而初步奠定了中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微观基础(沈原,2007:344)。施芸卿(2007)通过考察维权抗争的实践过程发现,在这一过程中,业主实现了从“个人主体”到“社群主体”再到“历史主体”的主体性塑造,生产了自我的公民权。

回顾和总结以上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众多研究者在“业主维权如何孕育公民权、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这一中心议题上,抱持极其乐观的预见和非常积极的想象。然而,上述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讨论,多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抽象演绎和主观层面的逻辑推论,应然性的理论建构远甚于实然性的事实验证,缺乏现实经验的支撑和佐证。特别是在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之中,市民社会的“洋”概念难免表现出“水土不服”的症状。基于此,笔者以为,对于“业主维权能否及如何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这一宏观问题,我们应持谨慎态度。

第三,从业主维权看市民抗争的运动转化和运动走向。诸多学者倾向于在社会运动的视域中考察业主抗争的发生机制、运动转化、展开策略、面临困境和未来走向,取得了一些富有启示意义的研究成果。

针对都市运动的发生机制和个体参与的可能途径问题,刘能(2004)提出了一个怨恨解释的理论框架。在系统划分中国都市集体行动类型的基础上,刘能认为,在都市社会的未来发展中,房产主阶层,即业主,是最有可能参与都市集体行动的精英群体。作为社会运动理论脉络之中的重要分支,资源动员和政治过程理论对于分析中国业主维权有很强的解释力,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业主维权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即房地产利益集团能够对社会运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能否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是业主维权运动制胜的必要条件。

陈映芳(2006)以社会运动理论为视角,通过描述和分析中产阶层市民组织化维权运动的现状及问题,探讨市民组织化、行动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路径做出说明。她认为,城市中产阶层在房产物业纠纷的维权运动中表现出了相应的权利意识和行动力,而对市民自主组织的政治/法律限制已构成市民组织化表达行动和社会发育的制度瓶颈。陈映芳(2008)在有关中国城市开发机制的研究中,分析了为有效应对市民抵抗的民间策略、顺利推进土地开发/城市更新运动,相关部门如何不断发掘社会价值性资源、拓展社会合理性空间,以消解城市开发运动的正当性危机。她发现,在价值资源的发掘、道德资源的动员之中,市民与政府完全处于不对称的地位。陈映芳(2010)进一步指出,作为一种行动策略,都市运动对于价值规范的强调,必须置于“政治制度-本土文化”关系变迁的语境。 fXrBpM4WCxswp0A4I9PNlzaDmoa29EWH6nGzdzQ2bmd/N/Ko/1JraFvuj9R6rI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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