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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业主维权研究的策略范式

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一些政府主管部门的不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和业主买房置业经验的不充分等,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业主维权成为当代中国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项内容,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本书看来,目前学界研究至少存在两类基本范式(或称之为“偏好”):一类热衷于研究业主维权的起因、过程与行动内容,在行动过程中挖掘业主维权的行动策略,笔者称之为“策略范式”。另一类偏重于探求业主维权生发的实践价值和政治、社会意义,从业主权利实践推演出社区治理变迁和基层政治转型,笔者称之为“权利范式”。本节对业主维权研究的策略范式做一简要评述,以勾勒出业主维权的实践谱系。

在维权事件中,广大业主、业委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居委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院成为最常见的博弈主体。在维权过程中,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与业委会、业委会与居委会、业委会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业主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一个关系复杂的利益网络。其中,每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失衡都会引发剧烈的矛盾和冲突。但需要指出的是,现有研究成果主要将焦点集中于业主和业委会针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维权行动,对于其他互动关系缺乏应有的关注。

处在转型之中的城市社会,以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中心的具有分利性质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已经形成,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封闭性、排外性、违法性和极端的利己性(张磊,2005)。在利益博弈过程之中,这一集团具有得天独厚的强大优势:信息优势、专业优势、技术优势、组织优势、财力优势和话语优势。正是该集团的强势地位,使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敢于普遍而广泛地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正是业主维权运动兴起的深层背景。因此,在探究业主维权现象时,将房地产利益集团从国家和社会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变量加以考察,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在资源控制失衡的格局下,集各种优势于一身的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及与之关联的部门,经常性地侵犯处于原子化状态业主的正当权益。在“资本侵权”的促动下,维护业主作为主权者的合理利益,建立应有的利益相关关系,成为广大业主结成组织的内在动力和展开行动的真实理由(孟伟,2007:20)。一盘散沙的业主群体利用其“有理、人多、合法”的优势,通过策略性的集体行动维护自身权益,试图达致新型商品房小区的利益均衡。

发展至今,业主维权动机多元化、维权主体组织化、维权过程理性化、维权手段专业化和维权活动公共化趋势初见端倪,对我国的政治生态与基层治理环境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在维权动机上,商品房小区业主的维权诉求日趋多样化,经济权益性维权、自治权利性维权、政治权力性维权相互渗透、依次递进;在维权起因上,业主维权涉及的利益、权利问题日趋细节化,向纵深发展;在维权组织上,“个体自发式维权”开始向“群体自觉式维权”及“团体组织化维权”过渡,维权主体正处于组织化过程之中,业主的集体行动能力与利益博弈能力日益提升;在维权方式上,司法式维权和行政式维权是最主要的维权方式,技术式维权、商业式维权、职业式维权、政治参与式维权等新兴形式亦迅速出现,维权方式日趋多样化和专业化(唐娟,2009);少数维权精英和业主领袖为了更有效地维护业主群体的共同利益,开始积极参与公共政治,以影响公共政策及有关规则制度的制定(庄文嘉,2011)。

在“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格局下,合法性困境构成了中国社会民众维权的一个根本事实前提,因而“合法抗争”(lawful resistance)便成为制度制约下民众维权抗争的基本运作形态。换句话说,无论是底层农民抗争,还是中产业主维权,其利益的表达和行动的展开必然要以法律为依托(O’Brien,1996;于建嵘,2010;应星,2007;吴毅,2007;佟新,2008;陈鹏,2009,2010)。从一般意义上言之,“合法抗争”是中国转型语境下民众维权行动的一个基本特征。事实上,相对于失地农民、下岗工人等底层群体而言,城市业主大多属于文化水平、职业等级和社会声望相对较高的精英群体,他们的维权实践不仅具有典型的“依法”和“以法”特征,而且表现出更具超越性的“通过促进立法来维权”(张紧跟、庄文嘉,2008)的倾向。在整个过程中,“法”成为施展行动策略、贯穿行动始终的中心枢纽,依法信访、依法诉讼(陈映芳,2006;沈原,2007)和立法维权(陈鹏,2010)是最基本的维权途径。

业主维权实践中蕴含着丰富的行动策略。孙湛宁(2009)对B市四个商品房小区业主诉讼维权胜诉案例进行了调查,认为业主维权运用“加码”的诉讼策略,即当事人通过援引“法外”力量改变诉讼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从而赢得诉讼。在此之外,她还分析了制约“诉讼筹码选择”的五个约束条件。施芸卿(2007)围绕“作为行动者的业主如何营造机会空间”这个问题,以B市被拆迁居民集团行政诉讼为例指出,行动者充满智慧的建构使客观机会结构被营造为可以利用的抗争机会空间,行动者对机会空间的积极建构体现为“市民权利的争取、生活智慧的积累,以及以法维权的策略建构”,其中,维权策略的核心在于法律运用。

毕向阳通过对多种类型都市运动的抗争实践进行经验研究,指出集体上访和诉讼是都市市民抗争的主要表达方式,“其中学习法律和利用法律成为普遍的抗争策略”(毕向阳,2006:97)。行动者不断学法、以法界定权利、依法维护权利的过程锻造出具有权利意识和市民精神的“市民”,行动者实现了从“草民”到“市民”的转变。陈鹏(2010)基于对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实践的观察和思考,提出了“法权抗争”这一分析范式,并将之具体化为上访维权、诉讼维权、立法维权三种基本类型,并指出“法律几乎成为业主们的抗争实践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业主群体通过法律不仅界定和明确了政府的行为边界和权力范围,而且重建了自己作为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法权抗争”分析范式的提出,为业主维权和农民维权、工人维权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一个可能的分析模型。他还发现,“业主对自身权益的认知是在维权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和明晰的”。与之相对应的是,业主总会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中寻求并定位自我的行动身份。业主的维权抗争身份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一般消费者、物业产权人、普通公民,在具体的维权实践中,业主会基于不同的情境选择不同的身份来展开行动。

刘子曦(2010)认为,法律在业主维权运动中呈现出“维权的武器”与“维权的瓶颈”并存的二重属性,法律二重性的张力推动业主维权从“组织、制度、身份”三个维度向社会行动扩展,扩展中的社会行动重建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并推动着市民社会的生长。管兵(2010)讨论了商品房业主制度性参与的维权方式。当基层政府和居委会对业主维权行动进行干涉的时候,参选居委会成为业主保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商品房业主的制度性参与,一方面有利于业主维权,另一方面也使居委会选举变得更具实际意义,有可能促进基层政府依法办事。张磊(2005)指出,房地产利益集团这一宏观政治现象决定了业主维权运动中微观动员机制的构成和特点,有效的中、微观动员机制是成功维权的前提因素。它具体包括:维权骨干和业主精英的领导,业委会的组建、运作和动员,业主自身的资源禀赋加之适当的策略,其中“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对于维权结果至关重要。这些因素不仅能够增强业主的力量,还可以削弱房地产利益集团的阻碍,迈向维权制胜之途。

石发勇(2005)考察了某街区的环保行动,发现行政体系处于一种“分裂”状态,由此为抗争者运用关系网络获取支持提供可能。可见,关系网络的重要性在业主维权过程中不可替代,包括公务员、教师、军人等体制内人员在内的维权者,在信息供给、资源获取和策略运用上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诸如业主委员会的市民组织也面临着各种制约和局限,不利于基层社会的良性治理和社区民主的正常发育。

张紧跟和庄文嘉(2008)通过透视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这一个案发现,草根NGO采取的主要行动策略是非正式政治,包括“掺沙子”、“拜老师”、“接订单”、“结盟友”、以行为合理性谋求身份合法性、提交民间立法草案、寻求媒体支持、高调维权、低调“维生”。作为非正式政治,其实质只是一种不稳定的关系政治。这种非正式政治的行动策略是在国家的底线管理与草根NGO的夹缝求生互动中产生的。朱健刚(2011)认为,“以理维权”是业主的行动策略,它既包括利益理性导向的依法抗争,也包括基于“家园”认同的日常道德平衡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熏染下的人民抗争的话语/价值体系。陈晓运(2012)通过分析广州市反对垃圾焚烧厂建设所进行的集体行动表明,“去组织化”是城市业主维权实践中一种重要的行动策略。去中心化、行动上自我定位以及虚拟串联是“去组织化”的三个特征。尽管“去组织化”策略能产生一定的政策压力,但它也表明面向国家权力的业主抗争之合法性不足。

赵珍珍和W.布莱登(2010)分析比较福利房与商品房两类小区的业主在维权事件中不同的行动策略,并探讨维权行动所体现出的社区权力结构的差异。通过比较得知,业主在社区权力结构中不同的地位是导致其不同维权方式和效果的关键因素。前者仍然受到单位的“隐性庇护”,具有更加开放的政治机会结构。居委会的指导、管理处的妥协使业主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业主完全可以在体制内取得维权的满意效果。而后者的机会结构缺乏开放性,开发商及管理处的强势地位等因素造成了业主大多运用体制外的方式来维权,进而导致维权行动的失利。因而,福利房小区业主维权倾向于并易于获得政府支持,而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则侧重于市民社会中自下而上的自觉行动。简言之,我国基层社区自治因小区类型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方式。

上述研究文献显示,商品房业主维权倾向于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解决问题。总的来说,既有研究中的业主维权策略有以下特点:第一,维权活动依赖个别领袖和维权代表。维权领袖是维权过程的核心人物,起着重要的组织号召和协调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维权的领袖既面临着政治风险,又容易成为维权者收买的对象。第二,非正式关系资源在维权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诸多研究者发现维权领导者的个人关系网对维权成败非常关键。第三,维权往往表现出强烈的规则意识,一般较为温和、谨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政府容忍的底线内展开行动。中产业主维权研究与已有的关于中国其他群体抗争的研究,有一些相似之处,即相关研究都发现,普通民众解决纠纷主要通过制度渠道,遵守规则、遵纪守法,例如,农民和下岗工人的维权。

一些研究也分析了城市业主制度化维权方式的局限性。第一,业主维权的对象常常结成利益集团,很难有可以操作的机会空间(管兵,2010)。第二,业主是比较温和的群体,他们能很好地理解政府容忍的底线,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容易被威胁或恐吓,然后退出。采用关系去维权也存在其他阶层维权时遇到的同样问题,中产业主维权的对象会利用资源去经营更为强大和有力的关系网络。第三,在维权过程中对非正式关系的运用和业主精英的倚重,尽管具有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明显缺陷,如私人关系的随意性、领袖型组织本身的不确定性;相关各方对关系网络的过度利用,也可能导致和加剧少数既得利益业主精英排斥大众参与的寡头统治和准派系政治(石发勇,2010)。 xkU4iId1cxWJoSYvEII2vQqJ+MogIlTX4+QnPL/L+4xYxY8v2EpwI2GZg94T+j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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